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疫情防控!青岛今起执行
为维护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3月1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四种情形:
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3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3月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是3月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3月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50%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https://t.cn/R66p35Q
为维护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3月1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四种情形:
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3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3月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是3月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3月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50%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https://t.cn/R66p35Q
【衡水桃城中学关于近期网络不实言论的严正声明】
近日,我校收到相关信息,有个人抖音、微博及其它客户端发布视频与文章,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恶意炒作,诋毁学校声誉,并对学生及家长的客观评论和爱校行为肆意攻击,造成学生心理波动,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为保护我校学生、家长及学校合法权益,现郑重声明:
一、学校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老师要有大爱,把每一个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如有体罚、语罚学生等违纪行为,请拨打学校纪监处电话、校长办公电话、级部主任电话,或发送相关邮箱(以上联系方式在之前均已面向社会公布),进行正面积极沟通,学校必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教师师德师风纪律要求做出严肃处理。
二、对于在网络上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和伤害的个人和相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确实构成网络犯罪的,学校将保留证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网络事态的发展,我校将会持续保持关注;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校会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整和改善,进一步优化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四、寒假期间,面临开学和中考压力,学校安排加强家校、师生沟通交流,并组织班级主题班会、线上家访等活动,给家长和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助力,同时感谢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学校一如既往的支持。
特此声明
衡水桃城中学
2022年2月10日
#衡水桃城中学初中部[超话]#
近日,我校收到相关信息,有个人抖音、微博及其它客户端发布视频与文章,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恶意炒作,诋毁学校声誉,并对学生及家长的客观评论和爱校行为肆意攻击,造成学生心理波动,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为保护我校学生、家长及学校合法权益,现郑重声明:
一、学校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老师要有大爱,把每一个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如有体罚、语罚学生等违纪行为,请拨打学校纪监处电话、校长办公电话、级部主任电话,或发送相关邮箱(以上联系方式在之前均已面向社会公布),进行正面积极沟通,学校必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教师师德师风纪律要求做出严肃处理。
二、对于在网络上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和伤害的个人和相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确实构成网络犯罪的,学校将保留证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网络事态的发展,我校将会持续保持关注;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校会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整和改善,进一步优化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四、寒假期间,面临开学和中考压力,学校安排加强家校、师生沟通交流,并组织班级主题班会、线上家访等活动,给家长和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助力,同时感谢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学校一如既往的支持。
特此声明
衡水桃城中学
2022年2月10日
#衡水桃城中学初中部[超话]#
#昆明# 【云南16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问题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云南省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在对100家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中发现,有16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通报全文如下: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形成震慑,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局函〔2021〕15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了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至12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了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重点为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检验检测等领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100家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省级现场检查。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3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其余40家机构为食品检验、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检验检测及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通过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及人员能力和培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记录等资料审查,重点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整体了解了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情况。总的来看,经过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检验检测行为更加规范,被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大部分能够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但同时也发现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仍普遍存在,部分机构甚至违法违规检验检测,需各州(市)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加强依法监督管理。
二、存在主要问题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少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不足。一是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性不强或未按管理要求及时更新;二是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流于形式;三是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措施不足,少数机构甚至没有措施。
(二)不少机构未按管理要求办理变更。一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机构名称、地址、检测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部分机构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一是少数检验检测参数未经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检测并对外出具结果报告,分场所未通过资质认定;二是变更的检验检测方法未按管理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导致超范围检验检测。
(四)部分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源条件不能有效管理和保持。一是部分现有设施设备、环境条件不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二是部分检验检测设备未按期进行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设备使用记录未规范管理等。
(五)少数机构涉嫌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一是原始记录不完整或缺失、数据前后不一致或计算错误,样品管理混乱等,造成数据不能追溯、结果错误或无法复核;二是减少、遗漏或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变更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客观等。
(六)不少机构疏于日常管理。存在管理松懈,管理体系文件未有效宣贯和实施;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培训教育跟不上;未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分包管理不规范;标准物质、试剂管理不到位等现象。
三、处理意见
检查的100家检验检测机构中,共发现各类问题近500个,经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对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和结果集中分析研判,3家机构未发现实质性问题,通过监督检查;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1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问题,依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4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问题且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其中1家已完成整改并经确认;21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较重问题,移交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16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移交州(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另有1家机构现场检查时地址搬迁未开展检验检测工作,1家机构已停业,2家机构已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一)全省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靠性、准确性。
(二)自行整改的2家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现场检查反馈的《事实确认单》自行逐条完成整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的12家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通知集中进行说服教育或提醒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的41家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37家机构,其中21家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16家由州(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依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处理,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统一移交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各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时因地址搬迁未开展检查的1家机构,2022年列入必查名单进行检查。
(三)各州(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严格抓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后续处理工作,在工作办理完成后15日内将情况汇总报送相应省级主管部门。
(四)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全面及时完成“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并及时将违法违规查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6日 https://t.cn/Ryhpwdq
通报全文如下: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形成震慑,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局函〔2021〕15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了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至12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了2021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重点为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检验检测等领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100家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省级现场检查。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3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其余40家机构为食品检验、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检验检测及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通过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及人员能力和培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记录等资料审查,重点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整体了解了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情况。总的来看,经过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检验检测行为更加规范,被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大部分能够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但同时也发现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仍普遍存在,部分机构甚至违法违规检验检测,需各州(市)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加强依法监督管理。
二、存在主要问题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少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不足。一是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性不强或未按管理要求及时更新;二是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流于形式;三是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措施不足,少数机构甚至没有措施。
(二)不少机构未按管理要求办理变更。一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机构名称、地址、检测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部分机构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一是少数检验检测参数未经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检测并对外出具结果报告,分场所未通过资质认定;二是变更的检验检测方法未按管理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导致超范围检验检测。
(四)部分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源条件不能有效管理和保持。一是部分现有设施设备、环境条件不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二是部分检验检测设备未按期进行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设备使用记录未规范管理等。
(五)少数机构涉嫌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一是原始记录不完整或缺失、数据前后不一致或计算错误,样品管理混乱等,造成数据不能追溯、结果错误或无法复核;二是减少、遗漏或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变更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客观等。
(六)不少机构疏于日常管理。存在管理松懈,管理体系文件未有效宣贯和实施;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培训教育跟不上;未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分包管理不规范;标准物质、试剂管理不到位等现象。
三、处理意见
检查的100家检验检测机构中,共发现各类问题近500个,经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对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和结果集中分析研判,3家机构未发现实质性问题,通过监督检查;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1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问题,依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4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问题且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其中1家已完成整改并经确认;21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较重问题,移交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16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移交州(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另有1家机构现场检查时地址搬迁未开展检验检测工作,1家机构已停业,2家机构已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一)全省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靠性、准确性。
(二)自行整改的2家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现场检查反馈的《事实确认单》自行逐条完成整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的12家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通知集中进行说服教育或提醒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的41家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37家机构,其中21家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16家由州(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依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处理,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统一移交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各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时因地址搬迁未开展检查的1家机构,2022年列入必查名单进行检查。
(三)各州(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严格抓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后续处理工作,在工作办理完成后15日内将情况汇总报送相应省级主管部门。
(四)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全面及时完成“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并及时将违法违规查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6日 https://t.cn/Ryhpw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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