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与常态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常年全天开放接受在线申报(除2021年4月23日至5月9日进行系统初始化设置外)。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每年将择优分批次下达。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计划今后每年上半年下达当年80%的年度项目资金,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申报组织工作。2021年是启用本版指南的第一年,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请各相关申报单位尽快申报。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申报单位包括牵头申报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力量。牵头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
2.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指南中有其他申报要求的除外),每个联合申报单位均有相应的专业团队(具有相应研究基础的单位在职人员2人以上)实际参与到项目中。
3.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总投资和考核指标不予调整(要与申报书一致),因立项经费减少使得总投资减少的部分,由承担单位自行增加配套经费填补差额。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配套经费不予减少(或按指南要求进行配比),考核指标不予调整(要与申报书一致)。若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并承诺市财政配套经费,应商市财政局出具配套经费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
4. 鼓励广西区外的科研单位与广西企业联合申报。广西区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牵头申报:
(1)在广西区内成立有非独立法人的研究机构(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2015年以来与广西自治区政府、广西科技厅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仍在有效期内(需出具合作协议复印件)且有广西企业联合申报。
(3)承诺项目研究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或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此类项目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科研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或获国家科技奖励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构成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可包括外籍在职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3.项目组成员中属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90%以上。
4.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引进的、在桂长期工作的海外人才在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享有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资格。
(三)科研诚信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承诺严格遵守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负责。
3.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的项目类别由不同的申报人或者申报单位提出,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报。
4.广西科技厅将随时对申报受理的项目进行查重,存在重复申报嫌疑的,一经核实将取消项目立项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并将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四)申报限制
1. 历年承担项目(课题)信用不良,被取消项目(课题)申报资格,取消资格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申报。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1)主持的项目实施期满仍未提交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的。
(2)主持在研项目2项(含)以上(若申报项目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则不受以上限制)。
(3)参加(含主持)且排位在前三(含)的在研项目3项(含)以上。
(4)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5)被各级部门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3.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4.限制申报有关问题说明。
(1)历年项目(课题)是指2008年以来(含2008年)立项下达的广西科技计划和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
(2)在研项目指已下达立项、但未结题的项目。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的范围包含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
(3)申报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限制规定。
(五)其他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应当在综合考虑本单位自筹经费能力和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基础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经费数额。申请的科技经费额度及开支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将影响项目立项评估结论。财政资助经费仅为撬动社会科技投入的杠杆,项目立项后,不能因财政资助经费与申报经费不一致而变更申报书中提出的考核指标。
2. 项目经费预算中涉及对申请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项目,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桂财教〔2014〕112 号)要求,可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公告通知栏处下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填报后交由自治区大仪办按规定组织联合评议,联合评议的报告将作为项目财务评审的重要参考。
3.建议项目申报提交至科技厅前,项目申报单位先对照评审标准(后续发布)对项目进行自评或请专家进行评审,完善申报书后再填报至科技厅。
4. 涉及生物、医学、农业等领域的项目,项目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规定。
扶持方向
(一)优先支持上一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申报。优先支持企业牵头、高校或院所联合申报,且高校和院所的工作量及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经费额度占整个项目的20%以上的项目。
(三)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以上的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
(四)鼓励体现集成创新示范应用和典型辐射带动的项目。
优惠政策
1、资助方式:前资助。
2、资助经费: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申报书》或《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申报书》。
2.《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报附件。具体见各类申报书格式中的附件清单。
有兴趣申报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评估
