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民事行为的条件?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们平时遇到法律问题不用愁 吉林良智律师资深团队在线免费咨询长春刑事律师 吉林律师 律师免费咨询 骗罪立案标准律 师在线免费咨询 婚姻家事纠纷 房产律师 吉林职务犯罪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诈骗罪律师咨询 网络诈骗律师在线咨询 吉林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律师写个起诉状多少钱 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咨询 员工离职补偿标准 怎么追回被骗的钱 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怎么赔钱 吉林律师在线咨询 长春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法律咨询找良智律师事务所 在线律师律师 伤残鉴定费一般需要多少钱 敲诈勒索罪等疑难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吉林律师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431-963123(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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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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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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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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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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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脱单[超话]#昵称:
年龄:28
老家/定居地:南京
职业:护士
身高/体重:160/47
学历:本科
年收入:10w
关于我:喜欢小动物 有一只猫 平时偶尔看看书 追追剧 喜欢健身、旅行
对另一半要求:89-95 工作稳定 175左右 性格开朗 无不良嗜好 家庭和睦
家庭情况:独女 母亲退休 父亲企业在职#脱单##相亲# https://t.cn/RxBs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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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已加装192台电梯2300余户居民进入“电梯时代”】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在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锦江区公园城市局获悉,截至目前,锦江区已加装192台电梯,66个小区2300多户居民进入“电梯时代”,把为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办成“暖心工程”,让出门变方便,上下楼不再“为难”!
设立5个“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
打通“堵点”、“痛点”
刷卡、进电梯、十多秒到家!在锦江区桂王桥东街4号院,米白色“包裹”的电梯正为“上上下下”的居民提供“暖心服务”。
只见住户王叔叔一边和邻居聊天,一边走进了电梯,按下楼层键,嵌于楼体外的电梯匀速上升,话音未落就到了家门口。
“以前要爬上5楼,我中途起码休息两次,年纪大了,腿脚也没有以前利索,假如手上再拿点东西,就更别提了!”每当谈起增设电梯后的变化,王叔叔总是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现在有了电梯,买菜锻炼都方便多了,平时买了米和油我都能轻松提上楼!”
然而,“加梯”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家住桂王桥东街4号院廖正恺回忆,在加梯过程中,项目方由于资金问题导致电梯加装处于停工状态,“一时间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然而很快,居民心中的这块“大石头”随着加装电梯的顺利推进落了地,“锦江区公园局第一时间为我们排忧解难,真是为我们办了实实在在的好事,从心底里很感谢他们,我们很满意!”廖正恺感触很深。
“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第一时间召开了协调会,积极为居民和施工方搭建沟通平台。”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多方了解情况后,区公园城市局牵头属地街道、司法所和业主代表与企业法人一起协商解决问题,并签订协议书,以保障电梯加装后续工作的完成。
一台电梯的加装,涉及单位较多,加装电梯确实要经历许多困难与障碍,电梯加装前,业主诉求不一,推进难度较大;电梯加装后,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电梯后续管理、楼道治理等问题。
如何破题?锦江区充分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在华兴街社区、庆云社区、合江亭社区、交子社区、莲花社区五个社区各建立“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协助解决电梯增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们主要为居民提供政策解读、矛盾调处等志愿服务。”作为锦江区华兴街社区“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的一员,刘俊也是蓉易安城市更新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他向我们介绍,服务站还利用挖掘社区内的党员志愿者的“熟人效应”,引导居民支持配合加梯工作。“一个小区往往都要进行5、6次调解,甚至更多,但只要能打消居民的顾虑,形成顺利推进的‘合力’,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与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息息相关。”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聚焦群众关切,打通“加梯”过程中的“堵点”、“痛点”。“不管问题解决的过程有多曲折,我们都将全力协调,让居民幸福感‘一键直达’!”
