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检察院:对聂某某等10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精神以及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推进高检院“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保证案件审查质量、增加司法公信力。日前,泗水县检察院就一起多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必要性举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会邀请了济宁市人大代表、值班律师、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询问了各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的意见,侦查人员、被害人及辩护人就案件处理发表了各自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充分阐释了拟对聂某某等10人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依据及理由,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独立评议后宣布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最后陈述环节,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等10人均当场深表后悔,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表示,检察听证这种形式很好,教育意义强,建议检察机关将此次听证案例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好案例的法治教育意义。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下一步泗水县检察院将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理念,以“应听尽听”为原则,不断扩大听证范围,做好释法说理、普法宣传,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真正做到办理一案、警醒一片,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精神以及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推进高检院“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保证案件审查质量、增加司法公信力。日前,泗水县检察院就一起多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必要性举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会邀请了济宁市人大代表、值班律师、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询问了各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的意见,侦查人员、被害人及辩护人就案件处理发表了各自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充分阐释了拟对聂某某等10人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依据及理由,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独立评议后宣布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最后陈述环节,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等10人均当场深表后悔,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表示,检察听证这种形式很好,教育意义强,建议检察机关将此次听证案例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好案例的法治教育意义。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下一步泗水县检察院将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理念,以“应听尽听”为原则,不断扩大听证范围,做好释法说理、普法宣传,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真正做到办理一案、警醒一片,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
【警惕!焦作公布1名密接者活动轨迹】#河南县域发布# 关于确诊病例密接者苏某某在焦活动轨迹的通告:
2022年3月3日,焦作市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江苏省疾控中心转睢宁县疾控中心协查函,通报该区居民苏某某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排查管控、核酸采样检测、消毒消杀等工作。目前,苏某某已在山阳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现将苏某某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3月1日10:38—14:21乘坐G3292次高铁(05车12B)到郑州东,期间,与确诊病例同一车厢。15:13—16:23,从郑州东乘坐G1949(05车厢11F)到焦作站,由焦作站北广场出口出站,步行至对面凯悦大酒店门口站牌,16:34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D09948D)到修武县五里堡站牌下车,后由其母亲骑电动车接回五里堡家中。
3月2日下午15:55左右,由其母亲骑电动车直接送至五里堡站牌处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02251D),于17:30左右到达建设路财政局站牌后,直接步行至租房处(光亚皂角树公寓马作学校往南20米路西自建房201室)。
3月3日17:05左右,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隔离点集中隔离。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其有接触或有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自觉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作好个人防护,不信谣不传谣,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有疑问可拨打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热线:0391-3555059
山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河南广播电视台)
2022年3月3日,焦作市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江苏省疾控中心转睢宁县疾控中心协查函,通报该区居民苏某某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排查管控、核酸采样检测、消毒消杀等工作。目前,苏某某已在山阳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现将苏某某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3月1日10:38—14:21乘坐G3292次高铁(05车12B)到郑州东,期间,与确诊病例同一车厢。15:13—16:23,从郑州东乘坐G1949(05车厢11F)到焦作站,由焦作站北广场出口出站,步行至对面凯悦大酒店门口站牌,16:34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D09948D)到修武县五里堡站牌下车,后由其母亲骑电动车接回五里堡家中。
3月2日下午15:55左右,由其母亲骑电动车直接送至五里堡站牌处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02251D),于17:30左右到达建设路财政局站牌后,直接步行至租房处(光亚皂角树公寓马作学校往南20米路西自建房201室)。
3月3日17:05左右,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隔离点集中隔离。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其有接触或有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自觉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作好个人防护,不信谣不传谣,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有疑问可拨打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热线:0391-3555059
山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河南广播电视台)
【警惕!焦作公布1名密接者活动轨迹】关于确诊病例密接者苏某某在焦活动轨迹的通告:
2022年3月3日,焦作市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江苏省疾控中心转睢宁县疾控中心协查函,通报该区居民苏某某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排查管控、核酸采样检测、消毒消杀等工作。目前,苏某某已在山阳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现将苏某某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3月1日10:38—14:21乘坐G3292次高铁(05车12B)到郑州东,期间,与确诊病例同一车厢。15:13—16:23,从郑州东乘坐G1949(05车厢11F)到焦作站,由焦作站北广场出口出站,步行至对面凯悦大酒店门口站牌,16:34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D09948D)到修武县五里堡站牌下车,后由其母亲骑电动车接回五里堡家中。
3月2日下午15:55左右,由其母亲骑电动车直接送至五里堡站牌处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02251D),于17:30左右到达建设路财政局站牌后,直接步行至租房处(光亚皂角树公寓马作学校往南20米路西自建房201室)。
3月3日17:05左右,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隔离点集中隔离。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其有接触或有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自觉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作好个人防护,不信谣不传谣,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有疑问可拨打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热线:0391-3555059
山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河南每日疫情速报#
2022年3月3日,焦作市山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江苏省疾控中心转睢宁县疾控中心协查函,通报该区居民苏某某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排查管控、核酸采样检测、消毒消杀等工作。目前,苏某某已在山阳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现将苏某某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3月1日10:38—14:21乘坐G3292次高铁(05车12B)到郑州东,期间,与确诊病例同一车厢。15:13—16:23,从郑州东乘坐G1949(05车厢11F)到焦作站,由焦作站北广场出口出站,步行至对面凯悦大酒店门口站牌,16:34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D09948D)到修武县五里堡站牌下车,后由其母亲骑电动车接回五里堡家中。
3月2日下午15:55左右,由其母亲骑电动车直接送至五里堡站牌处乘坐7路公交车(车牌号:豫H02251D),于17:30左右到达建设路财政局站牌后,直接步行至租房处(光亚皂角树公寓马作学校往南20米路西自建房201室)。
3月3日17:05左右,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隔离点集中隔离。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其有接触或有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自觉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作好个人防护,不信谣不传谣,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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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河南每日疫情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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