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木工打柜子和定制衣柜哪个划算#
PART1、不得不写的一些废话
全屋定制,其实就是家里所有木作类的统称。以前最早的时候这部分活儿都由木工干了,随着时代的演变,越来越多的全屋定制的商家开始承担了这一角色(现在不整个全屋定制这些人就好像没法好好卖货了一样)。
“划算”这个概念,在每个人的脑袋里都不一样,如果非要给它一个界定,就全屋定制而言,我认为有三点:环保、质量以及大家都很关心的价格。
关于环保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在这里把材质分为两种,即实木&板材。
对于实木来说,其实是没有环保系数这个概念的。所谓的F4星、E0、E1、E2,这都是建立在板材的基础上说的(纯实木不代表没有甲醛,也不代表它不含胶黏剂)。你不用知道这几个字母背后的甲醛含量到底是多少,你只需要知道环保系数等级排序是:实木>板材:F4星>E0>E1>E2。其中只要达到E1,板材就是达标的。
最重要的一点,没有真正的零醛板。(要是有,商家也只是想打着这个旗号想多薅社会主义羊毛。)
为什么板材的环保一直被人诟病?
板材不环保,其实主要是里面含胶量太多,游离的甲醛太多。(胶黏剂的粘性与含醛量一直是一个比较矛盾的话题,很多科研人员一直在致力研发含醛量更少的粘性很好的胶黏剂)在这里,优秀的封边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消费者,大部分人关心的重点一直都是错的。在购买板材类产品的时候,关心的重点不应该放在基材本身,更应该放到封边技术上(将游离的甲醛直接封在板材里面,杜绝切断污染源的传播途径)。
这就是为什么大厂的板材更环保,更贵。无论是没有封边的板材、还是手工封边的板材、或是小厂机器封边的板材,怎么都比不上大厂(资本主义的气息)具有高精度的封边机封边出来的板材好(如果你持有反对意见,非理性的讨论,别杠,杠就是你对)。
关于选材
市面上的板材五花八门,名字琳琅满目,说实话,我到现在都记不清什么这个板、那个板,就更别说业主自己了(说来也奇怪,他们不整些奇奇怪怪的名字,好像东西就不好卖了一样)。
做全屋定制的板材,如果是实木的,要么它就是一整块原木,要么就是把一根一根的实木条粘成一块板子,这叫直拼板;要么就是把更小的实木条,切出来齿接口,最后再一小块一小块粘成一块板子,这叫齿接板。实木定制,基本都是直拼板做门板,齿接板做柜体。
如果是板材的,做柜体也无非就是中密度板、颗粒板、多层板。多层板是由一层一层的实木薄板胶压而成;颗粒板是由木材碎料等胶压而成;密度板里面有植物纤维,可以用镂铣机铣出各种造型,这是区别。以上,就是各种板材的基材。
建议各位溜达的时候,都可以让店面展示开了切口的板材,你自己看看板材基材里面到底是啥,自己学着分辨,都是换汤不换药的东西。
关于价格
粗略的排个序:实木:直拼板>齿接板>板材:多层板>密度板>颗粒板,同等材质下,国外的贵于国内的(别管它叫什么,拿块板看截面,自己能判断个大概其)。
功能上来说,门板价格贵于箱体板。箱体板没有什么花,能做出文章来的也就门板了。
门板价格=基材+门板造型+饰面
实木门板本身没有多少什么能说的,因其材质限制,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最近几年厂家为了适应年轻人的审美才出了很多五颜六色的纯实木板,价格比普通的清漆实木板材要略高百分之10左右(每家不一样,我不敢保证)。
白蜡木衣帽间(店内实摄)
板材能做的花样那就多了(头疼,真不想写这些干巴巴的东西),简单你就这么理解吧:基材上直接贴膜(膜的种类就多啦,什么三聚氰胺浸渍纸、PVC、PET)、贴实木皮、还有就是喷漆(有一家业主门板上刷的乳胶漆,怎么样,想不到吧)。
无论你选择什么材质,全屋定制柜类报价系统里面我们大概可以划分成橱柜类(浴柜同样适用)和常规柜类(入户柜、衣帽间、书柜、飘窗、字台等等)。
橱柜(浴柜)
橱柜按延米计价(里面包含了小的五金),每家大同小异。
总价=吊柜+地柜+踢脚+功能五金(抽屉、拉篮等等)+台面+基础五金
2.常规柜类
按照平米计价(无论是投影计算还是展开面积)。
总价=柜体+门板+侧视板+线条+五金
(原谅我粗略的写一下,展开我又可以开个新篇了,真的,哭了......)
PART.2 不得不谈的一些老生常谈
要不要请设计师,如果条件允许,请一个靠谱的吧。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你还没施工之前规划好你家的水电位,毕竟谁没事了还随便换个房子装个修玩儿呢(有钱人儿自动屏蔽我的话)。
无论选木工,还是选定制,取决于最后谁掏钱。
皮完了以后正经答,选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预算、你的家具风格,多去市场遛一遛,自己就有答案了。综上所述,再最后:假设你们家大概有35平左右的柜子,在保证环保、质量的前提下,粗略预估(板材):
低端:1100*35=38500
中端:1500*35=52500
高端(无上限):1900*35=66500(成本嘛,你试着砍一半试试?)
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实际落地方案和材质。
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实际落地方案和材质。
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实际落地方案和材质。
大家下凡不易,祝每位仙男仙女都能住上自己满意的小窝!!!!!
