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俄罗斯试图在乌南部建立“赫尔松人民共和国”
乌克兰外交部长德米特里·库列巴证实,俄罗斯试图在乌克兰南部的赫尔松州建立一个所谓的“赫尔松人民共和国”。
库列巴强调,由于当地民众几乎都不支持分裂乌克兰领土,因此俄罗斯打算以被完全操控的“虚假全民公投”的形式,将赫尔松州从乌克兰分离出去。
库列巴向世界各国发出呼吁,赫尔松历史上便是乌克兰的领土,如果俄罗斯推行全民公投,世界应对俄施加更加严厉的制裁。
乌克兰外交部长德米特里·库列巴证实,俄罗斯试图在乌克兰南部的赫尔松州建立一个所谓的“赫尔松人民共和国”。
库列巴强调,由于当地民众几乎都不支持分裂乌克兰领土,因此俄罗斯打算以被完全操控的“虚假全民公投”的形式,将赫尔松州从乌克兰分离出去。
库列巴向世界各国发出呼吁,赫尔松历史上便是乌克兰的领土,如果俄罗斯推行全民公投,世界应对俄施加更加严厉的制裁。
【对话包头“最有力量女人”:在轮椅上做抗疫志愿者,她做好了所有准备】
“弃燕雀小志,慕鸿鹄高翔。”
“如果有机会,
残疾人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
对,边建欣就是这样做的。
包头市本轮疫情发生后,曾夺得残奥会史上第1枚女子举重金牌,40多次打破世界纪录的边建欣主动请缨,成为包头市众多抗疫一线志愿者中的一员,被当地媒体称为包头“最有力量女人”。
像她的座右铭一样,成为志愿者,是又一次鸿鹄高翔。
日前,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晨网融媒体记者与边建欣独家对话,听她讲述她的残奥会故事和志愿服务情怀。
记者:什么时候开始的志愿服务之旅?
边建欣:我退役后先后在包头市福利院、包头市残联工作,现任包头市残联党组成员。在其位谋其职,从比赛场转入平凡的工作岗位,虽然战场不同,但我始终保持赛场上的拼搏精神和激情。因为所在的单位均和残疾人有关系,我的志愿服务之旅也就在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正式开启。在福利院时,我看到院里的孤残儿童需要多方救助,于是尽最大努力找企业家捐款捐物;在包头市残联工作中身体力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赞助用于残疾人家庭的助学和帮扶。另外,工作之余,我还投身心灵公益事业,受邀到全国各地进行励志演讲,激励残疾人乐观面对生活。
记者:这次包头发生疫情后,为什么要去做志愿者?
边建欣: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包头市残联党员干部群众全部投入到防控一线。我作为一名党员,虽然坐在轮椅上,也不想落后。更重要的是,在我成长的过程中,家乡的领导和父老乡亲们给予我很大的关爱和支持,我随时准备做力所能及的事去回报他们,感恩他们。于是我主动联系到我居住地的社区报名认领任务,最终光荣地成为一名志愿者。
社区考虑到我的身体情况,安排我在固定地点现场核对居民信息。
记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遇到什么困难吗?
边建欣:接到志愿服务任务后,我头一天晚上还有点小激动,基本是整夜无眠。为了第二天不上厕所,我从前一天晚上就不喝水、少吃饭,同时在心里也做好了尿裤子的准备。
第二天清晨五点半,我第一个到达指定地点。当天天冷,为方便拿笔,我只戴了薄薄的防护手套,一边询问居民的住址和姓名,一边用冻僵的手护好纸不被风吹落。就这样一坐就是几个小时。中途工作人员几次要来替换,我都婉拒了。直到服务结束我才发现左手的皮肤在寒风中吹裂起皮,对此,我一点也不在意,还和家人打趣说手变成了“熊掌”。
记者:此次做志愿服务工作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边建欣:此次志愿服务和我平常的公益服务有些不同。虽然艰苦,但是能去现场服务就是一种幸福。我在其中感受到了自身价值不断提升,也深深体会到了“施比受更幸福、更快乐”。一个小小的举动可能不算什么,但在关键时刻却可以温暖一座城。
在服务中,有的居民们给我们拿热水袋、热水瓶;工作人员怕我长时间坐着冻得受不了要替换我;整个过程有太多的感动。我最大的感受还是体会到了医护人员的辛苦和不易,大难面前,他们才是最美的逆行者。每个人都活成一束光,世界会更温暖。
记者:关于北京冬残奥会,你看了之后最感动的瞬间有哪些?
