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度苦厄,子孙蒙佑 | 《太上老君说百病崇百药经》
老君曰:救灾解难,不如防之为易;疗疾治病,不如备之为吉。今人见背,不务防之而务救之,不务备之而务药之。故有君者不能保社稷,有身者不能全寿命。是以圣人求福于未兆,绝祸于未有。盖灾生于稍稍,病起于微微。人以小善为无益,故不肯为;以小恶为无损,故不肯改。小善不积,大德不成;小恶不止,以成大罪。故摘出其要,使知其所生焉,乃百病者也:
喜怒无常是一病。忘义取利是一病。好色坏德是一病。专心系爱是一病。
憎欲令死是一病。纵贪蔽过是一病。毁人自誉是一病。擅变自可是一病。
轻口喜言是一病。快意逐非是一病。以智轻人是一病。乘权纵横是一病。
非人自是是一病。侮易孤弱是一病。以力胜人是一病。贷不念偿是一病。
威势自胁是一病。语欲胜人是一病。曲人自直是一病。以直伤人是一病。
恶人自喜是一病。喜怒自伐是一病。愚人自贤是一病。以功自与是一病。
名人有非是一病。以劳自怨是一病。以虚为实是一病。喜说人过是一病。
以富骄人是一病。以贵轻人是一病。以贫妒富是一病。以贱讪贵是一病。
谗人求媚是一病。以德自显是一病。败人成功是一病。以私乱公是一病。
好自掩意是一病。危人自安是一病。阴阳嫉妒是一病。激厉旁悖是一病。
多憎少爱是一病。评论是非是一病。推负着人是一病。文拒钩锡是一病。
持人长短是一病。假人自信是一病。施人望报是一病。无施责人是一病。
与人追悔是一病。好自怨诤是一病。骂詈虫畜是一病。蛊道厌人是一病。
毁訾高才是一病。憎人胜己是一病。毒药鸩饮是一病。心不平等是一病。
以贤喷嗃是一病。追念旧恶是一病。不受谏谕是一病。内疏外亲是一病。
投书败人是一病。谈愚痴人是一病。烦苛轻躁是一病。摘捶无理是一病。
好自作正是一病。多疑少信是一病。笑颠狂人是一病。蹲踞无礼是一病。
丑言恶语是一病。轻易老少是一病。恶态丑对是一病。了戾自用是一病。
好喜嗜笑是一病。喜禁固人是一病。诡谲谀谄是一病。嗜得怀诈是一病。
两舌无信是一病。乘酒歌横是一病。骂詈风雨是一病。恶言好杀是一病。
教人堕胎是一病。干预人事是一病。孔穴窥视是一病。借不念还是一病。
负债逃窃是一病。背向异辞是一病。喜抵捍戾是一病。调戏必固是一病。
故迷误人是一病。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水火败伤是一病。
笑盲聋喑是一病。教人嫁娶是一病。教人摘捶是一病。教人作恶是一病。
含祸离爱是一病。唱祸道非是一病。见便欲得是一病。强夺人物是一病。
老君曰:能念除此百病,则无灾累,痛疾自愈,济度苦厄,子孙蒙佑矣。
老君曰:古之圣人,其于善也,无小而不得;其于恶也,无微而不改。而能行之,可谓饵药焉。所谓百药者:
体弱性柔是一药。行宽心和是一药。动静有礼是一药。起居有度是一药。
近德远色是一药。除去欲心是一药。推分引义是一药。不取非分是一药。
虽憎犹爱是一药。好相申用是一药。为人愿福是一药。救祸济难是一药。
教化愚敝是一药。谏正邪乱是一药。戒敕童蒙是一药。开导迷误是一药。
扶接老弱是一药。以力助人是一药。与穷恤寡是一药。矜贫救厄是一药。
位高下士是一药。语言谦逊是一药。恭敬卑微是一药。不负宿债是一药。
憨慰笃信是一药。质言端悫是一药。推直引曲是一药。不争是非是一药。
逢侵不鄙是一药。受辱不怨是一药。推善隐恶是一药。推好取丑是一药。
推多取少是一药。称叹贤良是一药。见贤自省是一药。不自彰显是一药。
推功引苦是一药。不自伐善是一药。不掩人功是一药。劳苦不恨是一药。
怀实信厚是一药。覆蔽阴恶是一药。富有假乞是一药。崇进胜已是一药。
安贫不怨是一药。不自尊大是一药。好成人功是一药。不好阴私是一药。
得失自欢是一药。阴德树恩是一药。生不骂詈是一药。不评论人是一药。
好言善语是一药。灾病自咎是一药。苦不假推是一药。施不望报是一药。
不骂畜生是一药。为人祝愿是一药。心平意宁是一药。心静意定是一药。
不念旧恶是一药。匡邪弼恶是一药。听谏受化是一药。不干预人是一药。
忿怒自制是一药。解散思虑是一药。尊奉老者是一药。闭门恭肃是一药。
内修孝悌是一药。蔽恶扬善是一药。清廉守分是一药。好饮食人是一药。
助人执忠是一药。救日月蚀是一药。远嫌避疑是一药。恬惔宽舒是一药。
尊奉圣制是一药。思神念道是一药。宣扬圣化是一药。立功不倦是一药。
尊天敬地是一药。拜谒三光是一药。恬惔无欲是一药。仁顺谦让是一药。
好生恶杀是一药。不多聚财是一药。不犯禁忌是一药。廉洁忠信是一药。
不多贪财是一药。不烧山木是一药。空车助载是一药。直谏忠信是一药。
喜人有德是一药。赴与穷乏是一药。代老负担是一药。除情去爱是一药。
慈心悯念是一药。好称人善是一药。因富而施是一药。因贵为惠是一药。
老君曰:此为百药也。人有疾病。皆有过恶。阴掩不见,故应以疾病。因缘饮食、风寒、温气而起。由其人犯违于神,致魂逝魄丧,不在形中,体肌空虚,精炁不守,故风寒恶炁得中之。是以圣人虽处幽暗,不敢为非;虽居荣禄,不敢为利。度形而衣,量分而食。虽富且贵,不敢恣欲;虽贫且贱,不敢犯非。是以外无残暴,内无疾痛,可不慎之焉!
老君曰:救灾解难,不如防之为易;疗疾治病,不如备之为吉。今人见背,不务防之而务救之,不务备之而务药之。故有君者不能保社稷,有身者不能全寿命。是以圣人求福于未兆,绝祸于未有。盖灾生于稍稍,病起于微微。人以小善为无益,故不肯为;以小恶为无损,故不肯改。小善不积,大德不成;小恶不止,以成大罪。故摘出其要,使知其所生焉,乃百病者也:
喜怒无常是一病。忘义取利是一病。好色坏德是一病。专心系爱是一病。
憎欲令死是一病。纵贪蔽过是一病。毁人自誉是一病。擅变自可是一病。
轻口喜言是一病。快意逐非是一病。以智轻人是一病。乘权纵横是一病。
非人自是是一病。侮易孤弱是一病。以力胜人是一病。贷不念偿是一病。
威势自胁是一病。语欲胜人是一病。曲人自直是一病。以直伤人是一病。
恶人自喜是一病。喜怒自伐是一病。愚人自贤是一病。以功自与是一病。
名人有非是一病。以劳自怨是一病。以虚为实是一病。喜说人过是一病。
以富骄人是一病。以贵轻人是一病。以贫妒富是一病。以贱讪贵是一病。
谗人求媚是一病。以德自显是一病。败人成功是一病。以私乱公是一病。
好自掩意是一病。危人自安是一病。阴阳嫉妒是一病。激厉旁悖是一病。
多憎少爱是一病。评论是非是一病。推负着人是一病。文拒钩锡是一病。
持人长短是一病。假人自信是一病。施人望报是一病。无施责人是一病。
