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2022年开办口腔诊所需要哪些条件?
#政策##口腔#
最近,国家卫健委发布《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诊所备案制意见稿指出,举办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文件明确,普通诊所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口腔诊所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2.文件指出,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在诊所医师资格这方面,可以说门槛降低了也可以说是保留。
降低指:2019年备案制试点地区要求执业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不过在此次备案制管理意见稿中又取消了这一要求。
保留指:这次诊所准入比试点版标准低,但与现行标准一样,执业医师有5年临床工作经验5年即可。
2022年诊所基本标准新增3类诊所
此次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和旧版标准大不相同,虽然只是意见稿,但也已基本成型,意味着不久之后就会出台正式版。
最直观的变化就是由诊所和口腔诊所两类,划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共5类。
《意见稿》对以上5类诊所开设标准也有了基本定稿,明确了诊疗科目、人员配置、设备配置以及使用面积和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以下是涉牙科诊所的基本标准图(2022年修订版意见稿):
#政策##口腔#
最近,国家卫健委发布《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诊所备案制意见稿指出,举办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文件明确,普通诊所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口腔诊所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2.文件指出,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在诊所医师资格这方面,可以说门槛降低了也可以说是保留。
降低指:2019年备案制试点地区要求执业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不过在此次备案制管理意见稿中又取消了这一要求。
保留指:这次诊所准入比试点版标准低,但与现行标准一样,执业医师有5年临床工作经验5年即可。
2022年诊所基本标准新增3类诊所
此次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和旧版标准大不相同,虽然只是意见稿,但也已基本成型,意味着不久之后就会出台正式版。
最直观的变化就是由诊所和口腔诊所两类,划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共5类。
《意见稿》对以上5类诊所开设标准也有了基本定稿,明确了诊疗科目、人员配置、设备配置以及使用面积和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以下是涉牙科诊所的基本标准图(2022年修订版意见稿):
【苏州发布关于暂停部分诊疗服务的通告】#苏州暂停部分诊疗服务#为全力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结合苏州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暂停部分诊疗服务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的诊所、门诊部(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不含医院内部设置的门诊部、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停诊。
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非必需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诊服务。
三、医疗机构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要的住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恢复正常诊疗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再行通知。
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
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
2022年2月16日
一、全市范围内的诊所、门诊部(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不含医院内部设置的门诊部、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停诊。
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非必需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诊服务。
三、医疗机构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要的住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恢复正常诊疗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再行通知。
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
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
2022年2月16日
【#苏州医疗机构暂停非急需手术和检查# 全市诊所停诊】2月16日,苏州发布《关于暂停部分诊疗服务的通告》,为全力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结合苏州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暂停部分诊疗服务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的诊所、门诊部(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不含医院内部设置的门诊部、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停诊。
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非必需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诊服务。
三、医疗机构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要的住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恢复正常诊疗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再行通知。(来源:"苏州健康"公众号)#苏州全市诊所和门诊部停诊#
一、全市范围内的诊所、门诊部(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不含医院内部设置的门诊部、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停诊。
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非必需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诊服务。
三、医疗机构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要的住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恢复正常诊疗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再行通知。(来源:"苏州健康"公众号)#苏州全市诊所和门诊部停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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