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是企业涉嫌犯罪,既然企业涉嫌犯罪就说明企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之规定,再具体到罪名就是符合刑法分则某个条文。既然符合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触犯了具体的罪名,自然也就具备了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既然是单位犯罪,必须要按照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我国单位犯罪规定在刑法第30条,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毕竟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思想,所谓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也只能通过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予以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质上还是自然人具体实施犯罪。既然是企业刑事合规,表明上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法化规制和考察,其实还是对自然人进行教育和感化,预防其继续犯罪。故,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层背后还是对自然人合规,这就必须反思和重新厘定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即将“企业保住”,将“责任人交出去”。
按照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也要进行刑事追究,我国单位犯罪并不是单单处罚单位,而是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处罚的同时也处罚自然人,不过只对犯罪单位中两类人进行刑事处罚,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要处罚这两类人,就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时是主观犯意发起者或者是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故对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自然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罚的应有之义。但需要特别指出,一个单位往往有很多员工,而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可能就是几个负责人,故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惩罚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而是对单位犯罪中不起重要作用或者不起主要作用的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实践中单位犯罪打击面要远远小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原因。
因为目前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故单位犯罪后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时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自然人很有动力,因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达成后就不再对单位提起公诉,自然也就不再追究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但需要注意涉案企业不被追诉是按照刑事合规计划的要求去做的,而犯罪单位两类人不被提起公诉并没有做任何合规计划,只是基于刑法上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而不被追诉,按照企业刑事合规的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否合法、合理和合规等,但企业刑事合规并未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进行重点分析和评判。按照当前司法实践,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也必须进行社会矫正,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要做社会矫正调查报告,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会给居住的社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社区能否接受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被告人符合社区调查报告要求,法院才可以判处缓刑,而且缓刑期间必须要由社区对被告人进行缓刑期间的考察,相当于“社区服刑”。而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通过后犯罪单位两类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本没有进行任何考察,检察机关只是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就将真正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不加任何调查而不予追究,这是否符合司法正义呢?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后作出不起诉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呢?这些诸多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
故,笔者认为首先要认真分析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或犯意都是由自然人发起,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也是由自然人具体实施,惩罚单位犯罪其实实质是就是惩罚自然人犯罪。刑法上认定自然人犯罪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同理,认定单位犯罪也要基于上述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但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仅仅从构成要件上未必能够区分开来,因为单位本身并不是真正有“意识的人”,单位的“主观意志”是依靠自然人的主观意志体现出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要紧紧围绕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如19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能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拟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既然法律上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不能将本来属于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这样不但违背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初衷,而且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既然我国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明确的界限,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来是为了挽救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六稳”“六保”政策,绝对不能让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检察机关在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时并不单单将涉案单位合规计划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审查即可,相反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要认真审查,只有确定属于单位犯罪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按照当前试点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合规计划后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后,符合企业刑事合规要求的,可以对涉案企业不起诉。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就意味着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不起诉。笔者建议,为了避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尝试改变单位犯罪的惩罚模式,即对犯罪单位两类人是否起诉并不依据企业刑事合规报告,而是采取单独的调查程序。这样相当于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区分开来,只是在定罪上采取一致观点,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严格区分。这样可以避免对两类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评估不足,也能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犯罪逃避法律打击。
当然,为了避免企业在刑事合规过程中委曲求全、违心认罪,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应该引进刑法上期待可能性原理、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等为涉案企业出罪寻找更多的路径和借口,直接对涉案企业作出法定不起诉,进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多视角的路径和思路。
以上在厘清企业刑事合规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区别之外,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诉讼模式也有必要进行改造,这样不但可以彻底解放检察机关的手脚,而且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消除潜在的风险。
按照当前的试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起主导作用,但检察机关的责任却远不是简单的主导,绝对不能改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只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种处理方式而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7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企业刑事合规只是一种特殊方式的不起诉。从目前试点情况上看,企业刑事合规后不起诉一般是按照酌定不起诉处理,当然有的学者建议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应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而不宜采取酌定不起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笔者普通主张应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毕竟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适用于未成年案件),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用到企业刑事合规之中,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要比酌定不起诉更符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因为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就没有继续对涉案企业考察的权力,而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则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后,就没有必要再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因为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太过谨慎,适用的比率低,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特意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其实按照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太苛刻,不但要求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而且要求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就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等。当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才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按照当前司法改革趋势和刑事政策,既然要搞企业刑事合规,无形中就要加大对涉刑企业不起诉的力度和比例,那么酌定不起诉就应该得到大量应用。同时2021年4月份我国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不起诉案件的比例势在必行,自然企业刑事合规就要大量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按照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一旦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也就没有权力继续对企业跟踪考察,那么企业到底是否真正按照合规计划规范经营,犯罪单位的两类人是否能够痛改前非等,这些问题往往无法进行评估和预测。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酌定不起诉最为顾虑的问题,再加上当前开展的政法教育整顿工作,一旦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出现了问题,则案件就要接受复查。面对严峻的现实,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比率不高,检察机关不敢真正放开手脚去干。
故,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更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为适宜。鉴于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故要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改造为真正适合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的不起诉制度(比如将罪刑条件改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将考验期延长至1到3年等),更好地实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标,顺应我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和背景!
