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摄六根」:入手处在摄耳谛听。无论大声念,小声念,不开口心中默念,都必须字字句句,听得清楚,这是念佛的秘诀。
信、愿、行三资粮,是莲宗的纲要。都摄六根,是念佛的秘诀。知道这纲要、秘诀二者,就不须再问他人了。
(一)都摄六根,净念相继乃以彼背觉合尘之生灭,转而为背尘合觉之生灭,以期证于不生不灭之真如佛性也。今人若不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念佛,绝无实证之希望。
(二)摄心念佛,为决定不易之道。而摄心之法 ,唯反闻最为第一。
(三)念佛下手,最要莫过于听。听则心沉而一,所谓“都摄六根,净念相继”者。
(四)当时常自念自听!大势至菩萨“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即注重于听之一法耳。
(五)念佛之要,在“都摄六根,净念相继”。欲“都摄六根”,只长听自念之佛声,则得之矣。
(六)念佛之法,各随机宜,不可执定。然于一切法中,择其最要者,莫过于摄耳谛听。
(七)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心念、耳听,字字句句,念得分明,听得分明,便是往生正因。
(八)都摄六根而念,为净念。念佛时,常听自己念佛音声,即是都摄六根之下手处,切须注意!
(九)听即都摄六根之法。此法无论上、中、下根人,用之皆有益而无弊。凡一切人皆以谛听为告之。
(十)念佛一法,理极高深,事甚平常。欲求心佛相应,第一是志诚恳切;第二是听,反闻念佛声。诚、听兼到,昏散自除。
(十一)摄心方法,种种不一。随其人之根器用之,自得其益。若夫最为切要之法,总不过大势至“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八字。
(十二)念佛要心中念得清楚,口中念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从朝至暮念,从朝至暮听。比贪多贪快而含糊不清,功效悬殊也。
(十三)念佛之时,必须摄耳谛听,一字一句,勿令空过。久而久之,身心归一。听之一法,实念佛要法,无论何人,均有利无弊,功德甚深。
(十四)《楞严经·大势至圆通章》云: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得三摩地,斯为第一,即是摄耳谛听之法。当依此而念,不至仍旧妄想纷飞。
(十五)所言心、口、耳悉令清楚者,即都摄六根之法则也。心,即意根。口,即舌根。心、口念而耳听,眼鼻决不至向外驰求,身亦不至倨傲放肆。今人念佛,多多都是不肯认真,故无效耳。
(十六)须心口念得清楚,口中念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即默念,亦须常听。以心一起念,即有声相。自己之耳,听自己心中之声,固明明了了也。
(十七)无论声默,均须摄耳谛听。能常听见念佛的声,则心自归一。此法最稳当。无论上、中、下根,均可得益,绝无受病之虞。
(十八)都摄六根,入手在听。无论大声念、小声念,不开口心中默念,均须字字句句听得清楚,此念佛之秘诀也。信愿行三,为净土纲要。都摄六根,为念佛秘诀。知此二者,更不须再问人矣。
(十九)念佛之要,在于都摄六根,当念佛时,摄耳谛听,即是摄六根之下手处。能志心谛听,与不听而散念,其功德大相悬殊。此法无论上、中、下根人,皆可用。皆可和益,有利无弊,宜令一切人皆依此修。
(二十)当念佛时,或声或默,均须摄耳谛听。不令一字一句,滑口念过。大势至菩萨所谓都摄六根,净念相继者,即此随念随听之一法也。果依此说,决定往生。若或讨巧,定成大拙。自误误人,害岂有极。
(二十一)须知都摄,注重在听。即心中默念,也要听。以心中起念,即有声相。自己耳,听自己心中之声,仍是明明了了。果能字字句句,听得清楚,则六根通归于一。校彼修别种观法,为最稳当,最省力,最契理契机也。
(二十二)念佛法门,以信愿行三法为宗。念佛之要,在于都摄六根,净念相继。欲都摄六根,净念相继,无论行住坐卧,常念佛号,或声或默,皆须听己念佛之声。倘能如是,则业消智朗,障尽福崇,凡所作为,皆悉顺遂。
(二十三)吾人果能真信切愿,如子忆母,都摄六根,净念相继而念。即是以势至反念念自性,观音反闻闻自性,两重工夫,融于一心,念如来万德洪名。久而久之,则即众生业识心,成如来秘密藏。所谓以果地觉,为因地心。故得因该果海,果彻因源也。
(二十四)念佛必须摄心,念从心起,声从口出,皆须字字句句,分明了了。又须摄耳谛听,字字句句,纳于心中。耳根一摄,诸根无由外驰,庶可速至一心不乱。大势至所谓 “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得三摩地,斯为第一”者,即此是也。文殊所谓“反闻闻自性,性成无上道”者,亦即此是也。
(二十五)念时须心中念得清楚,口中听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即不开口,心中默念,亦须字字句句,听得清楚。以心一起念,即有声相。自己之耳,听自己心中之声,仍是明明朗朗。能常听得清楚,则心归一处,神不外驰。故眼也不他视,鼻也不他嗅,身也不放逸,故名都摄六根。如此念佛,名为净念。以摄心于佛号,则杂念虽尚未全无,然已轻减多多矣。若能常常相继,便可浅得一心不乱,深则得念佛三昧矣。
(二十六)无论行、住、坐、卧、声、默 ,都要字字句句,心中、口中念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默念不开口,心中仍有声,自己的耳,听自己心里的声,与开口朗念无异。此为念佛最切要之妙法,且不吃力。《楞严经》大势至菩萨云: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得三摩地,斯为第一。耳能听得明白,则六根都摄无遗矣。如此而念,名为净念。净念能常相继,则可得念佛三昧矣。
(二十七)都摄六根,净念相继,久而久之,即众生业识心,成如来秘密藏。则由三昧宝,证实相宝,方知此宝,遍满法界。复以此宝,普施一切。
(二十八)当杂念起时,格外提起全副精神念佛,不许它在我心里作怪。果能如此常念,则意地自然清净。当杂念初起时,如一人与万人敌,不可稍有宽纵之心;否则彼作我主,我受彼害矣。若拼命抵抗,彼当随我所转,即所谓转烦恼为菩提也。汝能常以如来万德洪名极力抵抗,久而久之,心自清净。心清净已,仍旧念不放松,则业障消而智慧开矣
信、愿、行三资粮,是莲宗的纲要。都摄六根,是念佛的秘诀。知道这纲要、秘诀二者,就不须再问他人了。
(一)都摄六根,净念相继乃以彼背觉合尘之生灭,转而为背尘合觉之生灭,以期证于不生不灭之真如佛性也。今人若不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念佛,绝无实证之希望。
(二)摄心念佛,为决定不易之道。而摄心之法 ,唯反闻最为第一。
