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辞职,公司2个月后才通知离职,结果赔了11万!】
高山流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深圳震古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高山流称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期为其本人所写,其他均非其本人所写,经法院核对,其中预定离职日期处手写字体、用笔与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用笔一致,该两处文字有事后制作的嫌疑。)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高山流事后解释称,其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该份辞职申请已失效。)
2019年1月2日,公司向高山流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事后解释称,高山流于2018年12月29日获准离职,其后又到公司恐吓跟拍,扰乱公司正常上班秩序,已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办公,故公司再次于2019年1月2日发离职到期通知。)
高山流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
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山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高山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11月25日前答复了高山流准予离职,明确通知高山流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高山流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山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公司上诉: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符合事实,公司在《辞职申请书》中明确同意高山流辞职。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事部签字“武沛2018年10月30日”,并注明“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该辞职书清楚表明公司同意高山流辞职,由于高山流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由于时间不确定,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合情合理。从2018年10月30日到2018年12月31日是交接期,高山流是了解的。
2、公司发布的《离职到期通知》,是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同意高山流2018年12月31日离职的延续,两者并不冲突。一审法院单方面解读《离职到期通知》,完全抛开《辞职申请书》,把两者分割、对立,本末倒置,对公司不公平。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以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利,应当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只要不损害劳动者预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期待利益就可以。
二审判决: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高山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第二、没有证据证实高山流接受了公司设定的附加条件。争议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而公司单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与上述内容不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即使该《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向高山流发放了该《员工手册》,或者至少已向其明示了上述要求。该公司举证不能,应认定双方并未就辞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日解除的证据更具优势。高山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工作交接单、与公司行政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离职前协商离职补偿金的谈话录音、领取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表等,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高山流虽于2018年10月申请离职,但未获公司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年末。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书》。公司自认,离职日期栏目中“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内容系人事部武某所写。该申请书由公司保存,不能排除上述内容系事后变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已通知高山流同意其离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该书证的证明力与对方提交的系列证据比较,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另一方面,高山流完成的2018年11月、12月份工作内容也证实其仍在正常工作,并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高山流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03民终4353号(当事人系化名)
https://t.cn/A66qTx9F
