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
  2021年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新的消费领域、消费模式、消费热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商标侵权、销售变质食品、药店未按处方违法销售处方药、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在有效警示震慑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同时,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激发了消费潜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现将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2021年9月9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且冒充厂家原厂配件,使用伪劣配件欺骗消费者。接到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份含有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客户名单,该公司负责人不能说明该资料的来源渠道,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整理、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该公司配件进货票据齐全,排除冒充厂家原厂配件,使用伪劣配件欺骗消费者行为。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拓展业务、发展用户,通过其总经理和客户经理,利用先前工作之便,多方打听询问,并交公司行政人员进行汇总,累计收集223条奔驰车主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随后该公司安排员工通过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加微信等方式联系,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甚至有的多次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反复向上述车主宣传公司业务,邀请来公司保养维修车辆,对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其在收集、使用车主个人信息时未经车主同意,也未公开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使用范围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案在处理中,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其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调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的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有关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案例二 VIP会员充值宣传单规定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例简介】2021年7月2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的会员充值宣传单储值卡使用说明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希望依法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遂赴该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大厅餐桌上均放置有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该宣传彩页储值卡使用说明如下:“★贵宾储值及消费时请出示本卡,当天办理,即可使用,首次使用上限为卡内总金额的70% ★本卡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本卡充值后12个月内使用有效,逾期作废、不退、不补 ★享受会员价菜品仅能使用储值卡内金额买单,金额不足需续充值,不可补现★三桌(含三桌)以上宴席及使用宴会专属套餐不能使用★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上述宣传单涉嫌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及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内容。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6月印制宣传单并开始进行宣传办理会员储值卡,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共办理会员充值卡64人次。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店在VIP会员充值宣传单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及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案例评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以及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办法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当事人以宣传单的形式,单方面规定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三 网购冰箱“货不对版”案

  【案例简介】2021年11月4日,汉台区12315中心接到投诉,消费者反映于2021年10月17日在某网购平台支付1799元购买某知名品牌冰箱一台,但收到的实物与线上下单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且实物冰箱价格比下单产品低200多元。消费者认为该店涉嫌欺诈,要求依法处理。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冰箱销售商注册登记在西安市,但该品牌在汉中有售后服务网点。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315中心立即与该售后服务网点取得联系,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工作人员、售后服务网点工程师及消费者本人三方实地核对,确认冰箱颜色、尺寸、外观均与下单产品不符,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调解,商家通过网购平台向消费者退还冰箱购货款1799元,原来消费者已收到的冰箱不再收回,抵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消费者网购时对所购产品规格型号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被投诉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该行为存在过错。本案中,因被投诉商家经营地址不在汉中市汉台区,处理时存在困难。但由于涉诉冰箱系知名品牌,且在汉中有售后服务网点,为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汉台12315中心通过联系当地售后网点进行处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对于此类大件商品,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自行退货较为困难,商家将货不对版的冰箱抵偿消费者损失的调解方案,既方便了消费者,也维护了企业品牌形象,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四 汽车因质量问题多次维修后更换新车案

  【案例简介】2021年11月,消费者杨先生先后通过政府12345平台投诉,称其2021年9月2日在汉台区铺镇某品牌汽车4S店花费26万多元购买汽车一辆,购车后该车发动机故障灯频繁亮起,经4S店维修后仍无法解决,一个多月内如此反复七八次,杨先生不认可,要求退车或换车。

  接到投诉后,汉台区12315中心会同铺镇市场监管所立即介入调查并开展调解。经调解,4S店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发动机并赠送保养。但不到五天,车辆发动机再次出现故障,第二次调解中杨先生拒绝了4S店再次更换发动机的方案,要求退车或换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普法,4S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车一辆,在等待新车期间,4S店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代步车使用。

  【案件评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该车实际维修不足五次,但故障灯亮后4S店为其进行电脑故障消除操作已超过五次。虽然汽车三包规定中对“消除电脑故障是否属于维修”并无明确界定,但发动机故障灯亮即为提示出现异常,需要进行专业检查并排除故障,因此消除可以视为维修,适用三包法中关于换车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有义务消除缺陷汽车的安全隐患,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汽车。