群众需求自己说了算
“院落规划师”引导群众参与“加梯”全流程
杂草丛生的小巷规整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破旧的老墙改造成温馨的漫画墙,昔日卫生死角变身为一个个景观小品,还不时有居民从透明敞亮的新装电梯里进出……走进北顺西巷6号院,改造后的院落“新貌”让人眼前一亮!
在院子里住了20多年的王遐申怎么也没想到,不仅实现了期盼已久的“电梯梦”,小区里的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现在,老人们上上下下不再犯难,舒适的环境也更让我们更愿意出门走走,大家都很满意!”
建于上世纪末的锦江区北顺西巷6号院落,是金具厂的员工宿舍。这个已建成20余年的“90后”院子,在居民的新需求面前,原有的生活配套设施渐渐“掉了队”。
如何提升配套?
如何发动居民共建共治?
“关键要收获民心和民意。”锦江区公园城市局首先发力,主动送政策到街道、进社区、进院落、进家庭,全面宣传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在督促街道、社区启动院落重大议事协商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多次召集街道、社区、电梯公司和业主针对电梯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磋商,
而为了让“加梯”向纵深推进,由小区党员志愿者组成的自治组织——“院落规划师”也应运而生。
“自己的院子自己管,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作为北顺西巷6号院落的“老居民”,王遐申第一时间当起“承头人”,他向我们介绍,院子共有7个单元楼,“院落规划师”由每个单元楼推举一名党员代表产生,统筹协调小区加装电梯各项事宜。“通过入户走访,向居民宣传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收集居民意见,争取居民支持。”
在“院落规划师”一家家入户走访、一次次政策宣传、一场场协调处理中,这项工作迅速推进开来。
“而在改造后,我们也积极与居民协商电梯维护相关事宜,经过协商,院落和电梯加装公司签订10年合同,维护费及电费由电梯加装公司管理,平均每户每月摊销9元。”王遐申表示。
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积极探索“三民一同”机制,以院落规划“民提议”、共建共享“民商议”、居民自治“民决议”、社会力量“同行动”为支点,让居民们全程参与电梯施工监督、检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等。“真正实现‘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
除了为院落加装电梯,锦江区还协调多方资源同步改造院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生活环境。在对车棚、花台、墙面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修整维护的同时,还打造了“红星6号党建地图”“6号议事厅”“6号低碳装置”等微景观。
“利用加装电梯的契机,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让‘舒心美好’成为小区靓丽名片,也让居民感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幸福感!今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工作思路,全力实施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2年,锦江区计划完成“加梯”165台,全力推动“民生工程”落地落实,让幸福更有温度,更有质感!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苏哲 编辑:王靖涛)
从锦江区公园城市局获悉,截至目前,锦江区已加装192台电梯,66个小区2300多户居民进入“电梯时代”,把为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办成“暖心工程”,让出门变方便,上下楼不再“为难”!
设立5个“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
打通“堵点”、“痛点”
刷卡、进电梯、十多秒到家!在锦江区桂王桥东街4号院,米白色“包裹”的电梯正为“上上下下”的居民提供“暖心服务”。
只见住户王叔叔一边和邻居聊天,一边走进了电梯,按下楼层键,嵌于楼体外的电梯匀速上升,话音未落就到了家门口。
“以前要爬上5楼,我中途起码休息两次,年纪大了,腿脚也没有以前利索,假如手上再拿点东西,就更别提了!”每当谈起增设电梯后的变化,王叔叔总是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现在有了电梯,买菜锻炼都方便多了,平时买了米和油我都能轻松提上楼!”
