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看新闻说偷瓜那个贼把钱还给了瓜农,处理此事的民警被处理了,感觉很神奇,网络这把双刃剑真的让人恨又让人爱,多少这种事有网友的关注,让公平正义得到了发扬,但是又有多少不明真相的所谓“网络喷子”在污染网络环境,就像一个社会一样,都有有两面性,等我们的人民素养越来越高,以后一定也会越来越好的
最近这几天,网络上相继曝光了几个大新闻,其中关注度最高而性质又比较类似的,当属“哄抢井盖不予立案”和“偷瓜贼反获赔偿”事件了。本来结果非常明显的两个案子,却因为相关民警的问题,让受害者有冤难申,因此才在网络上引起了发酵。图为瓜农庞先生先说“哄抢井盖不予立案”,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货车在河南固始县发生侧翻,当事人紧急报警,等到第二天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33吨的井盖几乎被周边的村民哄抢光了,损失高达10... https://t.cn/AiYmADi8
#鹤壁偷瓜女子被行政拘留3天# 来看看这起事件中三方行为的性质?
这两日瓜农抓获偷瓜贼,导致偷瓜贼摔伤,最后倒赔偷瓜贼的新闻被网络刷屏。再一次让我们看到公安机关的和稀泥式执法。从视频中看到,瓜农声泪俱下喊着自己吃了多大的亏啊。的确,整件事,瓜农吃了大亏,而且这亏还是当地派出所执法民警的和稀泥造成的。
事出有因,事分对错。北阳派出所民警,很显然没有弄清楚事情的具体原委,也没有很好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凭自我认知,做出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如何令人信服?正是这样不合法的处理,引发了舆论浪潮,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
我们来看看里面都有哪些行为?
1.宋某偷瓜。
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虽然十多个瓜显然数额不可能超过千元,数额不大,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都否认不了这是“盗窃”行为。即便其价值微小。而对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别忘了我们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宋某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宋某不是民警批评教育就结束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进行拘留。民警以其偷瓜数额较小仅仅批评教育是不对的,如果民警认为情节轻微,则正如公安局后来处理的决定一样,可以减轻处罚。
2.瓜农抓贼。
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私力救济。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有人到你家里偷东西或者到你地里偷瓜,然后骑着车要跑,你会怎么办?
有人说报警,对,的确,可是如果贼跑了呢?而偷的东西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你怎么办?警察会帮你赔吗?想都别想。
所以,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除了报警,就是进行私力救济。而瓜农的行为,正是出于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宋某)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宋某还没逃离现场,瓜农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而因为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总则》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基于以上行为,瓜农的行为无任何不当,不应当进行赔偿。
可这个时候呢,我们的民警同志出了大招:调解!
3.民警的“和稀泥”
民警的出发点肯定是为了解决问题,但通过最后的处理,我们可以判断,当事民警的法律功底太欠缺了。其一,偷盗数额无论大小,都是偷盗行为,对于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低处罚也是拘留,而不是批评教育;其二,瓜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本不需要赔偿,即便宋某摔伤,但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瓜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民警却让瓜农倒赔三百给偷瓜贼,简直荒天下之大谬。
民警的处置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他不能因为偷瓜贼受伤,就觉得偷瓜贼有理,就觉得是弱者。这种处理方式根本毫无法治思维,把执法当儿戏。调解没错,但如果总是这么和稀泥,问题并不能得到真正解决,权益受损者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对法治最大的亵渎。
鹤壁市公安局及时“拨乱反正”,瓜农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也算是对“公平正义”的事后救济吧。@微博内容创作中心 @微博法律
这两日瓜农抓获偷瓜贼,导致偷瓜贼摔伤,最后倒赔偷瓜贼的新闻被网络刷屏。再一次让我们看到公安机关的和稀泥式执法。从视频中看到,瓜农声泪俱下喊着自己吃了多大的亏啊。的确,整件事,瓜农吃了大亏,而且这亏还是当地派出所执法民警的和稀泥造成的。
事出有因,事分对错。北阳派出所民警,很显然没有弄清楚事情的具体原委,也没有很好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凭自我认知,做出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处理,如何令人信服?正是这样不合法的处理,引发了舆论浪潮,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
我们来看看里面都有哪些行为?
1.宋某偷瓜。
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虽然十多个瓜显然数额不可能超过千元,数额不大,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都否认不了这是“盗窃”行为。即便其价值微小。而对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别忘了我们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宋某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宋某不是民警批评教育就结束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进行拘留。民警以其偷瓜数额较小仅仅批评教育是不对的,如果民警认为情节轻微,则正如公安局后来处理的决定一样,可以减轻处罚。
2.瓜农抓贼。
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私力救济。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有人到你家里偷东西或者到你地里偷瓜,然后骑着车要跑,你会怎么办?
有人说报警,对,的确,可是如果贼跑了呢?而偷的东西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你怎么办?警察会帮你赔吗?想都别想。
所以,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除了报警,就是进行私力救济。而瓜农的行为,正是出于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宋某)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宋某还没逃离现场,瓜农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而因为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总则》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基于以上行为,瓜农的行为无任何不当,不应当进行赔偿。
可这个时候呢,我们的民警同志出了大招:调解!
3.民警的“和稀泥”
民警的出发点肯定是为了解决问题,但通过最后的处理,我们可以判断,当事民警的法律功底太欠缺了。其一,偷盗数额无论大小,都是偷盗行为,对于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低处罚也是拘留,而不是批评教育;其二,瓜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本不需要赔偿,即便宋某摔伤,但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瓜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民警却让瓜农倒赔三百给偷瓜贼,简直荒天下之大谬。
民警的处置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他不能因为偷瓜贼受伤,就觉得偷瓜贼有理,就觉得是弱者。这种处理方式根本毫无法治思维,把执法当儿戏。调解没错,但如果总是这么和稀泥,问题并不能得到真正解决,权益受损者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对法治最大的亵渎。
鹤壁市公安局及时“拨乱反正”,瓜农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也算是对“公平正义”的事后救济吧。@微博内容创作中心 @微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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