高山流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深圳震古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递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8.10.30”,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并落款日期为“2018.12”。(高山流称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期为其本人所写,其他均非其本人所写,经法院核对,其中预定离职日期处手写字体、用笔与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用笔一致,该两处文字有事后制作的嫌疑。)
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高山流事后解释称,其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该份辞职申请已失效。)
2019年1月2日,公司向高山流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事后解释称,高山流于2018年12月29日获准离职,其后又到公司恐吓跟拍,扰乱公司正常上班秩序,已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办公,故公司再次于2019年1月2日发离职到期通知。)
高山流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
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山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高山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11月25日前答复了高山流准予离职,明确通知高山流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高山流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山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公司上诉:劳动合同中约定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为高山流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符合事实,公司在《辞职申请书》中明确同意高山流辞职。2018年10月25日,高山流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事部签字“武沛2018年10月30日”,并注明“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该辞职书清楚表明公司同意高山流辞职,由于高山流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由于时间不确定,总经理签字“同意,高婷2018年12月”,合情合理。从2018年10月30日到2018年12月31日是交接期,高山流是了解的。
2、公司发布的《离职到期通知》,是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同意高山流2018年12月31日离职的延续,两者并不冲突。一审法院单方面解读《离职到期通知》,完全抛开《辞职申请书》,把两者分割、对立,本末倒置,对公司不公平。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以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而认定无效。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需要提前二个月通知的约定,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义务,也是权利,应当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只要不损害劳动者预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期待利益就可以。
二审判决: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高山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第二、没有证据证实高山流接受了公司设定的附加条件。争议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而公司单方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手册》与上述内容不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即使该《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向高山流发放了该《员工手册》,或者至少已向其明示了上述要求。该公司举证不能,应认定双方并未就辞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日解除的证据更具优势。高山流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工作交接单、与公司行政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离职前协商离职补偿金的谈话录音、领取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表等,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高山流虽于2018年10月申请离职,但未获公司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年末。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高山流的《辞职申请书》。公司自认,离职日期栏目中“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内容系人事部武某所写。