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如何摧毁一个国家》此视频已有44万人围观,快来加入!https://t.cn/A6iF87dc ,,,,人类(社会)世界的文明水平,取决于“领袖”的个人素质.及对“人类人性”认知深度及“正确”的挥策清晰效能,,这些素质不可以“用”是道德,信仰,决心,甚至勇敢等,来“填充”的,如果具备这些素质“外加”自己的良性价值事业心,,其不要说一个国家社会“会”快速高度文明化,整体人类世界同化式快速.高度文明化“也”是指日可待的,,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巨大意义】
人就是目的。
康德(1724-1804)强调人不应该像物一样被用作工具或手段,而应该被视为目的。
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不过是工具或手段;只有人,方才是唯一的目的。
物只有相对的价值,因而永远只能作为手段;而人作为绝对价值,作为自由的、理性的行动者,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因此,每个人都应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要仅仅当作工具”。你要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实现自己的手段。
“人是目的”这个命题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是人是有理性的;
二是人在任何时侯都应把自己当作目的;
三是人在任何时侯都必需把他人当目的。
只有当人具有理性时,
人才能把自己和他人同时当作目的。
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提升了人的地位、价值、境界和操守,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
1)“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揭示出人因有理性而神圣。
人作为感性血肉的动物,只具有相对价值,但是人的理性使其成为自在的道德主体,本身就是目的,也就具有绝对价值。人具有理性的特质,所以在任何时候,人绝不允许被随意摆布,人必须是被尊重的对象,不是达到目的的工具。
理性使人同动物区分开来,获得了神圣的地位,成为世界万事万物最后的归宿或目的。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无所谓价值。如果没有人,就没有衡量万事万物的尺度,也就没有绝对价值了。
人类社会的一切道德法则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
2)“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确认了人的终极价值,强调了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尊严。
“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揭示出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供哪个领袖任意利用的工具;个人的存在不是为了他人的存在,也不是为了某一集体或社会整体的存在;也就是说:个人不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社会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
神圣的个人是不允许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员。个体本身即具有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存在本身即是存在的最高价值。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就是人的最高目的,就是人生的终极意义。
康德并没有否认人可以操作他人(作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互为目的与手段。
康德指出:“一切人都是目的而且一切人又彼此地都是手段。”在相互利用(“互利”)中达成自己和他人之目的。这种“互利”必须在有利于生命的范围内,而不是相互危害生命。
战国时期的齐国有两位勇士,他们一同到酒店饮酒,一个说:“喝酒不能没有下酒菜。”于是就拔出刀来,割下自己身上的一片肉给对方吃;另一位毫不示弱,也拔出刀来割自己身上的肉给对方吃。这样,你割一片,我割一片,割来割去,两个人不一会儿都送了命。
这类危害生命“互利”活动如吃人肉、喝人血、吸毒、吸烟等必须予以禁止。
后记
康德:不能把人当工具来利用,而应把人当做目的来尊重。
这与当下社会倡导的“以人为本”应该是同样意思。
—————————
——另一说法
首先,这话不是康德说的,康德在《奠基》中原话是:Handle so, daß du die Menschheit sowohl in deiner Person, als in der Person eines jeden andern jederzeit zugleich als Zweck niemals bloß als Mittel brauchst。
引用秋零先生的译文就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
这句话里有几个关键点:
1、被当作目的来对待的不是【人】,而是【人格中的人性】。人格(Person)是指【理性存在者】。
康德的意思是:
a、这一要求不仅针对人,而且针对一切可能的人格(比如,外星人,或者神仙妖怪)。
b、人即是人格(理性存在者)、又是动物(自然存在者)。
所以,康德说的【人格中的人性】是指人的理性本性,而不是休谟所说的自然人性。
2、【目的】在康德那里,是指【意志的规定根据】。
因此,它有可能是一个在外的目的,比如我们对某个东西的渴望,但却并不必然如此。
那么,【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就是指,把你、我、他的理性本性当作意志的规定根据,即依据理性的要求行事。
3、康德没有说【绝不当作手段】,而是说【绝不仅仅当作手段】。
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手段,就是把理性当作满足自然偏好的手段,满足人的种种自然欲求的手段。
康德认为,这是可以的,也是正常的。但是,他反对仅仅把理性当作手段。
换言之,同一个行动可能出自多种动机,但如果这个行动想要具有道德性,那么,它的多种动机之一、并且是决定性的那个,必须是理性的无条件要求。
人就是目的。
康德(1724-1804)强调人不应该像物一样被用作工具或手段,而应该被视为目的。
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不过是工具或手段;只有人,方才是唯一的目的。
