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DIP,官方解答20条
随着DRG、DIP试点的不断推进,药企应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还需要研发创新。
8月12日,天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分8章49条,对购买总额、付费单元、付费点数、总额分配、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需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是DRG/DIP双重试点城市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DIP试点也将走向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并多次发文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到未来医疗服务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到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这也意味着,DIP试点正式开启。
2020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IP试点城市名单,包括上海、天津2个直辖市,厦门、广州、深圳3个副省级城市,以及66个地级市,共71个城市入围。其中,天津为DRG/DIP双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试点DRG,二级医院试点DIP。
不管是DRG还是DIP,这是中国在付费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颠覆性尝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DRG和DIP能成功施行,它将扭转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药企需要深刻洞察DRG、DIP等付费机制对医疗机构成本结构乃至服务定价的影响,更注重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需要研发具有更突出疗效、更小治疗风险的创新医药产品。
天津医保局也就此次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答: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区域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好地平衡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流动和医药价格变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用药服务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待遇标准计算。
三、什么是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答:《办法》所称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将病种(病组)、床日、项目等各种付费单元以点数形式体现相对比价关系,以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作为分配权重,将统筹区域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年度总额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
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和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其总体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总额预算管理的对象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通过对单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全市医保基金支出总额的控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预算管理,不再从微观层面控制单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总额预算分配的方法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主要是以既往年度的患者就医分布和既往年度的医药服务价格作为权重,于年初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中间或年终清算时再根据当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初分配的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则是以当年的患者就医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按月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只需对每个月结算点值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清算平衡,无需再对每家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分配总额预算的主体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与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方案,并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钱随人走”的总额分配机制和“量价挂钩”的医保购买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而是重点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更好地适应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更好地适应付费方式改革的渐进性,有助于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答:为及时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激励机制,《办法》提出对于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市医保局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结合集采降价空间和医保激励机制确定中选药品付费点数,供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中选药品时使用,通过提高中选药品在区域总额预算分配中的权重,为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其中,集采降价空间,根据集采前同一通用名下药品平均采购价格与中选价格的差额确定;医保激励机制,主要是我市规定的集采药品按项目付费结余留用比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病种定额付费所产生的结余,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过程中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项目付费所产生的结余,待集采考核周期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无需再等到医保协议年度结束时拨付。其中,集采考核周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所覆盖的医保基金范围有哪些?如何确定各类医保基金各自的支付比例?
答:2018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要实现对各类医疗保障基金的全覆盖。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按照《办法》核定的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下同)应付金额,由各类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各类医保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该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中,各类医保基金各自支付金额与总体支付总额的比值确定,并按照不同支付类别分别核算。
其中,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于按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十、《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办法》同时明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随着DRG、DIP试点的不断推进,药企应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还需要研发创新。
8月12日,天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分8章49条,对购买总额、付费单元、付费点数、总额分配、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需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是DRG/DIP双重试点城市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DIP试点也将走向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并多次发文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到未来医疗服务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到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这也意味着,DIP试点正式开启。
2020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IP试点城市名单,包括上海、天津2个直辖市,厦门、广州、深圳3个副省级城市,以及66个地级市,共71个城市入围。其中,天津为DRG/DIP双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试点DRG,二级医院试点DIP。
不管是DRG还是DIP,这是中国在付费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颠覆性尝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DRG和DIP能成功施行,它将扭转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药企需要深刻洞察DRG、DIP等付费机制对医疗机构成本结构乃至服务定价的影响,更注重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需要研发具有更突出疗效、更小治疗风险的创新医药产品。
天津医保局也就此次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答: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区域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好地平衡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流动和医药价格变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用药服务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待遇标准计算。
三、什么是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答:《办法》所称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将病种(病组)、床日、项目等各种付费单元以点数形式体现相对比价关系,以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作为分配权重,将统筹区域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年度总额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
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和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其总体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总额预算管理的对象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通过对单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全市医保基金支出总额的控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预算管理,不再从微观层面控制单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总额预算分配的方法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主要是以既往年度的患者就医分布和既往年度的医药服务价格作为权重,于年初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中间或年终清算时再根据当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初分配的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则是以当年的患者就医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按月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只需对每个月结算点值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清算平衡,无需再对每家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分配总额预算的主体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与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方案,并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钱随人走”的总额分配机制和“量价挂钩”的医保购买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而是重点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更好地适应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更好地适应付费方式改革的渐进性,有助于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答:为及时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激励机制,《办法》提出对于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市医保局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结合集采降价空间和医保激励机制确定中选药品付费点数,供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中选药品时使用,通过提高中选药品在区域总额预算分配中的权重,为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其中,集采降价空间,根据集采前同一通用名下药品平均采购价格与中选价格的差额确定;医保激励机制,主要是我市规定的集采药品按项目付费结余留用比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病种定额付费所产生的结余,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过程中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项目付费所产生的结余,待集采考核周期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无需再等到医保协议年度结束时拨付。其中,集采考核周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所覆盖的医保基金范围有哪些?如何确定各类医保基金各自的支付比例?