同时,对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享有考验期内的监督权,这样对企业真正按照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合法经营以及犯罪单位两类人彻底丧失人身危险性并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这无形中又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当前刑事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相对于短缺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如此神圣的职责,将是对检察队伍最严峻的考验!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20日20点50分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https://t.cn/z8Irasy
既然是单位犯罪,必须要按照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我国单位犯罪规定在刑法第30条,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毕竟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思想,所谓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也只能通过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予以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质上还是自然人具体实施犯罪。既然是企业刑事合规,表明上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法化规制和考察,其实还是对自然人进行教育和感化,预防其继续犯罪。故,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层背后还是对自然人合规,这就必须反思和重新厘定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即将“企业保住”,将“责任人交出去”。
按照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也要进行刑事追究,我国单位犯罪并不是单单处罚单位,而是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处罚的同时也处罚自然人,不过只对犯罪单位中两类人进行刑事处罚,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要处罚这两类人,就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时是主观犯意发起者或者是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故对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自然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罚的应有之义。但需要特别指出,一个单位往往有很多员工,而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可能就是几个负责人,故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惩罚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而是对单位犯罪中不起重要作用或者不起主要作用的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实践中单位犯罪打击面要远远小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原因。
因为目前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故单位犯罪后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时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自然人很有动力,因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达成后就不再对单位提起公诉,自然也就不再追究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但需要注意涉案企业不被追诉是按照刑事合规计划的要求去做的,而犯罪单位两类人不被提起公诉并没有做任何合规计划,只是基于刑法上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而不被追诉,按照企业刑事合规的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否合法、合理和合规等,但企业刑事合规并未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进行重点分析和评判。按照当前司法实践,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也必须进行社会矫正,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要做社会矫正调查报告,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会给居住的社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社区能否接受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被告人符合社区调查报告要求,法院才可以判处缓刑,而且缓刑期间必须要由社区对被告人进行缓刑期间的考察,相当于“社区服刑”。而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通过后犯罪单位两类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本没有进行任何考察,检察机关只是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就将真正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不加任何调查而不予追究,这是否符合司法正义呢?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后作出不起诉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呢?这些诸多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
故,笔者认为首先要认真分析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或犯意都是由自然人发起,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也是由自然人具体实施,惩罚单位犯罪其实实质是就是惩罚自然人犯罪。刑法上认定自然人犯罪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同理,认定单位犯罪也要基于上述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但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仅仅从构成要件上未必能够区分开来,因为单位本身并不是真正有“意识的人”,单位的“主观意志”是依靠自然人的主观意志体现出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要紧紧围绕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如19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能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拟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既然法律上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不能将本来属于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这样不但违背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初衷,而且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既然我国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明确的界限,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来是为了挽救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六稳”“六保”政策,绝对不能让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检察机关在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时并不单单将涉案单位合规计划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审查即可,相反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要认真审查,只有确定属于单位犯罪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按照当前试点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合规计划后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后,符合企业刑事合规要求的,可以对涉案企业不起诉。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就意味着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不起诉。笔者建议,为了避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尝试改变单位犯罪的惩罚模式,即对犯罪单位两类人是否起诉并不依据企业刑事合规报告,而是采取单独的调查程序。这样相当于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区分开来,只是在定罪上采取一致观点,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严格区分。这样可以避免对两类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评估不足,也能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犯罪逃避法律打击。