该申请书由公司保存,不能排除上述内容系事后变造,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已通知高山流同意其离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该书证的证明力与对方提交的系列证据比较,显然处于劣势地位,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另一方面,高山流完成的2018年11月、12月份工作内容也证实其仍在正常工作,并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高山流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03民终435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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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嘘]本人真没有想法,都说事不过三嘛。本月20号”我天界”二十四节气第四个春分时本人还没有实现预想小小创业项的话?那无条件启行3天内去《不讲工资高低,不分活轻活重,只要自己能做好的》找份工作好好干吧[ok][晕]都在家休息”修行”快一年了...发现这世间只有一样是公平的:时间![2022]春风昼夜两平分,气温温暖’雨水丰沛’阳光明媚...”意行人”人间物已收到!天意!行! https://t.cn/RJqeWyW
【#邢台清河新增9例确诊病例行程轨迹公布#】#3月6日河北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例# 2022年3月6日0-24时,我县新增9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1例普通型、8例轻型。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健康安全,现将行程轨迹公布:
确诊病例12:顾某某,女,33岁,现住清河县南堤村,系邯郸确诊病例姚某某的次次密接。2月20日上午未外出,15:30一家四口自驾车出门,先将2个孩子送至二姑家,然后夫妻二人驾车到益和成烘焙坊拿蛋糕,之后去胶市亿清雨刷店购物,17:10分返回二姑家接孩子,17:30在志军肉食店购物。2月21日上午未外出,15:17在高盛汽配购物,15:22到香薰空调店购物,15:28到亿清雨刷店购物,15:44在昊兴包装店打包装,15:55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6:23在流动摊位购买橘子。2月22日上午带孩子去学校采集核酸,9:32在云娟包子养生粥吃饭,11:00到家乐园旁边的兰州拉面吃饭,16:08在亿清雨刷店购买滤芯后在包装店包装,16:28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6:42在天山路口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未外出。2月23日上午在家未外出,12:00和女儿在天山路洗浴店(单间)洗澡,13:00左右离开,13:10在小刘煎饼店消费,然后返回家中未外出。2月24日,早6:00左右其二姐夫驾车到其家中,接其及其丈夫和儿子去邢台眼科医院看病。约7:50在眼科医院对过张小生鲜肉包店吃饭,约8:01-9:30在眼科医院就诊,9:40-11:10在万达购物,11:20-12:00在邢师南院附近吃饭;12:10-15:50在眼科医院就诊后返回家中。2月25日上午在家,下午15:30带女儿到小伴龙旱冰场二楼游玩,17:30在一楼汉堡店消费,随后到一楼超市购物,19:00返回家中。2月26日9:00带2个孩子去县直第一小学采集核酸,9:50在校门口购买肉夹馍,10:10回学校给女儿采集核酸,10:50到达小伴龙旱冰场玩,13:36步行到门口郭二炸串店流动车购买炸串,14:00回家后一直未外出。2月27日10:50在村中文保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中午一家四口和公婆、大姐等家人一起用餐,17:00到亿清雨刷店购物,17:04在包装店包装,17:10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7:18在天山路水果店买物后返回家中,18:12到文保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未外出。2月28日在家未外出。3月1日7:40送2个孩子上学,8:11左右在云娟包子养生粥吃早餐,9:00回娘家顾庄村逗留约30分后离开,约10:00左右到步步高小饭桌咨询招工情况,然后返回娘家吃午饭,15:00左右在胶市东头路北购物,16:01在昊兴包装消费,之后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6:40左右到达清河县直第一小学,17:10接到闺女,随后丈夫到学校门口,由丈夫将2个孩子接回家中;17:30本人到达步步高小饭桌,19:30返回家中未外出。3月2日上午10:00左右接到女儿郭某某需要集中隔离的通知,12:14在职教中心对过流动摊位消费,16:00因其女儿郭某某作为邯郸市确诊病例姚某某的次密接需要集中隔离,遂一起陪同孩子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董某某,女,25岁,现住清河县鸿翔国际小区二期,系确诊病例5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3月2日上午在县中医院,中午12:30左右到来来来骨头城就餐(与在饭店同时用餐的确诊病例5张某某距离较近),13:20左右与其姐姐一同前往耿小豆全球购购物,之后送姐姐到上大檀宫家中,14:00左右驾车去县中医院,17:00前往上大檀宫接姐姐,19:30去忆江南饭店吃饭,饭后回家未外出。3月3日上午在县中医院,11:30和邱某一同前往爱国客购物,之后返回家中休息,下午17:30在中医院对面咱家便利店购物。3月4日上午在县中医院,11:30在鸿翔国际小区便利店买东西,之后去同小区简某某家就餐,13:00左右回家休息,18:00步行去简某某家中就餐,20:00左右回家休息未外出。3月5日上午在县中医院,在清河发布微信公众号发现与确诊病例5张某某有同时空交集后主动报备,10:40左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清河县人民医院传染病房集中隔离,当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王某某,女,68岁,现住清河县谢炉镇李六庄村。3月2日7:30由他人驾车载其和另外3人一同前往葛仙庄张某家捡羊绒,中午在张某家就餐,13:00左右确诊病例5张某某来张某家谈事与其有接触;17:00左右由他人驾车载其和另外3人一同返回李六庄村,到家后未外出。3月3日至5日在本村封控。3月6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许某某,男,5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村,系确诊病例4焦某某、确诊病例9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0日11:45与母亲、哥哥一起去杨二庄威县饼卷店购买饼卷随后回家,饭后三人去葛仙庄镇胶市汽配市场一硕汽配、祥云汽配门市拿货,随后回家未外出。