与人追悔是一病。好自怨诤是一病。骂詈虫畜是一病。蛊道厌人是一病。
毁訾高才是一病。憎人胜己是一病。毒药鸩饮是一病。心不平等是一病。
以贤喷嗃是一病。追念旧恶是一病。不受谏谕是一病。内疏外亲是一病。
投书败人是一病。谈愚痴人是一病。烦苛轻躁是一病。摘捶无理是一病。
好自作正是一病。多疑少信是一病。笑颠狂人是一病。蹲踞无礼是一病。
丑言恶语是一病。轻易老少是一病。恶态丑对是一病。了戾自用是一病。
好喜嗜笑是一病。喜禁固人是一病。诡谲谀谄是一病。嗜得怀诈是一病。
两舌无信是一病。乘酒歌横是一病。骂詈风雨是一病。恶言好杀是一病。
教人堕胎是一病。干预人事是一病。孔穴窥视是一病。借不念还是一病。
负债逃窃是一病。背向异辞是一病。喜抵捍戾是一病。调戏必固是一病。
故迷误人是一病。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水火败伤是一病。
笑盲聋喑是一病。教人嫁娶是一病。教人摘捶是一病。教人作恶是一病。
含祸离爱是一病。唱祸道非是一病。见便欲得是一病。强夺人物是一病。
老君曰:能念除此百病,则无灾累,痛疾自愈,济度苦厄,子孙蒙佑矣。
老君曰:古之圣人,其于善也,无小而不得;其于恶也,无微而不改。而能行之,可谓饵药焉。所谓百药者:
体弱性柔是一药。行宽心和是一药。动静有礼是一药。起居有度是一药。
近德远色是一药。除去欲心是一药。推分引义是一药。不取非分是一药。
虽憎犹爱是一药。好相申用是一药。为人愿福是一药。救祸济难是一药。
教化愚敝是一药。谏正邪乱是一药。戒敕童蒙是一药。开导迷误是一药。
扶接老弱是一药。以力助人是一药。与穷恤寡是一药。矜贫救厄是一药。
位高下士是一药。语言谦逊是一药。恭敬卑微是一药。不负宿债是一药。
憨慰笃信是一药。质言端悫是一药。推直引曲是一药。不争是非是一药。
逢侵不鄙是一药。受辱不怨是一药。推善隐恶是一药。推好取丑是一药。
推多取少是一药。称叹贤良是一药。见贤自省是一药。不自彰显是一药。
推功引苦是一药。不自伐善是一药。不掩人功是一药。劳苦不恨是一药。
怀实信厚是一药。覆蔽阴恶是一药。富有假乞是一药。崇进胜已是一药。
安贫不怨是一药。不自尊大是一药。好成人功是一药。不好阴私是一药。
得失自欢是一药。阴德树恩是一药。生不骂詈是一药。不评论人是一药。
好言善语是一药。灾病自咎是一药。苦不假推是一药。施不望报是一药。
不骂畜生是一药。为人祝愿是一药。心平意宁是一药。心静意定是一药。
不念旧恶是一药。匡邪弼恶是一药。听谏受化是一药。不干预人是一药。
忿怒自制是一药。解散思虑是一药。尊奉老者是一药。闭门恭肃是一药。
内修孝悌是一药。蔽恶扬善是一药。清廉守分是一药。好饮食人是一药。
助人执忠是一药。救日月蚀是一药。远嫌避疑是一药。恬惔宽舒是一药。
尊奉圣制是一药。思神念道是一药。宣扬圣化是一药。立功不倦是一药。
尊天敬地是一药。拜谒三光是一药。恬惔无欲是一药。仁顺谦让是一药。
好生恶杀是一药。不多聚财是一药。不犯禁忌是一药。廉洁忠信是一药。
不多贪财是一药。不烧山木是一药。空车助载是一药。直谏忠信是一药。
喜人有德是一药。赴与穷乏是一药。代老负担是一药。除情去爱是一药。
慈心悯念是一药。好称人善是一药。因富而施是一药。因贵为惠是一药。
老君曰:此为百药也。人有疾病。皆有过恶。阴掩不见,故应以疾病。因缘饮食、风寒、温气而起。由其人犯违于神,致魂逝魄丧,不在形中,体肌空虚,精炁不守,故风寒恶炁得中之。是以圣人虽处幽暗,不敢为非;虽居荣禄,不敢为利。度形而衣,量分而食。虽富且贵,不敢恣欲;虽贫且贱,不敢犯非。是以外无残暴,内无疾痛,可不慎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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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年少的喜欢——这句话倒过来读一下?想和你情窦初开
也想和你两鬓斑白在所有人事已非的景色里,我最喜欢你[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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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如何处理因怀孕面临的不公# ?】女性承担着特殊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为了保障女职工不因生育导致收入减少,减轻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实行了特殊保护。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北京顺义法院推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课程,讲解如何更好地维护“她”权益。
劳动合同到期 怀孕女子被辞退
2016年9月,徐女士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设计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8月,由于业务调整和缩减,公司开始分批裁员,一个月后,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向徐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徐女士告知公司,此时她已怀孕,但公司仍坚持终止与徐女士的劳动合同。徐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徐女士的请求。
