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身边事# 把坟乱沟荒的“泥巴庄”变成旅游景点,这位泰州人是如何做到的?
7月盛夏
兴化市钓鱼镇八尺沟村
干净整齐
田成方
林成网
果飘香
……
构成了一幅
产业发展、环境优美的
乡村剪影图
八尺沟村原是兴化市经济薄弱村,在村支书张明的带领下,历经6年的奋斗,实现了村集体经济、村庄环境、村民幸福指数大提升。2018年,村集体实现经营性收入70万元,被评为兴化市文明村、兴化市最美乡村、省绿化示范村、省级和谐示范(社区)村,今年4月入选兴化市特色田园乡村试点村。
“泥巴庄”展现高颜值
八尺沟村由东八、南八、西八三个自然村组成,往日的村庄坟乱、沟荒,是名副其实的“泥巴庄”。2013年初,钓鱼镇党委将善于经济管理的镇经营站工作人员张明派至八尺沟村担任党支部书记,脱贫攻坚的重任压到了这个年轻人肩上。
张明和村班子成员决定从基础最差的南八自然村突破,全面整治村庄环境。
钱从哪来?——
将无承包关系的秧池、场基、圩堤等十边隙地,共80多亩收归集体发包,每年增加4万多元的租金收入;
对村集体100亩鱼塘重新发包,一次性获得租金30多万元,同时每年增加资源管理费3万元。
仅此两项,村集体每年增加稳定收入近20万元。
打响整治攻坚战 ——
填平南八自然村中心两处臭沟塘,建设健身广场和一座公厕;
将庄西一处填满垃圾的大湖塘打造成小游园;
打通村中心的“槽筒路”,修筑3.5米宽的混凝土大道;
对东八自然村村口庄河实施驳岸,并建成村民活动场所;
对西八自然村实施危桥及村庄道路修整、改造;
……
2014年大寒节,村里启动迁坟工程。“党员干部带头迁,普通党员主动迁,在外乡贤支持迁,广大村民一起迁”,迁坟工作在满天大雪中进行。这号称“天下第一难”的事,仅半个月,就完成了700多座坟茔的搬迁工作。
2018年6月,村里还建设了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居民生活污水。眼下,村里到处整齐干净,走在林荫覆盖的乡间大道上,真是神清气爽。
“花为媒”打造特色游
“对于既无产业、又无资源,既无交通优势、又无地域特色的薄弱村,乡村振兴的路径如何走?”
张明在与本村在外能人、党员和村民代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以樱花为媒,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乡村旅游”的共识。
——村里规划建设樱花风景区,包括樱花公园、10亩樱花林,以及4公里长的樱花大道:
2015年,村里通过在外能人捐助和“认领”方式,修筑了通向村组和田间的4000米长、6米宽的5条混凝土樱花大道,累计栽植樱花树1.17万株,耗资87万元;
樱花公园位于南八自然村西首,巧用大湖塘造景,将其与外河贯通,建设水上亭台、曲桥,塘边栽植垂柳和樱花;
同时,开拓游道并在道旁栽植不同品种的樱花树,村里还规划了4公里长的水上游览线。
为延长花期,村里选择了早中晚三类不同的樱花品种间隔栽植,使花期延长一个多月时间。每年樱花盛开的时候,村里都会迎来大量外地游客,日均接待游客达到2000人次,整个樱花期接待游客量超过5万人次。为接待外地游客,10多户村民办起了农家乐、民宿。
——村里还建设了农史资料展馆、名人书法展馆以丰富旅游内涵:
农史资料展馆陈列文选、报纸、图片、票券、簿册、账表,累计1400余件,再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
名人书法展馆陈列了60多位国家和省级书法协会会员的书法作品。
合作社实现致富梦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发展特色产业是乡村振兴的主抓手。”张明一门心思找项目、学技术、跑市场,集中精力发展本村特色产业。
2017年,八尺沟村竞得省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试点项目240万元。借助这一项目,该村成立了兴化市樱绿果蔬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张明担任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流转800多亩土地建设“樱花生态园”,发展高品质果蔬和绿色稻米生产,村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除获得稳定年租金外,还可享受收益30%的分红。目前,生态园已建成无花果种植园60亩、樱桃种植园60亩、大棚蔬菜园50亩、梨园20亩、花木园50亩,以及绿色水稻种植园500多亩。
在该村樱花生态园,“天宝大酒店果蔬生产基地”绿色字牌十分醒目,纵深处是一座座钢架大棚。该基地占地50亩,建设了40座大棚,全部采用滴灌设施。“去年,大棚一年两茬,亩产值超过1万元,纯收入3700元。”张明说,今年仅一季番茄产值就可达1万元,合作社还开发出腌黄瓜产品,供给兴化当地的酒店、茶社。为了打响品牌,他们还注册了“八尺沟”商标。
2018年,八尺沟村实现集体经营收入70万元,今年将突破100万元。“随着村级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我们将帮助村民实现更多的美好梦想。”张明说。
★初心感言★
追梦新征程,我们就得喘粗气;奋斗新时代,我们就得流汗水。奋斗的汗水,让我们洗掉了贫穷落后,干出了村强民富。今后,我将继续保持奔跑的姿态,用奋斗的汗水将八尺沟人的幸福之花浇灌得更加美丽。
——兴化市钓鱼镇八尺沟村党支部书记 张明
7月盛夏
兴化市钓鱼镇八尺沟村
干净整齐
田成方
林成网
果飘香
……
构成了一幅
产业发展、环境优美的
乡村剪影图
八尺沟村原是兴化市经济薄弱村,在村支书张明的带领下,历经6年的奋斗,实现了村集体经济、村庄环境、村民幸福指数大提升。2018年,村集体实现经营性收入70万元,被评为兴化市文明村、兴化市最美乡村、省绿化示范村、省级和谐示范(社区)村,今年4月入选兴化市特色田园乡村试点村。
“泥巴庄”展现高颜值
八尺沟村由东八、南八、西八三个自然村组成,往日的村庄坟乱、沟荒,是名副其实的“泥巴庄”。2013年初,钓鱼镇党委将善于经济管理的镇经营站工作人员张明派至八尺沟村担任党支部书记,脱贫攻坚的重任压到了这个年轻人肩上。
张明和村班子成员决定从基础最差的南八自然村突破,全面整治村庄环境。
钱从哪来?——
将无承包关系的秧池、场基、圩堤等十边隙地,共80多亩收归集体发包,每年增加4万多元的租金收入;
对村集体100亩鱼塘重新发包,一次性获得租金30多万元,同时每年增加资源管理费3万元。
仅此两项,村集体每年增加稳定收入近20万元。
打响整治攻坚战 ——
填平南八自然村中心两处臭沟塘,建设健身广场和一座公厕;
将庄西一处填满垃圾的大湖塘打造成小游园;
打通村中心的“槽筒路”,修筑3.5米宽的混凝土大道;
对东八自然村村口庄河实施驳岸,并建成村民活动场所;
对西八自然村实施危桥及村庄道路修整、改造;
……
2014年大寒节,村里启动迁坟工程。“党员干部带头迁,普通党员主动迁,在外乡贤支持迁,广大村民一起迁”,迁坟工作在满天大雪中进行。这号称“天下第一难”的事,仅半个月,就完成了700多座坟茔的搬迁工作。
2018年6月,村里还建设了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居民生活污水。眼下,村里到处整齐干净,走在林荫覆盖的乡间大道上,真是神清气爽。
“花为媒”打造特色游
“对于既无产业、又无资源,既无交通优势、又无地域特色的薄弱村,乡村振兴的路径如何走?”
张明在与本村在外能人、党员和村民代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以樱花为媒,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乡村旅游”的共识。
