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利用精神残疾女孩做低俗直播#:剃头、猥亵、强迫“接安排”直至女孩被送进ICU】大约是两年前,小辉开始出现在长沙解放西路上,进而逐渐“走”进各路主播的镜头之中。一位网友表示,直播镜头下的小辉总是顶着一头乱发游走在大街上,眼神异于常人,还时常独自发笑。
解放西路是长沙著名的酒吧一条街,每到夜晚人流喧嚣,小辉的到来都会吸引众多目光。一些主播起初只是直播与小辉搭讪,收获关注后便将小辉带走“接安排”。小辉告诉记者,所谓“接安排”是跟着主播们一起做直播,并在过程中完成各种任务,最终获得打赏。在长沙流浪的日子,她曾想过找份工作,但没有单位肯收她。

在主播圈中,小辉被称为“解放西海公主”,一位名为“抖音户外小猪”(下称小猪)的主播曾公开发布虎牙直播链接海报,主题为“解放西海公主与十二少浪漫爱情”,该海报的主角正是小辉。

在短视频中,镜头前小辉和不同的男性主播拥抱、接吻,其中一些男性赤裸上身用手触摸她的隐私部位,小辉则用手挡住双眼。在这些视频中,拍摄现场常有人围观,他们会在主播与小辉的亲密行为结束后发出哄堂大笑。

一些视频还经过后期剪辑,被冠以“第一次爱的人”等标签。知情人士称,这些视频是主播拍摄后通过微信群发送给粉丝的,相关的直播弹幕中也充斥着“吻她”、“亲完刷礼物”等字眼。

2020年12月,有网友发现小辉遭到剃发后,在深夜被直播掀帽子取乐。据网友提供的直播录屏显示,6日凌晨两点,小辉身穿大衣蹲坐在路边,头上戴着帽子,此时一名主播走上前一把摘下小辉的帽子,露出光亮的头顶。一男主播还在一旁大笑:“这是什么?”小辉在被摘帽后大声尖叫,但并未被理会。

小辉说,那次直播中,她被打赏了800元。她告诉记者,被剃去头发和与男主播相拥亲吻等“任务”是主播们事先告诉她的,但因为当时实在没有钱生活了,只能答应。

对于小辉在解放西路流浪时的遭遇,其母亲旷丽称此前并不知晓。旷丽表示,她和丈夫来自衡阳市衡山县,两人育有两女,均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

据旷丽回忆,小辉从11岁时开始发病,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先后在广州、长沙、杭州等多个城市就诊。2018年5月经衡山县残联鉴定,小辉为精神残疾二级。旷丽表示,小辉发病时难以管束,经常不回家,她和丈夫曾报警寻找,但找回不久后女儿又会再次离家。

小辉曾说,在老家时她受不了父亲的唠叨,因此决定重返长沙。旷丽则表示,小辉父亲已年近七旬,家中生计仅靠她在外地养老机构做保洁的微薄收入,实在无力照顾女儿。

旷丽没有想到,再见到小辉时,她已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内。12月9日,本就有糖尿病的小辉在直播中一口气喝下5瓶酸奶,顿时发病。小辉表示,她曾经向小猪明确提出自己身体不适,但对方未予理会。

有网友表示,早在此前几天,就已经有粉丝提醒,“海公主”患有糖尿病“你们注意点”。除了提醒,网友还曾向平台举报过主播们存在违规行为。抖音平台回称,对于网友举报的直播内容,经审核确实存在违规,“已对用户进行警告处理并持续观察后续直播情况。

然而,12月9日的直播仍如常进行。

小辉发病后,当天下午,她被围观直播的另两名解放西路主播送入ICU,而就医的全过程也被直播了出去。直播弹幕中,有粉丝留言道:海公主跟小猪说了她难受,让小猪帮帮她,小猪还让她努力“接安排”。