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徐女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俗称的“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徐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于2019年9月到期,但此时徐女士处于孕期,应自动延续至孕期结束。该公司以合同到期、公司裁员等理由终止与徐女士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徐女士违法终止赔偿金。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地产公司与徐女士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徐女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除非女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或者女职工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三期”内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但也要特别提醒女职工,不能因为受到特殊保护而忽视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和对职业操守的履行,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即使处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也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 女子要求补足差额
王女士于2016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行政主管,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险。2017年7月18日至11月22日期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未发放其工资,后公司为王女士领取并发放了社保基金核定的生育津贴25600元。
王女士认为,该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劳动仲裁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王女士相应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公司虽为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为缴费基数不高导致保险基金核定的生育津贴金额低于王女士的本人工资。最终,顺义法院判令公司按照王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向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法官提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险或者断缴、停缴生育险导致女职工无法通过社保基金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因怀孕被调岗降薪 女子由主管变文员
张女士于2018年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女士月工资标准8500元。2019年4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此后仍正常上班。当年9月,公司以张女士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文员,薪酬调至4000元。
张女士以公司调岗降薪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并补发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公司虽称张女士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张女士怀孕的特殊时期,在未与其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明显违反了女职工“三期”应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公司恢复张女士原工作岗位,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法官提示,除了女职工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女职工法定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原岗位的内容、强度确实不利于或不适合怀孕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当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选择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劳动合同到期 怀孕女子被辞退
2016年9月,徐女士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设计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8月,由于业务调整和缩减,公司开始分批裁员,一个月后,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向徐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徐女士告知公司,此时她已怀孕,但公司仍坚持终止与徐女士的劳动合同。徐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徐女士的请求。
