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姐弟坠亡案一审宣判# :两名被告均死刑】#姐弟坠亡案生父情人被判死刑# 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重庆姐弟坠亡案今日将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重庆姐弟坠亡案今日将宣判#
国家辛苦了,所有政府部门辛苦了,海航辛苦了,方大辛苦了,工作组辛苦了,员工辛苦了,人民警察辛苦了,唯独难言辛苦的是背后数万受害家庭,数十万受害百姓。
不是受害人不愿意海航破产重整,我们一定是希望重整的,不重整海航怎么真正还钱?只是不愿意被扭曲事实,不愿意看着天上画的吃不到的饼被生生吊死!我们从头到尾只是希望可以真正被公平公正的对待一次,诚心诚意的召集集体、高层、政府、法院好好沟通一次。然而等来的却是投机取巧的369等式草案外“救助”拉票、诱票(实则空白债权转让协议)?!以及草案内3万一刀切的同债同权?!剩余债务归集资产2000多亿负债7000多亿的321家信托?!这样的信托中还有优先份额挡在前面?!甚至还未做详细设计?!无论是海航18年来的承诺、担保,还是工作组进驻后的“本金有保障了”、“尽量往前提一提”,都终成骗局般的海市蜃楼。公平公正、信守承诺真有那么难吗?
回想2015年底海航借着“世界500强”的名号,打着“政府关系”的旗帜,喊着“大众认同、大众参与、大众成就、大众分享”的口号,下发红头文件,硬性要求员工必须推介相关平台给50个社会关系人员注册。当时适逢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时期,看着海航的各种名号、旗帜,看着海航各大平台齐整、合法的执照、许可证和奖状,数十万百姓逐步坠入了一个不见五指的无底深洞。
2018年海航开始了流动性危机,6月起旗下各大平台各类产品全面的发生了违约,这些产品当时都是b2c、都是借贷关系!风险等级都是低风险!!适当性评级都是保守型!!市场利率并不高!!相当于企业外部市场融资成本!却一夜之间全部暴雷,请问法制化市场化在哪里?!监管在哪里!?
海航于2018年8月底出示了海航集团担保书,承诺并出具了18个月还款计划。可惜的是仅仅没多久,海航再次失信,二次逾期。请问这时法制化市场化在哪里?!监管在哪里!?
当初破产重整前我们找海航,海航不沟通。我们找法院,法院不受理。我们找公安,公安不立案。不知道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到底能做什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到底可以享有什么权利?请问法制化市场化又在哪里?监管又在哪里!?
海航18年-19年处理了3000亿资产时是否有想到过这多达数十万的受害百姓?高官、高管私兑100亿!!(顾刚录音为证,海航理财办数据必有,却让百姓提供证据!)甚至打折收购赚人血馒头钱!!请问此时所谓的法制化市场化到底在哪里?!监管到底在哪里!?
剩下的这数十万受害百姓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只能在黑暗中苦苦挣扎,心中的信仰真被不断消耗、侵蚀。
我们一直以来坚定的拥护国家,拥护党,否则我们也不会如此老实般等到海航破产重整的最后。
只是等来的却是无情的镰刀!这本是数十万受害百姓数年、数十年、甚至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甚至救命钱。我们也希望可以活着,也希望可以给家庭、亲人一个交待,也更希望可以真正被公平公正的对待一次。
我们愿意支持法制化市场化,但我们愿意支持的是从头到尾的“贯穿”法制化市场化,而不是根据自身需求的、阶段式的法制化市场化!
如今的海航是靠着数十万受害百姓的猩红鲜血邪火重生的!!
让我们做个对比!
人民法院报曾报导东北特钢重整案件:
首先,打破门户偏见,对参与竞争报价的所有意向战投,实施“无差别对待”原则:无论国企、民企背景,均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竞争,并由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相关各方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决策。
其次,案中明令禁止各方私下交易,严格按照破产法律规则决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大连中院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为导向,制定富有弹性的债务清偿方案,最大限度的尊重和兼顾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将草案能否通过完全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以“现金+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未来的收益。基于同债同权、小额抗风险能力较弱、让债权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未来重整成功后的经营成果等方面的考虑,草案采取合理确定全额清偿债权最高限额,剩余债权按比例一次性清偿或全部债转债的方案予以解决。
对于公平公正、信息化方面:
一是:采取网络会议与现场会议“同步召开、同步表决”;
二是:采取扫码入场,保障债权人快速入场;
三是:针对网上、网下债权人表决票量大、耗时问题采取“表决票上条形码”的方式,准时、高效地统计表决结果;
四是:对于暗箱操作的担心,采取现场网上直播、表决全程大屏幕播放并同步录音录像等可视化方式,保证各方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草案的最终决定权。
海航破产重整案件:
首先,为“海发控”量身定制“海航基础”招募战投规则要求:
1、因为国有控股企业,取得国资监管机构或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授权,优先选择总部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战投。
2、须承诺,按照海南省就未来机场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建设管理统一规划安排等相关要求予以落实和配合。
3、重整项目不进行意向投资者自行开展的专项尽职调查和评估工作,意向投资者可参照管理人(“顾刚”即是海航重整操盘手同又为海发控董事长!)提供的已有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最终根据当下草案,海航基础打骨折卖给了海发控!!
