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属谣言!3月16日呼和浩特居民出行正常化?4月6日大中学开学?
3月13日,经记者核实,近日在网络上流传的这条“今天上午市政府会议精神,3月16日居民出行正常化、4月6日大中学开学、4月20日小幼儿园开学······”信息是假的。
据介绍,3月13日,呼和浩特市迎来本次疫情以来首日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零增长,但是零增长并非零风险。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做到不聚集、少出行、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1米线,巩固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呼和浩特新闻网小编通过搜索发现类似的谣言《新华每日电讯》早在2020年3月11日已辟谣!
请大家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
擦亮眼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奔腾融媒
3月13日,经记者核实,近日在网络上流传的这条“今天上午市政府会议精神,3月16日居民出行正常化、4月6日大中学开学、4月20日小幼儿园开学······”信息是假的。
据介绍,3月13日,呼和浩特市迎来本次疫情以来首日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零增长,但是零增长并非零风险。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做到不聚集、少出行、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1米线,巩固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呼和浩特新闻网小编通过搜索发现类似的谣言《新华每日电讯》早在2020年3月11日已辟谣!
请大家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
擦亮眼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奔腾融媒
【#承德双桥区一小区临时封控#】2022年3月13日23时08分,接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查信息,双桥区小老虎沟御龙颐景小区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目前已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措施。为全面做好我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控疫情风险扩散,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时起对双桥区小老虎沟御龙颐景小区进行临时封控管理,并对封控区域的全体居民和相关环境进行核酸检测,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措施;所在办事处、社区已安排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负责小区生活物资采购、供应工作。
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保持理性、不必恐慌,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落实好个人健康防护措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非必要不离承,出承、返承及时按要求报备。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拨打120。(双桥发布)
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保持理性、不必恐慌,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落实好个人健康防护措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非必要不离承,出承、返承及时按要求报备。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拨打120。(双桥发布)
【违法,轻微事故“不及时撤离”,“造堵”处罚没商量】#一线微观# 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不及时处理和撤离,不仅带来安全隐患,造成道路拥堵,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近日,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两起小事故堵交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3月11日7:40早高峰期间,赵某琪驾驶湘UB7***小型客车沿人民南路行驶至地税局对面的公交站点附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刮擦,造成轻微事故,没有人员受伤。报警后,赵某琪没等交警到场,便以办事为由,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事故车辆停在路中间长达30多分钟,造成大面积的堵车。
3月11日7:45左右,崔某驾驶湘G66***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心路九龙山庄附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刮擦,造成轻微事故,没有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崔某并没有等交警到场,便急着送孩子上学,也是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该路段为校园周边路段,而且仅2条车道,被事故车辆占据1条车道,因此造成了严重道路拥堵。
两起事故的当事人赵某琪、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之规定。交警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3月11日7:40早高峰期间,赵某琪驾驶湘UB7***小型客车沿人民南路行驶至地税局对面的公交站点附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刮擦,造成轻微事故,没有人员受伤。报警后,赵某琪没等交警到场,便以办事为由,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事故车辆停在路中间长达30多分钟,造成大面积的堵车。
3月11日7:45左右,崔某驾驶湘G66***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心路九龙山庄附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刮擦,造成轻微事故,没有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崔某并没有等交警到场,便急着送孩子上学,也是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该路段为校园周边路段,而且仅2条车道,被事故车辆占据1条车道,因此造成了严重道路拥堵。
两起事故的当事人赵某琪、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之规定。交警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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