(三)念佛下手,最要莫过于听。听则心沉而一,所谓“都摄六根,净念相继”者。
(四)当时常自念自听!大势至菩萨“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即注重于听之一法耳。
(五)念佛之要,在“都摄六根,净念相继”。欲“都摄六根”,只长听自念之佛声,则得之矣。
(六)念佛之法,各随机宜,不可执定。然于一切法中,择其最要者,莫过于摄耳谛听。
(七)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心念、耳听,字字句句,念得分明,听得分明,便是往生正因。
(八)都摄六根而念,为净念。念佛时,常听自己念佛音声,即是都摄六根之下手处,切须注意!
(九)听即都摄六根之法。此法无论上、中、下根人,用之皆有益而无弊。凡一切人皆以谛听为告之。
(十)念佛一法,理极高深,事甚平常。欲求心佛相应,第一是志诚恳切;第二是听,反闻念佛声。诚、听兼到,昏散自除。
(十一)摄心方法,种种不一。随其人之根器用之,自得其益。若夫最为切要之法,总不过大势至“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八字。
(十二)念佛要心中念得清楚,口中念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从朝至暮念,从朝至暮听。比贪多贪快而含糊不清,功效悬殊也。
(十三)念佛之时,必须摄耳谛听,一字一句,勿令空过。久而久之,身心归一。听之一法,实念佛要法,无论何人,均有利无弊,功德甚深。
(十四)《楞严经·大势至圆通章》云: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得三摩地,斯为第一,即是摄耳谛听之法。当依此而念,不至仍旧妄想纷飞。
(十五)所言心、口、耳悉令清楚者,即都摄六根之法则也。心,即意根。口,即舌根。心、口念而耳听,眼鼻决不至向外驰求,身亦不至倨傲放肆。今人念佛,多多都是不肯认真,故无效耳。
(十六)须心口念得清楚,口中念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即默念,亦须常听。以心一起念,即有声相。自己之耳,听自己心中之声,固明明了了也。
(十七)无论声默,均须摄耳谛听。能常听见念佛的声,则心自归一。此法最稳当。无论上、中、下根,均可得益,绝无受病之虞。
(十八)都摄六根,入手在听。无论大声念、小声念,不开口心中默念,均须字字句句听得清楚,此念佛之秘诀也。信愿行三,为净土纲要。都摄六根,为念佛秘诀。知此二者,更不须再问人矣。
(十九)念佛之要,在于都摄六根,当念佛时,摄耳谛听,即是摄六根之下手处。能志心谛听,与不听而散念,其功德大相悬殊。此法无论上、中、下根人,皆可用。皆可和益,有利无弊,宜令一切人皆依此修。
(二十)当念佛时,或声或默,均须摄耳谛听。不令一字一句,滑口念过。大势至菩萨所谓都摄六根,净念相继者,即此随念随听之一法也。果依此说,决定往生。若或讨巧,定成大拙。自误误人,害岂有极。
(二十一)须知都摄,注重在听。即心中默念,也要听。以心中起念,即有声相。自己耳,听自己心中之声,仍是明明了了。果能字字句句,听得清楚,则六根通归于一。校彼修别种观法,为最稳当,最省力,最契理契机也。
(二十二)念佛法门,以信愿行三法为宗。念佛之要,在于都摄六根,净念相继。欲都摄六根,净念相继,无论行住坐卧,常念佛号,或声或默,皆须听己念佛之声。倘能如是,则业消智朗,障尽福崇,凡所作为,皆悉顺遂。
(二十三)吾人果能真信切愿,如子忆母,都摄六根,净念相继而念。即是以势至反念念自性,观音反闻闻自性,两重工夫,融于一心,念如来万德洪名。久而久之,则即众生业识心,成如来秘密藏。所谓以果地觉,为因地心。故得因该果海,果彻因源也。
(二十四)念佛必须摄心,念从心起,声从口出,皆须字字句句,分明了了。又须摄耳谛听,字字句句,纳于心中。耳根一摄,诸根无由外驰,庶可速至一心不乱。大势至所谓 “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得三摩地,斯为第一”者,即此是也。文殊所谓“反闻闻自性,性成无上道”者,亦即此是也。
(二十五)念时须心中念得清楚,口中听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即不开口,心中默念,亦须字字句句,听得清楚。以心一起念,即有声相。自己之耳,听自己心中之声,仍是明明朗朗。能常听得清楚,则心归一处,神不外驰。故眼也不他视,鼻也不他嗅,身也不放逸,故名都摄六根。如此念佛,名为净念。以摄心于佛号,则杂念虽尚未全无,然已轻减多多矣。若能常常相继,便可浅得一心不乱,深则得念佛三昧矣。
(二十六)无论行、住、坐、卧、声、默 ,都要字字句句,心中、口中念得清楚,耳中听得清楚。默念不开口,心中仍有声,自己的耳,听自己心里的声,与开口朗念无异。此为念佛最切要之妙法,且不吃力。《楞严经》大势至菩萨云: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得三摩地,斯为第一。耳能听得明白,则六根都摄无遗矣。如此而念,名为净念。净念能常相继,则可得念佛三昧矣。
(二十七)都摄六根,净念相继,久而久之,即众生业识心,成如来秘密藏。则由三昧宝,证实相宝,方知此宝,遍满法界。复以此宝,普施一切。
(二十八)当杂念起时,格外提起全副精神念佛,不许它在我心里作怪。果能如此常念,则意地自然清净。当杂念初起时,如一人与万人敌,不可稍有宽纵之心;否则彼作我主,我受彼害矣。若拼命抵抗,彼当随我所转,即所谓转烦恼为菩提也。汝能常以如来万德洪名极力抵抗,久而久之,心自清净。心清净已,仍旧念不放松,则业障消而智慧开矣
协议成为卖家保护伞,律师揭开故意违约真相,助当事人得到公正判决。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解除协议,约定房屋重新售出后退还乙定金及利息,后甲装修入住不出售房屋,一审法院以付款条件未成就驳回乙诉请。周晓菲律师二审提出甲装修居住属于故意不履行卖房义务,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最终二审法院判处甲返还定金及利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分析到位,诉讼技巧把握得当,提速了二审的诉讼进程,依法、快捷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拟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甲通过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和乙签订了《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同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乙向甲支付了定金X万元。
