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声,个人存款超5万元登记被取消,国家又在释放什么信号?】
货币的发展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从笨重的金属货币过渡到如今的纸质货币。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货币的发展已经开始朝着数字货币这一新的时代潮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来说,信用货币制度下,对货币的监管政策成为了国家金融政策的最大着力点。
早在2020年的时候,我国就相继开展了为期2年的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前段时间,中央银行等3部门更是联合出台文件,规定自3月1日起在全国普及这一制度,但2月21日晚,央行发文表示这一政策将暂时被取消,这一举措背后,国家又在释放什么信号?
一、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
央行等三部门前段时间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行。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单笔超过5万人民币或等值1万美元的存取款业务的时候应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登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早在2020年,中央银行就先后将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纳入了试点,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大额现金的定义上,三地有所不同,河北省是个人存款超过10万定义为大额现金,浙江省是30万,深圳市是20万。
事实上,这一制度并非我国所首创,美国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金融洗钱活动,很早就出台了《银行保密法》,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在同一交易日为同一客户或同一客户控制实施的单笔或多笔交易累积大于1万美元的存取款交易要提交现金交易报告。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各类金融机构中的老大哥与个人和企业的工作生活紧密联系,每个人一生中都避免不了与银行打交道。甚至连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资金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得不借助银行的功能实现保存和转移。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再加上技术的升级和改善,让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的出台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进行的工作。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为什么央行要推行这一制度。
二、制度推行的原因
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通过限制银行金融机构对犯罪份子的服务达到遏制违法犯罪的目的。在这一制度推出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宣布将在2022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展开为期3年的打击洗钱违法犯罪行动,侧面印证了这一观点。
对于贩毒、走私、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一项制度推出以前或多或少都会有犯罪份子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资金的保存和转移。但在这一制度推广以后,犯罪分子将不再敢使用银行系统,这就极大了遏制了社会的犯罪活动。
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2017年8-9月,央行估计我国流通中的现金流通去向不明的规模至少在万亿级别。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数字,如此庞大规模的现金流通去向不在央行的监控之下,有多少流向了违法犯罪领域,我们不得而知,但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
对于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来说,万亿级别流通去向不明的现金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在具体的政策制定时不得不纳入这个因素进行考量,但由于缺乏数据的统计,对于这部分货币是难以进行量化的,进一步掣肘了央行的货币政策效应。
另外,根据央行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个别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存款超过10万元的笔数占比不到1%,但金额却达到了交易总金额的27%。也就是说,在这项制度推出以后大部分的普通人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其实只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根本不需要担心这一制度会有什么重大的影响,只不过是程序稍微繁琐了一点而已。
三、取消背后的意义
2月21日晚,央行通过官方网站突然发文表示因技术升级改造的原因暂缓执行这一项规定。一时之间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纷纷猜测这背后有什么深层次的含义。
其实,这一规定暂缓执行确实存在技术升级的要求,金融机构在在规定执行后被要求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资金用途,包括相关交易单据的保存和处理,对于系统有一定的提升要求,并且相关的业务人员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培训。
除了这一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根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份,流通中的货币M0突然增加了18.5%,达到了10.62万亿元,意味着大量的资金从银行金融机构流出。市场普遍认为,这一现象主要是处于大家对于新规实行后的担忧。央行在这个时候宣布暂缓执行,可能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最后一点就是数字人民币的大力推进。相较于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数字人民币的出台才是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大杀器。这项制度一旦全面推广,每一笔资金交易都将处于央行的监控之下,让违法犯罪活动无所遁形。
但是1月份产生的流通中的纸币和硬币数量激增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来说无疑是一大阻碍。为了推进数字人民币的进程,才不得不放缓了这项制度的执行。
未来,在数字人民币全面普及使用的情况下,会形成一张大网,仔细地过滤掉一切洗钱犯罪活动。出现漏网之鱼以后,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会承担起二次筛选的功能。这两项制度相结合,将真正运用金融监管的力量实现洗钱犯罪的“清零”。
总结
本来计划于3月1日执行的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在2月21日晚间突然被取消。这一行为的背后除了技术升级的要求之外,还传达出国家保护银行流动性和推进数字人民币进程的考量。随着技术手段的日益发展,留给违法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完善金融监管的方法可以在未来完全消除掉洗钱活动。
审校:于林林
美编:晨晨
货币的发展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从笨重的金属货币过渡到如今的纸质货币。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货币的发展已经开始朝着数字货币这一新的时代潮流发展。对于每个国家来说,信用货币制度下,对货币的监管政策成为了国家金融政策的最大着力点。
早在2020年的时候,我国就相继开展了为期2年的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前段时间,中央银行等3部门更是联合出台文件,规定自3月1日起在全国普及这一制度,但2月21日晚,央行发文表示这一政策将暂时被取消,这一举措背后,国家又在释放什么信号?
