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契不偿?古代“老赖” 要判刑】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违契不偿”罪名。如何让老赖还钱,在历朝历代都是一个难题,各朝代也都有一些如何处理债务违约行为的规定。#历史冷知识#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严苛的法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还行“笞刑”
唐朝杂律规定,欠债逾期不还的,官府不是勒令你立即还钱,而是拉到官府打板子,执行“笞刑”。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立案也是有标准的,欠款金额至少达到1匹布的价值,即“一疋以上”。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打完以后,官府才会问你:“心里有数吗?知道犯了什么事吗?”然后才勒令,发传票“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一百天内不还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明清时期的法律有“违禁取利”条,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债务数额在五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判处杖打十下,最高杖打四十下;债务数额在五十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的,杖打二十下,欠债时间再长的话,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是杖打六十下。清朝的刑律还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如果真的有困难,实在还不起钱,债权人也可以扣押欠债者的固定资产,扣押前必须得到官府允许,并且扣押财产不得超过所欠债务,否则即使你是受害者债权人,也会受到官府惩罚。
唐朝法律允许债权人到债务人家进行“牵掣”(牵走牲畜、拿走值钱的物件),但是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以劳役抵债
那些既没有钱财也没有资产的欠债人,可以“役身折酬”,也就是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这应该比市场价格高。
不过,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府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借贷契约中几乎都有债务人表示“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收后者偿”的惯语,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一代来偿还,通俗地说就是“父债子还”。
明代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有如下规定: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
有时,对付逃债的债务人,还需要依靠私人的自力救助,比如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中侠客凤四老爹就为朋友陈正公追讨回了奸商毛二胡子骗借的一千两银子。
诉讼时效
在古代,无法录音,也无法用科技手段鉴定签名和按手印的真伪,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认账的情况怎么办?还有人会担心,如果老赖跑了,衙门找不到怎么办?古代的律法自然也有考虑。为防止这种情况,契约中普遍有证人的存在。
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还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
唐朝更是要求契约必须有保人,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保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共收录了78件不完整的借贷契约,其中59件均有人保条款。
“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门就没办法了。而《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就不再受理。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严苛的法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还行“笞刑”
唐朝杂律规定,欠债逾期不还的,官府不是勒令你立即还钱,而是拉到官府打板子,执行“笞刑”。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立案也是有标准的,欠款金额至少达到1匹布的价值,即“一疋以上”。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打完以后,官府才会问你:“心里有数吗?知道犯了什么事吗?”然后才勒令,发传票“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一百天内不还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明清时期的法律有“违禁取利”条,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债务数额在五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判处杖打十下,最高杖打四十下;债务数额在五十贯以上的,债务过期三个月的,杖打二十下,欠债时间再长的话,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是杖打六十下。清朝的刑律还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如果真的有困难,实在还不起钱,债权人也可以扣押欠债者的固定资产,扣押前必须得到官府允许,并且扣押财产不得超过所欠债务,否则即使你是受害者债权人,也会受到官府惩罚。
唐朝法律允许债权人到债务人家进行“牵掣”(牵走牲畜、拿走值钱的物件),但是禁止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强制牵夺债务人的财物超过本契的行为。也就是说,“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以劳役抵债
那些既没有钱财也没有资产的欠债人,可以“役身折酬”,也就是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这应该比市场价格高。
不过,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府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借贷契约中几乎都有债务人表示“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收后者偿”的惯语,默认将债务延续到债务人的下一代来偿还,通俗地说就是“父债子还”。
明代王守仁《乡约教谕》就“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有如下规定:在里老(耆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项下,又有“大孙顶尾子”“嫡全庶半”“父债子还”“麻灯债”“新正不讨债”等民间俗例,乡民的做法合于民间俗例则视为合理,里老(耆老)做出的判决亦以合于民间俗例为合理。
