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康中国再添砖加瓦 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能投身这一伟大事业并贡献力量,是我一生所幸。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我已为提案作了充分的准备,我渴望这份建议新增全科医学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提案,能在不久的将来为健康中国再添一块砖、加一片瓦。 https://t.cn/A66LYQ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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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界委员联组讨论时讲话,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他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篇讲话的一部分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题,收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界委员联组讨论时讲话,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他指出: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篇讲话的一部分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题,收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用残障人替代残疾人#】#北京冬残奥会同样精彩# 对残疾人的尊重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有约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的健康、生活和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的健康和生活水平。“其中,对残疾人的称谓也是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残疾人态度的重要标准。‘残疾人’称谓已经对社会公众观念持续转变和政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产生了一定的阻滞,须要加以改进。”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说。#2022全国两会好声音#
“残疾人”和“残障人”的社会含义不同。“残疾人”称谓注重的是个体本身,偏重医学上的损伤和功能损害的客观存在,即“身体不健全,不完整的人”;“残障”,侧重于障碍,即残疾人生活工作所面临的障碍,强调残疾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态度。
周世虹称,使用“残疾人”称谓不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对“残疾人”不同程度的歧视。从“残疾人”的称呼就可以看出来,社会对“残疾人”的评价是增添负担或无用的人,在就业、入学、婚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严重的障碍。由于残疾人入学、工作、就业受到制度上限制,导致残疾人的创造力和劳动热情被抑制,个人和对社会的价值无法实现,幸福感和获得感远低于健全人。
周世虹建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将“残疾人”修改为“残障人”或“残障人士”;更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中国残障人联合会”或者“中国残障人士联合会”,更改各省、市、县残联机构名称及与残联相关的机构名称;在各类规范性文件、新闻、主流媒体上、教材、文章中使用“残障人”或“残障人士”的称谓,形成全社会尊敬、关爱、关心残障人士的良好氛围。(本报记者 徐艳红)《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04日 第 18 版)
“残疾人”和“残障人”的社会含义不同。“残疾人”称谓注重的是个体本身,偏重医学上的损伤和功能损害的客观存在,即“身体不健全,不完整的人”;“残障”,侧重于障碍,即残疾人生活工作所面临的障碍,强调残疾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态度。
周世虹称,使用“残疾人”称谓不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趋势。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对“残疾人”不同程度的歧视。从“残疾人”的称呼就可以看出来,社会对“残疾人”的评价是增添负担或无用的人,在就业、入学、婚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严重的障碍。由于残疾人入学、工作、就业受到制度上限制,导致残疾人的创造力和劳动热情被抑制,个人和对社会的价值无法实现,幸福感和获得感远低于健全人。
周世虹建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将“残疾人”修改为“残障人”或“残障人士”;更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中国残障人联合会”或者“中国残障人士联合会”,更改各省、市、县残联机构名称及与残联相关的机构名称;在各类规范性文件、新闻、主流媒体上、教材、文章中使用“残障人”或“残障人士”的称谓,形成全社会尊敬、关爱、关心残障人士的良好氛围。(本报记者 徐艳红)《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04日 第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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