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与常态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常年全天开放接受在线申报(除2021年4月23日至5月9日进行系统初始化设置外)。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每年将择优分批次下达。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计划今后每年上半年下达当年80%的年度项目资金,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申报组织工作。2021年是启用本版指南的第一年,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请各相关申报单位尽快申报。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申报单位包括牵头申报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力量。牵头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
2.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指南中有其他申报要求的除外),每个联合申报单位均有相应的专业团队(具有相应研究基础的单位在职人员2人以上)实际参与到项目中。
3.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总投资和考核指标不予调整(要与申报书一致),因立项经费减少使得总投资减少的部分,由承担单位自行增加配套经费填补差额。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配套经费不予减少(或按指南要求进行配比),考核指标不予调整(要与申报书一致)。若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并承诺市财政配套经费,应商市财政局出具配套经费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
4. 鼓励广西区外的科研单位与广西企业联合申报。广西区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牵头申报:
(1)在广西区内成立有非独立法人的研究机构(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2015年以来与广西自治区政府、广西科技厅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仍在有效期内(需出具合作协议复印件)且有广西企业联合申报。
(3)承诺项目研究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或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此类项目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科研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或获国家科技奖励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构成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可包括外籍在职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3.项目组成员中属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90%以上。
4.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引进的、在桂长期工作的海外人才在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享有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资格。
(三)科研诚信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承诺严格遵守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负责。
3.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的项目类别由不同的申报人或者申报单位提出,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报。
4.广西科技厅将随时对申报受理的项目进行查重,存在重复申报嫌疑的,一经核实将取消项目立项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并将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四)申报限制
1. 历年承担项目(课题)信用不良,被取消项目(课题)申报资格,取消资格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申报。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1)主持的项目实施期满仍未提交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的。
(2)主持在研项目2项(含)以上(若申报项目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则不受以上限制)。
(3)参加(含主持)且排位在前三(含)的在研项目3项(含)以上。
(4)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5)被各级部门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3.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4.限制申报有关问题说明。
(1)历年项目(课题)是指2008年以来(含2008年)立项下达的广西科技计划和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
(2)在研项目指已下达立项、但未结题的项目。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的范围包含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
(3)申报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限制规定。
(五)其他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应当在综合考虑本单位自筹经费能力和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基础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经费数额。申请的科技经费额度及开支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将影响项目立项评估结论。财政资助经费仅为撬动社会科技投入的杠杆,项目立项后,不能因财政资助经费与申报经费不一致而变更申报书中提出的考核指标。
2. 项目经费预算中涉及对申请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项目,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桂财教〔2014〕112 号)要求,可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公告通知栏处下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填报后交由自治区大仪办按规定组织联合评议,联合评议的报告将作为项目财务评审的重要参考。
3.建议项目申报提交至科技厅前,项目申报单位先对照评审标准(后续发布)对项目进行自评或请专家进行评审,完善申报书后再填报至科技厅。
4. 涉及生物、医学、农业等领域的项目,项目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规定。
扶持方向
(一)优先支持上一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申报。优先支持企业牵头、高校或院所联合申报,且高校和院所的工作量及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经费额度占整个项目的20%以上的项目。
(三)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以上的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
(四)鼓励体现集成创新示范应用和典型辐射带动的项目。
优惠政策
1、资助方式:前资助。
2、资助经费: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申报书》或《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申报书》。
2.《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报附件。具体见各类申报书格式中的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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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Y巴南区南彭社区盈利餐饮店转让3492
1.店铺位置:南湖路94-4号《常来餐馆》
2.店铺面积:70平方米,租金:3000元/月,转让费:面议;