PART1、不得不写的一些废话
全屋定制,其实就是家里所有木作类的统称。以前最早的时候这部分活儿都由木工干了,随着时代的演变,越来越多的全屋定制的商家开始承担了这一角色(现在不整个全屋定制这些人就好像没法好好卖货了一样)。
“划算”这个概念,在每个人的脑袋里都不一样,如果非要给它一个界定,就全屋定制而言,我认为有三点:环保、质量以及大家都很关心的价格。
关于环保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在这里把材质分为两种,即实木&板材。
对于实木来说,其实是没有环保系数这个概念的。所谓的F4星、E0、E1、E2,这都是建立在板材的基础上说的(纯实木不代表没有甲醛,也不代表它不含胶黏剂)。你不用知道这几个字母背后的甲醛含量到底是多少,你只需要知道环保系数等级排序是:实木>板材:F4星>E0>E1>E2。其中只要达到E1,板材就是达标的。
最重要的一点,没有真正的零醛板。(要是有,商家也只是想打着这个旗号想多薅社会主义羊毛。)
为什么板材的环保一直被人诟病?
板材不环保,其实主要是里面含胶量太多,游离的甲醛太多。(胶黏剂的粘性与含醛量一直是一个比较矛盾的话题,很多科研人员一直在致力研发含醛量更少的粘性很好的胶黏剂)在这里,优秀的封边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消费者,大部分人关心的重点一直都是错的。在购买板材类产品的时候,关心的重点不应该放在基材本身,更应该放到封边技术上(将游离的甲醛直接封在板材里面,杜绝切断污染源的传播途径)。
这就是为什么大厂的板材更环保,更贵。无论是没有封边的板材、还是手工封边的板材、或是小厂机器封边的板材,怎么都比不上大厂(资本主义的气息)具有高精度的封边机封边出来的板材好(如果你持有反对意见,非理性的讨论,别杠,杠就是你对)。
关于选材
市面上的板材五花八门,名字琳琅满目,说实话,我到现在都记不清什么这个板、那个板,就更别说业主自己了(说来也奇怪,他们不整些奇奇怪怪的名字,好像东西就不好卖了一样)。
做全屋定制的板材,如果是实木的,要么它就是一整块原木,要么就是把一根一根的实木条粘成一块板子,这叫直拼板;要么就是把更小的实木条,切出来齿接口,最后再一小块一小块粘成一块板子,这叫齿接板。实木定制,基本都是直拼板做门板,齿接板做柜体。
如果是板材的,做柜体也无非就是中密度板、颗粒板、多层板。多层板是由一层一层的实木薄板胶压而成;颗粒板是由木材碎料等胶压而成;密度板里面有植物纤维,可以用镂铣机铣出各种造型,这是区别。以上,就是各种板材的基材。
建议各位溜达的时候,都可以让店面展示开了切口的板材,你自己看看板材基材里面到底是啥,自己学着分辨,都是换汤不换药的东西。
关于价格
粗略的排个序:实木:直拼板>齿接板>板材:多层板>密度板>颗粒板,同等材质下,国外的贵于国内的(别管它叫什么,拿块板看截面,自己能判断个大概其)。
功能上来说,门板价格贵于箱体板。箱体板没有什么花,能做出文章来的也就门板了。
门板价格=基材+门板造型+饰面
实木门板本身没有多少什么能说的,因其材质限制,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最近几年厂家为了适应年轻人的审美才出了很多五颜六色的纯实木板,价格比普通的清漆实木板材要略高百分之10左右(每家不一样,我不敢保证)。
白蜡木衣帽间(店内实摄)
板材能做的花样那就多了(头疼,真不想写这些干巴巴的东西),简单你就这么理解吧:基材上直接贴膜(膜的种类就多啦,什么三聚氰胺浸渍纸、PVC、PET)、贴实木皮、还有就是喷漆(有一家业主门板上刷的乳胶漆,怎么样,想不到吧)。
无论你选择什么材质,全屋定制柜类报价系统里面我们大概可以划分成橱柜类(浴柜同样适用)和常规柜类(入户柜、衣帽间、书柜、飘窗、字台等等)。
橱柜(浴柜)
橱柜按延米计价(里面包含了小的五金),每家大同小异。
总价=吊柜+地柜+踢脚+功能五金(抽屉、拉篮等等)+台面+基础五金
2.常规柜类
按照平米计价(无论是投影计算还是展开面积)。
总价=柜体+门板+侧视板+线条+五金
(原谅我粗略的写一下,展开我又可以开个新篇了,真的,哭了......)
PART.2 不得不谈的一些老生常谈
要不要请设计师,如果条件允许,请一个靠谱的吧。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你还没施工之前规划好你家的水电位,毕竟谁没事了还随便换个房子装个修玩儿呢(有钱人儿自动屏蔽我的话)。
无论选木工,还是选定制,取决于最后谁掏钱。
皮完了以后正经答,选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预算、你的家具风格,多去市场遛一遛,自己就有答案了。综上所述,再最后:假设你们家大概有35平左右的柜子,在保证环保、质量的前提下,粗略预估(板材):
低端:1100*35=38500
中端:1500*35=52500
高端(无上限):1900*35=66500(成本嘛,你试着砍一半试试?)
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实际落地方案和材质。
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实际落地方案和材质。
此价格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实际落地方案和材质。
大家下凡不易,祝每位仙男仙女都能住上自己满意的小窝!!!!!
举报临沂市罗庄区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举报临沂市罗庄区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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