旷丽说,在医院见到女儿后,她通过曾看过小辉直播的粉丝了解到女儿此前两年的遭遇。12月10日晚间,她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书院路派出所报案,称小辉遭到网红主播胡某振(即前述小猪)和刘某辉的猥亵,并向警方提交了他们与小辉发生亲密行为的视频,旷丽甚至怀疑女儿在下播后遭到了强奸。

但民警在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采取相关措施。记者注意到,截至发稿前,曾与小辉一同直播的多名主播仍活跃在虎牙等短视频平台上。

12月17日上午,记者向书院路派出所核实了小辉母亲的报案记录,并多次拨打书院路派出所负责此案的张姓警官电话,未获得回音。https://t.cn/A6xBc3a4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了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充细化上位法满足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突出人文关怀,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对于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12月15日,《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63条,坚持人民至上、排堵保畅、优化环境、回应关切,为贵阳市有效开展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设、治理、服务,规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引领、规范各方有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推动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难题,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提供了正确的思路、适当的路径、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据介绍,《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以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出行安全为出发点,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体现人文关怀。为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其中,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为最大限度满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其停靠和借道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此外,《条例》明确,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组织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

《条例》共9章63条,是针对新时代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专项法规。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的交通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本条对大型群众性、大范围施工情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予以规范。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会展经济较为发达,举办各种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较多;城市建设开发任务重,城市建设中大范围施工现象也较突出。为了适应这样一种客观情况和发展需求,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同时积极回应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采取限制交通的疏导管理措施,保障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本条明确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关于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

条例第三十七条解读:本条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资源,缓解有关机动车停车、停靠、借道等难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是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取证及相关标识的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是针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上述车辆停车难,反而形成乱停乱放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分层次、有条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2.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3.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4.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这样,既主动地回应了群众关切,最大限度满足了上述车辆的停车需求,特别是解决了旅游客车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车辆的停车需求,又对停靠、借道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范,确保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说,这两个“最”——最大限度满足、最低限度影响,以期实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补充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解读:本条对非机动车通行等进行细化、补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虽然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相关规范,但仍然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变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此次立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避让行人规范过于原则,实践中的避让方式不能有效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等问题,结合贵阳市大多数城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现象极为普遍,一些非机动车推行时不靠最右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等问题,进行了有关细化和补充的规范。

一是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二是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机动车通行、推行的具体规则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范要求。

三是考虑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不确定,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后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确定,导致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难以快速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本着尊重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量多的历史和现状,与省政府《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在过渡期内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规则,过渡期满后即不得上路行驶。

四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家有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市民在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建议,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管理。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违法驾驶非机动车,第四款规定了“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关于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解读:本条是对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事项进行的规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贵阳市农村地区道路发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预防交通事故压力大。为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使“路长制”落地落小落实,突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我省“河长制”的模式,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机制。

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解读:这三条是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设管理等的规范,以发挥大数据应用发展优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效用,更好实现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和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为了更好体现贵阳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特色和优势,这次立法在“服务管理”一章中,用三个条文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智慧交通建设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如果发现某个点位采集的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就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以减少或者杜绝类似情形的反复出现、持续发生。

三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且在录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和接受处理时限告知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获悉违法信息。

四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凡是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应有水平及时明确并且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慧交通,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数据深度应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等,推进公安交通、交通、应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via贵阳交警)

【先秦文献的“夏”与《史记》的“夏”真的相同吗?】
《夏本纪》以大禹开篇,并称大禹在舜崩三年后“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1]《史记》的这一说法成为当今学者理解夏王朝世系及其时空位置的基础。徐兴海先生指出:

司马迁之前文献记载的中国不是按照朝代的,如《尚书》、《左传》以帝王为线索,如《国语》以国别记述事件,而朝代的概念自《夏本纪》开始,标志着关于中国历史记述的新体例、新篇章,这是司马迁独立思考的新成果。[2]