当然,为了避免企业在刑事合规过程中委曲求全、违心认罪,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应该引进刑法上期待可能性原理、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等为涉案企业出罪寻找更多的路径和借口,直接对涉案企业作出法定不起诉,进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多视角的路径和思路。
以上在厘清企业刑事合规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区别之外,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诉讼模式也有必要进行改造,这样不但可以彻底解放检察机关的手脚,而且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消除潜在的风险。
按照当前的试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起主导作用,但检察机关的责任却远不是简单的主导,绝对不能改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只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种处理方式而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7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企业刑事合规只是一种特殊方式的不起诉。从目前试点情况上看,企业刑事合规后不起诉一般是按照酌定不起诉处理,当然有的学者建议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应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而不宜采取酌定不起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笔者普通主张应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毕竟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适用于未成年案件),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用到企业刑事合规之中,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要比酌定不起诉更符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因为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就没有继续对涉案企业考察的权力,而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则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后,就没有必要再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因为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太过谨慎,适用的比率低,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特意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其实按照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太苛刻,不但要求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而且要求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就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等。当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才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按照当前司法改革趋势和刑事政策,既然要搞企业刑事合规,无形中就要加大对涉刑企业不起诉的力度和比例,那么酌定不起诉就应该得到大量应用。同时2021年4月份我国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不起诉案件的比例势在必行,自然企业刑事合规就要大量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按照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一旦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也就没有权力继续对企业跟踪考察,那么企业到底是否真正按照合规计划规范经营,犯罪单位的两类人是否能够痛改前非等,这些问题往往无法进行评估和预测。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酌定不起诉最为顾虑的问题,再加上当前开展的政法教育整顿工作,一旦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出现了问题,则案件就要接受复查。面对严峻的现实,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比率不高,检察机关不敢真正放开手脚去干。
故,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更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为适宜。鉴于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故要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改造为真正适合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的不起诉制度(比如将罪刑条件改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将考验期延长至1到3年等),更好地实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标,顺应我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和背景!
同时,对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享有考验期内的监督权,这样对企业真正按照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合法经营以及犯罪单位两类人彻底丧失人身危险性并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这无形中又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当前刑事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相对于短缺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如此神圣的职责,将是对检察队伍最严峻的考验!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20日20点50分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https://t.cn/z8Irasy
平顶山热力公司:全力以赴保供暖 细致服务暖人心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高君晓 通讯员 王瑛/文图
11月17日,走进平顶山热力新城区供热调度中心,一块巨大的监控屏幕映入眼帘,上面密密麻麻地显示着供热全网运行的一次网、二次网、各供热干线、关键节点的运行参数。工作人员密切地注视着大屏幕上的数据变化,查看热源热网运行工况,并随时做着记录。
“截至目前,已有193座热力站的近5万用户接入了集中供热管网。”平顶山热力新城区供热生产副经理李见林说。
为确保按时供暖,平顶山热力新城区供热公司细化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巡检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视,及时发现设备前期运行的各类问题,确保各热力站始终处于最佳的安全经济运行状态。同时,不断升级智能控制系统,通过运行调节曲线,室温监测点的导入,丰富了运行调节方式,为公司的科学供热、提质增效提供了可靠保证。
“我们自9月份起对既有153座热力站进行注水试压,于10月底完成主管网注水、放气、循环、排污等工作,确保了如期供暖。”李见林说。
“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不便,我们马上反馈,安排专业师傅上门,请您保持手机畅通。”
11月17日,在平顶山热力供热热线服务中心,铃声此起彼伏,热线员工认真对待每一个电话,及时准确帮助用户解决问题。
接到热线服务中心的反馈,几分钟后,负责该热力片区的片长王科就来到了建井一处小区的一位用户家,对热用户反映的暖气不热、漏水问题上门进行维修。
“您好,我是热力维修人员,您家是暖气不热吗?”