2月21日全天与哥哥、母亲在家未外出。2月22日8:30左右与母亲一起送哥哥去永晖小学做核酸检测,9:30左右到达,其哥哥进学校采集核酸,自己与母亲在门外等待。3分钟左右采集完毕,随后一起去葛仙庄镇胶市汽配市场祥云汽配、东旺汽配、兴红密封条拿货,随后回家,11:40左右与母亲、哥哥一起去杨二庄集市上吃饭,饭后到杨二庄十字路口南路西哈哩童装城购物后回家未再外出。2月23日上午与母亲、哥哥在家,午饭后13:25左右与母亲、哥哥去连庄集市摊位购物,之后回家未再外出。2月24-25日全天与哥哥在家未外出。2月26日上午8:10左右与母亲送哥哥去永晖小学做核酸检测,8:30左右路过黄金庄医院南十字路口时在粥摊购买米粥,9:30左右到达永晖小学,哥哥进学校采集核酸,自己与母亲在门外等待。3分钟左右采集完毕,随后去姥姥家,路过谢炉镇卫生院时在对面购物,10:30左右达到姥姥家中,中午一起吃饭,下午在家中聊天,晚上一起吃饭,饭后20:00左右回到自己家中未外出。2月27日上午未外出,午饭后14:30左右与母亲、哥哥去葛仙庄镇胶市汽配市场锦宇汽配拿货后回家未再外出。2月28日与母亲、哥哥在家,晚18:40左右由其父亲驾车一家四人前往尚尚签小火锅吃饭,20:00左右回家未再外出。3月1日8:00左右母亲带其去永晖小学送哥哥上学,期间母亲带其去哥哥宿舍放行李后去哥哥教室,之后回家;下午17:30左右母亲带其到焦某某(确诊病例4)家串门,在焦某某家门口交谈3分钟左右离开,18:00左右到爷爷家拿东西,返家途中路过村中立全超市购物后回家未再外出。3月2日上午母亲送其去杨二庄爱丁堡幼儿园上学,因学校尚未开学,随后回家,20:00左右与父母三人去村委会采集核酸,期间父亲带其与确诊病例9张某某交谈。3月3日-4日全家在本村封控,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6:杨某某,女,38岁,现住清河县恒基首府小区,系确诊病例5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6日7:30左右驾车到县人民医院,之后回家,19:00左右到信誉楼商厦购物,20:00左右回到家中未外出。2月27日7:30左右驾车到县人民医院,18:00回家未外出。2月28日上午10:30左右到德深文体店门口(确诊病例5张某某同时段曾到该店购物),之后到县人民医院采集核酸后回家;下午16:00左右带儿子到领秀清城西门申通快递点发件,之后将儿子送回家,18:00左右到县人民医院。3月1日9:00送女儿返校,将女儿送到校门口后驾车返回,10:00左右到信誉楼北边米修服装店拿衣服,10:30回家后未外出。3月2日-5日在绒城酒店。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7:任某某,男,35岁,现住清河县观湖城小区二期。3月1日19:00左右到黄河街包家骨头城吃饭(在饭店同时用餐的有确诊病例5张某某)。3月2日10:00左右独自驾车到三羊西街路北奔达汽修钣金烤漆做保养,打车回家,约12:00左右独自驾车到水上公园南门附近接姐姐,12:30左右与姐姐同车到达信誉楼南水煮肉片店就餐,13:30左右与姐姐同车离开餐馆,约13:40左右到达武松街工商银行办理业务,13:50左右与姐姐一同去长江街东头金农村镇银行门口递交材料,未进入该银行内部,在路边未下车,将材料交给郑某后离开,约14:30到达观湖城小区地下车库,各自回家,约15:00左右独自驾车去群泰羊绒纺织有限公司,19:00左右驾车返回家中。3月3日,早上8:00驾车到杨二庄十字路口南京包子铺吃早餐,8:30左右到群泰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中午12:00左右在公司内就餐,下午一直在公司未外出,21:00左右在公司内封控隔离。3月4日-5日在公司隔离,3月5日晚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清河县人民医院隔离病房。当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8:郭某某,男,74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村,系确诊病例1张某某同村居民。2月20日至26日,每日活动范围为本村至西张古村垃圾场之间。2月27日,去杨二庄集市赶集,返回袁宋庄村家中后在本村及其附近活动。2月28日至3月2日在家。3月3日至5日在本村封控。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9:陈某某,女,12岁,现住清河县坝营镇东洪河村,系确诊病例6田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2日、2月26日两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2月28日,居家未外出。3月1日上午7:30与确诊病例6田某某同乘校车去坝营镇辛集联合小学上学,中午在小饭桌吃饭,14:00回到辛集联合小学上课,17:30放学坐校车回家。3月2日因学校停课,与同学一起去西洪河村找朋友玩,之后返回东洪河村同学确诊病例6田某某家中与朋友一起玩,下午回家未外出。3月3日至5日居家隔离。3月5日作为确诊病例6田某某的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因发热由负压救护车转运到清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同时开展核酸检测。3月6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20:张某某,女,68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系确诊病例1张某某的母亲。2月25日12:00左右在家中吃饭,同时用餐人员有确诊病例7张某某、确诊病例4焦某某等人,其余时间居家未外出。2月26日居家未外出。2月27日上午居家未外出,中午在家中吃饭,同餐人员有确诊病例7张某某。2月28日晚19:00其长子确诊病例1张某某独自步行来家中看望,逗留10分钟后离开。3月1日在家照看孙女。15:00左右其与邻居一同前往鑫源双面呢加工厂送货,同行人员还有其丈夫确诊病例7张某某和孙女,大约1个小时后各自返回家中。3月2日居家未外出。3月3日凌晨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3月6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与以上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严格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一、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报备相关情况,尽快开展核酸检测,按要求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不要外出;