边建欣:第一个感动的瞬间是运动员上场,我特别激动,仿佛又回到了自己曾经做运动员的激动时刻;第二个是国际残奥委会主席上台致辞时表示:占全世界总人口15%的残疾人,将通过残奥会,向其他85%的人证明,如果有机会,残疾人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第三个就是残疾人火炬手点燃主火炬时全场沸腾的场面。这个举动不仅体现了残疾人的不容易,更重要的是表达了残疾人运动员永不言弃、永不放弃、始终坚持的精神。
记者:想对冬残奥会运动员说点什么?
边建欣:祝愿所有参加冬残奥会的运动员能够不断超越自我,创造佳绩,为国争光。也希望这种奥林匹克精神能够感染到更多的残疾人朋友,让他们通过参加体育运动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记者:给身边的残疾人朋友什么样的建议?
边建欣:如今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我们残疾人朋友可以从事的工作和职业也越来越多。身体残疾并不代表心理残疾,我们残疾人朋友更应该时刻保持乐观,用阳光心态积极面对生活。我希望用我的快乐去感染身边的每一个人,很高兴参加这次志愿服务工作,让我能用实际行动表明广大残疾人兄弟姐妹与全市人民同心抗疫的决心和信心。希望残疾人朋友都能成为快乐天使。
链接:
边建欣,1974年出生于包头市,中国女子举重运动员。在2000年第11届悉尼残奥会上,女子举重首次被列为残奥会项目,边建欣参加40公斤级比赛,夺得残奥史上第1枚女子举重金牌,并三次打破世界纪录;在2008年9月北京残奥会上,边建欣夺得女子举重60公斤级金牌,两次打破世界纪录和残奥会记录。
在她十五年的体育生涯中,共为祖国夺得17枚国际比赛金牌,四十多次打破世界纪录。退役后,这位“轮椅上的铿锵玫瑰”从赛场转入到了工作岗位上。(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晨网融媒体记者 张彩霞)
“弃燕雀小志,慕鸿鹄高翔。”
“如果有机会,
残疾人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
对,边建欣就是这样做的。
包头市本轮疫情发生后,曾夺得残奥会史上第1枚女子举重金牌,40多次打破世界纪录的边建欣主动请缨,成为包头市众多抗疫一线志愿者中的一员,被当地媒体称为包头“最有力量女人”。
像她的座右铭一样,成为志愿者,是又一次鸿鹄高翔。
日前,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晨网融媒体记者与边建欣独家对话,听她讲述她的残奥会故事和志愿服务情怀。
记者:什么时候开始的志愿服务之旅?
边建欣:我退役后先后在包头市福利院、包头市残联工作,现任包头市残联党组成员。在其位谋其职,从比赛场转入平凡的工作岗位,虽然战场不同,但我始终保持赛场上的拼搏精神和激情。因为所在的单位均和残疾人有关系,我的志愿服务之旅也就在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正式开启。在福利院时,我看到院里的孤残儿童需要多方救助,于是尽最大努力找企业家捐款捐物;在包头市残联工作中身体力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赞助用于残疾人家庭的助学和帮扶。另外,工作之余,我还投身心灵公益事业,受邀到全国各地进行励志演讲,激励残疾人乐观面对生活。
记者:这次包头发生疫情后,为什么要去做志愿者?