然而,“加梯”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家住桂王桥东街4号院廖正恺回忆,在加梯过程中,项目方由于资金问题导致电梯加装处于停工状态,“一时间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然而很快,居民心中的这块“大石头”随着加装电梯的顺利推进落了地,“锦江区公园局第一时间为我们排忧解难,真是为我们办了实实在在的好事,从心底里很感谢他们,我们很满意!”廖正恺感触很深。
“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第一时间召开了协调会,积极为居民和施工方搭建沟通平台。”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多方了解情况后,区公园城市局牵头属地街道、司法所和业主代表与企业法人一起协商解决问题,并签订协议书,以保障电梯加装后续工作的完成。
一台电梯的加装,涉及单位较多,加装电梯确实要经历许多困难与障碍,电梯加装前,业主诉求不一,推进难度较大;电梯加装后,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电梯后续管理、楼道治理等问题。
如何破题?锦江区充分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在华兴街社区、庆云社区、合江亭社区、交子社区、莲花社区五个社区各建立“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协助解决电梯增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们主要为居民提供政策解读、矛盾调处等志愿服务。”作为锦江区华兴街社区“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的一员,刘俊也是蓉易安城市更新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他向我们介绍,服务站还利用挖掘社区内的党员志愿者的“熟人效应”,引导居民支持配合加梯工作。“一个小区往往都要进行5、6次调解,甚至更多,但只要能打消居民的顾虑,形成顺利推进的‘合力’,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与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息息相关。”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聚焦群众关切,打通“加梯”过程中的“堵点”、“痛点”。“不管问题解决的过程有多曲折,我们都将全力协调,让居民幸福感‘一键直达’!”
群众需求自己说了算
“院落规划师”引导群众参与“加梯”全流程
杂草丛生的小巷规整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破旧的老墙改造成温馨的漫画墙,昔日卫生死角变身为一个个景观小品,还不时有居民从透明敞亮的新装电梯里进出……走进北顺西巷6号院,改造后的院落“新貌”让人眼前一亮!
在院子里住了20多年的王遐申怎么也没想到,不仅实现了期盼已久的“电梯梦”,小区里的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现在,老人们上上下下不再犯难,舒适的环境也更让我们更愿意出门走走,大家都很满意!”
建于上世纪末的锦江区北顺西巷6号院落,是金具厂的员工宿舍。这个已建成20余年的“90后”院子,在居民的新需求面前,原有的生活配套设施渐渐“掉了队”。
如何提升配套?
如何发动居民共建共治?
“关键要收获民心和民意。”锦江区公园城市局首先发力,主动送政策到街道、进社区、进院落、进家庭,全面宣传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在督促街道、社区启动院落重大议事协商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多次召集街道、社区、电梯公司和业主针对电梯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磋商,
而为了让“加梯”向纵深推进,由小区党员志愿者组成的自治组织——“院落规划师”也应运而生。
“自己的院子自己管,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作为北顺西巷6号院落的“老居民”,王遐申第一时间当起“承头人”,他向我们介绍,院子共有7个单元楼,“院落规划师”由每个单元楼推举一名党员代表产生,统筹协调小区加装电梯各项事宜。“通过入户走访,向居民宣传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收集居民意见,争取居民支持。”
在“院落规划师”一家家入户走访、一次次政策宣传、一场场协调处理中,这项工作迅速推进开来。
“而在改造后,我们也积极与居民协商电梯维护相关事宜,经过协商,院落和电梯加装公司签订10年合同,维护费及电费由电梯加装公司管理,平均每户每月摊销9元。”王遐申表示。
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积极探索“三民一同”机制,以院落规划“民提议”、共建共享“民商议”、居民自治“民决议”、社会力量“同行动”为支点,让居民们全程参与电梯施工监督、检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等。“真正实现‘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
除了为院落加装电梯,锦江区还协调多方资源同步改造院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生活环境。在对车棚、花台、墙面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修整维护的同时,还打造了“红星6号党建地图”“6号议事厅”“6号低碳装置”等微景观。
“利用加装电梯的契机,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让‘舒心美好’成为小区靓丽名片,也让居民感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幸福感!今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工作思路,全力实施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2年,锦江区计划完成“加梯”165台,全力推动“民生工程”落地落实,让幸福更有温度,更有质感!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苏哲 编辑:王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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