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
315 揭秘:低糖电饭煲,到底“低”在哪?
低糖电饭煲这几年被炒得沸沸扬扬,部分厂商甚至直言“低糖电饭煲能让糖尿病人都可以大口吃饭”。可是大家都知道,糖尿病人必须“管住嘴迈开腿”,难道真的可以凭一个小小的电饭煲控制住自己的血糖吗?
低糖电饭煲“低”的是支链淀粉与营养,而不是血糖哦!大家需要正确认识低糖电饭煲的作用,不要一昧相信商家的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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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315维权# #315维权#
500元PK 3000元 你用的戴森吹风机到底是真是假?
我们通过拼多多渠道购买了一台价格仅为521元的高仿戴森HD08,并与京东自营店铺购买的国行正品进行比对。拿到包装后,我们就被赝品的高仿程度惊呆了,不能说一模一样,只能说完全一致...
内容较多,详情请见:https://t.cn/A66fSV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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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我的消费权益# 【网购18瓶酒都是“假”的?请求十倍赔偿,法院支持吗?】网购买到假货,因为无法面对面battle维权,不少人无奈选择了忍气吞声。但湖南娄底的市民卿某选择硬刚到底,除了要求远在山东的卖家退还货款,还要十倍赔偿,他能在法院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民卿某在名为“临沂市兰山区某商行”的淘宝店铺购买18瓶古蔺老郎酒。卿某饮用该酒后觉得身体不适,遂联系淘宝网客服介入与涉案商行协商。经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卿某遂申请退款,涉案商行收到卿某退回部分货物后退还相应货款,余下货款1677元未予退还。卿某随想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1677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酒品经鉴定为假冒商品,属法律意义上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涉案商行既不能提供供货商的授权许可证,亦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能说出食品的采购渠道,故其销售行为可以认定为“明知”。涉案商行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销售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卿某主张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惩罚性性质,不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卿某诉请合理有据。遂判令临沂市兰山区尚满食品商行向卿晓玲退还价款1677元,并赔偿卿某1677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购物维权案件。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也由于其虚拟性,消费者在遭遇产品不合格等侵权行为时,往往很难索赔。本案例涉及网络食品消费者维权。人民法院立足“退一赔十”惩罚性制度,准确界定了事实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即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或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使网购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及时的补偿,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冷水江法院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315消费者权益日# #网购# #法律咨询开放日#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民卿某在名为“临沂市兰山区某商行”的淘宝店铺购买18瓶古蔺老郎酒。卿某饮用该酒后觉得身体不适,遂联系淘宝网客服介入与涉案商行协商。经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卿某遂申请退款,涉案商行收到卿某退回部分货物后退还相应货款,余下货款1677元未予退还。卿某随想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1677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酒品经鉴定为假冒商品,属法律意义上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涉案商行既不能提供供货商的授权许可证,亦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能说出食品的采购渠道,故其销售行为可以认定为“明知”。涉案商行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销售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卿某主张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惩罚性性质,不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卿某诉请合理有据。遂判令临沂市兰山区尚满食品商行向卿晓玲退还价款1677元,并赔偿卿某1677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购物维权案件。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也由于其虚拟性,消费者在遭遇产品不合格等侵权行为时,往往很难索赔。本案例涉及网络食品消费者维权。人民法院立足“退一赔十”惩罚性制度,准确界定了事实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即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或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使网购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及时的补偿,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冷水江法院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315消费者权益日# #网购# #法律咨询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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