在一位用户家,听完用户反应暖气存在的问题后,经过对暖气管道逐路排查,王科发现原来是室外热力间内供水管道过滤器堵塞、室内暖气片积气,导致暖气系统循环不畅,室温较低。现场制定方案,15分钟后,在不影响小区内各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王科及同事经过处置,系统管道温度正常,室温逐步回升。
“我负责着东片区近30座热力站的维护问题,只要用户有需要,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上门为用户服务。”王科说。
据悉,为了确保今冬供暖的安全平稳运行,平顶山热力公司“冬病夏治”,早在非采暖季就组织一线维修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了全面检修维护。在各热力站全面进入供热运行状态后,维修人员又连夜对各辖区站点供热设施进行调试,在调整各项供热参数的同时,加大了对供热管网的巡视力度,保障供暖效果,让百姓温暖过冬。
“供热采暖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民生、民心工程,平顶山全体员工坚守岗位,日夜奋战,全力以赴,秉承‘心和致远,行暖惠民’的暖家使命,为今冬供暖安全平稳保驾护航。”平顶山热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姬辉说。
大象编辑:徐先友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高君晓 通讯员 王瑛/文图
11月17日,走进平顶山热力新城区供热调度中心,一块巨大的监控屏幕映入眼帘,上面密密麻麻地显示着供热全网运行的一次网、二次网、各供热干线、关键节点的运行参数。工作人员密切地注视着大屏幕上的数据变化,查看热源热网运行工况,并随时做着记录。
“截至目前,已有193座热力站的近5万用户接入了集中供热管网。”平顶山热力新城区供热生产副经理李见林说。
为确保按时供暖,平顶山热力新城区供热公司细化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巡检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视,及时发现设备前期运行的各类问题,确保各热力站始终处于最佳的安全经济运行状态。同时,不断升级智能控制系统,通过运行调节曲线,室温监测点的导入,丰富了运行调节方式,为公司的科学供热、提质增效提供了可靠保证。
“我们自9月份起对既有153座热力站进行注水试压,于10月底完成主管网注水、放气、循环、排污等工作,确保了如期供暖。”李见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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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在平顶山热力供热热线服务中心,铃声此起彼伏,热线员工认真对待每一个电话,及时准确帮助用户解决问题。
接到热线服务中心的反馈,几分钟后,负责该热力片区的片长王科就来到了建井一处小区的一位用户家,对热用户反映的暖气不热、漏水问题上门进行维修。
“您好,我是热力维修人员,您家是暖气不热吗?”
在一位用户家,听完用户反应暖气存在的问题后,经过对暖气管道逐路排查,王科发现原来是室外热力间内供水管道过滤器堵塞、室内暖气片积气,导致暖气系统循环不畅,室温较低。现场制定方案,15分钟后,在不影响小区内各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王科及同事经过处置,系统管道温度正常,室温逐步回升。
“我负责着东片区近30座热力站的维护问题,只要用户有需要,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上门为用户服务。”王科说。
据悉,为了确保今冬供暖的安全平稳运行,平顶山热力公司“冬病夏治”,早在非采暖季就组织一线维修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了全面检修维护。在各热力站全面进入供热运行状态后,维修人员又连夜对各辖区站点供热设施进行调试,在调整各项供热参数的同时,加大了对供热管网的巡视力度,保障供暖效果,让百姓温暖过冬。
“供热采暖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民生、民心工程,平顶山全体员工坚守岗位,日夜奋战,全力以赴,秉承‘心和致远,行暖惠民’的暖家使命,为今冬供暖安全平稳保驾护航。”平顶山热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姬辉说。
大象编辑:徐先友
河北无新增!民俗博物馆开馆,北京1地降为低风险!