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徐女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俗称的“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徐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于2019年9月到期,但此时徐女士处于孕期,应自动延续至孕期结束。该公司以合同到期、公司裁员等理由终止与徐女士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徐女士违法终止赔偿金。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地产公司与徐女士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徐女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除非女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或者女职工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三期”内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但也要特别提醒女职工,不能因为受到特殊保护而忽视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和对职业操守的履行,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即使处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也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 女子要求补足差额
王女士于2016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行政主管,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险。2017年7月18日至11月22日期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未发放其工资,后公司为王女士领取并发放了社保基金核定的生育津贴25600元。
王女士认为,该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劳动仲裁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王女士相应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公司虽为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为缴费基数不高导致保险基金核定的生育津贴金额低于王女士的本人工资。最终,顺义法院判令公司按照王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向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法官提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险或者断缴、停缴生育险导致女职工无法通过社保基金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因怀孕被调岗降薪 女子由主管变文员
张女士于2018年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女士月工资标准8500元。2019年4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此后仍正常上班。当年9月,公司以张女士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文员,薪酬调至4000元。
张女士以公司调岗降薪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并补发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公司虽称张女士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张女士怀孕的特殊时期,在未与其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明显违反了女职工“三期”应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公司恢复张女士原工作岗位,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法官提示,除了女职工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女职工法定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原岗位的内容、强度确实不利于或不适合怀孕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当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选择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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