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汉陵考古队:汉文帝霸陵不会发掘,将以保护为主
陕西省西安市白鹿原江村大墓被确认为汉文帝霸陵的消息近日持续引发高度关注。
多年来,考古工作者一直围绕文献记载的“凤凰嘴”寻找汉文帝陵墓,此次确认江村大墓为汉文帝霸陵的依据是什么?而按照我国现行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墓”是考古行业的基本行规,汉文帝霸陵后续的考古工作将如何开展?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员、汉陵考古队队长马永嬴近日表示,目前汉文帝霸陵不会进行发掘工作,将以保护为主。
汉文帝刘恒,“以眇眇之身托于天下君王之上”,即位仅二十三年(公元前180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却开启了中华文明迈入帝国时代后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据《史记》载,汉文帝对于厚葬的态度“甚不取”。多年以来,关于刘恒霸陵究竟在何处,一直是考古界的迷思。
“因为汉文帝以山为陵,不起封土,后世一直找不到他的墓葬,从东汉到宋朝都没有文献记载汉文帝陵墓的信息。直到元代学者编的一篇《长安志》的文献中,首次提到汉文帝陵墓在“凤凰嘴”的说法,不过只是推测,并没有证据证实。之后的700多年以来,后世一直沿用了这个说法。”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员、汉陵考古队队长马永嬴说。20多年来,考古工作者一直围绕“凤凰嘴”寻找汉文帝陵墓。
据马永嬴介绍,此次确认江村大墓就是汉文帝霸陵是一系列的证据链构成的。首先,是从位置来讲,它离窦皇后陵比较近;第二,它有四条墓道,是帝王级别的;第三,有大量外藏坑,这也是皇帝墓葬的特点,坑里出土的官印、陶俑都是级别非常高的陪葬品;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是,考古人员在窦皇后陵和江村大墓的周围发现了一圈更大的夯土院墙,形成了一个大陵园,将皇帝和皇后围在了一起,而汉代陵墓特征就是皇帝和皇后葬在一个陵园内。
马永赢曾专门就汉文帝霸陵选址做学术研究,并撰写《汉文帝霸陵选址研究》一文刊登在《考古与文物》。他在文中提到,汉文帝霸陵放弃渭北祖陵区,选址白鹿原的原因不是因为受到”昭穆制度”限制被迫别葬,而是为了解决其母薄太后的丧葬礼仪问题,并兼顾扼守交通要道、防御东方诸侯的政治需要;同时,文帝的个人情感因素也影响到霸陵的选址。
按照我国现行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墓”是考古这一行业的基本行规,汉文帝霸陵后续的考古工作会如何开展?马永嬴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文物保护技术的限制,目前汉文帝陵墓不会进行发掘工作,将以保护为主。
“我们后面做的主要工作是考古勘探和调查。现在我们发掘了几座外藏坑,一是因为陵墓区域被盗墓贼盗扰,需要对个别坑进行抢救型发掘;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为了确认这个江村大幕的墓主。这个发掘工作是非常慎重的,也已经经过了国家文物局的批准。
对于外藏坑来说,因为其数量非常大,进行全部发掘旷日持久,没有太大意义。发掘几个,了解到它的内涵就行了,现在外藏坑的发掘已经够了,不会再继续发掘。”
马永嬴说,“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皇帝陵墓不能进行随意发掘。因为现在受困于文物保护技术的限制,对一些脆弱的文物保护还是有很大难度,所以我们会把这笔文化遗产留下来,留给后世子孙。等到他们有办法解决这些难题的时候,再去发掘会更好。如今已经确认了墓主,接下来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保护。”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考古工作者带着学术目的主动发掘的帝王陵墓迄今为止就两处,一处是殷墟商王陵墓,一处是明定陵,而正是因为吸取了1950年代明定陵挖掘的惨痛教训,才逐步形成了现在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墓的文物保护理念。像海昏侯墓、隋炀帝墓的发掘主要因为陵墓被盗了或者在基建中偶然被发现了,国家文物局出于保护的目的不得不批准发掘,考古上把这种做法叫做“抢救性考古发掘”,应该另当别论。
房地产建筑工地上的隋炀帝陵,墓室上部券顶已被破坏。
考古不挖帝王陵,原则上是指不动坟和不挖墓,也就是不挖陵墓的主体或本体结构部分,而帝王陵本体以外的周边祭奠设施、陪葬设施,国家现在没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能挖它。所以包括秦始皇兵马俑、汉景帝的阳陵,都挖了一些陪葬坑,并且还建成了遗址博物馆。
考古工作者历经将近20年的付出,找到了真正的汉文帝霸陵,意义重大。其中汉文帝所在的文景之治时期,是西汉社会转型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其帝陵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发展演变。霸陵的确定,弥补了这个时间段的空缺。
同时,由于汉文帝霸陵的位置确定,解决了西汉十一座帝陵的名位问题。霸陵双重陵园、帝陵居中、外藏坑环绕的结构布局,也奠定了西汉中晚期帝王陵墓制度的基础,对中国古代帝王陵墓制度的深入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后期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来说,如果凤凰嘴没有陵墓的话,那么我们的人力物力都会转移到汉文帝霸陵上面来。包括后面可能建立遗址博物馆或遗址公园,就都会围绕江村大墓来展开。”马永嬴说。
陕西省西安市白鹿原江村大墓被确认为汉文帝霸陵的消息近日持续引发高度关注。
多年来,考古工作者一直围绕文献记载的“凤凰嘴”寻找汉文帝陵墓,此次确认江村大墓为汉文帝霸陵的依据是什么?而按照我国现行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墓”是考古行业的基本行规,汉文帝霸陵后续的考古工作将如何开展?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员、汉陵考古队队长马永嬴近日表示,目前汉文帝霸陵不会进行发掘工作,将以保护为主。
