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省有关部署,合肥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举报渠道
12345(市长热线)、63508158(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管理部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举报范围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以修路、矿山修复、土壤修复为名填埋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的;向山坳、林地、河道、坑塘、水库河湖岸线、废弃或闲置厂房、道路两旁等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倾倒、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活动、提供违法活动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按《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3日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省有关部署,合肥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举报渠道
12345(市长热线)、63508158(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管理部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举报范围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以修路、矿山修复、土壤修复为名填埋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的;向山坳、林地、河道、坑塘、水库河湖岸线、废弃或闲置厂房、道路两旁等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倾倒、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活动、提供违法活动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按《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3日
#环保在行动# 【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二)】某公司涉VOCs废气直排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业园区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从事塑料包装膜生产的企业,生产环节开放式作业、现场气味刺鼻,车间未见配套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全部无组织排放。后经调阅该公司使用的原辅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成份检测报告,了解到其使用的油墨等原辅材料涉VOCs,且质量占比大于10%。
【处理结果】
该公司生产工序所使用的VOCs物料在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大于10%,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该公司的生产工序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配套安装局部气体收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VOCs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案件启示】
一是着力于挥发性有机物监管,有效应对臭氧污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生态环境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按照通知要求,该局主动把握监管方向及要求,开展对辖区涉VOCs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托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进一步加强涉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在日后的环境监管过程中,将着力于加强涉VOCs企业的环境监管,提高环境治理水平,有效应对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是规范处置,开展有温度的执法。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实行查处分离,确保案件合法、公正、规范、严谨。对待环境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处罚并非主要目的,及时责令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才是重点。该局结合2020年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依据生态环境部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复工复产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经局案委会集体讨论,按罚款标准下限减轻处罚,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引导企业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同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态度。
案例三
某人涉嫌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9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杨家坊一工厂内堆放了80吨工业副产盐(实际称重为130.39吨),并伴有刺激性气味溢出,造成旁边鱼塘里的鱼、螺丝、小虾等死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堆放工业副产盐的行为人为肖某生,询问了解到,该工业副产盐是肖某生于2018年2月10日从上高市区某工业园仓库供应商钟某处进货80吨副产盐运至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杨家坊一机械加工厂临时堆放,其机械加工厂为肖某生租用,采取了覆盖措施,准备销往江西省内的水泥厂、印染厂(固定颜色用)等行业。其堆放场地附近有一村民鱼塘及农作物种植地,因受雨天影响工业盐渗漏导致该鱼塘内养殖的生物全部死亡,鱼塘旁边还有该村民的饮用水井,村民担心污染情况影响严重,遂向我局进行举报。经现场调查,肖某生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出示工业副产盐的相关产品报告及所含物质的检测报告。肖某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堆放3吨以上的危险固体废物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18年8月30日和2020年5月26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审查,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生、钟某华、戴某斌已被依法逮捕。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2017年底还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运输了1000余吨工业副产盐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湖坊村进行露天堆放,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南昌市青山湖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业副产盐进行采样检测。因案情重大,该案已被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处理结果】
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由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进行代为处置。
肖某生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要加强环境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环境犯罪。一般而言危废工业盐安全处置报价应为5000元/吨左右,部分化工企业将产生的危废工业盐以副产品的名义出售进行处置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产生工业盐的化工企业大部分先以每吨10元的价格假以副产品的名义对外出售危废工业盐,后又以补贴形式,按数百元每吨运输费的方式委托他人进行处置,经中间数轮转手最终以45元/吨标的额转移处置,通过小惠小利的形式迷惑大众视线,结果必然导致非法倾倒和非法处置行为肆无忌惮。本案既涉及个人犯罪又涉及企业犯罪,但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多数危废刑事案件重点惩处对象为个人,对企业危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因此在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动机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该案由于处置危废的方式较为隐蔽,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渠道有限情况下,仅依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固定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击即中。该案办理过程中,新建区第一时间启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公安机关根据提供资料控制犯罪嫌疑人,锁定涉案企业和人员,传唤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检察机关着眼于案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捕,提高办案效率,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力地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了环境污染风险。
