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下的灵魂》毕淑敏
声和光,是宇宙间极为重要的物理能量。
光是生命的桂冠。
许诺像一滴洇开的墨水,随着时间水域的扩大,越来越模糊了。
每一个渴望成功的人,在为自己定下成功的方向之时,都要问一问自己——在你的字典里,成功意味着什么?
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仰望星空和探寻内心,是最令人感动和敬畏的时刻。
“人格”这个词,据说是从拉丁文译过来的,指的是“演戏是应剧情需要所戴的脸谱”。
容格说,“人格”是由意识、个人无意识和集体无意识组成的面具,是文化要求每个人扮演的角色。
卡尔特提出“人格是对人在特定情境中行为的预测”。
正式心底的负能量,绝不退却。无论它多么邪恶和不可一世,你已经长大,已经强有力,可以战胜它们,粉碎它们。很多时候,为们恐惧的不是时间本身,而是莫可名状的虚弱感。打开心里的门,望下去,拂掉尘封的蛛网,清理旧物让阳光照进暗室,从此让心底宽敞明亮,这是你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不甚完整,我们清楚低能够掌握的理性的“我”,就像是漂浮在海面上的那块浮冰。
容格说:“心理治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使病人进入一种不可能的幸福状态,而是帮助他树立一种面对苦难的、哲学式的耐心和坚定。”
只要心的容量足够大, 近在咫尺,也能看到可敬可叹的美景。不过远行始终值得羡慕。
感到陌生才是旅行的难得境界。一切尽在掌握中,那是炕头到炕尾挪挪窝,不是万千气象的旅程。旅程正是因为不可获知的奇异而诱人涎水。
旅行应该轻装上阵,不仅仅是我们的行囊要尽可能地减少重量,心灵也要腾空,放松到无所牵挂,大脑才能像最大面积的洁净黑板,才能书写新的公式和词汇,才能真正有效地利用这难得的一课,积聚起崭新的能量,从容不迫回应万千世界的缤纷绚烂。

“美女要不要一起去开个房?” 河北邢台,深夜12点多,50多岁的保安谷某,酒后在小区广场遇到一对情侣。谷某见其中的女子小玉长得非常漂亮,便凑到小玉身边,张口便问小玉:“要不要一起去开个房”。而小玉的男友小孟当时就坐在旁边。

小孟见谷某当着自己的面调戏女友,顿时气不打一处来。“我这么个大活人在旁边,当我是死的么?” 于是,小孟立刻将小玉抱了过来,斥责谷某道:“你干什么?这是我老婆,赶紧走开!”

谁知谷某酒劲上头,直接揪住了小孟的衣领。小孟见状反手给了谷某两巴掌,把谷某打得骂骂咧咧地离开了,而小孟则在原地安慰被吓到的小玉。小孟本以为这场闹剧会就此收场,谁知没多久,谷某便光着膀子,拿着两块红砖就往小孟头上招呼。

小孟被砸后立即夺下谷某手中的红砖,然后用拳头往谷某的头面部和颈部猛砸。不一会儿,谷某便倒地不起。小孟并未继续殴打谷某,而是捂着伤口和小玉一起离开了。

最终,谷某因酒后外力作用诱发冠心病而猝死,而小孟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抓获归案。(来源:河北省高院)

自己的女友被他人调戏,作为男人的小孟怎么能坐以待毙?更何况小孟一开始只是打了谷某两巴掌,但谷某却拿红砖猛砸小孟的头部。小孟如果不抢下红砖,那倒下的可能就是自己了。而且谷某是死于冠心病发作,并非直接死于小孟的殴打。

因此,我认为小孟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可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一审法院却判决小孟构成故意伤害罪,处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谷某家属丧葬费32633元。

一审法院认为:

1、小孟年轻力壮,而谷某年老体弱还喝了酒,小孟明显是处于强势地位的;

2、小孟制止谷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确实具有防卫行为。但小孟夺下谷某的砖头后,持续用拳头击打谷某的面部和颈部,最终导致谷某死亡,这属于防卫过当。

小孟对这个判决结果自然不服,他提起了上诉。而谷某的家属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太轻,至少应对小孟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赔偿160万元。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经过法医鉴定,谷某的死因是喝酒和外力作用。而谷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所认知。谷某不顾自己身体健康,过量饮酒,又与孟某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其次,谷某与小孟发生纠纷后,拿红砖猛砸小孟的头,这足以让小孟感受到重伤或死亡的威胁。所以就算小孟比谷某年轻力壮,也不应当苛求小孟必须采取,与谷某的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而不是一味地苛求防卫人。

第三,小孟夺下谷某手中的红砖后,用拳头与谷某进行对抗,而非单方面的殴打谷某。虽然小孟的殴打行为,造成谷某的头面部和颈部轻微伤,右大脑轻伤一级,但其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小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小孟也无需进行民事赔偿。

最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摒弃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不良风气,这才是法律的正义。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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