答:2018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要实现对各类医疗保障基金的全覆盖。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按照《办法》核定的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下同)应付金额,由各类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各类医保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该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中,各类医保基金各自支付金额与总体支付总额的比值确定,并按照不同支付类别分别核算。
其中,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于按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十、《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办法》同时明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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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刷爆朋友圈的《谢谢您的坚守》MV创作者之一李康林
这两天,致敬抗疫MV《谢谢您的坚守》刷爆朋友圈。这部MV是谁制作的,想必大家很关心。今天,笔者有幸采访到了该片的创作者之一李康林。
李康林现在是成都高新区摄影协会副秘书长,他从事影视创作工作9年,在拍摄制作视频上有丰富的创作经验。
“很感谢大家对《谢谢您的坚持》的认可。这部MV是我和搭档青丽联合成都都城雅颂居封闭区居民共同策划、创作的。在疫情封闭区隔离的第14天时候发布,向在疫情管控期间一直坚守一线的社区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等群体致敬。” 李康林说。
李康林告诉笔者,准备做这个事情过程其实很简单,他的搭档青丽有个媒体朋友居住在雅颂居,在无意中发给她一些邻居们隔离期间的生活视频,她觉得很有意思,觉得体现出特殊时期成都人民的乐观精神,这个视觉很独特,便提出和邻居们共同制作一部抗疫的公益短片,他们通完电话后有了初步的拍摄制作想法。“我记得是8月4日上午,再次沟通的时候,我们就决定第二天开始进行拍摄。”
“‘不是你拍的不够好,而是你离的不够近’。因为不能进入管控区,于是我们协调石羊街道,了解到街道正好有位航拍爱好者,于是通过视频急训,决定用无人机外拍阳台的形式完成创作。”李康林说。
8月5日下午2点,社区工作人员用手机联系楼栋里隔离的家庭。无人机一楼一楼一层一层的找。“一块电池可以拍摄30分钟,本来可以拍摄很多画面,实际上当时也就能拍摄到2-3个有效画面,然后再返航再更换电池再继续拍。拍摄过程中飞行器因为要绕开楼栋去拍摄画面,失联了3次。最惊险的一次失联有5分钟。到了夜晚拍摄的时候最棘手,因为是远程操控,加上GPS定位信号薄弱,飞行器夜晚的视觉避障功能大幅度下降。操控手柄不时的发出报警声。当看见很多居民站在阳台上时,我们拍摄了他们的热情。”
“片子后期制作是8月6号至7号,当时我的思路是根据歌曲的结构,把片子分为了4部分。”李康林说,片子第一部分是小女孩独唱,体现下一代对抗疫工作者的致敬。第二部分是女生独唱,将女生独唱化身为每一位抗疫工作者,使用抗疫工作者核酸检查和为居民送生活物质的画面。女生独唱结束的部分使用的是抗疫工作者为社区隔离居民加油的舞蹈,体现抗疫工作者的坚守和祝福。第三部分是男生独唱,将男生独唱化身为每一位居家隔离的居民,他们为自己加油。第四部分是合唱,以逆行者的背影开篇,大家一起鼓舞加油。当音乐响起“感动点亮夜空”,居民一声声“成都加油、高新加油、雅颂居加油。”响起时,大家才真正理解了歌词“在心里手牵手,我们不怕跨越风雨中,谢谢您的坚守,扛起明天每一个等候……”的含义。
《谢谢您的坚守》这部MV的风格定调是以冷色为基本色调,表现疫情下的生活,在每一个画面中都加入暖色的阳光,用来表现人们对战胜疫情的决心和对生活的热爱。“我在空旷的街道上加了一束照射的阳光,在小女孩演唱的时候加强了客厅照射出来的光芒,在阳台居民的画面上加了一束自然光,在夜晚的画面上做了局部窗户的暖色光源。这些都是有深刻寓意的。”李康林说。
《谢谢您的坚守》选用的歌曲是抗疫题材电影《中国医生》的电影主题曲《我们不怕》。李康林他们征集了雅颂居居民和街道文艺爱好者的居民,以手机录制干声献唱的方式来致敬逆行者。
李康林告诉笔者,在这支MV中,虽然居民们没有专业的录音设备,但是丝毫不影响他们通过真挚的歌喉传递他们的心声。伴随着动人的旋律,感人的画面在MV中相继出现:居民在居家阳台上用标语彼此打气、守望相助的场景;医务人员坚守一线,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的场景;为了减轻封闭区物资配送压力,使用无人配送车运送物资的场景……这些画面都汇集成为封闭区居民的共同回忆。
在成都高新区难忘的14天里,一线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环卫、物业、志愿者、居民……他们坚守一线、共克时艰,互相理解、彼此帮助,一起守护这座城市的烟火绚烂。从披星戴月到烈日当头,从橙色高温到蓝色暴雨……每一个你,都是了不起的存在!《谢谢您的坚守》MV致敬每一位为抗疫战斗的你!
截至目前,《谢谢您的坚守》MV在全网的阅读量已超过一千多万了。
这两天,致敬抗疫MV《谢谢您的坚守》刷爆朋友圈。这部MV是谁制作的,想必大家很关心。今天,笔者有幸采访到了该片的创作者之一李康林。
李康林现在是成都高新区摄影协会副秘书长,他从事影视创作工作9年,在拍摄制作视频上有丰富的创作经验。
“很感谢大家对《谢谢您的坚持》的认可。这部MV是我和搭档青丽联合成都都城雅颂居封闭区居民共同策划、创作的。在疫情封闭区隔离的第14天时候发布,向在疫情管控期间一直坚守一线的社区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等群体致敬。” 李康林说。
李康林告诉笔者,准备做这个事情过程其实很简单,他的搭档青丽有个媒体朋友居住在雅颂居,在无意中发给她一些邻居们隔离期间的生活视频,她觉得很有意思,觉得体现出特殊时期成都人民的乐观精神,这个视觉很独特,便提出和邻居们共同制作一部抗疫的公益短片,他们通完电话后有了初步的拍摄制作想法。“我记得是8月4日上午,再次沟通的时候,我们就决定第二天开始进行拍摄。”
“‘不是你拍的不够好,而是你离的不够近’。因为不能进入管控区,于是我们协调石羊街道,了解到街道正好有位航拍爱好者,于是通过视频急训,决定用无人机外拍阳台的形式完成创作。”李康林说。
8月5日下午2点,社区工作人员用手机联系楼栋里隔离的家庭。无人机一楼一楼一层一层的找。“一块电池可以拍摄30分钟,本来可以拍摄很多画面,实际上当时也就能拍摄到2-3个有效画面,然后再返航再更换电池再继续拍。拍摄过程中飞行器因为要绕开楼栋去拍摄画面,失联了3次。最惊险的一次失联有5分钟。到了夜晚拍摄的时候最棘手,因为是远程操控,加上GPS定位信号薄弱,飞行器夜晚的视觉避障功能大幅度下降。操控手柄不时的发出报警声。当看见很多居民站在阳台上时,我们拍摄了他们的热情。”