三、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中途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向就诊医疗机构如实报告旅居史和接触史。
如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居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继续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主动接种新冠疫苗。
清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确诊病例12:顾某某,女,33岁,现住清河县南堤村,系邯郸确诊病例姚某某的次次密接。2月20日上午未外出,15:30一家四口自驾车出门,先将2个孩子送至二姑家,然后夫妻二人驾车到益和成烘焙坊拿蛋糕,之后去胶市亿清雨刷店购物,17:10分返回二姑家接孩子,17:30在志军肉食店购物。2月21日上午未外出,15:17在高盛汽配购物,15:22到香薰空调店购物,15:28到亿清雨刷店购物,15:44在昊兴包装店打包装,15:55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6:23在流动摊位购买橘子。2月22日上午带孩子去学校采集核酸,9:32在云娟包子养生粥吃饭,11:00到家乐园旁边的兰州拉面吃饭,16:08在亿清雨刷店购买滤芯后在包装店包装,16:28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6:42在天山路口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未外出。2月23日上午在家未外出,12:00和女儿在天山路洗浴店(单间)洗澡,13:00左右离开,13:10在小刘煎饼店消费,然后返回家中未外出。2月24日,早6:00左右其二姐夫驾车到其家中,接其及其丈夫和儿子去邢台眼科医院看病。约7:50在眼科医院对过张小生鲜肉包店吃饭,约8:01-9:30在眼科医院就诊,9:40-11:10在万达购物,11:20-12:00在邢师南院附近吃饭;12:10-15:50在眼科医院就诊后返回家中。2月25日上午在家,下午15:30带女儿到小伴龙旱冰场二楼游玩,17:30在一楼汉堡店消费,随后到一楼超市购物,19:00返回家中。2月26日9:00带2个孩子去县直第一小学采集核酸,9:50在校门口购买肉夹馍,10:10回学校给女儿采集核酸,10:50到达小伴龙旱冰场玩,13:36步行到门口郭二炸串店流动车购买炸串,14:00回家后一直未外出。2月27日10:50在村中文保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中午一家四口和公婆、大姐等家人一起用餐,17:00到亿清雨刷店购物,17:04在包装店包装,17:10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7:18在天山路水果店买物后返回家中,18:12到文保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未外出。2月28日在家未外出。3月1日7:40送2个孩子上学,8:11左右在云娟包子养生粥吃早餐,9:00回娘家顾庄村逗留约30分后离开,约10:00左右到步步高小饭桌咨询招工情况,然后返回娘家吃午饭,15:00左右在胶市东头路北购物,16:01在昊兴包装消费,之后到百世极兔快递发货,16:40左右到达清河县直第一小学,17:10接到闺女,随后丈夫到学校门口,由丈夫将2个孩子接回家中;17:30本人到达步步高小饭桌,19:30返回家中未外出。3月2日上午10:00左右接到女儿郭某某需要集中隔离的通知,12:14在职教中心对过流动摊位消费,16:00因其女儿郭某某作为邯郸市确诊病例姚某某的次密接需要集中隔离,遂一起陪同孩子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董某某,女,25岁,现住清河县鸿翔国际小区二期,系确诊病例5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3月2日上午在县中医院,中午12:30左右到来来来骨头城就餐(与在饭店同时用餐的确诊病例5张某某距离较近),13:20左右与其姐姐一同前往耿小豆全球购购物,之后送姐姐到上大檀宫家中,14:00左右驾车去县中医院,17:00前往上大檀宫接姐姐,19:30去忆江南饭店吃饭,饭后回家未外出。3月3日上午在县中医院,11:30和邱某一同前往爱国客购物,之后返回家中休息,下午17:30在中医院对面咱家便利店购物。3月4日上午在县中医院,11:30在鸿翔国际小区便利店买东西,之后去同小区简某某家就餐,13:00左右回家休息,18:00步行去简某某家中就餐,20:00左右回家休息未外出。3月5日上午在县中医院,在清河发布微信公众号发现与确诊病例5张某某有同时空交集后主动报备,10:40左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清河县人民医院传染病房集中隔离,当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王某某,女,68岁,现住清河县谢炉镇李六庄村。3月2日7:30由他人驾车载其和另外3人一同前往葛仙庄张某家捡羊绒,中午在张某家就餐,13:00左右确诊病例5张某某来张某家谈事与其有接触;17:00左右由他人驾车载其和另外3人一同返回李六庄村,到家后未外出。3月3日至5日在本村封控。3月6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许某某,男,5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村,系确诊病例4焦某某、确诊病例9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0日11:45与母亲、哥哥一起去杨二庄威县饼卷店购买饼卷随后回家,饭后三人去葛仙庄镇胶市汽配市场一硕汽配、祥云汽配门市拿货,随后回家未外出。2月21日全天与哥哥、母亲在家未外出。2月22日8:30左右与母亲一起送哥哥去永晖小学做核酸检测,9:30左右到达,其哥哥进学校采集核酸,自己与母亲在门外等待。3分钟左右采集完毕,随后一起去葛仙庄镇胶市汽配市场祥云汽配、东旺汽配、兴红密封条拿货,随后回家,11:40左右与母亲、哥哥一起去杨二庄集市上吃饭,饭后到杨二庄十字路口南路西哈哩童装城购物后回家未再外出。2月23日上午与母亲、哥哥在家,午饭后13:25左右与母亲、哥哥去连庄集市摊位购物,之后回家未再外出。2月24-25日全天与哥哥在家未外出。2月26日上午8:10左右与母亲送哥哥去永晖小学做核酸检测,8:30左右路过黄金庄医院南十字路口时在粥摊购买米粥,9:30左右到达永晖小学,哥哥进学校采集核酸,自己与母亲在门外等待。3分钟左右采集完毕,随后去姥姥家,路过谢炉镇卫生院时在对面购物,10:30左右达到姥姥家中,中午一起吃饭,下午在家中聊天,晚上一起吃饭,饭后20:00左右回到自己家中未外出。