3.店铺优势:周边商圈成熟,小区居多,附近有南都佳城、南彭农贸市场、南蓝幼儿园、月意综合楼、南湖小学、南湖初中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人流量大,消费群体集中,消费能力强,店铺招牌醒目,门头方正,装修精美,经营已久,客源稳定,口碑良好,新老顾客众多;
4.设备配套:设备完善,证/件齐全;
5.转店原因:由于本人有其他事业要发展,故忍痛转让,欢迎有意者电话咨询和实地考察,到店请提前联系,已合作,中介勿扰。
1.店铺位置:南湖路94-4号《常来餐馆》
2.店铺面积:70平方米,租金:3000元/月,转让费:面议;
3.店铺优势:周边商圈成熟,小区居多,附近有南都佳城、南彭农贸市场、南蓝幼儿园、月意综合楼、南湖小学、南湖初中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人流量大,消费群体集中,消费能力强,店铺招牌醒目,门头方正,装修精美,经营已久,客源稳定,口碑良好,新老顾客众多;
4.设备配套:设备完善,证/件齐全;
5.转店原因:由于本人有其他事业要发展,故忍痛转让,欢迎有意者电话咨询和实地考察,到店请提前联系,已合作,中介勿扰。
【“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丨淮安区法院努力打造道交纠纷化解“一站式”机制】为深化道路交通纠纷的源头治理和综合化解,淮安区人民法院通过打造“调、联、快、便”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助力道交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调”字当头,强化诉调精准对接
“你们双方是否同意刚才的调解方案,如同意,请签订调解协议书,确认一下效力。”“我们同意刚才你的调解方案。”“同意。”这一幕每天都在淮安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上演。
为促进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淮安区人民法院成立人民调解室,协助完成诉前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区每年交通事故约1200-1800件,通过诉前调解,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约为600-700件,减少诉讼案件达50%以上,推进实现诉源治理。”该院速裁庭副庭长丁迅介绍道。
近年来,淮安区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载体,充分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在法院的指导下,引进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多元解纷力量,根据案件呈现的纠纷特点在线做好诉前案件分流指派。
“以前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是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他们面临着治疗、康复等一系列问题,赔偿金是否及时到位是最大的难题。”常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该院法官助理刘威说道,“现在我们通过调动保险行业参与化解纠纷的主动性,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快速解纷。
收案后,我们在诉前司法鉴定前就及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依据原告伤情出具调解方案得到原告的认可,则直接出具司法确认书或调解协议。调解未成功则立即进行司法鉴定,防止审限空转,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推行诉前司法鉴定常态化机制,将司法鉴定由“诉中”提至“诉前”,实现“弯道超车”。自实施该鉴定机制以来,所有需要鉴定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导入司法鉴定前置程序。
“联”字提效,构建协调联动机制
“以前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在交警大队所做的调解方案反悔,这就导致需要双方再到法院进行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时间会比较长。现在我们在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派驻一名特聘调解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进入调解。
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协议,便能现场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调解书。让原本可能需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能结的案子,在道交一体化平台半天就可以完成,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办事效率。” 该院裁速庭法官助理任志凤说道。
为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该院加强同公安、司法、保险行业等单位的联动,大力推广“道交一体化”平台的运用,打通信息壁垒,打造信息共享、成果共享的协同工作格局,逐步实现道交纠纷事故责任认定、理赔、调解、诉讼等流程一体化在线处理。
在此基础上,还探索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即试行“两固一同轨”机制,将固定的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交警部门调解场所,固定每周三法官到现场会同调解人员、交警队调解员同轨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当场予以司法确认。一方不履行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开展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的难题,因为他们认为诉前调解会损失他们的利益,希望通过法院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为打消他们的顾虑,该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同保险行业的诉调对接。
“快”字为先,“要素式”审判快调快审快结
“一开始,我有些紧张,不知所措。在看到原告提交的要素表后,我明白了原告起诉请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算的依据,垫付款的性质等,理清了思路。案件也得到了快速、妥善的调解,非常省心。”一名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对法院要素式审判进行了这样的评价。
为提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化解效率,该院专门设计了《赔偿明细清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要素表》等系列要素表用于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立案前,由原告填写《赔偿明细清单表》,让原告做“填空题,明确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数额。让保险公司、驾驶员或者车主等被告做“选择题”,明确表示对原告主张的项目及金额有无异议,预防诉讼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给予答辩期等情况发生。
在案件诉前鉴定结束后或立案时,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要素表》发放给原告,原告需要填写各项赔偿项目的数额及计算方式等,开庭前提交。
被告需要填写对赔偿项目的意见等,通过比对“要素表”,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分歧和争议一目了然。固定无争议要素,总结争议焦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及时开庭。开庭时,法官重点围绕有争议的要素进行审理,大幅缩短了庭审时间。
关于举证也有相应的表格——《交通事故案件提交材料格式参考》,细化原告举证需要提供的身份、事故、医疗、误工等材料,提高原告举证的完整性与有效性,降低二次开庭率。
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证据材料的同时送达《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答辩状》,引导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金额、举证材料阐释意见,提高被告答辩的针对性。
同时建立快审快结机制。立案后统一排期开庭提高排期开庭效率,缩短开庭周期。开庭后十日内完成文书初稿、校对工作,调解撤诉的案件当天撰写文书并结案将交通事故案件的查明事实部分归类为事故发生及认定情况、诊疗情况、投保情况、鉴定情况,简化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
