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事还拘留,这不是翻旧账吗?”山东泰安,警方在案件清理中发现,两年多前尹先生曾与失足女孙某有过一次不正当交易,决定对其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尹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来源:山东泰安中院)
警方对案件清理过程中,发现两年前的9月有失足女孙某曾经交待:当年的6月,通过QQ与尹先生达成以2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并于当天在某宾馆内实际实施了违法行为。
发现这一线索后,经查询,后面并没有对尹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后处理。
为纠正错误,使违法的人都受到法律的处罚,警方当即对此案立案调查。
警方按照程序传唤了尹先生,在询问时,尹先生承认曾于2年前与孙某进行了非法交易活动,且在民警的要求下,对孙某进行了辨认。
调查完毕后,警方认为尹先生的违法行为成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对尹先生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下,尹先生可慌了,自己可是银行职工,这事要传到单位还不知道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着急之下,其开始恶补法律知识。
尹先生心想,自己都承认了和孙某的交易,还有证人,有网络记录,事实都是清楚的,没有办法推翻,只能从法律程序上下手了。
于是,便买了一本《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深入研究。
这一研究,他还真的发现了一根救命的稻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尹先生一看,法律明明规定了六个月就不处罚,但自己从事违法交易都过去两年多了,还要拘留,这不是翻旧账嘛!觉得这旧账翻得违法。
于是尹先生就去申请复议,结果复议失败了。但他没有气馁,决定去法院讨个公道,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警方对尹先生的诉讼理由进行驳斥,警方认为尹先生是2年前的6月与孙某进行的交易,在当年9月,警方调查孙某的其他案件时,孙某交代了6月份和尹先生交易的事实。
从时间上看,警方在尹先生的违法行为发生的3个月后就发现了其存在违法事实,只是当时没有进行调查处理。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述是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才不再处罚。
在案件清理中,发现对尹先生应罚而未罚,及时地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期限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警方的观点,认为尹先生的违法行为在3个月后就已经被发现,未超过法定的6个月期限。警方对尹先生的处罚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老尹的诉求没能得到支持,终究还是被拘留了15天。
诚然,行政程序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把公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让正义看得见,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行政程序绝对不是为了保护那些违法了又不想受到处罚,妄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影响到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程序性问题,比如说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没有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那么,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被确认为重大程序违法,从而因失去程序正当性而被撤销。
但是,像一些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程序瑕疵,比如说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笔误、办理期限轻微超期、文书不规范等程序问题,法院往往会认为属于程序瑕疵,确认违法后不会撤销处罚决定。
就像本案中的尹先生一样,做违法交易的时候不考虑考虑,不想想被家庭和单位知道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在违法行为被发现面临处罚之后,才开始着急。才想着怎样解决后续会产生的一系列后遗症。
而且,尹先生想到的解决方法不是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企图通过找到法律漏洞逃避惩罚。
本案结果也证明了,这样的方法是徒劳的,依法应受的处罚,一点都不会少。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尹先生事后能够反思错误,真心悔改,而不是继续错上加错,相信单位和家庭还是会酌情原谅他的错误。
对此,您怎么看?(浩子说法)
(来源:山东泰安中院)
警方对案件清理过程中,发现两年前的9月有失足女孙某曾经交待:当年的6月,通过QQ与尹先生达成以2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并于当天在某宾馆内实际实施了违法行为。
发现这一线索后,经查询,后面并没有对尹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后处理。
为纠正错误,使违法的人都受到法律的处罚,警方当即对此案立案调查。
警方按照程序传唤了尹先生,在询问时,尹先生承认曾于2年前与孙某进行了非法交易活动,且在民警的要求下,对孙某进行了辨认。
调查完毕后,警方认为尹先生的违法行为成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对尹先生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下,尹先生可慌了,自己可是银行职工,这事要传到单位还不知道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着急之下,其开始恶补法律知识。
尹先生心想,自己都承认了和孙某的交易,还有证人,有网络记录,事实都是清楚的,没有办法推翻,只能从法律程序上下手了。
于是,便买了一本《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深入研究。
这一研究,他还真的发现了一根救命的稻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尹先生一看,法律明明规定了六个月就不处罚,但自己从事违法交易都过去两年多了,还要拘留,这不是翻旧账嘛!觉得这旧账翻得违法。
于是尹先生就去申请复议,结果复议失败了。但他没有气馁,决定去法院讨个公道,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警方对尹先生的诉讼理由进行驳斥,警方认为尹先生是2年前的6月与孙某进行的交易,在当年9月,警方调查孙某的其他案件时,孙某交代了6月份和尹先生交易的事实。
从时间上看,警方在尹先生的违法行为发生的3个月后就发现了其存在违法事实,只是当时没有进行调查处理。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述是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才不再处罚。
在案件清理中,发现对尹先生应罚而未罚,及时地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期限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警方的观点,认为尹先生的违法行为在3个月后就已经被发现,未超过法定的6个月期限。警方对尹先生的处罚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老尹的诉求没能得到支持,终究还是被拘留了15天。
诚然,行政程序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把公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让正义看得见,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行政程序绝对不是为了保护那些违法了又不想受到处罚,妄图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影响到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程序性问题,比如说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没有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那么,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被确认为重大程序违法,从而因失去程序正当性而被撤销。
但是,像一些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程序瑕疵,比如说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笔误、办理期限轻微超期、文书不规范等程序问题,法院往往会认为属于程序瑕疵,确认违法后不会撤销处罚决定。
就像本案中的尹先生一样,做违法交易的时候不考虑考虑,不想想被家庭和单位知道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在违法行为被发现面临处罚之后,才开始着急。才想着怎样解决后续会产生的一系列后遗症。
而且,尹先生想到的解决方法不是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企图通过找到法律漏洞逃避惩罚。
本案结果也证明了,这样的方法是徒劳的,依法应受的处罚,一点都不会少。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尹先生事后能够反思错误,真心悔改,而不是继续错上加错,相信单位和家庭还是会酌情原谅他的错误。
对此,您怎么看?(浩子说法)
“设置导航不是浏览电子设备,这罚款我不服!”上海虹口,娄先生在等红灯时设置导航线路,被交警队以“妨碍行车安全”为由罚款200元。娄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汽车杂谈#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汽车杂谈#
我们生在如此美好的年华里。纵然有写不完的今生的故事,诉不尽的前世之缘,我还是愿用炙热的心守护优雅绅士的您,不媚俗,不逃避,做一个情感善和的人。如果用一棵树来形容自己,或许就是一棵铁树,铁树是树,亦能开花,只是花开不易。若可,生命就是一株铁树,坚强且静美,待到花开时,人生也沉醉在最完美,仅一瞬,那怕是昙花一现,也会惊艳了我所有的时光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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