由该起案件认识到,加强同公检法系统的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畅通信息共享、开展执法协作等方式方法,可以有效防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江西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业园区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从事塑料包装膜生产的企业,生产环节开放式作业、现场气味刺鼻,车间未见配套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全部无组织排放。后经调阅该公司使用的原辅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成份检测报告,了解到其使用的油墨等原辅材料涉VOCs,且质量占比大于10%。
【处理结果】
该公司生产工序所使用的VOCs物料在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大于10%,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该公司的生产工序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配套安装局部气体收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VOCs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案件启示】
一是着力于挥发性有机物监管,有效应对臭氧污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生态环境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按照通知要求,该局主动把握监管方向及要求,开展对辖区涉VOCs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托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进一步加强涉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在日后的环境监管过程中,将着力于加强涉VOCs企业的环境监管,提高环境治理水平,有效应对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是规范处置,开展有温度的执法。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实行查处分离,确保案件合法、公正、规范、严谨。对待环境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处罚并非主要目的,及时责令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才是重点。该局结合2020年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依据生态环境部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复工复产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经局案委会集体讨论,按罚款标准下限减轻处罚,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引导企业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同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态度。
案例三
某人涉嫌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9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杨家坊一工厂内堆放了80吨工业副产盐(实际称重为130.39吨),并伴有刺激性气味溢出,造成旁边鱼塘里的鱼、螺丝、小虾等死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堆放工业副产盐的行为人为肖某生,询问了解到,该工业副产盐是肖某生于2018年2月10日从上高市区某工业园仓库供应商钟某处进货80吨副产盐运至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杨家坊一机械加工厂临时堆放,其机械加工厂为肖某生租用,采取了覆盖措施,准备销往江西省内的水泥厂、印染厂(固定颜色用)等行业。其堆放场地附近有一村民鱼塘及农作物种植地,因受雨天影响工业盐渗漏导致该鱼塘内养殖的生物全部死亡,鱼塘旁边还有该村民的饮用水井,村民担心污染情况影响严重,遂向我局进行举报。经现场调查,肖某生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出示工业副产盐的相关产品报告及所含物质的检测报告。肖某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堆放3吨以上的危险固体废物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18年8月30日和2020年5月26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审查,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生、钟某华、戴某斌已被依法逮捕。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2017年底还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运输了1000余吨工业副产盐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湖坊村进行露天堆放,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南昌市青山湖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业副产盐进行采样检测。因案情重大,该案已被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处理结果】
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由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进行代为处置。
肖某生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要加强环境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环境犯罪。一般而言危废工业盐安全处置报价应为5000元/吨左右,部分化工企业将产生的危废工业盐以副产品的名义出售进行处置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产生工业盐的化工企业大部分先以每吨10元的价格假以副产品的名义对外出售危废工业盐,后又以补贴形式,按数百元每吨运输费的方式委托他人进行处置,经中间数轮转手最终以45元/吨标的额转移处置,通过小惠小利的形式迷惑大众视线,结果必然导致非法倾倒和非法处置行为肆无忌惮。本案既涉及个人犯罪又涉及企业犯罪,但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多数危废刑事案件重点惩处对象为个人,对企业危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因此在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动机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该案由于处置危废的方式较为隐蔽,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渠道有限情况下,仅依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固定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击即中。该案办理过程中,新建区第一时间启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公安机关根据提供资料控制犯罪嫌疑人,锁定涉案企业和人员,传唤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检察机关着眼于案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捕,提高办案效率,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力地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了环境污染风险。
由该起案件认识到,加强同公检法系统的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畅通信息共享、开展执法协作等方式方法,可以有效防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江西生态环境
那个号被黄飞黄举报了,因为写的过于真实,他再次害怕了,继学明星祭出律师函之后,结果现在律师函已经被明星们玩坏了,现在开始学一些不明shi力举报封号了。那个号废了,只能转移阵地,以后家人们常来这边逛呀[鼓掌][鼓掌]
不过这个号内容比较杂 还会转一些抽奖的薅羊毛的 大家凑合着看哈#渣男[超话]##ng23##ngsanityss##allenhuang##allenng##feihuang23##a11en##a113n23##allenwong# https://t.cn/RyhW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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