后,因涉案房屋已被抵押,涉案房屋买卖活动不能完成。甲、乙以及丙房屋中介签订了《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约定:①《买卖合同》解除。②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退还时间为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之后。③自《买卖合同》解除之日,甲每月按Y%向乙支付利息。④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解除协议》签订后,甲从未按照约定向乙支付利息,且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甲也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乙多次联系甲,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解除协议》。
乙向法院起诉,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定金承担支付利息等。
具体承办此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针对“涉案房屋尚未售出的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发现,甲在签订《解除协议》后,“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甲也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明显是甲故意不履行《解除协议》。因此,乙要求甲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定金承担支付利息等,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定金协议》以及《解除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关于返还定金的具体数额、利息约定、返还时间均有明确约定。因为《解除协议》约定,“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时间为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之后”,因此,在涉案房屋尚未售出的情况下,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乙要求甲返还定金X万元及利息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乙认为,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如果甲一辈子不出卖涉案房屋,自己一辈子拿不回定金,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强词夺理,遂继续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甲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定金承担支付利息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的观点,话粗理不糙,一审法院针对涉案事实认为“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这是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表现。
周晓菲律师认为,依据《解除协议》的约定,乙获得甲返还定金的条件,虽然在形式上是以“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为条件的,但是,该形式背后的行为内容,应该是甲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出售涉案房屋的义务。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二审过程的具体工作中,应该将甲不履行《解除协议》的行为,从“甲不重新出售涉案房屋,就可以不履行《解除协议》”的保护外壳中剥离出来,让甲故意不履行《解除协议》的行为,昭然于法律的公平、公正面前。
同时,周晓菲律师还认为,一审法院针对涉案事实认为“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在法理上存在的错误,是机械的将“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认定为了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而忽视了甲通过“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恶意阻就“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这一条件成就”这一行为的本质属性。
由于从形式上看,“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确实是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因此,如果我们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同时向二审法院的法官阐述二个层次的问题:①“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是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②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是恶意阻就“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这一条件成就的行为。我们很可能会给二审法院的法官产生一种律师强行向法官灌输自己观点的想法。因此,我们可以选择这样的工作方式,去争取最佳的工作效果。即:
1、我们可以把从法律方面阐述“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是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的问题,在形式上作为我们阐述涉案问题的重点。我们不需要喋喋不休的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应该把“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是甲恶意阻就《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的成就。
2、在本质上,我们需要引发二审法院的法官对“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与《解除协议》不能得到履行之间的关联,继而启动二审法院的法官对“甲恶意阻就《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成就行为”的惯性思考。我们应该充分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肯定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是可以让二审法院的法官自己得出“甲恶意阻就《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成就”之结论的。这种工作方式,相比较律师喋喋不休的和法官进行缠诉的工作方式而言,肯定是能够提速乙维权之进程的。
后来的工作实践,公然验证了周晓菲律师的预见。由于审理本案的二审法官自己得出了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行为,是恶意阻就“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这一条件成就这一判断,二审法院很快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乙全部的一审诉讼请求。#法律##法律咨询##周晓菲律师##协议##不履行##维权#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解除协议,约定房屋重新售出后退还乙定金及利息,后甲装修入住不出售房屋,一审法院以付款条件未成就驳回乙诉请。周晓菲律师二审提出甲装修居住属于故意不履行卖房义务,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最终二审法院判处甲返还定金及利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分析到位,诉讼技巧把握得当,提速了二审的诉讼进程,依法、快捷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拟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甲通过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和乙签订了《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同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乙向甲支付了定金X万元。
后,因涉案房屋已被抵押,涉案房屋买卖活动不能完成。甲、乙以及丙房屋中介签订了《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约定:①《买卖合同》解除。②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退还时间为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之后。③自《买卖合同》解除之日,甲每月按Y%向乙支付利息。④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解除协议》签订后,甲从未按照约定向乙支付利息,且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甲也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乙多次联系甲,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解除协议》。
乙向法院起诉,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定金承担支付利息等。
具体承办此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针对“涉案房屋尚未售出的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发现,甲在签订《解除协议》后,“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甲也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明显是甲故意不履行《解除协议》。因此,乙要求甲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定金承担支付利息等,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定金协议》以及《解除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关于返还定金的具体数额、利息约定、返还时间均有明确约定。因为《解除协议》约定,“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时间为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之后”,因此,在涉案房屋尚未售出的情况下,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乙要求甲返还定金X万元及利息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乙认为,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如果甲一辈子不出卖涉案房屋,自己一辈子拿不回定金,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强词夺理,遂继续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甲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返还定金承担支付利息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的观点,话粗理不糙,一审法院针对涉案事实认为“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这是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表现。