案例五 药店盗用个人信息销售抗生素类药品案

  【案例简介】2021年8月5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张某电话投诉,称南郑某药店用其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抗生素类药品,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南郑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到该药店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该药店“陕药通"销售记录,确实有张某在2021年7月23日及25日购买抗生素类药品的记录。但经过与张某本人核实,张某于2021年7月11日及7月19 日到该药店购买了药品, 期间登记了其个人身份证信息,并未购买过抗生素类药品。直到2021年8月5日张某接到镇卫生室电话称其最近购买过抗生素类药品,需尽快到镇卫生院做核酸检测,张某随即怀疑该药店盗用了其个人信息,拨打了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

  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药店工作人员询问,查明该药店存在冒用他人信息出售抗生素的行为,现场对该药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做出罚款1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关注2022全国两会#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网暴本身不是立法可解决的问题#, 更应该从道德规范去约束】网络暴力依旧凶猛,“按键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到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中喝农药自杀悲剧,再到近期的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网络暴力一次次露出狰狞的面孔,让人防不胜防。

近期,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联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执行合伙人韩德云。

北青报:目前,对网络暴力的界定是怎样的?

韩德云:网络暴力是一个通俗的说法,通常指人们在网上使用非正常的、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的行为。

所有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其实是不同价值观、不同人生经历、方方面各不相同的个人,对同一件事发表的不同看法。如果这些不同看法在言语表达上超出了正常探讨、发表意见的平和限度,使用了不礼貌,甚至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语,就会上升为“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从法律上讲,网络暴力不过是一种集中了一堆难听、粗俗、肮脏言辞的群体骂人行为,受害人被侵害的是自己的人格权,涉及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条款。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给很多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可能很严重,比如我们看到了不少因不堪忍受网暴而自杀的人如刘学州,但是法律上对网暴进行惩罚的力度其实是比较轻的。就像两个人当街骂架,如果一方或多方使用了不好听的、甚至侮辱人格的语言,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就构成了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人身权侵害事件,法律会要求侵权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外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有时还涉及经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但基本不触及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也很少见到因为谁骂谁构成了“犯罪”。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说,对英雄烈士进行的侮辱性表达,就可能容易构成了犯罪。但对一般人的人身权侵害来讲,很少会产生构成“犯罪”的后果。

北青报:有代表建议,网络暴力事件应该可公诉、或者专门立法,您怎么看待这个建议?

韩德云:这不是法律立法可以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本身是有规定的,比如宪法,尤其是民法典等,都是有规定而且规定得很清楚的。一个人或一群人在网上骂和在线下骂,其实没什么太大区别。不过,线上骂的话,因为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很容易引起暴风骤雨般的激烈效果,造成的人格伤害也就非同小可。

我认为,除了针对英雄烈士等特定个体引发的网暴,可能构成犯罪并提起公诉之外,网暴本身不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网暴”这种现象,以及该从哪里去制止、制约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这才是比较重要的话题。

北青报:您觉得如果法律规定已经有了,还要靠哪些行为才能制约网暴呢?道德吗?道德本身肯定很重要的。

韩德云:是的。网络暴力总体是一个被网络放大了的语言暴力,不是现实中扔石头、打耳光这样直接的人身侵害。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制约?我认为更多还是要从道德上去规范、去引领,只有当我们整个社会更多人变得更文明,网暴才会减少。

现实中一些受到网络暴力的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人身伤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去追究相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觉得媒体对他造成了伤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媒体的责任。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类似不少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如平台公司、传媒,对有些名人传播谣言构成人身侵害,基本是一告一个准,这种案例各地都有。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最近很多个案都与网络暴力有关,比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比如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网络暴力一次次露出狰狞的面孔,让人防不胜防。您怎么看这些事件?

韩德云:第一,我们的社会因为互联网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件事的评价,只有一种声音。如果我们希望通过互联网去发表言论,不管是评价别人的行为,还是把自己的行为或观点曝光给整个社会知晓,从而寻求社会的理解、同情或支持,就一定要意识到这个社会是多元的,从来就不会只有一种声音,没有任何一种行为或观点可以得到一边倒的赞美和肯定。这个社会愈来愈复杂,同一件事一定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不管这些看法是真的假的,但一定是不同的。

所以,一个人如果要通过互联网表达观点,一定要有一个心理准备,就是接受不同情你、不理解你,甚至还要批评你、攻击你的这么一种观点的表述。

第二,在互联网媒介愈来愈发达的公共社会,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隐私暴露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个人隐私有天生的探究、评说爱好,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任何一个人如果不是发表观点,而是自己把隐私暴露给社会,就要有强大的心理能力去接受一个多元的社会对你隐私的追踪和评价。如果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我奉劝大家不要轻易在互联网上讲自己的故事。珍惜个人隐私,比什么都重要,这个社会有多少流量、有多少荣誉、有多少金钱,是值得你用隐私去换取的。