边建欣: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包头市残联党员干部群众全部投入到防控一线。我作为一名党员,虽然坐在轮椅上,也不想落后。更重要的是,在我成长的过程中,家乡的领导和父老乡亲们给予我很大的关爱和支持,我随时准备做力所能及的事去回报他们,感恩他们。于是我主动联系到我居住地的社区报名认领任务,最终光荣地成为一名志愿者。
社区考虑到我的身体情况,安排我在固定地点现场核对居民信息。
记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遇到什么困难吗?
边建欣:接到志愿服务任务后,我头一天晚上还有点小激动,基本是整夜无眠。为了第二天不上厕所,我从前一天晚上就不喝水、少吃饭,同时在心里也做好了尿裤子的准备。
第二天清晨五点半,我第一个到达指定地点。当天天冷,为方便拿笔,我只戴了薄薄的防护手套,一边询问居民的住址和姓名,一边用冻僵的手护好纸不被风吹落。就这样一坐就是几个小时。中途工作人员几次要来替换,我都婉拒了。直到服务结束我才发现左手的皮肤在寒风中吹裂起皮,对此,我一点也不在意,还和家人打趣说手变成了“熊掌”。
记者:此次做志愿服务工作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边建欣:此次志愿服务和我平常的公益服务有些不同。虽然艰苦,但是能去现场服务就是一种幸福。我在其中感受到了自身价值不断提升,也深深体会到了“施比受更幸福、更快乐”。一个小小的举动可能不算什么,但在关键时刻却可以温暖一座城。
在服务中,有的居民们给我们拿热水袋、热水瓶;工作人员怕我长时间坐着冻得受不了要替换我;整个过程有太多的感动。我最大的感受还是体会到了医护人员的辛苦和不易,大难面前,他们才是最美的逆行者。每个人都活成一束光,世界会更温暖。
记者:关于北京冬残奥会,你看了之后最感动的瞬间有哪些?
边建欣:第一个感动的瞬间是运动员上场,我特别激动,仿佛又回到了自己曾经做运动员的激动时刻;第二个是国际残奥委会主席上台致辞时表示:占全世界总人口15%的残疾人,将通过残奥会,向其他85%的人证明,如果有机会,残疾人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第三个就是残疾人火炬手点燃主火炬时全场沸腾的场面。这个举动不仅体现了残疾人的不容易,更重要的是表达了残疾人运动员永不言弃、永不放弃、始终坚持的精神。
记者:想对冬残奥会运动员说点什么?
边建欣:祝愿所有参加冬残奥会的运动员能够不断超越自我,创造佳绩,为国争光。也希望这种奥林匹克精神能够感染到更多的残疾人朋友,让他们通过参加体育运动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记者:给身边的残疾人朋友什么样的建议?
边建欣:如今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我们残疾人朋友可以从事的工作和职业也越来越多。身体残疾并不代表心理残疾,我们残疾人朋友更应该时刻保持乐观,用阳光心态积极面对生活。我希望用我的快乐去感染身边的每一个人,很高兴参加这次志愿服务工作,让我能用实际行动表明广大残疾人兄弟姐妹与全市人民同心抗疫的决心和信心。希望残疾人朋友都能成为快乐天使。
链接:
边建欣,1974年出生于包头市,中国女子举重运动员。在2000年第11届悉尼残奥会上,女子举重首次被列为残奥会项目,边建欣参加40公斤级比赛,夺得残奥史上第1枚女子举重金牌,并三次打破世界纪录;在2008年9月北京残奥会上,边建欣夺得女子举重60公斤级金牌,两次打破世界纪录和残奥会记录。
在她十五年的体育生涯中,共为祖国夺得17枚国际比赛金牌,四十多次打破世界纪录。退役后,这位“轮椅上的铿锵玫瑰”从赛场转入到了工作岗位上。(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晨网融媒体记者 张彩霞)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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