物只有相对的价值,因而永远只能作为手段;而人作为绝对价值,作为自由的、理性的行动者,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因此,每个人都应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要仅仅当作工具”。你要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实现自己的手段。
“人是目的”这个命题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是人是有理性的;
二是人在任何时侯都应把自己当作目的;
三是人在任何时侯都必需把他人当目的。
只有当人具有理性时,
人才能把自己和他人同时当作目的。
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提升了人的地位、价值、境界和操守,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
1)“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揭示出人因有理性而神圣。
人作为感性血肉的动物,只具有相对价值,但是人的理性使其成为自在的道德主体,本身就是目的,也就具有绝对价值。人具有理性的特质,所以在任何时候,人绝不允许被随意摆布,人必须是被尊重的对象,不是达到目的的工具。
理性使人同动物区分开来,获得了神圣的地位,成为世界万事万物最后的归宿或目的。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无所谓价值。如果没有人,就没有衡量万事万物的尺度,也就没有绝对价值了。
人类社会的一切道德法则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
2)“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确认了人的终极价值,强调了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尊严。
“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揭示出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供哪个领袖任意利用的工具;个人的存在不是为了他人的存在,也不是为了某一集体或社会整体的存在;也就是说:个人不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社会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
神圣的个人是不允许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员。个体本身即具有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存在本身即是存在的最高价值。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就是人的最高目的,就是人生的终极意义。
康德并没有否认人可以操作他人(作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互为目的与手段。
康德指出:“一切人都是目的而且一切人又彼此地都是手段。”在相互利用(“互利”)中达成自己和他人之目的。这种“互利”必须在有利于生命的范围内,而不是相互危害生命。
战国时期的齐国有两位勇士,他们一同到酒店饮酒,一个说:“喝酒不能没有下酒菜。”于是就拔出刀来,割下自己身上的一片肉给对方吃;另一位毫不示弱,也拔出刀来割自己身上的肉给对方吃。这样,你割一片,我割一片,割来割去,两个人不一会儿都送了命。
这类危害生命“互利”活动如吃人肉、喝人血、吸毒、吸烟等必须予以禁止。
后记
康德:不能把人当工具来利用,而应把人当做目的来尊重。
这与当下社会倡导的“以人为本”应该是同样意思。
—————————
——另一说法
首先,这话不是康德说的,康德在《奠基》中原话是:Handle so, daß du die Menschheit sowohl in deiner Person, als in der Person eines jeden andern jederzeit zugleich als Zweck niemals bloß als Mittel brauchst。
引用秋零先生的译文就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
这句话里有几个关键点:
1、被当作目的来对待的不是【人】,而是【人格中的人性】。人格(Person)是指【理性存在者】。
康德的意思是:
a、这一要求不仅针对人,而且针对一切可能的人格(比如,外星人,或者神仙妖怪)。
b、人即是人格(理性存在者)、又是动物(自然存在者)。
所以,康德说的【人格中的人性】是指人的理性本性,而不是休谟所说的自然人性。
2、【目的】在康德那里,是指【意志的规定根据】。
因此,它有可能是一个在外的目的,比如我们对某个东西的渴望,但却并不必然如此。
那么,【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就是指,把你、我、他的理性本性当作意志的规定根据,即依据理性的要求行事。
3、康德没有说【绝不当作手段】,而是说【绝不仅仅当作手段】。
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手段,就是把理性当作满足自然偏好的手段,满足人的种种自然欲求的手段。
康德认为,这是可以的,也是正常的。但是,他反对仅仅把理性当作手段。
换言之,同一个行动可能出自多种动机,但如果这个行动想要具有道德性,那么,它的多种动机之一、并且是决定性的那个,必须是理性的无条件要求。
:自我观察日志。
和竹笛老师聊了下过年的事情。
大致都是社交上面遇到的麻烦,什么亲戚啊对方的父母。在我的理解都算是二级关系的麻烦事吧。
层级式的社交关系里,
一级关系更容易被处理。因为从我的视角、它基本上只影响我一人,只由我一人负责。我不需要考虑太多要素。
而二级关系的处理,这涉及到一个“中间人”。
二级关系,即于我而言是二级关系,于中间人而言是一级关系。
我如何处理二级关系,一般会尊重中间人的态度。
如果我与中间人的意愿一致,例如我和ta都希望友好处理,那么这还好说。
如果意愿分歧,那么我需要基于“我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来斟酌“我为此付出的让步”。
“我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取决于我和中间人的社交距离、亲密度、需求契合度等等。社交距离、亲密度、需求契合度等等,一般不会骤然变化。因此可以推出,这个“重视程度”在短时间内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因素。
但是,“重视程度”比较稳定,意味着“我愿意付出的让步”的这个范围也比较拘束吗?