一、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
央行等三部门前段时间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开始实行。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单笔超过5万人民币或等值1万美元的存取款业务的时候应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登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早在2020年,中央银行就先后将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纳入了试点,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大额现金的定义上,三地有所不同,河北省是个人存款超过10万定义为大额现金,浙江省是30万,深圳市是20万。
事实上,这一制度并非我国所首创,美国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金融洗钱活动,很早就出台了《银行保密法》,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在同一交易日为同一客户或同一客户控制实施的单笔或多笔交易累积大于1万美元的存取款交易要提交现金交易报告。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各类金融机构中的老大哥与个人和企业的工作生活紧密联系,每个人一生中都避免不了与银行打交道。甚至连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资金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得不借助银行的功能实现保存和转移。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再加上技术的升级和改善,让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的出台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进行的工作。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为什么央行要推行这一制度。
二、制度推行的原因
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通过限制银行金融机构对犯罪份子的服务达到遏制违法犯罪的目的。在这一制度推出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宣布将在2022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展开为期3年的打击洗钱违法犯罪行动,侧面印证了这一观点。
对于贩毒、走私、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一项制度推出以前或多或少都会有犯罪份子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资金的保存和转移。但在这一制度推广以后,犯罪分子将不再敢使用银行系统,这就极大了遏制了社会的犯罪活动。
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2017年8-9月,央行估计我国流通中的现金流通去向不明的规模至少在万亿级别。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数字,如此庞大规模的现金流通去向不在央行的监控之下,有多少流向了违法犯罪领域,我们不得而知,但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
对于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来说,万亿级别流通去向不明的现金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在具体的政策制定时不得不纳入这个因素进行考量,但由于缺乏数据的统计,对于这部分货币是难以进行量化的,进一步掣肘了央行的货币政策效应。
另外,根据央行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个别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存款超过10万元的笔数占比不到1%,但金额却达到了交易总金额的27%。也就是说,在这项制度推出以后大部分的普通人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其实只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根本不需要担心这一制度会有什么重大的影响,只不过是程序稍微繁琐了一点而已。
三、取消背后的意义
2月21日晚,央行通过官方网站突然发文表示因技术升级改造的原因暂缓执行这一项规定。一时之间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纷纷猜测这背后有什么深层次的含义。
其实,这一规定暂缓执行确实存在技术升级的要求,金融机构在在规定执行后被要求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资金用途,包括相关交易单据的保存和处理,对于系统有一定的提升要求,并且相关的业务人员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培训。
除了这一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根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份,流通中的货币M0突然增加了18.5%,达到了10.62万亿元,意味着大量的资金从银行金融机构流出。市场普遍认为,这一现象主要是处于大家对于新规实行后的担忧。央行在这个时候宣布暂缓执行,可能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最后一点就是数字人民币的大力推进。相较于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数字人民币的出台才是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大杀器。这项制度一旦全面推广,每一笔资金交易都将处于央行的监控之下,让违法犯罪活动无所遁形。
但是1月份产生的流通中的纸币和硬币数量激增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推广来说无疑是一大阻碍。为了推进数字人民币的进程,才不得不放缓了这项制度的执行。
未来,在数字人民币全面普及使用的情况下,会形成一张大网,仔细地过滤掉一切洗钱犯罪活动。出现漏网之鱼以后,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会承担起二次筛选的功能。这两项制度相结合,将真正运用金融监管的力量实现洗钱犯罪的“清零”。
总结
本来计划于3月1日执行的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在2月21日晚间突然被取消。这一行为的背后除了技术升级的要求之外,还传达出国家保护银行流动性和推进数字人民币进程的考量。随着技术手段的日益发展,留给违法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完善金融监管的方法可以在未来完全消除掉洗钱活动。
审校:于林林
美编:晨晨
#孟美岐名誉维权案件简讯#
科普一下明星以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这里要说明,明星的名誉权和普通人是有所不同的,虽然他们也有名誉权但却受到严格限制,这个限制不止针对明星也包括所有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有一项特殊原则叫“真实恶意规则”。
因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需要接受公众对于其真实照片和新闻报道作出一些揣测甚至恶意揣测的行为,哪怕这些揣测是恶意的是离谱的。
只有在构成真实恶意的情况下,比如对明星刻意抹黑和捏造事实、编造谣言,使明星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犯。
如果只是轻微与一般失实,与真实状况不符,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承担责任,这是专门针对公众人物的规则。
至于为什么专门对公众人物制定这么一个规则,是因为公众人物本身就从公众的关切当中享受到了巨大的利益,公众人物不能只享有这种便利而不承担其不便,因此,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其工作、家庭生活、个人隐私等要承担比自然人更大的容忍度。
也就是说名誉权对公众人物的保护强度远不如普通人,很多对于普通人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事但放在公众人物身上则不算侵犯。
不过换句话说,但凡明星能够告赢名誉权官司,那这案子的含金量也是很高的,基本上可以确定不是主观恶意极大就是严重失实涉及造谣,并不像网上所说的那样一无是处。
科普一下明星以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这里要说明,明星的名誉权和普通人是有所不同的,虽然他们也有名誉权但却受到严格限制,这个限制不止针对明星也包括所有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有一项特殊原则叫“真实恶意规则”。
因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需要接受公众对于其真实照片和新闻报道作出一些揣测甚至恶意揣测的行为,哪怕这些揣测是恶意的是离谱的。
只有在构成真实恶意的情况下,比如对明星刻意抹黑和捏造事实、编造谣言,使明星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犯。
如果只是轻微与一般失实,与真实状况不符,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承担责任,这是专门针对公众人物的规则。
至于为什么专门对公众人物制定这么一个规则,是因为公众人物本身就从公众的关切当中享受到了巨大的利益,公众人物不能只享有这种便利而不承担其不便,因此,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其工作、家庭生活、个人隐私等要承担比自然人更大的容忍度。
也就是说名誉权对公众人物的保护强度远不如普通人,很多对于普通人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事但放在公众人物身上则不算侵犯。
不过换句话说,但凡明星能够告赢名誉权官司,那这案子的含金量也是很高的,基本上可以确定不是主观恶意极大就是严重失实涉及造谣,并不像网上所说的那样一无是处。
#午安学院# #遗赠扶养# #民法典超话# #继承法#
什么是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通俗一点,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说成,“我给你养老送终,你送我土地财产”,责任和所得都是相对的。
不过,这里的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而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
不仅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还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
什么是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通俗一点,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说成,“我给你养老送终,你送我土地财产”,责任和所得都是相对的。
不过,这里的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而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
不仅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还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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