那么,司马迁这种“独立思考的新成果”是否符合先秦人的观念呢?在《清华简〈楚居〉横空出世,〈史记〉三代框架成疑》这篇文章中,笔者谈到清华简《楚居》、郭店简《穷达以时》以及《帝系》反映出来的历史观念是“夏商并行”。现在,我们进一步来看看《尚书》、《墨子》、《竹书纪年》等先秦文献所理解的“夏”又是否与《史记》一书相符合。

一、《尚书》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从被先秦文献大量引用的《尚书》来看,被后人称为《虞书》或《唐虞书》的篇章大多被先秦人称为《夏书》。比如,今传本《尧典》本为伏生所传《尚书》二十八篇之一,后被离析为《尧典》和《舜典》两篇。《尧典》的名称,在早期文献引用时并不稳定,如《孟子·万章上》称作《尧典》,《左传·文公十八年》称作《虞书》,《礼记·大学》称为《帝典》,而更多的文献在引用时则称《夏书》。如《左传·昭公十四年》: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这条材料可以对应今本《尧典》中皋陶的“作士,五刑有服”。又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2)《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这条材料在今本《尧典》中作:“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由此可见,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尧典》被相当部分人视为夏代作品,而不是“五帝”时期作品。《左传》还引用了大量《夏书》佚文。比如:

(3)《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左传·庄公八年》引)

(4)《夏书》曰:“地平天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

(5)《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左传·文公七年》引)

(6)《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引)

(7)《夏书》曰:“念兹在兹。”(《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引)

(8)《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

(9)《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纳,乃灭而亡。”又曰:“允出兹在兹,由己率常可矣。”(《左传·哀公六年》引)

(10)《夏书》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左传·哀公六年》引)

以上各条,除第九条的“惟彼陶唐”部分见于古文《尚书》的《胤征》,其他全部见于古文《大禹谟》。此外,古文《大禹谟》中还有几条材料曾被其他先秦文献中所引用,我们也列之如下:

(11)《夏书》有之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国语·周语上》)

(12)且不唯《泰誓》为然,虽《禹誓》即亦犹是也。禹曰:“济济有从,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墨子·兼爱下》)

(13)《书》曰:“洚水警余。”(《孟子·滕文公下》)

(14)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孟子·万章上》)

(15)《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孟子·万章上》)

今传古文《尚书》中有一部分材料确有较早的史源,但总体上系后人伪作,这是当今学术界的普遍看法。上面第12条为《墨子》提到的《禹誓》,也被收入古文《大禹谟》。从《墨子》自身记载看,《墨子》所称的《禹誓》可能是今文《尚书》的《甘誓》别本。如《墨子·明鬼下》所引《禹誓》即与今本《甘誓》基本一致。

按《史记》的三代历史年代框架来说,“禹征三苗”属夏代建立前的历史事件,故《十三经》本《尚书》将古文《大禹谟》列入《虞书》,而这些内容均被《左传》视为出自《夏书》。由此可以证明,《左传》或者说《尚书》最早的版本均把尧、舜、禹视为夏代历史人物。如果这点被确认,就意味着《史记》的三代年代框架并不可用,而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夏文化探索带来重大变化。

二、《墨子》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先秦文献多有将“虞、夏、商、周”并称的例子。如《国语·郑语》太史伯说:

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其后皆为王公侯伯。[3]

又如《国语·鲁语上》展禽云:

幕,能率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率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

《左传》也有这种“虞、夏、商、周”并称的现象,如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说:

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又如成公十三年晋侯使吕相绝秦云:

文公躬擐甲胄,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征东之诸侯,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左传·成公十三年》)

基于这些记载,杨向奎教授曾提出有虞氏的历史地位问题[5],甚至还有学者因此尝试对虞世系进行编制。[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左传》、《孟子》、《礼记》等文献里大多都只提“三代”,极少见提“四代”的提法(早期仅见《大戴礼记·四代》等少数文献)[7]。更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往往均把尧舜归入三代,这与《尚书》把有关尧、舜的记载称为《夏书》非常相似。如:

(1)故唯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亦其法已。(《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5页)[8]

(2)然则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8页)

(3)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天志中》,《墨子校注》,第306页)

(4)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志下》,《墨子校注》,第320页)

(4)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位菆必。(《明鬼下》,《墨子校注》,第340页)

(5)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墨子校注》,第686页)

杨宽认为,《墨子》把虞、夏、商、周四代称为“三代”,是“因为三代这一个名词用得太熟了”,“一时改不过口头,所以糊里糊涂的混乱四代为三代”。[9]如果《史记》的古史年代框架确然可信,杨宽所论固然可一说。然而,单就《墨子》一书的内证而言,在《墨子》作者的意识中,似虞夏本就是一代。因此,刘起釪说:

《墨子·明鬼》云:“上者《夏书》,其次商、周之《书》。”《墨子》的《尚贤》、《天志》、《明鬼》、《贵义》诸篇都称尧、舜、禹、汤为三代圣王,把尧舜列在夏代,所以有关尧、舜、禹的篇章都称《夏书》。[10]

三、《竹书纪年》与《史记》的“夏”代时空差异
《竹书纪年》出自战国魏墓,史料价值极高。《史记》有关战国部分的记载问题极大,“清代以来,很多学者利用古本《纪年》校记《史记》战国部分的内容,成效卓著。现在可以说,已经没有人墨守《史记·六国年表》了”。[11]对于夏商历史部分的研究,《竹书纪年》的价值同样不可低估。然而,由于该书原本散失,此后各家整理所得的辑本无不遵从《史记》的三代结构进行所谓“夏代“纪年排列,因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竹书纪年》记载的夏与《史记》一致。然而,检视《竹书纪年》相关记录,可以发现这种预设需要商榷。《史记·殷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也。[12]

又《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13]

按照《史记》记载的夏商体系来理解《竹书纪年》,则商代积年多于夏代积年。然而,《晋书·束晳传》引《竹书纪年》却说:“夏年多殷。”[14]这说明要么是《竹书纪年》自相矛盾,要么就是《史记》的记载不可信。李学勤教授曾揣测“夏年代殷”有可能是在整理《竹书纪年》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看法,而不认为是本文,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15]。《史记·魏世家·集解》引荀勖语:

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16]

而杜预《左传·后序》言:

《纪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17]

又《晋书·束皙传》云:

《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18]

可见,《竹书纪年》所称的夏代纪年是以黄帝为开端的,这与《史记》记录的以禹为开端的夏代大不相同。又《路史·发挥》卷三引《竹书纪年》云:“黄帝至禹,为世三十。”[19]《说文·卅部》有“三十年为一世”之说[20],可见,就《竹书纪年》的内证而言,“夏年多殷”之说是可以成立的。《竹书纪年》多记有昌意、颛顼、尧、舜等事。如《山海经·海内经》郭璞注:

《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乾荒。”[21]

《大荒西经》郭璞注:

《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22]

《海内南经》郭璞注: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23]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括地志》:

《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24]

五帝被《竹书纪年》视为夏代人物

同书又说:

《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25]

《广弘明集》卷十一: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26]

《北堂书钞》卷十七:

《纪年》云:命咎陶作刑。[27]

上引诸条均为唐代及其以前文献提到的《竹书纪年》遗文。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发现,《竹书纪年》和《尚书》、《左传》、《墨子》等先秦文献一样,均把尧、舜、禹甚至黄帝视为夏代人物,换句话说,先秦人观念中的夏与司马迁观念中的“夏”存在极大差异。按先秦人的眼光来看,夏的年代应以黄帝为开端,至于其结尾在哪里,我们且留到讨论《史记·夏本纪》为什么不记载“后羿代夏”这一重大事件时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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