不是。
还有其他因素会变动让步意愿。
“我为此付出的让步”。
这个要素除了受“我的让步意愿”的影响外,也受其他的社交关系磨合参与者的意愿影响。例如,“中间人的让步意愿”、“二级关系者的让步意愿”。
“所有人的让步意愿”需要大于“磨合所需求的让步”。这里所说的“大于”并非数值上的比大小,而是量变引起质变的性质上的比较。
然后也并不能将“所有人的让步”这个情况定义为零和博弈。“所有人的让步”的理想状态是合作共赢关系,零和博弈还是属于竞争掠夺关系。
“让步意愿”虽然也会受“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的较大影响,但是:
第一,“让步意愿”建立于具体的事件,不同的事件会影响每个人的意愿。如果能将矛盾事件拆解、拎出主要矛盾等,则可以通过改变具体事件这一操作、重新“洗牌”所有人的让步意愿。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喜好、三观有异也有同。
第二,“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短时间内不易变动,但“自己的让步意愿”却非常容易受其他参与者的让步意愿的影响。
也就是,在一个磨合事件中,每个人的让步意愿都会对其他人的让步意愿有较高的弹性;加之磨合事件所带来的压力是分散开的、分散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每一个人承受的压力较小,因而改变的阻力也较小。
所以也许只需要某个人的一点点让步,就会形成一个链条的或网状的扩散效果,整个局面便会有很好的改善。
当然所谓的“某个人的一点点让步”,或者“压力分散到每个人身上”,这些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那种理想情况。
对象的家人、朋友的朋友、亲戚关系等等(以上的前提是,这些关系都还没有到达自己与对方是朋友的程度)这些都是二级关系。
中间人包括自己的伴侣、朋友、父母等。
虽说也许只要某一个人做出一点点让步,整个事情会变得特别好,但别人的意愿终究是不可控的他人的东西。
因此“改变具体事件”以重新洗牌所有人的意愿,或许才更有可行性。多理解他人的想法与立场、从另一个角度重新赋予事件一个新的意义、将主要矛盾找出来等等,都属于这个范围。
这一招虽然对自身的情商、沟通能力、逻辑能力等要求比较高,但终归是自己更可控的。
—————————————————————
前文所述是,我与中间人的关系,影响我对二级关系的处理。
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是,我通过我对二级关系的处理,来影响、改变中间人及中间人与我的关系;或改变中间人与ta的一级关系者的关系。
我在过年的时候,不仅是基于我对我的父母的关心程度,再考虑我对亲戚的态度;
同时也是通过向父母展现我对亲戚的态度,来迫使他们去远离一些总碍于面子、但其实没有必要深入交往的亲戚。
当我以我强硬的态度去拒绝“烂亲戚”的二级关系时,“父母”的中间人反而要开始在我与亲戚之间做选择。
又因为我扮演了一个不成熟的孩子角色并且承担二级关系对我的不满,父母承受的压力减轻,所以他们更容易做出基于自己想法和心愿的决定。
最终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我,因此他们选择往我的阵营这边走,进一步远离没有必要的亲戚。
啊,我倒也并没有擅自替我父母做主张。
如果非必要,我讨厌干涉他人的意愿。
他们自己说过有对某些亲戚不满,已触及到道德底线。他们不方便“动手”,但我方便。
—————————————————————
上述一二级关系的理解,基本上是基于链条状社交关系的分析。链条易于分析与理解。
但是现实中的社交关系,是网状的,链条属于网状的组成部分。
现实中,同一个磨合事件里,可能有不止一个中间人;每个中间人的背后又携带了各自的二级关系;而这些个体之间,可能又存在交叉链接(如A碰巧认识另一个家庭的B)。
另外,每一个点,例如“我”,除了代表我自己以外,也可以是我方集体;“中间人”,也可能是一个中间人集体。
这种情况,会出现集体对集体的非人性下的博弈、也会出现个人对个人的人性下的博弈。
集体极端强势的时候,个人对个人的博弈几乎不存在。集体的某个领导者极端强权、或者集体的秩序混乱,则会出现众多个人对个人的博弈。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的社交关系的处理,也比前文的复杂许多。
和竹笛老师聊了下过年的事情。
大致都是社交上面遇到的麻烦,什么亲戚啊对方的父母。在我的理解都算是二级关系的麻烦事吧。
层级式的社交关系里,
一级关系更容易被处理。因为从我的视角、它基本上只影响我一人,只由我一人负责。我不需要考虑太多要素。
而二级关系的处理,这涉及到一个“中间人”。
二级关系,即于我而言是二级关系,于中间人而言是一级关系。
我如何处理二级关系,一般会尊重中间人的态度。
如果我与中间人的意愿一致,例如我和ta都希望友好处理,那么这还好说。
如果意愿分歧,那么我需要基于“我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来斟酌“我为此付出的让步”。
“我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取决于我和中间人的社交距离、亲密度、需求契合度等等。社交距离、亲密度、需求契合度等等,一般不会骤然变化。因此可以推出,这个“重视程度”在短时间内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因素。
但是,“重视程度”比较稳定,意味着“我愿意付出的让步”的这个范围也比较拘束吗?