其次,海南高院、管理人、海航明确表示私下诱票、拉票行为不违法?!重整前夕的9.27和9.28两天,近4年难以沟通的海航突然铺天盖地的对数万个人债权人进行电话轰炸,带着表决书,带着提前得到的草案(重整网9.29二债会前半小时才公布的草案)和口头承诺的“救助补贴”实为“无乙方、无金额的空白债权转让协议”,来做“好心”沟通。要求债权人在空白债权转让协议上单方面签字按手印,投同意票,规定时间线要求及多项附加条件进行心理压迫和利诱引导,让债权人以此换取不对等的“救助补贴”。
第三,在当今21世纪把债权人分为369等式草案外“救助(实为债权转让协议)”(详见 O海航债权人 )。草案内统一3万现金+信托一刀切!哪门子同债同权?信托什么样的状况上文已讲述。
对公平公正、信息化方面:
一是:采取现场不公布即时票数情况!投票时间延期至10.20。
二是:采取内部员工各种层面、多种方式施压(详见 O曾为某航人 )。
三是:线上投票当天下午即关闭,线下纸质投票延期至10.20,且寄给管理人!?员工要求签署转让协议及不封口纸质投票!?
四是:关于9.29二债会,12点线上投票即时结果不公布,海航管理人联系沟通竟然以当天后台导出数据需要时间、需要人员对接为由无法即时公布当场票数??!!如今2021年,这种说法大家细品能否接受!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即使不对比海航也已伤害了数十万百姓近4年,甚至依旧看不到光明!
福尔摩斯曾说“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我们也有句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莆田砍死邻居在逃嫌犯作案动机# 莆田如此,海航亦或如此。
而海航重整,从头到尾,网上那么多声音,#海航重整舞弊终身蒙羞# 阅读量直破千万,#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表决通过# 阅读量也破千万,是谁在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是谁在量身定制自身的法制化市场化?是谁穿梭游离于法律规则的底线?到底是谁在残害数十万受害百姓!?到底是谁在破坏社会稳定!?到底是谁在藐视法制体系!?到底是谁在践踏国家的尊严!?
不是受害人不愿意海航破产重整,我们一定是希望重整的,不重整海航怎么真正还钱?只是不愿意被扭曲事实,不愿意看着天上画的吃不到的饼被生生吊死!我们从头到尾只是希望可以真正被公平公正的对待一次,诚心诚意的召集集体、高层、政府、法院好好沟通一次。然而等来的却是投机取巧的369等式草案外“救助”拉票、诱票(实则空白债权转让协议)?!以及草案内3万一刀切的同债同权?!剩余债务归集资产2000多亿负债7000多亿的321家信托?!这样的信托中还有优先份额挡在前面?!甚至还未做详细设计?!无论是海航18年来的承诺、担保,还是工作组进驻后的“本金有保障了”、“尽量往前提一提”,都终成骗局般的海市蜃楼。公平公正、信守承诺真有那么难吗?
回想2015年底海航借着“世界500强”的名号,打着“政府关系”的旗帜,喊着“大众认同、大众参与、大众成就、大众分享”的口号,下发红头文件,硬性要求员工必须推介相关平台给50个社会关系人员注册。当时适逢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时期,看着海航的各种名号、旗帜,看着海航各大平台齐整、合法的执照、许可证和奖状,数十万百姓逐步坠入了一个不见五指的无底深洞。
2018年海航开始了流动性危机,6月起旗下各大平台各类产品全面的发生了违约,这些产品当时都是b2c、都是借贷关系!风险等级都是低风险!!适当性评级都是保守型!!市场利率并不高!!相当于企业外部市场融资成本!却一夜之间全部暴雷,请问法制化市场化在哪里?!监管在哪里!?
海航于2018年8月底出示了海航集团担保书,承诺并出具了18个月还款计划。可惜的是仅仅没多久,海航再次失信,二次逾期。请问这时法制化市场化在哪里?!监管在哪里!?
