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书推荐# 、#《 新冠时代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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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1. 一部意大利作家的“新冠日记”
2.一份弥足珍贵的时代标本
3.一部词典体的疫情记录
4.从理性出发,探讨新冠肺炎带给人类的危机与转变
5.在细微之处,关注到那些令人惊讶却又不曾注意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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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时代的我们》
索书号:I546.65/2023
ISBN:978-7-5327-8601-5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
Paolo Giordano保罗·乔尔达诺(1982- )
意大利著名作家、粒子物理学博士。25岁以处女作《质数的孤独》荣获意大利文学奖斯特雷加文学奖,成为该奖有史以来年轻的得主。另著有长篇小说《人体》《黑与银》《逆光之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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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们从未想过要为丢垃圾获得许可。
我们从未想过要按照民防部的新闻简报来安排每一天的生活。
我们也从未想过会有人在没有亲人陪伴的情况下死去。
这样的事不应发生在这里,发生在我们身边。”
《新冠时代的我们》可视为意大利作家保罗•乔尔达诺的“新冠日记”,记录了新冠肺炎爆发初期意大利的社会状况,对人类共同体的命运做出了深刻思考。整部作品短小精悍,立足高远,是一份弥足珍贵的时代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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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1. 一部意大利作家的“新冠日记”
2.一份弥足珍贵的时代标本
3.一部词典体的疫情记录
4.从理性出发,探讨新冠肺炎带给人类的危机与转变
5.在细微之处,关注到那些令人惊讶却又不曾注意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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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时代的我们》
索书号:I546.65/2023
ISBN:978-7-5327-8601-5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
Paolo Giordano保罗·乔尔达诺(1982- )
意大利著名作家、粒子物理学博士。25岁以处女作《质数的孤独》荣获意大利文学奖斯特雷加文学奖,成为该奖有史以来年轻的得主。另著有长篇小说《人体》《黑与银》《逆光之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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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们从未想过要为丢垃圾获得许可。
我们从未想过要按照民防部的新闻简报来安排每一天的生活。
我们也从未想过会有人在没有亲人陪伴的情况下死去。
这样的事不应发生在这里,发生在我们身边。”
《新冠时代的我们》可视为意大利作家保罗•乔尔达诺的“新冠日记”,记录了新冠肺炎爆发初期意大利的社会状况,对人类共同体的命运做出了深刻思考。整部作品短小精悍,立足高远,是一份弥足珍贵的时代标本。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
案例4
租赁公司拖延不退押金结果:退还押金
【案例简介】去年10月27日,辽宁本溪的消费者通过电话向市消协投诉我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消费者于10月4日携家人到我市一景区旅游,在某租赁公司租了两台汽车,租金1600元,押金6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到10月19日,车辆没有违章,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到投诉前,消费者没有收到押金退款;且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
【调解结果】市消协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经营者承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市消协认为商家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押金。
【点评】商家没有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违背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此案中,外地消费者由于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得到良好的消费体验,会做出相应的消费评价,这给其他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了参考,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商家的违约行为不但影响了自身信誉,同时对所在行业甚至地方旅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新的消费方式下,更加需要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打造良好的社会信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与此同时,市消协提醒,在租车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租赁公司。无论是去实体店现场租车,还是在网上平台租车,最好选择规范、有知名度、信誉好的租赁公司。
第二、注意租赁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可忽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的内容,如不同阶段付费金额、交车时间、车况、提前或延后的解决办法等。比如:遇到自然灾害或疫情时,租车无法按时归还该咋办。同时要关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第三、仔细检查车况。从租赁公司提车时,消费者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件、车辆外观及主要零部件,查看车体有无刮痕或其他部件有无损伤(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租赁公司记录,防止事后说不清)。打开发动机舱盖,查看冷冻液、润滑油、电瓶的状态。坐进驾驶室查看内部座椅、空调、刹车系统、油表是否正常,还要特别注意仪表板上的里程总数。消费者应试驾了解车辆状况,特别注意租车公司隐瞒车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情况,提前进行责任划分约定,防止因知情权被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第四、要了解车辆保险的情况。提车前注意看清保险手续、条款、险种是否齐全。务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所包含的内容。
案例5
养生馆售卖“治疗”关节炎保健品调解:退款3900元
【案情简介】去年12月9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其于10月22日在艾灸养生馆花6288元买了两种保健品,商家宣传称能够“治疗”关节炎。其服用了几盒后没有任何效果,于是想把剩下的药退掉。与商家多次协商,双方没就退药事宜和金额达成一致,原因是消费者购买时,商家按优惠价格销售。退款时,商家要求将消费者已经吃完的药按原价在款项中扣除。
【调解结果】市消协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健品无中文标识说明,对商品属性、是否合格、厂址厂名等信息无法全面了解,且商家不能提供正规的商品信息资料。对此,市消协认为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并涉嫌违法。市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规定进行调解。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3900元。市消协对商家的经营行为提出整改要求:立即停止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和侵权行为,守法诚信经营。
【点评】老年消费者一直是消费维权的弱势群体,一些不法商家和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的迫切需求,钻了老年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知识以及消费维权知识匮乏的空子,侵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老年人心理、经济上造成损害。在此,市消协再次向老年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要轻信夸大、虚假的误导性宣传;身体有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药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购买药品或保健品,要索要票据,注意商品信息,如品名、价格、总金额、数量等;购买的药品、保健品,要认清相关标识,有条件或必要时可先登录官方网站查询。
同时,市消协也告诫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树立良好信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之路是走不通的。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刘力瑶文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4
租赁公司拖延不退押金结果:退还押金
【案例简介】去年10月27日,辽宁本溪的消费者通过电话向市消协投诉我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消费者于10月4日携家人到我市一景区旅游,在某租赁公司租了两台汽车,租金1600元,押金6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到10月19日,车辆没有违章,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到投诉前,消费者没有收到押金退款;且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
【调解结果】市消协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经营者承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市消协认为商家违背诚信经营的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押金。