河北省卫健委最新通报
2021年11月17日0—24时,河北省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4例。
截至11月17日24时,河北省现有确诊病例94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例。
定州民俗博物馆开馆公告
游客朋友们:
您好!定州民俗博物馆定于11月18日起正式恢复开放,欢迎游客朋友们来馆参观!
定州民俗博物馆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规定,请广大游客合理安排行程,通过电话预约参观。游客进馆要自觉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测量,向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接种码。暂不接待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游客,及14日内有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游客。
开馆后,我馆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参观措施,请关注河北文博园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相关资讯。
预约电话:15830137331/15830939278
定州民俗博物馆
2021年11月17日
返定政策
石家庄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2021年11月17日0时至24时,石家庄市对全市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重点人群进行了核酸检测,共检测4037人,结果全部为阴性。全市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11月17日,2例确诊病例治愈出院,转康复观察。截至11月17日24时,全市现有确诊病例37例(普通型27例、轻型10例);现有无症状感染者3例;现有转康复观察23例。
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北京昌平天通北苑第二社区,降为低风险!
据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信公众号:截至2021年11月16日,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北苑第二社区近14天内无新增本地聚集性疫情发生,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分级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将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北苑第二社区由中风险地区调为低风险地区。
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中风险地区1个,为海淀区西三旗街道富力桃园C区。全市其它地区均为低风险地区。
我国新冠特效药或再出“黑马”,能防变异株!
0.6克抗体一针,一针管一个月!
在北京地坛医院,新冠感染者接受了我国自主研发的名为DXP-604的“同情用药”。使用后患者体内病毒载量大幅下降,憋喘、味嗅觉减退等症状明显好转,部分病人已康复出院。
一线临床表现使DXP-604有望成为新冠特效药的“黑马”,更独特的是,在其他候选药大多使用“一对抗体”预防新冠病毒逃逸时,DXP-604实现了“单个抗体”就能防范变异株。
该药由北京大学谢晓亮团队与丹序生物联合开发。11月16日,科技日报记者就此独家采访了研发团队带头人——北京大学李兆基讲席教授谢晓亮。他表示,单个抗体取代“抗体对”的特点使它的生产成本将是其他候选药的三分之一以下,目前丹序已与国药集团中国生物达成合作开发意向。
新冠特效药,长啥样?
DXP-604是一种中和抗体药物,它的原型是人体里本来就有的中和抗体。在与新冠病毒过招后,患者本人的免疫机制会择优选出“会打仗”的中和抗体。
这一步算“海选”,特效药就在其中。问题是,特效药必须优中选优!过去优选抗体用时需要以年计,因为中和抗体底数巨大,成千上万,而且痕量捕捉不到。高通量单细胞基因测序技术的发明,让研究者可以逐个细胞快速翻找。
作为单细胞基因组学的开拓者,谢晓亮的实验室有着领先国际的技术优势。在全球竞速研发中,抗体药研发就像沙石淘金,翻得石头越多越可能捕获最强抗体。
北大团队在短短几个月内实现了对8000余个候选抗体的筛选。数据显示,基于超几倍筛选,北大团队筛选出多个特效候选药,DXP-604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这也是为什么该药用于治疗时仅需0.6克,而且还能更少。“我们正在做爬坡实验,很有可能0.3克就够。”谢晓亮说。
病毒逃逸,怎么防?
