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s:你俩很闲吗?为什么我没看到别人去做志愿者?
抓主要矛盾知道吗?批评与自我批评知道吗?
读研就是被蹂躏的[跪了]你没有被蹂躏过,怎么去蹂躏别人???[跪了][跪了][跪了]
降维打击[跪了][跪了][跪了][跪了]人生就是这样啊……
……
领导也会骂我[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
[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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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答记者问】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主要考虑?
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问: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请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答:发现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记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问: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意识,致使举证不足,《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答: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虽然有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权益,但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向来是执行领域的难中之难,请问,《意见》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这向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难点和弱项。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过程中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工作的紧密程度等,《意见》在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和合力。(最高人民法院)
问:请您介绍一下,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主要考虑?
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问: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请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答:发现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记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问: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意识,致使举证不足,《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答: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虽然有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权益,但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向来是执行领域的难中之难,请问,《意见》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这向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难点和弱项。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过程中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工作的紧密程度等,《意见》在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和合力。(最高人民法院)
【江陵县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为民解难创“五优”】“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群众的夸奖。”这句话用来说明江陵县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的工作,是再合适不过了。作为县信访局下属窗口单位,每天在信访群众的熙熙攘攘中为民解难,在一场场信访问题协调会中为党分忧。此次该中心能在500多个候选股室中脱颖而出,荣获江陵县“五优股室”荣誉称号,这既是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更是期待和鞭策。
近年以来,该中心秉持“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工作理念,强化精神引领、规范窗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过程中,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信任和上级的充分肯定,先后荣获“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群体”“创建人民满意窗口优胜单位”“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在成绩面前,该中心始终坚持鼓足干劲不放松。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接访业务工作流程标准,出台了接访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专报制度。认真落实首访结案制度,以矛盾纠纷排查准确率、领导包案率和及时化解率为主要抓手,推动地方和部门做好初信初访的办理化解工作。对首访结案制落实情况,坚持每月排名通报,将首访结案制落实情况与全年信访工作考核挂钩。二是提升服务品质。按照“最多访一次、最多访一地”要求,坚持“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工作思路,对一般信访事项,推行“快结快办”程序,规定在15天内要案结事了;对复杂信访事项,指定牵头单位,规定要在30天内办结;对特殊疑难信访事项,通过领导包案、联合会商、实地督查等方式,确保45天内完成办理。2021年以来,累计召开疑难信访事项协调会议60余次,接待来访群众900余批次、150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83批次、460余人次,相较2020年下降15%。一般信访事项化解时间从15天压缩到12天。三是丰富调解方式。引进执业律师和人大代表在接访大厅参与值班接访。对在事实认定上争议较大的信访问题,适时举行信访听证,厘清基本事实,引导舆论导向;对涉及民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的信访事项,引入执业律师参与调解。自人大代表、律师进驻接访中心以来,平均每月接访30余件,2021年凡是县信访局参与协调的信访案件,实现执业律师100%进驻、100%参与、100%依法处理。
该中心负责人表示,将以这次荣获“五优股室”荣誉称号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窗口接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让窗口更便捷。坚持做好日常“开门接访”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让群众有地方说事、让群众反映的事情能够及时归口办理。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及时开展领导接访约访。畅通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渠道,让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腿。二是让窗口更规范。继续规范和优化来访登记、接谈、受理和转办工作流程,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办事,落实法治信访工作要求。推进推进“诉访分离”改革,维护司法结论的权威性;对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信访事项,协调责任单位及时启动行政复议。三是让窗口更高效。加强对责任单位的协调督办,推行“小事快办、特事特办”,提高信访事项化解效率,落实“最多访一次”工作目标。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双优化”工作,推动疑难信访事项及早化解,服务民生经济和企业发展。
近年以来,该中心秉持“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工作理念,强化精神引领、规范窗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过程中,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信任和上级的充分肯定,先后荣获“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群体”“创建人民满意窗口优胜单位”“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在成绩面前,该中心始终坚持鼓足干劲不放松。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接访业务工作流程标准,出台了接访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专报制度。认真落实首访结案制度,以矛盾纠纷排查准确率、领导包案率和及时化解率为主要抓手,推动地方和部门做好初信初访的办理化解工作。对首访结案制落实情况,坚持每月排名通报,将首访结案制落实情况与全年信访工作考核挂钩。二是提升服务品质。按照“最多访一次、最多访一地”要求,坚持“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工作思路,对一般信访事项,推行“快结快办”程序,规定在15天内要案结事了;对复杂信访事项,指定牵头单位,规定要在30天内办结;对特殊疑难信访事项,通过领导包案、联合会商、实地督查等方式,确保45天内完成办理。2021年以来,累计召开疑难信访事项协调会议60余次,接待来访群众900余批次、150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83批次、460余人次,相较2020年下降15%。一般信访事项化解时间从15天压缩到12天。三是丰富调解方式。引进执业律师和人大代表在接访大厅参与值班接访。对在事实认定上争议较大的信访问题,适时举行信访听证,厘清基本事实,引导舆论导向;对涉及民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的信访事项,引入执业律师参与调解。自人大代表、律师进驻接访中心以来,平均每月接访30余件,2021年凡是县信访局参与协调的信访案件,实现执业律师100%进驻、100%参与、100%依法处理。
该中心负责人表示,将以这次荣获“五优股室”荣誉称号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窗口接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让窗口更便捷。坚持做好日常“开门接访”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值守,让群众有地方说事、让群众反映的事情能够及时归口办理。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及时开展领导接访约访。畅通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渠道,让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腿。二是让窗口更规范。继续规范和优化来访登记、接谈、受理和转办工作流程,坚持依法接访、依法办事,落实法治信访工作要求。推进推进“诉访分离”改革,维护司法结论的权威性;对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信访事项,协调责任单位及时启动行政复议。三是让窗口更高效。加强对责任单位的协调督办,推行“小事快办、特事特办”,提高信访事项化解效率,落实“最多访一次”工作目标。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双优化”工作,推动疑难信访事项及早化解,服务民生经济和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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