“片子后期制作是8月6号至7号,当时我的思路是根据歌曲的结构,把片子分为了4部分。”李康林说,片子第一部分是小女孩独唱,体现下一代对抗疫工作者的致敬。第二部分是女生独唱,将女生独唱化身为每一位抗疫工作者,使用抗疫工作者核酸检查和为居民送生活物质的画面。女生独唱结束的部分使用的是抗疫工作者为社区隔离居民加油的舞蹈,体现抗疫工作者的坚守和祝福。第三部分是男生独唱,将男生独唱化身为每一位居家隔离的居民,他们为自己加油。第四部分是合唱,以逆行者的背影开篇,大家一起鼓舞加油。当音乐响起“感动点亮夜空”,居民一声声“成都加油、高新加油、雅颂居加油。”响起时,大家才真正理解了歌词“在心里手牵手,我们不怕跨越风雨中,谢谢您的坚守,扛起明天每一个等候……”的含义。
《谢谢您的坚守》这部MV的风格定调是以冷色为基本色调,表现疫情下的生活,在每一个画面中都加入暖色的阳光,用来表现人们对战胜疫情的决心和对生活的热爱。“我在空旷的街道上加了一束照射的阳光,在小女孩演唱的时候加强了客厅照射出来的光芒,在阳台居民的画面上加了一束自然光,在夜晚的画面上做了局部窗户的暖色光源。这些都是有深刻寓意的。”李康林说。
《谢谢您的坚守》选用的歌曲是抗疫题材电影《中国医生》的电影主题曲《我们不怕》。李康林他们征集了雅颂居居民和街道文艺爱好者的居民,以手机录制干声献唱的方式来致敬逆行者。
李康林告诉笔者,在这支MV中,虽然居民们没有专业的录音设备,但是丝毫不影响他们通过真挚的歌喉传递他们的心声。伴随着动人的旋律,感人的画面在MV中相继出现:居民在居家阳台上用标语彼此打气、守望相助的场景;医务人员坚守一线,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的场景;为了减轻封闭区物资配送压力,使用无人配送车运送物资的场景……这些画面都汇集成为封闭区居民的共同回忆。
在成都高新区难忘的14天里,一线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环卫、物业、志愿者、居民……他们坚守一线、共克时艰,互相理解、彼此帮助,一起守护这座城市的烟火绚烂。从披星戴月到烈日当头,从橙色高温到蓝色暴雨……每一个你,都是了不起的存在!《谢谢您的坚守》MV致敬每一位为抗疫战斗的你!
截至目前,《谢谢您的坚守》MV在全网的阅读量已超过一千多万了。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上班第一天辞职以后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来源于东方资讯https://t.cn/A6IZv8SJ 08:50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全国多地遭遇极端特大暴雨,打工人下班路上出现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下面这则法院判决可能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张XX系死者杜某的妻子,2016年3月1日杜某与第三人石家庄市XXXX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漫水桥被洪水冲走。
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XX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法院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杜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张XX及第三人公司进行了送达。
杜某的妻子张XX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杜某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杜某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一审法院认为:张XX、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未向以上二人核实相关情况,没有确认杜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事实不清;张XX主张即便不能定性杜某的行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认定杜某为工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因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杜某工伤认定,只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
故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杜某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XX之夫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石家庄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张XX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该事实在原审中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
在本案再审期间,张XX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因此,张XX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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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第1天就辞职 回家途中车祸死亡 法院:算工伤
员工离职实属正常,若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来看看这则判例。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X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X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过,天降横祸。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决定:悦X公司派遣至中X公司员工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后,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8]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悦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X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X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X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非常正确,且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时整至13时30分位于XX路(靠近XX大道XX号)的道路交通视频。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能充分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实,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述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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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多地遭遇极端特大暴雨,打工人下班路上出现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下面这则法院判决可能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张XX系死者杜某的妻子,2016年3月1日杜某与第三人石家庄市XXXX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漫水桥被洪水冲走。
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XX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法院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杜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张XX及第三人公司进行了送达。
杜某的妻子张XX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杜某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杜某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一审法院认为:张XX、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未向以上二人核实相关情况,没有确认杜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事实不清;张XX主张即便不能定性杜某的行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认定杜某为工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因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杜某工伤认定,只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
故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杜某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XX之夫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石家庄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张XX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该事实在原审中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
在本案再审期间,张XX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因此,张XX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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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实属正常,若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来看看这则判例。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X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X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过,天降横祸。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决定:悦X公司派遣至中X公司员工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后,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8]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悦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X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X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X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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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非常正确,且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时整至13时30分位于XX路(靠近XX大道XX号)的道路交通视频。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能充分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实,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述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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