周晓菲律师认为,依据《解除协议》的约定,乙获得甲返还定金的条件,虽然在形式上是以“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为条件的,但是,该形式背后的行为内容,应该是甲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出售涉案房屋的义务。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二审过程的具体工作中,应该将甲不履行《解除协议》的行为,从“甲不重新出售涉案房屋,就可以不履行《解除协议》”的保护外壳中剥离出来,让甲故意不履行《解除协议》的行为,昭然于法律的公平、公正面前。
同时,周晓菲律师还认为,一审法院针对涉案事实认为“甲退还乙定金X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在法理上存在的错误,是机械的将“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认定为了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而忽视了甲通过“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恶意阻就“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这一条件成就”这一行为的本质属性。
由于从形式上看,“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确实是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因此,如果我们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同时向二审法院的法官阐述二个层次的问题:①“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是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②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是恶意阻就“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这一条件成就的行为。我们很可能会给二审法院的法官产生一种律师强行向法官灌输自己观点的想法。因此,我们可以选择这样的工作方式,去争取最佳的工作效果。即:
1、我们可以把从法律方面阐述“甲重新出售涉案房屋”是甲履行《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的问题,在形式上作为我们阐述涉案问题的重点。我们不需要喋喋不休的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应该把“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是甲恶意阻就《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的成就。
2、在本质上,我们需要引发二审法院的法官对“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与《解除协议》不能得到履行之间的关联,继而启动二审法院的法官对“甲恶意阻就《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成就行为”的惯性思考。我们应该充分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肯定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是可以让二审法院的法官自己得出“甲恶意阻就《解除协议》的履行条件成就”之结论的。这种工作方式,相比较律师喋喋不休的和法官进行缠诉的工作方式而言,肯定是能够提速乙维权之进程的。
后来的工作实践,公然验证了周晓菲律师的预见。由于审理本案的二审法官自己得出了甲“将涉案房屋装修后让儿子作为结婚的婚房并携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行为,是恶意阻就“重新出售涉案房屋”这一条件成就这一判断,二审法院很快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乙全部的一审诉讼请求。#法律##法律咨询##周晓菲律师##协议##不履行##维权#
治疗疾病时,如无外感存在,就应考虑有无气机郁滞不通的问题。
尤其是慢性疾病,多虚亦多郁,常虚郁互见,如单补其虚,不疏其郁,则愈补愈滞塞,病无宁日。
故凡有郁者,必以疏郁为先,而后言补。治无形之气郁自当调气,而治有形之实邪阻滞亦当调气。
所以,承气汤通下肠中糟粕阻滞,要配枳实、厚朴以行气;
血府逐瘀汤、膈下逐瘀汤等祛瘀通滞,要配枳壳、乌药、香附等理气;
保和丸、平胃散等消食导滞,要配陈皮、莱菔子、厚朴等调气;
二陈汤、苏子降气汤、滚痰丸等逐浊痰之郁,要配陈皮、厚朴、沉香等降气顺气;
实脾饮治浊水停滞,要配木香、厚朴等行气,如此等等,莫不体现调气为要。
而调气即是调肝,肝气调达,则气顺血和,升降有常,脏腑协调,脾胃因之而能纳能化,气血因之而能生能长,此治郁即寓治虚之义。
尤其是慢性疾病,多虚亦多郁,常虚郁互见,如单补其虚,不疏其郁,则愈补愈滞塞,病无宁日。
故凡有郁者,必以疏郁为先,而后言补。治无形之气郁自当调气,而治有形之实邪阻滞亦当调气。
所以,承气汤通下肠中糟粕阻滞,要配枳实、厚朴以行气;
血府逐瘀汤、膈下逐瘀汤等祛瘀通滞,要配枳壳、乌药、香附等理气;
保和丸、平胃散等消食导滞,要配陈皮、莱菔子、厚朴等调气;
二陈汤、苏子降气汤、滚痰丸等逐浊痰之郁,要配陈皮、厚朴、沉香等降气顺气;
实脾饮治浊水停滞,要配木香、厚朴等行气,如此等等,莫不体现调气为要。
而调气即是调肝,肝气调达,则气顺血和,升降有常,脏腑协调,脾胃因之而能纳能化,气血因之而能生能长,此治郁即寓治虚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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