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严打偷拍偷窥:查获被非法控制网络摄像头3万个】去年11月以来,针对偷拍偷窥事件频发,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情况,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条行动,侦破刑事案件16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60余名,打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窝点15个,缴获专用器材1.1万件,查获被非法控制的网络摄像头3万个。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光学传感技术的快速发展,摄像头被广泛应用,给群众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给少数不法分子实施偷窥偷拍违法犯罪活动带来可乘之机。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破解、控制他人架设的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牟利,有的将摄像头安装在插排、充电宝、打火机等生活用品内并制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网上出售牟利,有的将购买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安装在宾馆房间、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拍偷窥,有的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访问权限对他人进行偷拍偷窥,有的将偷拍偷窥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贩卖等,形成了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条,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公安部网安局对此高度重视,部署专项打击行动,对偷拍偷窥黑产实施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偷拍偷窥人员、传播贩卖偷拍图片音视频人员、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销售人员以及黑客等。行动中,江苏泰州公安机关打掉一个非法控制他人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的犯罪团伙;江苏常州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在云南、贵州、四川多个地市酒店房间安装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的犯罪团伙,查获被出售的摄像头访问账号1000余个;浙江湖州、福建宁德、山西大同、新疆乌鲁木齐、广东东莞和河南开封、漯河等地公安机关打掉多个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窝点,缴获相关器材9100余件;山东日照公安机关抓获偷拍、直播无痛人流手术的某三甲医院麻醉科医生厉某等。
公安部网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偷拍偷窥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个人隐私被偷拍偷窥要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必将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公安机关正告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日报)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光学传感技术的快速发展,摄像头被广泛应用,给群众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给少数不法分子实施偷窥偷拍违法犯罪活动带来可乘之机。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破解、控制他人架设的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牟利,有的将摄像头安装在插排、充电宝、打火机等生活用品内并制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网上出售牟利,有的将购买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安装在宾馆房间、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拍偷窥,有的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访问权限对他人进行偷拍偷窥,有的将偷拍偷窥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贩卖等,形成了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条,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公安部网安局对此高度重视,部署专项打击行动,对偷拍偷窥黑产实施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偷拍偷窥人员、传播贩卖偷拍图片音视频人员、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销售人员以及黑客等。行动中,江苏泰州公安机关打掉一个非法控制他人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的犯罪团伙;江苏常州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在云南、贵州、四川多个地市酒店房间安装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的犯罪团伙,查获被出售的摄像头访问账号1000余个;浙江湖州、福建宁德、山西大同、新疆乌鲁木齐、广东东莞和河南开封、漯河等地公安机关打掉多个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窝点,缴获相关器材9100余件;山东日照公安机关抓获偷拍、直播无痛人流手术的某三甲医院麻醉科医生厉某等。
公安部网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偷拍偷窥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个人隐私被偷拍偷窥要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必将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公安机关正告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日报)
【#公安查获被非法控制网络摄像头3万个#】去年11月以来,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条行动,侦破刑事案件16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60余名,打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窝点15个,缴获专用器材1.1万件,查获被非法控制的网络摄像头3万个。有的将摄像头安装在插排、充电宝、打火机等生活用品内并制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网上出售牟利,有的将购买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安装在宾馆房间、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拍偷窥,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机关正告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安机关正告偷拍偷窥违法人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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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冒名入职者本人未办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对象是被冒用人而非本人,故冒名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标签:|工伤待遇|冒名入职
案情简介:2010年,吕某持其弟身份证入职实业公司,公司以吕某弟名义为吕某缴纳工伤保险。后吕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认定吕某死亡为因工死亡。吕某近亲属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遭拒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①工伤保险具有迥异于商业保险的公法属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者不具有享受社保基金支付保险待遇资格。经用人单位申请并予以登记的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冒名入职者本人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对象是被冒用身份的人而非冒名入职者,当然不能享受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辅助性原则来看,向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有违“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当然,冒名入职者不享受社保基金支付保险待遇,并不是说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冒名入职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亦正是辅助性原则体现。②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确定性、唯一性,以及居民身份证“不可转让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应向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如允许社保基金向冒名入职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无疑就是认可借用身份证行为合法,公民除了自己身份代码外,还可任意使用其他身份代码。毋庸讳言,这种对社会秩序的践踏和破坏与法治要求相悖,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冒名入职者本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对象是被冒用身份的人而非冒名入职者,冒名入职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见《冒名入职者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张士河、卞莹),本案审结后,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吕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法院判决,某公司因对吕某冒名入职审查不严,承担3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2万余元。载《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20220113:06)。
冒名入职,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冒名入职者本人未办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对象是被冒用人而非本人,故冒名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标签:|工伤待遇|冒名入职
案情简介:2010年,吕某持其弟身份证入职实业公司,公司以吕某弟名义为吕某缴纳工伤保险。后吕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认定吕某死亡为因工死亡。吕某近亲属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遭拒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①工伤保险具有迥异于商业保险的公法属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者不具有享受社保基金支付保险待遇资格。经用人单位申请并予以登记的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冒名入职者本人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对象是被冒用身份的人而非冒名入职者,当然不能享受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辅助性原则来看,向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有违“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当然,冒名入职者不享受社保基金支付保险待遇,并不是说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冒名入职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亦正是辅助性原则体现。②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确定性、唯一性,以及居民身份证“不可转让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应向冒名入职者支付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如允许社保基金向冒名入职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无疑就是认可借用身份证行为合法,公民除了自己身份代码外,还可任意使用其他身份代码。毋庸讳言,这种对社会秩序的践踏和破坏与法治要求相悖,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冒名入职者本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对象是被冒用身份的人而非冒名入职者,冒名入职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见《冒名入职者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张士河、卞莹),本案审结后,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吕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法院判决,某公司因对吕某冒名入职审查不严,承担3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2万余元。载《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20220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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