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香甜诱人的牛奶配上深沉浓郁的红茶,撒上酥脆可口的坚果碎……冬天一杯这样的奶茶能瞬间让人开心起来。而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此案法官怎么说?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为充分了解市场真实情况,客观公正掌握案涉装潢现状,法院专门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开展了消费者市场调查,自费到三十余家门店进行亲身体验。
经仔细比对,合议庭对十一项装潢元素逐一分析,逐一论证,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近十项,做到了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依法排除,全面回应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武指出,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主动采取了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组织部分消费者就案涉装潢及组成元素的识别程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帮助合议庭最大程度贴近市场,真正做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评价诉争商业标识。
第二,首次构建了非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后的装潢权保护规则,真正做到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应保尽保。
第三,全面明晰了同一商业标识作为商标权客体与作为装潢权客体的认定规则,真正做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此案法官怎么说?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为充分了解市场真实情况,客观公正掌握案涉装潢现状,法院专门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开展了消费者市场调查,自费到三十余家门店进行亲身体验。
经仔细比对,合议庭对十一项装潢元素逐一分析,逐一论证,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近十项,做到了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依法排除,全面回应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武指出,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主动采取了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组织部分消费者就案涉装潢及组成元素的识别程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帮助合议庭最大程度贴近市场,真正做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评价诉争商业标识。
第二,首次构建了非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后的装潢权保护规则,真正做到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应保尽保。
第三,全面明晰了同一商业标识作为商标权客体与作为装潢权客体的认定规则,真正做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香甜诱人的牛奶配上深沉浓郁的红茶,撒上酥脆可口的坚果碎……冬天一杯这样的奶茶能瞬间让人开心起来。而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此案法官怎么说?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为充分了解市场真实情况,客观公正掌握案涉装潢现状,法院专门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开展了消费者市场调查,自费到三十余家门店进行亲身体验。
经仔细比对,合议庭对十一项装潢元素逐一分析,逐一论证,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近十项,做到了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依法排除,全面回应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武指出,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主动采取了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组织部分消费者就案涉装潢及组成元素的识别程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帮助合议庭最大程度贴近市场,真正做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评价诉争商业标识。
第二,首次构建了非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后的装潢权保护规则,真正做到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应保尽保。
第三,全面明晰了同一商业标识作为商标权客体与作为装潢权客体的认定规则,真正做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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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仔细比对,合议庭对十一项装潢元素逐一分析,逐一论证,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近十项,做到了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依法排除,全面回应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武指出,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主动采取了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组织部分消费者就案涉装潢及组成元素的识别程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帮助合议庭最大程度贴近市场,真正做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评价诉争商业标识。
第二,首次构建了非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后的装潢权保护规则,真正做到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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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龙晶睛违规募捐案#:退还违法募集财产11845元】
长沙市民政局网站消息,近日,根据公民举报,长沙市民政局对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涉嫌违规公开募捐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民罚决字〔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为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龙晶睛。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而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长沙民政局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长沙市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龙晶睛此前因其以海归女硕士的身份“连续10年去湘西支教”而走红,她自称16岁时出国读书,硕士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其支教经历开始于2011年暑假,当时她前往湘西好友村支教,萌生了号召更多人关注山区教育的想法。
龙晶睛称,2011年后,她每年利用暑假回国支教,在美国组织了“一美元爱心计划”为山区孩子募捐,还为此在硕士阶段攻读社会工作学,其和团队组织的慈善活动得到了国内外近千名学生的支持,并于2018年成立了自己的慈善组织。
相关报道称,10年间,龙晶睛的“支教足迹遍布湖南、江西、贵州、陕西等地24所偏远山区学校,前后帮助过2000多名山区孩子”。
在相关报道引发关注后,有博主发文质疑称,龙晶睛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支教日记有“违和感”,看完视频“不知道她在支教期间干了些什么,也不知道小朋友们到底学到了什么,只记得她武装到牙齿和头发丝的美丽形象”,质疑其“十年支教”的经历是“网红打卡式的持续作秀”。
处罚决定书全文: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9月24日,本机关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当事人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9月27日至12月13日,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本机关对当事人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
