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妻子也要偿还丈夫借的钱?
最高法收录案例
一、案情摘要
被告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确认借款的事实。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如延期归还按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原告李四当天将该款汇至谢玲儿账号后委托谢玲儿将该款项发放到被告账户,谢玲儿亦于当天将该款分五笔汇至被告林小慧在平安银行623058400000007444X的账号,被告林小慧亦承认该帐号系其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三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另查明,被告张三与被告林小慧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5月3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原告起诉时两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林小慧是否应该为其前夫被告张三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三、裁判要点
被告林小慧是否应该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把握两个原则:(1)借款发生的时间;(2)能否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离婚纠纷中,因处理的是内部关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涉及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利益,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适用的规则就不一样,主要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四、“我们”的回答
在夫妻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借的钱的一般也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离婚的另一方也需要共同偿还借款,但是借款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随笔: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五、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动,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所改动。
案号:(2016)粤1423民初925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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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被告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确认借款的事实。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如延期归还按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原告李四当天将该款汇至谢玲儿账号后委托谢玲儿将该款项发放到被告账户,谢玲儿亦于当天将该款分五笔汇至被告林小慧在平安银行623058400000007444X的账号,被告林小慧亦承认该帐号系其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三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另查明,被告张三与被告林小慧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5月3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原告起诉时两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林小慧是否应该为其前夫被告张三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三、裁判要点
被告林小慧是否应该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把握两个原则:(1)借款发生的时间;(2)能否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离婚纠纷中,因处理的是内部关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涉及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利益,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适用的规则就不一样,主要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四、“我们”的回答
在夫妻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借的钱的一般也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离婚的另一方也需要共同偿还借款,但是借款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随笔: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五、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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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动,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所改动。
案号:(2016)粤1423民初925号(一审)
夫妻离婚了,妻子也要偿还丈夫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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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确认借款的事实。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如延期归还按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原告李四当天将该款汇至谢玲儿账号后委托谢玲儿将该款项发放到被告账户,谢玲儿亦于当天将该款分五笔汇至被告林小慧在平安银行623058400000007444X的账号,被告林小慧亦承认该帐号系其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三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另查明,被告张三与被告林小慧于2012年12月12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5月3日在丰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原告起诉时两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林小慧是否应该为其前夫被告张三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三、裁判要点
被告林小慧是否应该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把握两个原则:(1)借款发生的时间;(2)能否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离婚纠纷中,因处理的是内部关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涉及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利益,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适用的规则就不一样,主要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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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借的钱的一般也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离婚的另一方也需要共同偿还借款,但是借款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随笔: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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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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