创新设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与银行账户确认书相结合的新式“二合一”确认书,对必填的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对当事人易漏易错的项目重点标注提醒,提高当事人填写准确率,减少当事人书写时间和提交次数,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赔偿款不能及时到账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将应赔款项尽可能直接打入原告账户中,减少当事人领取赔偿款时间。将侵权方垫付的款项在应赔项目内直接抵扣,将垫付的款项直接由保险公司返还到其账户中。对打入法院账户的赔偿款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通知其领取,确保案结事了,实现司法便民。
供稿:淮安区法院 刘威 华蓉
“调”字当头,强化诉调精准对接
“你们双方是否同意刚才的调解方案,如同意,请签订调解协议书,确认一下效力。”“我们同意刚才你的调解方案。”“同意。”这一幕每天都在淮安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上演。
为促进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淮安区人民法院成立人民调解室,协助完成诉前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区每年交通事故约1200-1800件,通过诉前调解,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约为600-700件,减少诉讼案件达50%以上,推进实现诉源治理。”该院速裁庭副庭长丁迅介绍道。
近年来,淮安区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载体,充分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在法院的指导下,引进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多元解纷力量,根据案件呈现的纠纷特点在线做好诉前案件分流指派。
“以前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是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他们面临着治疗、康复等一系列问题,赔偿金是否及时到位是最大的难题。”常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该院法官助理刘威说道,“现在我们通过调动保险行业参与化解纠纷的主动性,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快速解纷。
收案后,我们在诉前司法鉴定前就及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依据原告伤情出具调解方案得到原告的认可,则直接出具司法确认书或调解协议。调解未成功则立即进行司法鉴定,防止审限空转,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推行诉前司法鉴定常态化机制,将司法鉴定由“诉中”提至“诉前”,实现“弯道超车”。自实施该鉴定机制以来,所有需要鉴定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导入司法鉴定前置程序。
“联”字提效,构建协调联动机制
“以前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在交警大队所做的调解方案反悔,这就导致需要双方再到法院进行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时间会比较长。现在我们在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派驻一名特聘调解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进入调解。
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协议,便能现场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调解书。让原本可能需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能结的案子,在道交一体化平台半天就可以完成,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办事效率。” 该院裁速庭法官助理任志凤说道。
为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该院加强同公安、司法、保险行业等单位的联动,大力推广“道交一体化”平台的运用,打通信息壁垒,打造信息共享、成果共享的协同工作格局,逐步实现道交纠纷事故责任认定、理赔、调解、诉讼等流程一体化在线处理。
在此基础上,还探索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即试行“两固一同轨”机制,将固定的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交警部门调解场所,固定每周三法官到现场会同调解人员、交警队调解员同轨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当场予以司法确认。一方不履行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开展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的难题,因为他们认为诉前调解会损失他们的利益,希望通过法院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为打消他们的顾虑,该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同保险行业的诉调对接。
“快”字为先,“要素式”审判快调快审快结
“一开始,我有些紧张,不知所措。在看到原告提交的要素表后,我明白了原告起诉请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算的依据,垫付款的性质等,理清了思路。案件也得到了快速、妥善的调解,非常省心。”一名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对法院要素式审判进行了这样的评价。
为提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化解效率,该院专门设计了《赔偿明细清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要素表》等系列要素表用于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立案前,由原告填写《赔偿明细清单表》,让原告做“填空题,明确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数额。让保险公司、驾驶员或者车主等被告做“选择题”,明确表示对原告主张的项目及金额有无异议,预防诉讼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给予答辩期等情况发生。
在案件诉前鉴定结束后或立案时,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要素表》发放给原告,原告需要填写各项赔偿项目的数额及计算方式等,开庭前提交。
被告需要填写对赔偿项目的意见等,通过比对“要素表”,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分歧和争议一目了然。固定无争议要素,总结争议焦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及时开庭。开庭时,法官重点围绕有争议的要素进行审理,大幅缩短了庭审时间。
关于举证也有相应的表格——《交通事故案件提交材料格式参考》,细化原告举证需要提供的身份、事故、医疗、误工等材料,提高原告举证的完整性与有效性,降低二次开庭率。
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证据材料的同时送达《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答辩状》,引导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金额、举证材料阐释意见,提高被告答辩的针对性。
同时建立快审快结机制。立案后统一排期开庭提高排期开庭效率,缩短开庭周期。开庭后十日内完成文书初稿、校对工作,调解撤诉的案件当天撰写文书并结案将交通事故案件的查明事实部分归类为事故发生及认定情况、诊疗情况、投保情况、鉴定情况,简化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
创新设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与银行账户确认书相结合的新式“二合一”确认书,对必填的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对当事人易漏易错的项目重点标注提醒,提高当事人填写准确率,减少当事人书写时间和提交次数,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赔偿款不能及时到账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将应赔款项尽可能直接打入原告账户中,减少当事人领取赔偿款时间。将侵权方垫付的款项在应赔项目内直接抵扣,将垫付的款项直接由保险公司返还到其账户中。对打入法院账户的赔偿款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通知其领取,确保案结事了,实现司法便民。
供稿:淮安区法院 刘威 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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