2021年12月8日,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延长办理期限30日,并于12月9日告知当事人。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民罚先告〔2021〕第17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二、案件事实
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在本机关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龙晶睛,注册资金3万元,住所地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广场独栋2楼214室,业务范围为开展助学帮扶、贫困学生救助及相关公益活动。
2019年初,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当事人开设收款二维码,绑定中心基本存款账户,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项目渠道中公开并使用。2021年9月29日,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二维码收款功能。
经审计,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通过收款二维码转入基本户款项合计187982.71元(已扣除平台手续费),其中捐赠收款40469.46元、支教旅行(短期助学)项目收款145544.19 元、乡村笔记合作推广费等其他收款1969.06元。中心财务管理总体规范,未发现有分配获利、关联交易等明显违规行为。因收款二维码在当事人官网、壹讲坛等其他筹款渠道中均有使用,审计机构无法区分捐赠收款40469.46元中通过官网公布二维码公开募集金额和其他渠道收取金额。11 月12日至 12月12日,当事人提供补充书面材料,举证40469.46元中有33122.3元不属于公开募捐款项,1697.03元已退还捐赠人。
经核实,审计无法区分的捐赠收款40469.46元中,有23938.55元系捐赠人分别通过朋友关系、私人途径、前期参加支教项目等方式获取当事人捐赠信息。为了转账便利,捐赠人采取了二维码付款方式,不属于公开募捐所取得捐赠。剩余16530.91元认定为当事人通过二维码公开募捐形式所获捐赠。另有1696.01元已经退还捐赠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当事人再次提供补充书面材料,证明2989.5元不属于公开募捐所得。经核实,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湘谊专审字〔2021〕第0065号)、谈话笔录、捐赠协议、捐赠说明、电话录音、付款记录视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退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且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本机关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鉴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总体运作比较规范,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助学公益活动,同时,当事人通过公开募捐形式所获财产数额不大,且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表现。为规范慈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
3.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网站消息,近日,根据公民举报,长沙市民政局对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涉嫌违规公开募捐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民罚决字〔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为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龙晶睛。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而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长沙民政局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长沙市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龙晶睛此前因其以海归女硕士的身份“连续10年去湘西支教”而走红,她自称16岁时出国读书,硕士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其支教经历开始于2011年暑假,当时她前往湘西好友村支教,萌生了号召更多人关注山区教育的想法。
龙晶睛称,2011年后,她每年利用暑假回国支教,在美国组织了“一美元爱心计划”为山区孩子募捐,还为此在硕士阶段攻读社会工作学,其和团队组织的慈善活动得到了国内外近千名学生的支持,并于2018年成立了自己的慈善组织。
相关报道称,10年间,龙晶睛的“支教足迹遍布湖南、江西、贵州、陕西等地24所偏远山区学校,前后帮助过2000多名山区孩子”。
在相关报道引发关注后,有博主发文质疑称,龙晶睛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支教日记有“违和感”,看完视频“不知道她在支教期间干了些什么,也不知道小朋友们到底学到了什么,只记得她武装到牙齿和头发丝的美丽形象”,质疑其“十年支教”的经历是“网红打卡式的持续作秀”。
处罚决定书全文: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9月24日,本机关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当事人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9月27日至12月13日,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本机关对当事人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
2021年12月8日,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延长办理期限30日,并于12月9日告知当事人。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民罚先告〔2021〕第17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二、案件事实
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在本机关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龙晶睛,注册资金3万元,住所地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广场独栋2楼214室,业务范围为开展助学帮扶、贫困学生救助及相关公益活动。
2019年初,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当事人开设收款二维码,绑定中心基本存款账户,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项目渠道中公开并使用。2021年9月29日,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二维码收款功能。
经审计,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通过收款二维码转入基本户款项合计187982.71元(已扣除平台手续费),其中捐赠收款40469.46元、支教旅行(短期助学)项目收款145544.19 元、乡村笔记合作推广费等其他收款1969.06元。中心财务管理总体规范,未发现有分配获利、关联交易等明显违规行为。因收款二维码在当事人官网、壹讲坛等其他筹款渠道中均有使用,审计机构无法区分捐赠收款40469.46元中通过官网公布二维码公开募集金额和其他渠道收取金额。11 月12日至 12月12日,当事人提供补充书面材料,举证40469.46元中有33122.3元不属于公开募捐款项,1697.03元已退还捐赠人。
经核实,审计无法区分的捐赠收款40469.46元中,有23938.55元系捐赠人分别通过朋友关系、私人途径、前期参加支教项目等方式获取当事人捐赠信息。为了转账便利,捐赠人采取了二维码付款方式,不属于公开募捐所取得捐赠。剩余16530.91元认定为当事人通过二维码公开募捐形式所获捐赠。另有1696.01元已经退还捐赠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当事人再次提供补充书面材料,证明2989.5元不属于公开募捐所得。经核实,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湘谊专审字〔2021〕第0065号)、谈话笔录、捐赠协议、捐赠说明、电话录音、付款记录视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退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且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本机关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鉴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总体运作比较规范,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助学公益活动,同时,当事人通过公开募捐形式所获财产数额不大,且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表现。为规范慈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
3.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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