回访企业助营商 集宁检察有温度
为深入推进“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充分发挥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2022年3月1日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巩跇带队把检察温度带入民营企业,践行了集宁区检察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承诺。
去年集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新能源民营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该案系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国华包案督办案件。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及案件承办人多次深入民营企业实地查看,现场查看了占用林地面积,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情况,林地破坏程度等并与占用林地企业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该案件经两级检察机关反复研究讨论,认为民营企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应按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部分确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面积。
为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和背景条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宁区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集宁区检察院运用“三检合一”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分别向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和集宁区马莲渠乡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督促民营企业及时补办林地相关手续。目前该民营企业足额缴纳林地补偿等费用,已获批林地合法手续。
3月1日,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巩跇带领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回访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座谈会,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详细了解民营企业法律需求,积极征求企业对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办事,护航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是一时之谋,需要久久为功。集宁区检察院将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持续提升办理涉企案件质效,真正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精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检察担当,为集宁区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检察智慧。
为深入推进“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充分发挥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2022年3月1日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巩跇带队把检察温度带入民营企业,践行了集宁区检察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承诺。
去年集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新能源民营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该案系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国华包案督办案件。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及案件承办人多次深入民营企业实地查看,现场查看了占用林地面积,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情况,林地破坏程度等并与占用林地企业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该案件经两级检察机关反复研究讨论,认为民营企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应按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部分确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面积。
为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和背景条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宁区检察院对民营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集宁区检察院运用“三检合一”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分别向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和集宁区马莲渠乡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督促民营企业及时补办林地相关手续。目前该民营企业足额缴纳林地补偿等费用,已获批林地合法手续。
3月1日,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巩跇带领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回访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座谈会,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详细了解民营企业法律需求,积极征求企业对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办事,护航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是一时之谋,需要久久为功。集宁区检察院将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持续提升办理涉企案件质效,真正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精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检察担当,为集宁区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检察智慧。
西藏边坝县人民法院开展“寒冬攻坚”行动
正值藏历新年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1月25日我院党组成员、综合审判庭庭长带队的执行团队,前往拉孜乡、马武乡,覆盖6个村庄开展“寒冬攻坚”行动。
因6名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正值新年来临之际,6名被执行人回家过年为契机,既而我院执行团队驱车90余公里到6名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居集中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确实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考虑到6名被执行人家境贫困,又考虑到申请人方面急需该笔执行款过年,执行团队积极的为他们出谋划策,中间协调,同时也向被执行人讲解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案释法以及教育被执行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执行团队的不懈努力下,2名被执行人以以物抵债或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大部分的执行款,其余的被执行人也写下了还款承诺书,同时办结了一起民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官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请主动与法院执行法官或申请人联系,如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带来的后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失去人身自由。
正值藏历新年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1月25日我院党组成员、综合审判庭庭长带队的执行团队,前往拉孜乡、马武乡,覆盖6个村庄开展“寒冬攻坚”行动。
因6名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正值新年来临之际,6名被执行人回家过年为契机,既而我院执行团队驱车90余公里到6名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居集中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确实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考虑到6名被执行人家境贫困,又考虑到申请人方面急需该笔执行款过年,执行团队积极的为他们出谋划策,中间协调,同时也向被执行人讲解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案释法以及教育被执行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执行团队的不懈努力下,2名被执行人以以物抵债或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大部分的执行款,其余的被执行人也写下了还款承诺书,同时办结了一起民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官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请主动与法院执行法官或申请人联系,如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带来的后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失去人身自由。
【联合突击检查!日照经开区检察官直奔学校食堂!开展专项监督活动!】2月24日,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受邀与日照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通过“飞行检查”,守护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在日照工业学校内,检查组人员以食堂、超市为重点,仔细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是否体检培训、留样管理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食材原料索证索票、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经检查,该校学校食堂硬件设施完善,食品能做到专柜储存、专人管理、科学使用,食堂卫生管理良好,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采取“边检查、边指导,边督促,边宣传”的面教方式,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要求学校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学校食品安全系列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严把食品安全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此外,检查组人员还积极发挥食品检验技术支撑作用,对食品留样进行抽检,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监测,旨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日照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的协作联动,积极建立“市场监管+检察监督”食品卫生安全长效机制,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在食品安全领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检察蓝”的天空。
校园食品安全与检察院有什么关系?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涵盖食品药品安全范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在日照工业学校内,检查组人员以食堂、超市为重点,仔细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是否体检培训、留样管理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食材原料索证索票、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经检查,该校学校食堂硬件设施完善,食品能做到专柜储存、专人管理、科学使用,食堂卫生管理良好,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采取“边检查、边指导,边督促,边宣传”的面教方式,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要求学校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学校食品安全系列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严把食品安全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此外,检查组人员还积极发挥食品检验技术支撑作用,对食品留样进行抽检,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监测,旨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日照经开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日照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的协作联动,积极建立“市场监管+检察监督”食品卫生安全长效机制,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在食品安全领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检察蓝”的天空。
校园食品安全与检察院有什么关系?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涵盖食品药品安全范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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