2月27日上午未外出,午饭后14:30左右与母亲、哥哥去葛仙庄镇胶市汽配市场锦宇汽配拿货后回家未再外出。2月28日与母亲、哥哥在家,晚18:40左右由其父亲驾车一家四人前往尚尚签小火锅吃饭,20:00左右回家未再外出。3月1日8:00左右母亲带其去永晖小学送哥哥上学,期间母亲带其去哥哥宿舍放行李后去哥哥教室,之后回家;下午17:30左右母亲带其到焦某某(确诊病例4)家串门,在焦某某家门口交谈3分钟左右离开,18:00左右到爷爷家拿东西,返家途中路过村中立全超市购物后回家未再外出。3月2日上午母亲送其去杨二庄爱丁堡幼儿园上学,因学校尚未开学,随后回家,20:00左右与父母三人去村委会采集核酸,期间父亲带其与确诊病例9张某某交谈。3月3日-4日全家在本村封控,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6:杨某某,女,38岁,现住清河县恒基首府小区,系确诊病例5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6日7:30左右驾车到县人民医院,之后回家,19:00左右到信誉楼商厦购物,20:00左右回到家中未外出。2月27日7:30左右驾车到县人民医院,18:00回家未外出。2月28日上午10:30左右到德深文体店门口(确诊病例5张某某同时段曾到该店购物),之后到县人民医院采集核酸后回家;下午16:00左右带儿子到领秀清城西门申通快递点发件,之后将儿子送回家,18:00左右到县人民医院。3月1日9:00送女儿返校,将女儿送到校门口后驾车返回,10:00左右到信誉楼北边米修服装店拿衣服,10:30回家后未外出。3月2日-5日在绒城酒店。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7:任某某,男,35岁,现住清河县观湖城小区二期。3月1日19:00左右到黄河街包家骨头城吃饭(在饭店同时用餐的有确诊病例5张某某)。3月2日10:00左右独自驾车到三羊西街路北奔达汽修钣金烤漆做保养,打车回家,约12:00左右独自驾车到水上公园南门附近接姐姐,12:30左右与姐姐同车到达信誉楼南水煮肉片店就餐,13:30左右与姐姐同车离开餐馆,约13:40左右到达武松街工商银行办理业务,13:50左右与姐姐一同去长江街东头金农村镇银行门口递交材料,未进入该银行内部,在路边未下车,将材料交给郑某后离开,约14:30到达观湖城小区地下车库,各自回家,约15:00左右独自驾车去群泰羊绒纺织有限公司,19:00左右驾车返回家中。3月3日,早上8:00驾车到杨二庄十字路口南京包子铺吃早餐,8:30左右到群泰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中午12:00左右在公司内就餐,下午一直在公司未外出,21:00左右在公司内封控隔离。3月4日-5日在公司隔离,3月5日晚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清河县人民医院隔离病房。当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8:郭某某,男,74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村,系确诊病例1张某某同村居民。2月20日至26日,每日活动范围为本村至西张古村垃圾场之间。2月27日,去杨二庄集市赶集,返回袁宋庄村家中后在本村及其附近活动。2月28日至3月2日在家。3月3日至5日在本村封控。3月5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3月6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9:陈某某,女,12岁,现住清河县坝营镇东洪河村,系确诊病例6田某某的密切接触者。2月22日、2月26日两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2月28日,居家未外出。3月1日上午7:30与确诊病例6田某某同乘校车去坝营镇辛集联合小学上学,中午在小饭桌吃饭,14:00回到辛集联合小学上课,17:30放学坐校车回家。3月2日因学校停课,与同学一起去西洪河村找朋友玩,之后返回东洪河村同学确诊病例6田某某家中与朋友一起玩,下午回家未外出。3月3日至5日居家隔离。3月5日作为确诊病例6田某某的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因发热由负压救护车转运到清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同时开展核酸检测。3月6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20:张某某,女,68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系确诊病例1张某某的母亲。2月25日12:00左右在家中吃饭,同时用餐人员有确诊病例7张某某、确诊病例4焦某某等人,其余时间居家未外出。2月26日居家未外出。2月27日上午居家未外出,中午在家中吃饭,同餐人员有确诊病例7张某某。2月28日晚19:00其长子确诊病例1张某某独自步行来家中看望,逗留10分钟后离开。3月1日在家照看孙女。15:00左右其与邻居一同前往鑫源双面呢加工厂送货,同行人员还有其丈夫确诊病例7张某某和孙女,大约1个小时后各自返回家中。3月2日居家未外出。3月3日凌晨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3月6日核酸检测初检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与以上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严格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一、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报备相关情况,尽快开展核酸检测,按要求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不要外出;
三、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中途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向就诊医疗机构如实报告旅居史和接触史。
如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居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继续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主动接种新冠疫苗。
清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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