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利欧与施一公2022世纪对话——探索变化世界的原则】许多人说,从2020年初的冬天到现在,世界仿佛按下了暂停键,时光在不确定中缓缓流动,而越来越多的人,在沧桑巨变之中,期待着自身的突破与进化。

荀子曾说,“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与什么样的人在一起,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而当今时代的一大幸事,就是我们依然有机会与智者同行,倾听理性的声音。

有这样两个人,他们的存在影响了世界,而他们关于当下世界的对谈,可能会影响你我的人生。

在旁人看来,施一公的过往履历可谓辉煌。细细看来,他的多个选择更写满“不可思议”。

1984年,17岁的施一公获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一等奖,被保送至清华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系。

1989年,施一公修完生物学和数学双学位全部课程,以生物系第一名的成绩提前一年毕业。

1990年,施一公赴美深造,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攻读生物物理博士学位。1996年进入史隆凯特琳癌症中心进行博士后研究。

1998年2月,施一公还未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便被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聘为助理教授。35岁成为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历史上最年轻的正教授。

2008年2月,40岁的施一公辞职回到中国,受聘为清华大学终身教授,并出任清华大学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院副院长。他的离开,让美国生物学界颇为讶异不解,因为彼时的施一公,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建系以来最年轻的终身讲席教授,拥有一整层楼的实验室、充裕的科研经费和优越的生活条件。

2013年,施一公当选中科院院士。

2015年9月,施一公出任清华大学副校长。

施一公曾在一次毕业典礼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有些学生,有时候会陷入一种无端的狭隘——在一些消极的舆论影响下,天天想着找工作,天天想着只为个人奋斗。为个人奋斗是很重要,但这只是你生命中的一部分,因为你生活在一个大世界中,你看看这个国家、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多少人需要你的关爱?你超越了多少人才有机会参加今天的毕业典礼?你难道不应该有一点社会责任感?你不觉得到大学以后,如果你的人生目标还只是为自己、为家庭找一份工作,其实很狭隘?天下之大,有这么多事情需要我们去做,当你把自己限制到这么小的一个圈子里的时候,你的路只会越走越窄!

2018年1月,施一公请求辞去清华大学副校长职务,筹建西湖大学。“中国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这是施一公深深的牵挂。

如今,在《自然》杂志最新发布的2021年度年轻大学自然指数中,他带领的西湖大学是上升最快的25所年轻大学中最年轻的;出顶尖成果,带拔尖人才,向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迈进……55岁的西湖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施一公,一次次挑战极限。

施一公的名字带着深深的时代烙印:父母亲给他取名“一公”,希望他“一心为公”。而施一公的精神,或许更能在当下的世界启迪你我:其实我们不必纠结人生轨迹,不必迷惘前途无定。施一公的事业我们或许无法复制,但施一公所传递的为社会进步而奋斗的精神,或许能在当下的世界中给予你我启发。

瑞·达利欧,在很多中国人的眼里,并不陌生。

在金融业界,他是全球首屈一指的资产管理公司——桥水创始人。这家公司是他26岁在自己家里创办的,现在旗下掌管约一万亿元人民币。

桥水被《财富》杂志评为“美国最重要的私营公司”第五位,美联储已故主席保罗·沃尔克曾称桥水的经济统计分析比美联储的都准确。它的客户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主权基金等。因为掌管着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主权基金,达利欧一度被称为“美国的隐形财政部长”。他的传奇故事还历经了一次次危机的加持。

1987年10月19日“黑色星期一”,道琼斯指数下跌508点,跌幅达到22.6%,桥水逆势收获了高达20%的利润。

2008年,达利欧成功预测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爆发,雷曼兄弟倒闭,贝尔斯登被收购,无数公司破产倒闭,桥水获得14%的盈利。

2010年,欧债危机爆发,桥水收益高达45%。当时桥水掌管多达700亿美元的资金,如此庞大的体量,业绩却如此辉煌,这种表现是很惊人的。

2016年,英国脱欧等事件发生,几乎叫得上名字的对冲基金的亏损都以亿美元计,桥水反而狂揽49亿美元。

美国的对冲基金公司平均存活年数只有4年,桥水已经屹立近50年。

更为难得的是,他对中国怀有特殊的感情。据桥水中国区总裁王沿所说,达利欧曾经对他的中国老友们说,“我知道,你们说我上辈子是中国人”。

1984年,达利欧首次访问中国,应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前称)的邀请,帮助他们理解世界金融市场是如何运作的。

1994年,达利欧成立了“桥水中国合作伙伴”,确信中国注定会在21世纪成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但苦于无法兼顾中美两头的业务,最终还是不得不关闭了这家分公司。但是桥水一直关注中国市场,2018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正式成为境内私募管理人。到现在为止,“桥水在全世界都不设分公司,唯独在中国设有全资的子公司”。