汉文帝刘恒,“以眇眇之身托于天下君王之上”,即位仅二十三年(公元前180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却开启了中华文明迈入帝国时代后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据《史记》载,汉文帝对于厚葬的态度“甚不取”。多年以来,关于刘恒霸陵究竟在何处,一直是考古界的迷思。
“因为汉文帝以山为陵,不起封土,后世一直找不到他的墓葬,从东汉到宋朝都没有文献记载汉文帝陵墓的信息。直到元代学者编的一篇《长安志》的文献中,首次提到汉文帝陵墓在“凤凰嘴”的说法,不过只是推测,并没有证据证实。之后的700多年以来,后世一直沿用了这个说法。”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研究员、汉陵考古队队长马永嬴说。20多年来,考古工作者一直围绕“凤凰嘴”寻找汉文帝陵墓。
据马永嬴介绍,此次确认江村大墓就是汉文帝霸陵是一系列的证据链构成的。首先,是从位置来讲,它离窦皇后陵比较近;第二,它有四条墓道,是帝王级别的;第三,有大量外藏坑,这也是皇帝墓葬的特点,坑里出土的官印、陶俑都是级别非常高的陪葬品;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是,考古人员在窦皇后陵和江村大墓的周围发现了一圈更大的夯土院墙,形成了一个大陵园,将皇帝和皇后围在了一起,而汉代陵墓特征就是皇帝和皇后葬在一个陵园内。
马永赢曾专门就汉文帝霸陵选址做学术研究,并撰写《汉文帝霸陵选址研究》一文刊登在《考古与文物》。他在文中提到,汉文帝霸陵放弃渭北祖陵区,选址白鹿原的原因不是因为受到”昭穆制度”限制被迫别葬,而是为了解决其母薄太后的丧葬礼仪问题,并兼顾扼守交通要道、防御东方诸侯的政治需要;同时,文帝的个人情感因素也影响到霸陵的选址。
按照我国现行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墓”是考古这一行业的基本行规,汉文帝霸陵后续的考古工作会如何开展?马永嬴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为文物保护技术的限制,目前汉文帝陵墓不会进行发掘工作,将以保护为主。
“我们后面做的主要工作是考古勘探和调查。现在我们发掘了几座外藏坑,一是因为陵墓区域被盗墓贼盗扰,需要对个别坑进行抢救型发掘;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为了确认这个江村大幕的墓主。这个发掘工作是非常慎重的,也已经经过了国家文物局的批准。
对于外藏坑来说,因为其数量非常大,进行全部发掘旷日持久,没有太大意义。发掘几个,了解到它的内涵就行了,现在外藏坑的发掘已经够了,不会再继续发掘。”
马永嬴说,“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皇帝陵墓不能进行随意发掘。因为现在受困于文物保护技术的限制,对一些脆弱的文物保护还是有很大难度,所以我们会把这笔文化遗产留下来,留给后世子孙。等到他们有办法解决这些难题的时候,再去发掘会更好。如今已经确认了墓主,接下来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保护。”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考古工作者带着学术目的主动发掘的帝王陵墓迄今为止就两处,一处是殷墟商王陵墓,一处是明定陵,而正是因为吸取了1950年代明定陵挖掘的惨痛教训,才逐步形成了现在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墓的文物保护理念。像海昏侯墓、隋炀帝墓的发掘主要因为陵墓被盗了或者在基建中偶然被发现了,国家文物局出于保护的目的不得不批准发掘,考古上把这种做法叫做“抢救性考古发掘”,应该另当别论。
房地产建筑工地上的隋炀帝陵,墓室上部券顶已被破坏。
考古不挖帝王陵,原则上是指不动坟和不挖墓,也就是不挖陵墓的主体或本体结构部分,而帝王陵本体以外的周边祭奠设施、陪葬设施,国家现在没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能挖它。所以包括秦始皇兵马俑、汉景帝的阳陵,都挖了一些陪葬坑,并且还建成了遗址博物馆。
考古工作者历经将近20年的付出,找到了真正的汉文帝霸陵,意义重大。其中汉文帝所在的文景之治时期,是西汉社会转型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其帝陵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发展演变。霸陵的确定,弥补了这个时间段的空缺。
同时,由于汉文帝霸陵的位置确定,解决了西汉十一座帝陵的名位问题。霸陵双重陵园、帝陵居中、外藏坑环绕的结构布局,也奠定了西汉中晚期帝王陵墓制度的基础,对中国古代帝王陵墓制度的深入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后期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来说,如果凤凰嘴没有陵墓的话,那么我们的人力物力都会转移到汉文帝霸陵上面来。包括后面可能建立遗址博物馆或遗址公园,就都会围绕江村大墓来展开。”马永嬴说。
从中美现状看清《十条诫令》的真相
《十条诫令》的本质就是要腐蚀中华民族的文化,腐蚀整个中华民族的根,从而不费吹灰之力达到颠覆中国、独霸世界的目的。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正是出于对中华民族一直以来传承的优良品格的妒忌、忌惮我们中华五千年来文化的强大感染力,《十条诫令》才会在阴影下诞生,对于其中的内容我们要始终抱有十足的警惕,因为这是一场没有硝烟、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战争,只要认清其中的真相,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长期以往的坚守和发展,我们必将赢得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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