——村里规划建设樱花风景区,包括樱花公园、10亩樱花林,以及4公里长的樱花大道:
2015年,村里通过在外能人捐助和“认领”方式,修筑了通向村组和田间的4000米长、6米宽的5条混凝土樱花大道,累计栽植樱花树1.17万株,耗资87万元;
樱花公园位于南八自然村西首,巧用大湖塘造景,将其与外河贯通,建设水上亭台、曲桥,塘边栽植垂柳和樱花;
同时,开拓游道并在道旁栽植不同品种的樱花树,村里还规划了4公里长的水上游览线。
为延长花期,村里选择了早中晚三类不同的樱花品种间隔栽植,使花期延长一个多月时间。每年樱花盛开的时候,村里都会迎来大量外地游客,日均接待游客达到2000人次,整个樱花期接待游客量超过5万人次。为接待外地游客,10多户村民办起了农家乐、民宿。
——村里还建设了农史资料展馆、名人书法展馆以丰富旅游内涵:
农史资料展馆陈列文选、报纸、图片、票券、簿册、账表,累计1400余件,再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
名人书法展馆陈列了60多位国家和省级书法协会会员的书法作品。
合作社实现致富梦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发展特色产业是乡村振兴的主抓手。”张明一门心思找项目、学技术、跑市场,集中精力发展本村特色产业。
2017年,八尺沟村竞得省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试点项目240万元。借助这一项目,该村成立了兴化市樱绿果蔬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张明担任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流转800多亩土地建设“樱花生态园”,发展高品质果蔬和绿色稻米生产,村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除获得稳定年租金外,还可享受收益30%的分红。目前,生态园已建成无花果种植园60亩、樱桃种植园60亩、大棚蔬菜园50亩、梨园20亩、花木园50亩,以及绿色水稻种植园500多亩。
在该村樱花生态园,“天宝大酒店果蔬生产基地”绿色字牌十分醒目,纵深处是一座座钢架大棚。该基地占地50亩,建设了40座大棚,全部采用滴灌设施。“去年,大棚一年两茬,亩产值超过1万元,纯收入3700元。”张明说,今年仅一季番茄产值就可达1万元,合作社还开发出腌黄瓜产品,供给兴化当地的酒店、茶社。为了打响品牌,他们还注册了“八尺沟”商标。
2018年,八尺沟村实现集体经营收入70万元,今年将突破100万元。“随着村级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我们将帮助村民实现更多的美好梦想。”张明说。
★初心感言★
追梦新征程,我们就得喘粗气;奋斗新时代,我们就得流汗水。奋斗的汗水,让我们洗掉了贫穷落后,干出了村强民富。今后,我将继续保持奔跑的姿态,用奋斗的汗水将八尺沟人的幸福之花浇灌得更加美丽。
——兴化市钓鱼镇八尺沟村党支部书记 张明
#禅海蠡测#
子夏曰: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
子夏说,社会上各种做工艺的,自己必须有一工艺场地,才能专心做成他的事情。知识分子的求学,首先要认识,学术知识是一回事情,透过知识还要建立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无以名之,称它为道。一切学问为了道而学,知识学问都是为了培植这个道,知识并不就是道。道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像仁一样,讨论起来就大了,就麻烦了。我们可以简单地分三方面来讲:有它的体,有它的相,有它的用。体就是中心,形而上的。相就是它的现象,譬如全部四书所讲的关于人生的行为思想,都是道的相,这个相为达到人生目的就是用。这是简单的解释道的体、相、用。如果严格讲起来太多了,这里不发挥。
——《论语别裁》
所有的中国文化,上下五千年,包括诸子百家,文化来源就是一个“道”字,所以讲,中国文化的中心要点就是一个“道”字。这个“道”字是广义的,现在的话说是宏观的,不只属于道家的“道”,诸子百家,我们几千年文化,都在“道”的这个范围里头所包含的。首先我们研究老子《道德经》认清楚这个要点,很重要。所谓后来讲的儒释道三家,那是南北朝唐宋以后的话,那是微观的、狭义的。广义的“道”是如此的广阔,岂止容纳百川,超越于形上形下的,这是中国文化的精神之道。
——《为“国际道德经论坛”献言》
“太上”等于《易经·系传》上的:“形而上者之谓道”。现在我们讲中国哲学,有“形而上”三个字,是译自西方名词,但采用《易经》中的观念。“形而上者之谓道”,是说万物尚未生长以前,名之为道。“形而下者之谓器”,是说有形象的万般事物生长起来了,各式各样,五花八门不可胜数,就叫“器世界”——物理世界。形成物理世界之前,名之为“道”,《易经》称为“形而上”。
——《老子他说》
道是道,德是德。道是指明心见性之体,德是指明心见性以后的入世起用,也就是“盛德之至”。在佛家而言,就是功德圆满,学道有成就智慧圆满。
——《孟子与尽心篇》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这四个阶段,是宇宙万物生命的根本,生生不已。中国道家的思想文化,把这个生命的根本叫做道。在西方哲学上可以说是形而上的那个本体,宗教家叫它是上帝,或者是主宰,或叫做神,叫做如来、真如、佛,很多的代名词。中国文化中的代名有两种,一种叫道或者叫它天,还有一个用数理的代名叫做易,实际上都是同一个东西。
“道生之”,道为体,有体必有用,就是本身具备了这个生命的功能。但必须要加上“德”,“德”是用来保养它、培养它的,即所谓“德畜之”。有“道”没有“德”来保养,这个“道”就不可能修成。我们看佛家以及其他比较宗教的书,讲到“道”时,都要注重行为的道德;没有行为的道德,“道”是修不成功的。换句话说,我们一个人打坐修道,除了坐而言之,坐而定之,还要起而行之。所以道德行为是修道的基础。子思在《中庸》上说,“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没有真正的善行,没有道德的成就,那个“道”是修不成的,所以“道生之,德畜之”。“道”便是生命“生”的力量,等于有了动力能源。但是这个能源,如果没有相当的工具去好好把握它,就会被浪费掉了。要想把这个能源用得适当,就是“德畜之”。
体和用两方面何时起作用呢?“物形之,势成之”,宇宙万有的这些物质,是“道”与“德”形成的形象而已,有其第三种功用,所以有体有用,然后生出了万物的形象。形成万有形象以后,就构成了“势”,那是一股力量,形成了一种生命,完成一个生命的所需。比如一颗种子,种在泥土里,这是“道生之”,但是必须要得到日光、空气、水来培养他,这就是“德畜之”。慢慢这颗种子由泥土中抽芽,开花而结果,最后我们可以吃到果实如苹果、芒果等,是为“物形之”。但是今天种下一颗种子,不是明天就得到果实,必须要有一个力量形成,那就是“势成之”。慢慢地形成,慢慢地成长,所以在其用上,“势”有极重要的地位。
——《老子他说(续集)》 https://t.cn/RXm78AU
子夏曰: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
子夏说,社会上各种做工艺的,自己必须有一工艺场地,才能专心做成他的事情。知识分子的求学,首先要认识,学术知识是一回事情,透过知识还要建立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无以名之,称它为道。一切学问为了道而学,知识学问都是为了培植这个道,知识并不就是道。道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像仁一样,讨论起来就大了,就麻烦了。我们可以简单地分三方面来讲:有它的体,有它的相,有它的用。体就是中心,形而上的。相就是它的现象,譬如全部四书所讲的关于人生的行为思想,都是道的相,这个相为达到人生目的就是用。这是简单的解释道的体、相、用。如果严格讲起来太多了,这里不发挥。
