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开工 预计新增受益农户数达1169户】 近日,大大小小的施工警示牌在江北区各个农村陆续布设开来,由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设计、各涉农街道(镇)负责具体实施的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及提标改造工程已正式进场施工。 “此次农污治理工程主要包括纳管及提标改造两部分,覆盖洪塘、前江、庄桥、甬江、慈城5个涉农街道(镇),37个行政村,共计115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预计新增受益农户数达1169户。”江北区公共排水管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王小康向记者介绍道,“该项目最突出的亮点就是‘污水零直排村’创建,首批建设名单中包括金沙村和南联村。我们在终端提标改造的基础上,新增水质在线监测和尾水利用设备,实现‘智能监测、实时反馈、尾水回用、节流环保’的治理目标。” 据了解,2021年江北区率先完成全区共7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的标准化运维创建工作,有效改善村庄人居水环境。今年,江北区继续投入财政资金5000余万元,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及提标工程,预计今年年底完工。(宁波台记者吴昊 通讯员:高露 王振才)
#你支持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吗#
坏处:就是拉长了开发商的资金回款,没预售的钱很多就建不下去。质量方面就有带考究
好处:不用供着未到手的房,也不用担心烂尾楼的专业机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有6300多万套商品房已售,但未竣工交付给购房人。
实行现房销售,房地产企业危机将不会涉及购房人,将不存在‘保交付’等问题,更不存在社会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可见,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严重危害性不言自明。”
一是预售许可条件不明、门槛较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但各地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不一,有的地方达到正负零即允许预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杠杆率,助推了个别房地产企业高杠杆、高负债的野蛮增长,给我国房地产业带来巨大风险。
二是预售合同的法律地位不明晰。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仅为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设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履约周期较长,出现“一房两卖”、设立抵押等情况时,购买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有的开发项目完工后,因抵押未解除,导致无法交房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
三是预售资金监管存在制度短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没有专门的上位部门规章办法,各地监管模式、监管标准等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未实行预售资金的全额入账监管,有的监管额度没有有效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有的对预售资金使用把关不严,有的简单地委托监管银行代为监管,预售资金实际上由开发商自行支配使用,开发商随意挪用转移预售资金导致工程项目烂尾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是购房人预付款支付方式不利于保障购房人权益。当前预售制度下,购房人预付的购房款(即预售资金),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等,一次性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购房人从购房到房屋交付少则1年,多则2-3年。现行“一次性全额支付”预付款的方式,使商品房预售实际上变成了商品房销售,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期房”或者说是“楼花”,这明显加重了购房人义务、负担,增加了购房人风险,有失公平原则。一旦出现项目烂尾等问题时,将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引起社会纠纷和不稳定问题。
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成本较低。根据现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难以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
坏处:就是拉长了开发商的资金回款,没预售的钱很多就建不下去。质量方面就有带考究
好处:不用供着未到手的房,也不用担心烂尾楼的专业机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有6300多万套商品房已售,但未竣工交付给购房人。
实行现房销售,房地产企业危机将不会涉及购房人,将不存在‘保交付’等问题,更不存在社会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可见,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严重危害性不言自明。”
一是预售许可条件不明、门槛较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但各地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不一,有的地方达到正负零即允许预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杠杆率,助推了个别房地产企业高杠杆、高负债的野蛮增长,给我国房地产业带来巨大风险。
二是预售合同的法律地位不明晰。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仅为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设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履约周期较长,出现“一房两卖”、设立抵押等情况时,购买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有的开发项目完工后,因抵押未解除,导致无法交房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
三是预售资金监管存在制度短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没有专门的上位部门规章办法,各地监管模式、监管标准等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未实行预售资金的全额入账监管,有的监管额度没有有效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有的对预售资金使用把关不严,有的简单地委托监管银行代为监管,预售资金实际上由开发商自行支配使用,开发商随意挪用转移预售资金导致工程项目烂尾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是购房人预付款支付方式不利于保障购房人权益。当前预售制度下,购房人预付的购房款(即预售资金),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等,一次性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购房人从购房到房屋交付少则1年,多则2-3年。现行“一次性全额支付”预付款的方式,使商品房预售实际上变成了商品房销售,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期房”或者说是“楼花”,这明显加重了购房人义务、负担,增加了购房人风险,有失公平原则。一旦出现项目烂尾等问题时,将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引起社会纠纷和不稳定问题。
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成本较低。根据现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难以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
求助:本人于2018年7月在绿地花语城缴纳2.4万元车位款定金;2020年11月我爱人在该项目置业顾问的引导下办理了车位尾款贷款手续。但不知道什么原因 ,开发商交房时并未将车位一并交付于我,在交房之后,该项目相关人员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催促我缴纳我实际已经缴纳过的车位费尾款,直至2021年11月在我的再三追问下才查明原因,直至2022年1月,才将我的车位交付手续理完毕,之后开发商将交房时给我的《房屋结算及进户凭证》收回,并给我重新开了一份《房屋结算及进户凭证》去物业办理车位使用手续,但车位交付日期却从2020年11月起开始计算。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疏忽导致我在2020年11月收房以来直至2022年1月开发商方面手续办理完毕前我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车位,却让我按照正常交付车位的情况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公理何在?#郑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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