第三,即使有涉世不深的人,不管因什么原因暴露了自己的隐私,希望得到社会的同情和理解,在面对整个社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我们的媒体媒介平台一定要用正确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去为舆论引航导向。不应该把某个人的隐私去刻意曝光,更不应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推波助澜。

最后,我们利用互联网来表达对他人的看法,对他人的经历、观点进行评判,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接受他人对我们的经历观点的不理解、不同情,甚至指责与批驳,面对一个网络让人轻易就可表达观点的世界,我们都要有一个更加独立的人格,更为平常的心态。

当然,不同观点的交汇交锋,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这样这个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这除了要靠法律,更多的还要靠道德规范。你能让法律去追究每一个不同情刘学州的人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北青报:很多人觉得,在网络虚拟空间骂别人一句,对方也不知道自己是谁。

韩德云:现在的网络社会,虚拟已经是一个表象。自从IP地址实名化之后,所有的网上言论都是实名的,都是可溯的。君不见,所有的谣言为何很快就公开了造谣者的身份。今天你要告谁,你都能查得到他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不管你在网上取什么名字,今天的后台,所有人的IP地址都是可循的。

北青报:平台没有责任吗?

韩德云:平台不是说没有责任。比如,对于极端侮辱性的言语、字句,平台理论上是应该删掉的。

但平台更多的是提供了平台而已,如果我们要把所有发表言论的责任包括不当言论的责任归咎于平台,我估计任何一个平台经营者都会感到很困难,也许我们就再也没有平台了。

我们必须看到平台本身的中立性,很多时候平台也不能关掉一种声音,只允许另外一种声音存在。

北青报:网络暴力产生之后,是不是只能事后救济?这是不是助长了“网络喷子”“网络水军”“键盘侠”的气焰?

韩德云:怎么去事前救济呢?事前救济就很容易导致不准说、不准评价、不准发言。表达自由,评价、发言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所以,我认为制约网暴的核心不是法律的问题,法律已经提供了救济渠道,任何人受到伤害,该告的就要告,该要侵权人赔的就让他们赔。但是,构建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更需要伦理规范的约束。法律只是对伦理当中最必需的、最基本的规范进行了强制性要求,大量的社会规则还是需要用伦理规范去解决的,虽然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互联网社会提供了非常开放的、各自表达意见的场合,在这种场合从来不会只有一种声音,任何人要介入这个场合的话,不仅应该想到这一点,而且也应该首先学会适应这一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谈谈三命通会论女命之和

命理典籍《三命通会》上说:“和者。恬静也。如身柔弱,独有一位夫星,柱无冲破、攻击之神,禀其中和之气,则为和也”。
这里的“和”,被概括为恬静;也就是恬淡安静的意思。主女子闲适淡泊、清静寡欲、不争不妒、无为守中的状态。

故此,女命中和偏柔,为第一条件;

因为,女子身强了,定然会有所为,有为必有所争,有争而不得,定会生妒。但过弱也不行,过弱则忧,依靠别人,为别人所驭,受外界诱惑,行无定心无止;犹如水中浮萍,轻浮任性,甚至随波逐流。

其二,一位夫星,为第二要件;

因为,女命的夫星,既是感情星,也是欲望星,不管喜忌如何,感情多了,就无法做到心如止水,静不下来。

其三、四柱没有冲破、攻击的凶神,这就是第三要件;

这方面,也属自然之理。所谓:逢冲必动,逢冲也必然体现出外事内事方面,会与他人不和。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和”,不是“合”。是个体自身独立的静和状态,不是逢迎别人,见风使舵的合,毫无主见的迎合别人,顺从别人。

其四,承受中和之气;

所谓禀赋中和之气,有两层意思。一是,日干要有根有气,未受冲制;不旺不衰,或者弱中有生,这是通常的表现,普遍的表现;