当初破产重整前我们找海航,海航不沟通。我们找法院,法院不受理。我们找公安,公安不立案。不知道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到底能做什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到底可以享有什么权利?请问法制化市场化又在哪里?监管又在哪里!?
海航18年-19年处理了3000亿资产时是否有想到过这多达数十万的受害百姓?高官、高管私兑100亿!!(顾刚录音为证,海航理财办数据必有,却让百姓提供证据!)甚至打折收购赚人血馒头钱!!请问此时所谓的法制化市场化到底在哪里?!监管到底在哪里!?
剩下的这数十万受害百姓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只能在黑暗中苦苦挣扎,心中的信仰真被不断消耗、侵蚀。
我们一直以来坚定的拥护国家,拥护党,否则我们也不会如此老实般等到海航破产重整的最后。
只是等来的却是无情的镰刀!这本是数十万受害百姓数年、数十年、甚至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甚至救命钱。我们也希望可以活着,也希望可以给家庭、亲人一个交待,也更希望可以真正被公平公正的对待一次。
我们愿意支持法制化市场化,但我们愿意支持的是从头到尾的“贯穿”法制化市场化,而不是根据自身需求的、阶段式的法制化市场化!
如今的海航是靠着数十万受害百姓的猩红鲜血邪火重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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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曾报导东北特钢重整案件:
首先,打破门户偏见,对参与竞争报价的所有意向战投,实施“无差别对待”原则:无论国企、民企背景,均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竞争,并由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相关各方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决策。
其次,案中明令禁止各方私下交易,严格按照破产法律规则决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大连中院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为导向,制定富有弹性的债务清偿方案,最大限度的尊重和兼顾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将草案能否通过完全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以“现金+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未来的收益。基于同债同权、小额抗风险能力较弱、让债权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未来重整成功后的经营成果等方面的考虑,草案采取合理确定全额清偿债权最高限额,剩余债权按比例一次性清偿或全部债转债的方案予以解决。
对于公平公正、信息化方面:
一是:采取网络会议与现场会议“同步召开、同步表决”;
二是:采取扫码入场,保障债权人快速入场;
三是:针对网上、网下债权人表决票量大、耗时问题采取“表决票上条形码”的方式,准时、高效地统计表决结果;
四是:对于暗箱操作的担心,采取现场网上直播、表决全程大屏幕播放并同步录音录像等可视化方式,保证各方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草案的最终决定权。
海航破产重整案件:
首先,为“海发控”量身定制“海航基础”招募战投规则要求:
1、因为国有控股企业,取得国资监管机构或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授权,优先选择总部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战投。
2、须承诺,按照海南省就未来机场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建设管理统一规划安排等相关要求予以落实和配合。
3、重整项目不进行意向投资者自行开展的专项尽职调查和评估工作,意向投资者可参照管理人(“顾刚”即是海航重整操盘手同又为海发控董事长!)提供的已有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最终根据当下草案,海航基础打骨折卖给了海发控!!
其次,海南高院、管理人、海航明确表示私下诱票、拉票行为不违法?!重整前夕的9.27和9.28两天,近4年难以沟通的海航突然铺天盖地的对数万个人债权人进行电话轰炸,带着表决书,带着提前得到的草案(重整网9.29二债会前半小时才公布的草案)和口头承诺的“救助补贴”实为“无乙方、无金额的空白债权转让协议”,来做“好心”沟通。要求债权人在空白债权转让协议上单方面签字按手印,投同意票,规定时间线要求及多项附加条件进行心理压迫和利诱引导,让债权人以此换取不对等的“救助补贴”。
第三,在当今21世纪把债权人分为369等式草案外“救助(实为债权转让协议)”(详见 O海航债权人 )。草案内统一3万现金+信托一刀切!哪门子同债同权?信托什么样的状况上文已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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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摩斯曾说“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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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海航重整,从头到尾,网上那么多声音,#海航重整舞弊终身蒙羞# 阅读量直破千万,#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表决通过# 阅读量也破千万,是谁在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是谁在量身定制自身的法制化市场化?是谁穿梭游离于法律规则的底线?到底是谁在残害数十万受害百姓!?到底是谁在破坏社会稳定!?到底是谁在藐视法制体系!?到底是谁在践踏国家的尊严!?
#郑爽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共2.99亿元#【#新华社 郑爽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郑爽案件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 8月27日,税务部门公布郑爽案件查处有关情况,郑爽通过拆分收入、假借增资等方式隐匿“天价片酬”,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也将依法受到处理。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的偷逃税手法不同,税务机关相应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理。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新华社)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的偷逃税手法不同,税务机关相应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理。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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