不是。
还有其他因素会变动让步意愿。
“我为此付出的让步”。
这个要素除了受“我的让步意愿”的影响外,也受其他的社交关系磨合参与者的意愿影响。例如,“中间人的让步意愿”、“二级关系者的让步意愿”。
“所有人的让步意愿”需要大于“磨合所需求的让步”。这里所说的“大于”并非数值上的比大小,而是量变引起质变的性质上的比较。
然后也并不能将“所有人的让步”这个情况定义为零和博弈。“所有人的让步”的理想状态是合作共赢关系,零和博弈还是属于竞争掠夺关系。
“让步意愿”虽然也会受“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的较大影响,但是:
第一,“让步意愿”建立于具体的事件,不同的事件会影响每个人的意愿。如果能将矛盾事件拆解、拎出主要矛盾等,则可以通过改变具体事件这一操作、重新“洗牌”所有人的让步意愿。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喜好、三观有异也有同。
第二,“对中间人的重视程度”短时间内不易变动,但“自己的让步意愿”却非常容易受其他参与者的让步意愿的影响。
也就是,在一个磨合事件中,每个人的让步意愿都会对其他人的让步意愿有较高的弹性;加之磨合事件所带来的压力是分散开的、分散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每一个人承受的压力较小,因而改变的阻力也较小。
所以也许只需要某个人的一点点让步,就会形成一个链条的或网状的扩散效果,整个局面便会有很好的改善。
当然所谓的“某个人的一点点让步”,或者“压力分散到每个人身上”,这些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那种理想情况。
对象的家人、朋友的朋友、亲戚关系等等(以上的前提是,这些关系都还没有到达自己与对方是朋友的程度)这些都是二级关系。
中间人包括自己的伴侣、朋友、父母等。
虽说也许只要某一个人做出一点点让步,整个事情会变得特别好,但别人的意愿终究是不可控的他人的东西。
因此“改变具体事件”以重新洗牌所有人的意愿,或许才更有可行性。多理解他人的想法与立场、从另一个角度重新赋予事件一个新的意义、将主要矛盾找出来等等,都属于这个范围。
这一招虽然对自身的情商、沟通能力、逻辑能力等要求比较高,但终归是自己更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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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述是,我与中间人的关系,影响我对二级关系的处理。
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是,我通过我对二级关系的处理,来影响、改变中间人及中间人与我的关系;或改变中间人与ta的一级关系者的关系。
我在过年的时候,不仅是基于我对我的父母的关心程度,再考虑我对亲戚的态度;
同时也是通过向父母展现我对亲戚的态度,来迫使他们去远离一些总碍于面子、但其实没有必要深入交往的亲戚。
当我以我强硬的态度去拒绝“烂亲戚”的二级关系时,“父母”的中间人反而要开始在我与亲戚之间做选择。
又因为我扮演了一个不成熟的孩子角色并且承担二级关系对我的不满,父母承受的压力减轻,所以他们更容易做出基于自己想法和心愿的决定。
最终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我,因此他们选择往我的阵营这边走,进一步远离没有必要的亲戚。
啊,我倒也并没有擅自替我父母做主张。
如果非必要,我讨厌干涉他人的意愿。
他们自己说过有对某些亲戚不满,已触及到道德底线。他们不方便“动手”,但我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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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二级关系的理解,基本上是基于链条状社交关系的分析。链条易于分析与理解。
但是现实中的社交关系,是网状的,链条属于网状的组成部分。
现实中,同一个磨合事件里,可能有不止一个中间人;每个中间人的背后又携带了各自的二级关系;而这些个体之间,可能又存在交叉链接(如A碰巧认识另一个家庭的B)。
另外,每一个点,例如“我”,除了代表我自己以外,也可以是我方集体;“中间人”,也可能是一个中间人集体。
这种情况,会出现集体对集体的非人性下的博弈、也会出现个人对个人的人性下的博弈。
集体极端强势的时候,个人对个人的博弈几乎不存在。集体的某个领导者极端强权、或者集体的秩序混乱,则会出现众多个人对个人的博弈。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的社交关系的处理,也比前文的复杂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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