1995年,达利欧与妻子、11岁的儿子麦修共同决定,麦修将进入北京史家胡同小学上一年学,与他们的朋友顾阿姨一起生活。这个决定即使在现在看来,也是极为震撼的。

在现在的风云变幻中,对于中国,达利欧的看法一直没有改变。达利欧一再表示看好中国的发展潜力,期待中国。

在大众眼里,他是畅销书《原则》作者。2018年,达利欧所著的《原则》上市,被创投圈誉为“黑色宝典”的这本书仅在中国大陆就畅销200万册。达利欧在这本书中,将自己人生经历、经历的挫败、由此得出的感悟,以及桥水的工作准则全部写了下来,这些都是他近50年来所依据的成功秘诀。全书共有525条生活和工作原则,提供了一套可靠的人生算法。他客观分析了人生路上可能遇到的问题,区分类别,提出相应的解决原则。他特立独行的思想,影响了全球百万读者。

此后他陆续出版了《债务危机》《原则(绘本版)》,更在今年年初写就“原则”系列第二部:《原则:应对变化中的世界秩序》。

这一次,他将他近50年来作为宏观经济投资者所观察到的世界的运行方式,总结为衡量国际秩序、国家兴衰的最重要、普适永恒的规律,提炼出大周期模型,以帮助我们以客观、理性的方法理解和应对当前的事态,更预测未来走势,更好地应对这个多变时代。他的观点被运用于桥水投资实际,经受了市场严苛考验,将帮助你打开另一重可能。

过去两年,每人的生活方式都受到了极大撼动,不确定性与未知仿佛成了生活的主旋律。从社会角度出发,各行各业的秩序需要重组与整合;从个人角度出发,每个人都亟须在寒冬之中实现自我突破与进化,从而更积极地应对沧桑巨变。

更具体地说,每个人都需要在历史大周期与百年大变局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寻求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式。比如,为什么在最艰难的时刻,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创新精神?再比如,除了财富回报,人生更应该追求哪种价值实现?

我们应该知道:在这些变化背后,存在着永恒和普遍的规律,答案可能近在眼前。或许听听智者们的声音,会对当下迷茫的我们产生诸多启迪。

https://t.cn/A66vSt0R 、《原则》作者瑞·达利欧,对话知名结构生物学家、西湖大学校长施一公,二位将围绕“探索变化世界的原则”的话题开展深入对话,共同探讨“个人如何应对变化世界”“创新对人类和国家的意义”“如何鼓励创新和探索”“如何调整心态,实现人生价值”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他们的对谈议题如下:

1.在《原则:应对变化中的世界秩序》中,瑞·达利欧提出创新是衡量国家实力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有力因素。施一公强调对科学未知的不懈探索是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创新为什么具备如此重大的意义?对社会、国家、个人而言,创新的影响是什么?

2.两位都是在多个领域不断探索的创新者,是什么推动两位不断探索?如何保持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怎么对待探索中不可避免的挫折和失败?

3.达利欧在《原则:应对变化中的世界秩序》中提出,提高教育水平有助于推进技术创新;施一公则认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从国家、社会到家庭、个人,如何培养高质量人才?

4.施一公非常注重培养学生“富有社会责任感”,达利欧也提到在自己现在的人生阶段,最重要的事是将自己所领悟到的原则传递出去帮助更多人。个人对社会有着什么样的责任?除了财富回报,个人能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

5. 达利欧认为,在未来几年,人类和世界秩序都会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变化,但只要我们聪明和互相理解,有能力妥善应对挑战。施一公也曾说过,唯有通过人类的协同努力才能应对重重挑战。在当今环境下,我们应如何协作才能应对未来?

https://t.cn/A66vSt0s ,让我们相约在这场与智者同行的时空之旅,共同实现人生的突破与进化。

【最高法“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加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日起施行】[鼓掌][赞][围观]

按照“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八个部分,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未完,下篇继续)

【脱水】慧选脱水研报【第404期】-鼎通科技(688668)
●鼎通科技(688668):杀入汽车智能化、电气化大浪潮,盈利能力优异,产能扩充释放增长空间
摘要:

①公司深耕通讯、汽车连接器行业,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68亿元同比增长58.85%,净利润1.09亿元同比增长50.2%,净利率达到20%以上,盈利能力优秀;

②公司发力汽车连接器,当前已与比亚迪、菲尼克斯电气、南都动力、蜂巢能源等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谋求成为一级供应商,角色逐渐由Tier2向Tier1转变;

③安信证券张真桢首次覆盖公司,预计公司2021/22/23年营业收入5.68/8.69/12.84亿元,归母净利润1.09/1.6/2.6亿元,同比50.2%/46.2%/63.4%,给予公司2022年45倍PE,对应目标市值71.9亿元(当前56.5亿);

④风险提示:募投项目达产进度不及预期,汽车客户拓展进程不及预期。

正文:

汽车智能化主线近期持续发酵,而汽车连接器作为具有爆发力的细分。

连接器组件专业供应商,盈利表现优异

东莞鼎通精密成立于2003年,深耕连接器行业多年,核心产品为通信、汽车连接器组件,客户稳定优质。

其中通讯连接器组件:公司生产的通讯连接器组件主要包括精密结构件、壳体CAGE等,主要客户为安费诺、莫仕、中航光电等国内外知名连接器模组制造商,并最终配套供应华为、中兴通讯、爱立信、腾讯、阿里巴巴等通讯设备生产商,最终应用于通信基站、服务器等大型数据存储和交换设备;

汽车连接器组件:公司汽车连接器组件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和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起到传输电流和信号等作用。产品主要供给哈尔巴克、莫仕和泰科电子等公司,目前与比亚迪、菲尼克斯的合作项目也在顺利推进中,产品最终应用于大众、宝马、吉利、北汽等国内外汽车品牌。

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68亿元同比增长58.85%,净利润1.09亿元同比增长50.2%;营业收入3年复合增速40.5%,净利润3年复合增速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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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率为20.9%,逆势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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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连接器高景气度依旧,品类横向拓展成效显著

海外多国5G频谱拍卖工作加速落地,各国“新基建”相关政策法案亦同步出台,2021年已然成为海外5G加速建设的拐点。此外,北美主要厂商如亚马逊、Meta等对2022年Capex仍给出了较为乐观的指引,主要支撑包括云计算市场本身的强劲需求、元宇宙等新领域的投入等因素。综上,我们预计通讯连接器下游需求仍将维持高景气度。公司坚定大客户战略,一方面纵向开拓大客户体系内其余子公司的业务,另一方面也横向拓展通讯连接器cage等新产品,对安费诺、莫仕等核心客户的供货份额继续稳定提升。在下游需求保持高景气的背景下,预计公司核心业务通讯连接器板块仍将维系高增长态势。

新能源汽车客户拓展顺利,新增产能释放保驾护航

整车平台高压化、E/E架构变革等趋势延续,新能源汽车单车连接器价值量较传统燃油汽车提升3-5 倍以上,直接带动汽车连接器赛道的迅速拓宽。2021年作为公司延伸切入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的首年,新能源汽车客户拓展进度持续超预期,目前已顺利切入比亚迪、菲尼克斯、南都电源、蜂巢能源等客户的供应链,为2022年增量带来超预期可能。同时,公司募投项目河南基地首期产能已在2021年10月份顺利实现投产,已基本解决此前产能瓶颈的问题。随着后续订单落地,产能将逐步释放,业绩增长空间将进一步打开。

产品竞争力强劲,开拓车企新客户转型Ti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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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众、宝马、福特等欧美汽车制造商和北汽、奇瑞、吉利等国内汽车制造商的二级供应商,公司建立了高标准的汽车连接器组件生产技术体系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公司组建专门销售团队以终端汽车厂商和PACK厂商为目标开拓新客户群体,已与比亚迪、菲尼克斯电气、南都动力、蜂巢能源等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且新增汽车类客户中公司始终谋求成为一级供应商,角色逐渐由Tier2向Tier1转变。根据公司公告,公司目前与比亚迪的合作较为紧密,主要包括新产品和通用件,具体供货的产品包括:控制器、电子锁、铜牌母排以及结构件等。

募投项目逐步落地,产能有望大幅扩充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连接器生产基地项目拟投资3.9亿元,建设期2年,总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建成后公司预计将新增通讯连接器330万件产能,新增汽车连接器2124万件产能,预计年均新增收入5.8亿元新增净利润0.98亿元,税后IRR26.26%。

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1年12月项目已部分已建成,已完成建设的厂房正逐步安装设备,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预计逐渐承担更多的产能,2022年公司整体产能会有较大提升空间。

盈利预测及投资建议

公司通讯连接器组件受益于核心大客户收入规模增长及供应比例提升;汽车连接器组件受益于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带来汽车连接器行业增速提升,公司积极拓展车企客户,角色逐渐由Tier2向Tier1转变;募投项目达产后有望打开产能约束,公司业绩有望维持高速增长,我们预计公司2021/22/23年营业收入5.68/8.69/12.84亿元,归母净利润1.09/1.6/2.6亿元。

考虑到可比公司估值及公司净利润增速,我们给予公司2022年45倍PE,对应目标市值71.9亿元,对应目标价84.6元。首次覆盖,给予“买入-A”投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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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信证券-鼎通科技(688668)-《盈利能力优异,产能扩充释放增长空间》。2021-1-16;

中信证券-鼎通科技(688668)-《2021年业绩预告点评:预增符合预期,新能源汽车业务开拓超预期》。2021-1-12;
(每天10分钟,专业解读新财富脱水研报精华,分享顶级投资机构的电话会议和调研纪要,关注“知识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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