新冠特效药研发瞬息万变!22个月来,全球资源快速聚集;几个月来,一大批候选药因病毒频繁变异惨痛“折戟”。
新冠疫情反复、复杂对新冠特效药提出了应对变异的更高要求。抗体配对是一种常用策略,两个抗体与病毒的结合位点不同,当一个抗体失效时,另一个还可以抑制病毒,例如,再生元和礼来都采用了抗体对,但都有一个抗体被德尔塔株逃逸了。
“我们有一个候选药DXP-593就被德尔塔株逃逸了。”谢晓亮说,它的药效很高,反而给病毒施加了巨大的进化压力,新冠病毒的氨基酸序列发生变化,抗体失效。
逃逸代价惨痛。谢晓亮没有讳言:近一亿元的研发经费打了水漂。
怎么办?谢晓亮团队原本打算将DXP-593与DXP-604合用,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却带来了意外惊喜,单用DXP-604就能防住变异株。
“我们最新发展了一种高通量酵母显示技术,把新冠病毒蛋白(S蛋白)受体结合域的单点突变的所有4000多种可能逐一与中和抗体做了测试。”谢晓亮说,新技术能清晰显示在不同抗体药物中,新冠病毒逃逸的可能性。
真实世界中出现的“逃逸”一一被验证,例如,上述两家跨国药企“折戟”的候选药在测试结果中也显示会在德尔塔变异位点处发生逃逸。
DXP-604的测试结果令人意想不到,它给了新冠病毒一个“两难”困局:要么不变异,被DXP-604中和,要么变异“出圈”,但会变化多到很难再结合到人体细胞上。让新冠病毒落入“不变等死、变是找死”的境地是DXP-604的“杀手锏”。
为了验证结果,团队还与第三方团队合作利用假病毒平台,做了真正的突变逃逸“对战”,结果一致。
Super抗体上市计划如何?
“它就是我们要找的Super抗体。”回头看一路走来的曲折,谢晓亮总结,抗体特效药并不是全方位的越“强势”越好,太强势会让病毒变异重生,DXP-604在竞争位点上做到恰到好处,最终是“打着太极”让病毒走投无路而死。
“我们拥有了一个全谱的、能够抵抗所有RBD区单点突变的抗体,足以中和所有现存的变异株,并最大程度上不会被未来的变异株所逃逸。”谢晓亮说。
关于DXP-604的临床试验和上市时间表,谢晓亮介绍,正在开展国内Ⅱ期临床试验,已与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接洽,推进海外Ⅱ/Ⅲ期临床试验。北京市已批准DXP-604作为“同情用药”在北京地坛医院临床救治,目前临床试验和“同情用药”的药物均由药明生物生产。谢晓亮表示,希望我国自主研发的新冠特效药早日面世。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河北文博园、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河北省卫健委最新通报
2021年11月17日0—24时,河北省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4例。
截至11月17日24时,河北省现有确诊病例94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3例。
定州民俗博物馆开馆公告
游客朋友们:
您好!定州民俗博物馆定于11月18日起正式恢复开放,欢迎游客朋友们来馆参观!
定州民俗博物馆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规定,请广大游客合理安排行程,通过电话预约参观。游客进馆要自觉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测量,向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接种码。暂不接待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游客,及14日内有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游客。
开馆后,我馆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参观措施,请关注河北文博园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相关资讯。
预约电话:15830137331/15830939278
定州民俗博物馆
2021年11月17日
返定政策
石家庄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2021年11月17日0时至24时,石家庄市对全市封控区、管控区和隔离点重点人群进行了核酸检测,共检测4037人,结果全部为阴性。全市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11月17日,2例确诊病例治愈出院,转康复观察。截至11月17日24时,全市现有确诊病例37例(普通型27例、轻型10例);现有无症状感染者3例;现有转康复观察23例。
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北京昌平天通北苑第二社区,降为低风险!
据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信公众号:截至2021年11月16日,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北苑第二社区近14天内无新增本地聚集性疫情发生,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分级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将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北苑第二社区由中风险地区调为低风险地区。
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中风险地区1个,为海淀区西三旗街道富力桃园C区。全市其它地区均为低风险地区。
我国新冠特效药或再出“黑马”,能防变异株!
0.6克抗体一针,一针管一个月!
在北京地坛医院,新冠感染者接受了我国自主研发的名为DXP-604的“同情用药”。使用后患者体内病毒载量大幅下降,憋喘、味嗅觉减退等症状明显好转,部分病人已康复出院。
一线临床表现使DXP-604有望成为新冠特效药的“黑马”,更独特的是,在其他候选药大多使用“一对抗体”预防新冠病毒逃逸时,DXP-604实现了“单个抗体”就能防范变异株。
该药由北京大学谢晓亮团队与丹序生物联合开发。11月16日,科技日报记者就此独家采访了研发团队带头人——北京大学李兆基讲席教授谢晓亮。他表示,单个抗体取代“抗体对”的特点使它的生产成本将是其他候选药的三分之一以下,目前丹序已与国药集团中国生物达成合作开发意向。
新冠特效药,长啥样?