二是,四柱之中,子女、丈夫、乃至各种五行,都显露出中和之气。弱者、吉者,有生有扶;旺者、凶者,有制有化,显得比较中和,不见枯浊。

2、现代女命之论“和”;首先,就是夫妇和顺。就命理而言,夫星如果为喜用,最好则要与日干相合;同时,也要求夫星不得偏枯,弱而有生,不得漂浮无力。

如果命中夫星为忌神,是正官的最好见印搭配,同柱相生,或者紧贴相生,也就是说,命中具有转化机制;如果为七杀,则要见到食神克制,

但制克要有情,方式最好是合制,同时,七杀旺,最好弱制,七杀弱则最好强制。官杀混杂的,最好是留官去杀。

就日干而言,女命日干大多不喜过旺,但也不喜过弱;也就是中和偏弱的较为理想。这里的中和,与八字总体身弱身强,还不是一个概念。

也就是说,日干只要地支见本气明根,就不算日干弱;除非这个本气明根受到严重冲刑;日干有根,见不弱的印生扶。

比如:印星自坐禄刃,或者印得月令生气,或者印与日干相贴,四柱有类似一个本气根的力量,亦同此论。

女命,如果身旺,只要不构成大旺、太旺,只要命中有不弱的制克,夫宫或者时支,为夫星生旺之地,亦为中和。但要制克我身的官杀,没有受到制克才行。

其次,就是命中无冲破攻击之神;

四柱冲破、攻击,是不和的象,这里的冲破攻击指的是体、用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指的是命主与代表其丈夫、子女、六亲中的那一柱,或者那一个字之间的关系。

“和”与“不和”也是相对而言的,女人和丈夫关系很好,跟其他人的关系也可能不一样。比如:有的女子,在家里面她可能很贤惠,能够勤俭持家,吃苦耐劳,但是这个女人对外人就不一定客气了,或许比较强势。

职场上单位里的她,或许很强势,不一定能够跟他的同事和睦相处;回到家能跟丈夫、子女、乃至公婆,和睦相处,这个女命也算“和”。

另外,命中有没有冲破攻击之神,这个问题,也要正确理解。比如:四柱地支,出现了刑、冲、破、害就一定不和了吗?也不是。

要看这个冲是谁和谁,核心的还是,夫妻、子女、父母之间的星宫,不同时存在直接冲克就行了。同时,也要结合喜忌与旺衰。

比如:命主官杀多旺,或者官杀混杂,有需要冲制,当然,合制更好;没有冲制,就没有争取幸福的办法。这个时候,只要婚姻宫不动就行了。汪缘堂认为社会是复杂的,人性也是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也是很复杂的。有些夫妻的矛盾不是家里是外面引起的。

比如说:有些女命本身比较强势,虽然在家里他对她的丈夫,能够做到百依百顺,非常的听话;对老人体贴和孩子照顾也很不错,但她在外面任性、耍脾气;或者毫无心眼,或者仗势欺人,招惹了外人,引起外人的报复。不也一样会影响他们家庭和顺。

故此,现代女命论“和”,得要全面考察女命的人格特征。比如,命中正印为格,有财官搭配,定然也算“和”命;

女命食伤为格,如果没有制化;或者比劫多旺,又见食伤,即使本领才华再高,也算“不和”之命。

同理,女命正官为格,命中见印辅官,不见财星破印;或者,正财为格,命中日坐天月二德,财多见劫制,见官星辅印;亦为和命。

3、古今女命论“和”的相同之处;

从古至今,谈论女命之和,均主女命性情而言。故此,“以中和为贵”,这里的“贵”,就是珍贵、贵重、宝贝、稀罕之物。

核心就是个性自立,安静自守;但绝不孤傲;与人相处,讲究利己利他,协作共赢;心性少欲有情,但也不会绝情寡义。

总而言之,就是有自性,但不自我。故此,女命论和,都讲究日干有气,且气禀中和;无私合、妒合、争合之像。

同时,日柱干支,与代表丈夫、孩子、公婆星宫,均无大的损伤;命中体用之间,与代表丈夫、子女、公婆等六亲的星宫,无冲战破损之像,显得比较安静。

其不同之处,现代女命,强调八字中的五行、十神、干支整体平衡;旺者有制有化,弱者有生有扶。

同时,更看重命格、气势、神煞,对于日干心性的影响力;平衡的影响力,包括,岁运与命格的动态平衡。

比如,女命身旺印旺,见中和得气的财官,无损破、缺位,并且透显,就为“和”之吉顺;身旺比劫旺,见官星透显、有根得气,亦可论其“和”之吉顺。

反之,女命虽然身弱,但食伤过旺,或者官星多旺,没有制化;或者两神对立,没有通关,则也论不上“和”顺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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