——《论语别裁》
所有的中国文化,上下五千年,包括诸子百家,文化来源就是一个“道”字,所以讲,中国文化的中心要点就是一个“道”字。这个“道”字是广义的,现在的话说是宏观的,不只属于道家的“道”,诸子百家,我们几千年文化,都在“道”的这个范围里头所包含的。首先我们研究老子《道德经》认清楚这个要点,很重要。所谓后来讲的儒释道三家,那是南北朝唐宋以后的话,那是微观的、狭义的。广义的“道”是如此的广阔,岂止容纳百川,超越于形上形下的,这是中国文化的精神之道。
——《为“国际道德经论坛”献言》
“太上”等于《易经·系传》上的:“形而上者之谓道”。现在我们讲中国哲学,有“形而上”三个字,是译自西方名词,但采用《易经》中的观念。“形而上者之谓道”,是说万物尚未生长以前,名之为道。“形而下者之谓器”,是说有形象的万般事物生长起来了,各式各样,五花八门不可胜数,就叫“器世界”——物理世界。形成物理世界之前,名之为“道”,《易经》称为“形而上”。
——《老子他说》
道是道,德是德。道是指明心见性之体,德是指明心见性以后的入世起用,也就是“盛德之至”。在佛家而言,就是功德圆满,学道有成就智慧圆满。
——《孟子与尽心篇》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这四个阶段,是宇宙万物生命的根本,生生不已。中国道家的思想文化,把这个生命的根本叫做道。在西方哲学上可以说是形而上的那个本体,宗教家叫它是上帝,或者是主宰,或叫做神,叫做如来、真如、佛,很多的代名词。中国文化中的代名有两种,一种叫道或者叫它天,还有一个用数理的代名叫做易,实际上都是同一个东西。
“道生之”,道为体,有体必有用,就是本身具备了这个生命的功能。但必须要加上“德”,“德”是用来保养它、培养它的,即所谓“德畜之”。有“道”没有“德”来保养,这个“道”就不可能修成。我们看佛家以及其他比较宗教的书,讲到“道”时,都要注重行为的道德;没有行为的道德,“道”是修不成功的。换句话说,我们一个人打坐修道,除了坐而言之,坐而定之,还要起而行之。所以道德行为是修道的基础。子思在《中庸》上说,“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没有真正的善行,没有道德的成就,那个“道”是修不成的,所以“道生之,德畜之”。“道”便是生命“生”的力量,等于有了动力能源。但是这个能源,如果没有相当的工具去好好把握它,就会被浪费掉了。要想把这个能源用得适当,就是“德畜之”。
体和用两方面何时起作用呢?“物形之,势成之”,宇宙万有的这些物质,是“道”与“德”形成的形象而已,有其第三种功用,所以有体有用,然后生出了万物的形象。形成万有形象以后,就构成了“势”,那是一股力量,形成了一种生命,完成一个生命的所需。比如一颗种子,种在泥土里,这是“道生之”,但是必须要得到日光、空气、水来培养他,这就是“德畜之”。慢慢这颗种子由泥土中抽芽,开花而结果,最后我们可以吃到果实如苹果、芒果等,是为“物形之”。但是今天种下一颗种子,不是明天就得到果实,必须要有一个力量形成,那就是“势成之”。慢慢地形成,慢慢地成长,所以在其用上,“势”有极重要的地位。
——《老子他说(续集)》 https://t.cn/RXm78AU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司司长陈茂波七月十九日在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第五议定书。
陈茂波说:「我们十分高兴与内地签订《安排》的第五议定书,为香港和内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资格教师及研究人员提供税务宽免,这对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合作有很大帮助,并可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
第五议定书在《安排》下加入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使受僱于香港或内地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僱一方徵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第五议定书亦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二○一五年十月推出的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中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制订的措施纳入《安排》,以确保《安排》符合国际最新标准。
第五议定书会待双方完成有关批准程序及经通知后生效。就香港而言,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就第五议定书作出一项命令后,该命令将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内地和香港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安排》(包括议定书)自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安排》让从事内地和香港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内地和香港先后于二○○八年、二○一○年及二○一五年签订《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及第四议定书,以优化《安排》的细节。
在签署《安排》前,陈茂波亦与王军会面,讨论两地税务事宜。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 2006 年 8 月 21 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相关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序言,用下列表述代替: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係,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亦为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徵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徵税或少徵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本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 况 ) ,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尽力通过协商确定该人在适用本安排时应认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双方主管当局未能就其居民身份达成一致意见,该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三条
一、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六款的规定以外,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