DXP-604是一种中和抗体药物,它的原型是人体里本来就有的中和抗体。在与新冠病毒过招后,患者本人的免疫机制会择优选出“会打仗”的中和抗体。
这一步算“海选”,特效药就在其中。问题是,特效药必须优中选优!过去优选抗体用时需要以年计,因为中和抗体底数巨大,成千上万,而且痕量捕捉不到。高通量单细胞基因测序技术的发明,让研究者可以逐个细胞快速翻找。
作为单细胞基因组学的开拓者,谢晓亮的实验室有着领先国际的技术优势。在全球竞速研发中,抗体药研发就像沙石淘金,翻得石头越多越可能捕获最强抗体。
北大团队在短短几个月内实现了对8000余个候选抗体的筛选。数据显示,基于超几倍筛选,北大团队筛选出多个特效候选药,DXP-604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这也是为什么该药用于治疗时仅需0.6克,而且还能更少。“我们正在做爬坡实验,很有可能0.3克就够。”谢晓亮说。
病毒逃逸,怎么防?
新冠特效药研发瞬息万变!22个月来,全球资源快速聚集;几个月来,一大批候选药因病毒频繁变异惨痛“折戟”。
新冠疫情反复、复杂对新冠特效药提出了应对变异的更高要求。抗体配对是一种常用策略,两个抗体与病毒的结合位点不同,当一个抗体失效时,另一个还可以抑制病毒,例如,再生元和礼来都采用了抗体对,但都有一个抗体被德尔塔株逃逸了。
“我们有一个候选药DXP-593就被德尔塔株逃逸了。”谢晓亮说,它的药效很高,反而给病毒施加了巨大的进化压力,新冠病毒的氨基酸序列发生变化,抗体失效。
逃逸代价惨痛。谢晓亮没有讳言:近一亿元的研发经费打了水漂。
怎么办?谢晓亮团队原本打算将DXP-593与DXP-604合用,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却带来了意外惊喜,单用DXP-604就能防住变异株。
“我们最新发展了一种高通量酵母显示技术,把新冠病毒蛋白(S蛋白)受体结合域的单点突变的所有4000多种可能逐一与中和抗体做了测试。”谢晓亮说,新技术能清晰显示在不同抗体药物中,新冠病毒逃逸的可能性。
真实世界中出现的“逃逸”一一被验证,例如,上述两家跨国药企“折戟”的候选药在测试结果中也显示会在德尔塔变异位点处发生逃逸。
DXP-604的测试结果令人意想不到,它给了新冠病毒一个“两难”困局:要么不变异,被DXP-604中和,要么变异“出圈”,但会变化多到很难再结合到人体细胞上。让新冠病毒落入“不变等死、变是找死”的境地是DXP-604的“杀手锏”。
为了验证结果,团队还与第三方团队合作利用假病毒平台,做了真正的突变逃逸“对战”,结果一致。
Super抗体上市计划如何?
“它就是我们要找的Super抗体。”回头看一路走来的曲折,谢晓亮总结,抗体特效药并不是全方位的越“强势”越好,太强势会让病毒变异重生,DXP-604在竞争位点上做到恰到好处,最终是“打着太极”让病毒走投无路而死。
“我们拥有了一个全谱的、能够抵抗所有RBD区单点突变的抗体,足以中和所有现存的变异株,并最大程度上不会被未来的变异株所逃逸。”谢晓亮说。
关于DXP-604的临床试验和上市时间表,谢晓亮介绍,正在开展国内Ⅱ期临床试验,已与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接洽,推进海外Ⅱ/Ⅲ期临床试验。北京市已批准DXP-604作为“同情用药”在北京地坛医院临床救治,目前临床试验和“同情用药”的药物均由药明生物生产。谢晓亮表示,希望我国自主研发的新冠特效药早日面世。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河北文博园、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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