【点评】商家没有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违背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此案中,外地消费者由于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得到良好的消费体验,会做出相应的消费评价,这给其他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了参考,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商家的违约行为不但影响了自身信誉,同时对所在行业甚至地方旅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新的消费方式下,更加需要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打造良好的社会信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与此同时,市消协提醒,在租车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租赁公司。无论是去实体店现场租车,还是在网上平台租车,最好选择规范、有知名度、信誉好的租赁公司。
第二、注意租赁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可忽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的内容,如不同阶段付费金额、交车时间、车况、提前或延后的解决办法等。比如:遇到自然灾害或疫情时,租车无法按时归还该咋办。同时要关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第三、仔细检查车况。从租赁公司提车时,消费者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件、车辆外观及主要零部件,查看车体有无刮痕或其他部件有无损伤(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租赁公司记录,防止事后说不清)。打开发动机舱盖,查看冷冻液、润滑油、电瓶的状态。坐进驾驶室查看内部座椅、空调、刹车系统、油表是否正常,还要特别注意仪表板上的里程总数。消费者应试驾了解车辆状况,特别注意租车公司隐瞒车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情况,提前进行责任划分约定,防止因知情权被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第四、要了解车辆保险的情况。提车前注意看清保险手续、条款、险种是否齐全。务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所包含的内容。
案例5
养生馆售卖“治疗”关节炎保健品调解:退款3900元
【案情简介】去年12月9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其于10月22日在艾灸养生馆花6288元买了两种保健品,商家宣传称能够“治疗”关节炎。其服用了几盒后没有任何效果,于是想把剩下的药退掉。与商家多次协商,双方没就退药事宜和金额达成一致,原因是消费者购买时,商家按优惠价格销售。退款时,商家要求将消费者已经吃完的药按原价在款项中扣除。
【调解结果】市消协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健品无中文标识说明,对商品属性、是否合格、厂址厂名等信息无法全面了解,且商家不能提供正规的商品信息资料。对此,市消协认为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并涉嫌违法。市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规定进行调解。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3900元。市消协对商家的经营行为提出整改要求:立即停止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和侵权行为,守法诚信经营。
【点评】老年消费者一直是消费维权的弱势群体,一些不法商家和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身体健康的迫切需求,钻了老年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知识以及消费维权知识匮乏的空子,侵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老年人心理、经济上造成损害。在此,市消协再次向老年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要轻信夸大、虚假的误导性宣传;身体有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药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购买药品或保健品,要索要票据,注意商品信息,如品名、价格、总金额、数量等;购买的药品、保健品,要认清相关标识,有条件或必要时可先登录官方网站查询。
同时,市消协也告诫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树立良好信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之路是走不通的。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刘力瑶文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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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标签:|劳动关系认定|平台用工|从属性
案情简介: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俞某在商务公司“饿了么”平台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商务公司未为俞某办理社保,俞某每月从案外第三方领取工资。
法院认为:①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分为经济上的从属性和行为上的从属性。传统上,两种从属性是重合的,但互联网平台发展使两种从属性发生了分离,亦即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仅存在经济上或行为上的从属性,这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可以称为“弱从属性用工关系”。纯调度型平台与从业者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余地。对于组织掌控型平台,则应考察从业者与该平台中哪一方主体——平台设立企业、平台要素企业、经营者——存在法律关系,再进一步考察该法律关系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如确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平台从业者对互联网平台有无弱从属性,若有,则从业者与平台设立企业之间系弱从属性用工关系;若无,则双方是劳务关系。对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需要,参照安全保障义务,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②本案中,案涉平台商务公司是组织掌控型平台,与俞某存在管理上的从属性,而其工资虽为案外人发放,但商务公司对其与该案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拒绝举证,推定俞某某与商务公司之间亦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工资发放和相关人员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综合分析,判决确认俞某与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要点: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9)浙01民终9693号“俞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见《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杭州中院判决俞某某诉杭州几雨公司劳动争议案》(李骏、睢晓鹏),载《人民法院报·案例专版》(20210930:07)。
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标签:|劳动关系认定|平台用工|从属性
案情简介: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俞某在商务公司“饿了么”平台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商务公司未为俞某办理社保,俞某每月从案外第三方领取工资。
法院认为:①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分为经济上的从属性和行为上的从属性。传统上,两种从属性是重合的,但互联网平台发展使两种从属性发生了分离,亦即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仅存在经济上或行为上的从属性,这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可以称为“弱从属性用工关系”。纯调度型平台与从业者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余地。对于组织掌控型平台,则应考察从业者与该平台中哪一方主体——平台设立企业、平台要素企业、经营者——存在法律关系,再进一步考察该法律关系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如确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平台从业者对互联网平台有无弱从属性,若有,则从业者与平台设立企业之间系弱从属性用工关系;若无,则双方是劳务关系。对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需要,参照安全保障义务,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②本案中,案涉平台商务公司是组织掌控型平台,与俞某存在管理上的从属性,而其工资虽为案外人发放,但商务公司对其与该案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拒绝举证,推定俞某某与商务公司之间亦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工资发放和相关人员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综合分析,判决确认俞某与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要点: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9)浙01民终9693号“俞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见《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杭州中院判决俞某某诉杭州几雨公司劳动争议案》(李骏、睢晓鹏),载《人民法院报·案例专版》(202109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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