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
(一)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
(二)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産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
(三)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所列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不会导致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六、如果一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一方进行营业,在该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第五款应不适用。然而,如果一人
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二、在《安排》第五条中增加第八款,规定如下:
“八、就本条而言,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
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 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安排》议定书第二条和《安排》第二议定书第四条,并用下列规定代替《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託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
过 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另一方的不动産,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第五条
一、取消《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
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徵税。在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二、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一、任何受僱于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
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另一方,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该僱主支付的部分,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徵税,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徵税。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应自该个人因上述原因第一次到达该另一方之日,或本议定书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开始计算。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 为 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四议定书第四条,并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附)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虽有本安排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带来本安排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惠,则不得就相关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确认在此等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安排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
(一)在内地,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1 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司司长陈茂波七月十九日在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第五议定书。
陈茂波说:「我们十分高兴与内地签订《安排》的第五议定书,为香港和内地到另一方工作的合资格教师及研究人员提供税务宽免,这对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合作有很大帮助,并可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
第五议定书在《安排》下加入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使受僱于香港或内地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僱一方徵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第五议定书亦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二○一五年十月推出的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中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制订的措施纳入《安排》,以确保《安排》符合国际最新标准。
第五议定书会待双方完成有关批准程序及经通知后生效。就香港而言,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就第五议定书作出一项命令后,该命令将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内地和香港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安排》(包括议定书)自二○○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安排》让从事内地和香港跨境商业活动的人士更清楚其税务负担,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内地和香港先后于二○○八年、二○一○年及二○一五年签订《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及第四议定书,以优化《安排》的细节。
在签署《安排》前,陈茂波亦与王军会面,讨论两地税务事宜。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订 2006 年 8 月 21 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相关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序言,用下列表述代替: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係,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亦为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徵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徵税或少徵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本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 况 ) ,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其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尽力通过协商确定该人在适用本安排时应认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双方主管当局未能就其居民身份达成一致意见,该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第三条
一、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六款的规定以外,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
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
(一)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
(二)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産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
(三)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所列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不会导致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六、如果一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一方进行营业,在该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第五款应不适用。然而,如果一人
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二、在《安排》第五条中增加第八款,规定如下:
“八、就本条而言,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某人和某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
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 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 50%的受益权益(如是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公司股份价值,或者超过50%的公司受益股权权益),则应认定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安排》议定书第二条和《安排》第二议定书第四条,并用下列规定代替《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託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
过 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另一方的不动産,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第五条
一、取消《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
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徵税。在另一方从事受僱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
二、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一、任何受僱于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
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另一方,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该僱主支付的部分,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徵税,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徵税。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应自该个人因上述原因第一次到达该另一方之日,或本议定书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开始计算。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 为 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四议定书第四条,并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附)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虽有本安排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带来本安排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惠,则不得就相关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确认在此等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安排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
(一)在内地,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1 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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