有时,对付逃债的债务人,还需要依靠私人的自力救助,比如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中侠客凤四老爹就为朋友陈正公追讨回了奸商毛二胡子骗借的一千两银子。
诉讼时效
在古代,无法录音,也无法用科技手段鉴定签名和按手印的真伪,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认账的情况怎么办?还有人会担心,如果老赖跑了,衙门找不到怎么办?古代的律法自然也有考虑。为防止这种情况,契约中普遍有证人的存在。
汉代继承了秦制,设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还有见证人,称“旁人”,已出土的汉代契约中,不但注明证人为谁,而且还以“沽酒各半”“沽旁二斗”等词语,注明给证人的报酬。
唐朝更是要求契约必须有保人,契约中放弃了用酒食酬谢保人的内容,相应的改为人保条款。《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共收录了78件不完整的借贷契约,其中59件均有人保条款。
“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人也逃跑了,那衙门就没办法了。而《宋刑统》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就不再受理。
有时候真挺愿意相信
亲近的人心灵有所相通
「我妈的梦总是很神奇,总能联系到家人最近经历的事」
「我在我妈的梦里一直是小时候的样子,她有时做梦会大声喊我叫我,梦里可能在叫我回来不要犯险,可能是我哪里磕了碰了。现实中,在近几天我就一定发生了或者可能发生大大小小的事。高考前我妈梦见我遇到大浪最后化险为夷;我妈很少打电话,总觉得会打扰到我们。接到我妈的电话除了要紧的事,那一定是她又做梦了。那天她说梦见我手指流血流得止不住,在那的前两天,我正好收到了一个很差的消息让我一整天都心神不宁。」
「偶尔觉得自己挺累的,前两天改了微信签名,改完过了一会儿,就收到我爸的微信问我要不要回家。」
亲近的人心灵有所相通
「我妈的梦总是很神奇,总能联系到家人最近经历的事」
「我在我妈的梦里一直是小时候的样子,她有时做梦会大声喊我叫我,梦里可能在叫我回来不要犯险,可能是我哪里磕了碰了。现实中,在近几天我就一定发生了或者可能发生大大小小的事。高考前我妈梦见我遇到大浪最后化险为夷;我妈很少打电话,总觉得会打扰到我们。接到我妈的电话除了要紧的事,那一定是她又做梦了。那天她说梦见我手指流血流得止不住,在那的前两天,我正好收到了一个很差的消息让我一整天都心神不宁。」
「偶尔觉得自己挺累的,前两天改了微信签名,改完过了一会儿,就收到我爸的微信问我要不要回家。」
【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这个书记员被严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祎鑫报道 “利用担任法院书记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案件承办法官签名、冒用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领导内网账号、篡改案件领款审批手续、欺骗财务人员等手段,挪用案件执行款、执行费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2020年3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执行局聘任制书记员张帅,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起,27岁的张帅身陷牢狱之中,用自己的青春和自由为错误的选择付出了沉重代价。
此前,张帅因严重违法问题接受监察调查。经查,张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8月,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网络赌博让他深陷泥潭
“90后”的张帅家庭条件不错,作为家中独子,深受父母宠爱,妻子贤淑,两个儿子聪明可爱,生活十分幸福。2017年5月,张帅经劳务公司派遣至湛河区法院执行庭担任书记员,负责协助执行法官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张帅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过超市、房地产等行业,深知生活艰辛,刚刚入职法院时,他对这份工作十分珍惜。他曾身穿法院制服,胸戴天平法徽自豪地对亲戚朋友说:“我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
事情变化起源于张帅经网友介绍注册了一个手机网络赌博账号。“刚开始赢了不少”,尝到甜头的张帅似乎看到了快速致富的捷径,下注金额越来越高,但好运并没有一直青睐他。“输了就继续充钱进去,想着翻本。”越挫越勇的张帅输光了二十多万积蓄后,开始千方百计向亲戚、朋友、同事去借,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但这些远远不够他用来翻赌本。
“每天上班,都在盘算着怎么弄点钱。”沉迷其中的张帅始终坚信自己可以翻本。可借钱越来越不容易,也不是长久之计,急于“东山再起”的他打起了法院案件执行款的主意。
模仿签字将执行款“借”入个人账户
2019年3月,该区某建筑模具租赁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7500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抱着“借出来用用、翻了本再还上”的想法,张帅踏出了违法的第一步。
“挪用公款之前,思想上也有过斗争,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最后诱惑战胜了理智。”张帅先根据卷宗信息制作了一套案件领款审批表,模仿案件承办法官的笔迹签字同意,再附上伪造落款是申请领款人名字的收条、申请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张帅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用“完备的手续”骗取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在送去财务室之前,张帅再把申请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换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又重新写了一张落款为本人名字的收到条。将更换过的审批材料送给财务室,又谎称“申请领款人在外地,着急用钱,先把款项打到我的卡内,由我给他转过去。” 就这样,一笔案件执行款“顺利”地转入了张帅的个人账户。
“第一次挪用公款后,心里十分忐忑。”张帅细细观察了几日,发现风平浪静后,他暗自庆幸,胆子也慢慢大了起来。
故技重施应转入国库的钱进了个人账户
第一次挪用公款成功后,张帅立即把钱转到网络赌博中,短短几天就输得精光。但是,“赢了想再赢,输了想翻本”的心理,加上无人监管,怂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行越远。
为了挪用更多资金,张帅可谓是煞费苦心。2019年4月,有一笔20万元的案件执行款在领款时,需要走网络和线下两个流程进行审批,比第一次挪用公款的审批程序要麻烦得多,但张帅决定铤而走险。他盗用案件承办法官、主管领导的内网账号、密码,将申请领款人姓名、申请领款人银行账号等填写成自己的信息进行网上登记,自己审核批准,又偷偷使用案款发放登记员的电脑进行登记备案,走完网上审批程序。再用第一次挪用公款时的手法伪造一套线下审批材料,20万的案件执行款就这样到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案件执行款是给申请领款人的,执行费是需要转到财政局国库账户的,而执行费张帅也照样不放过。2019年7月,一笔46526元的执行费需要交到国库账户。这时张帅已经调离到其他办案组,相关手续是由另一名书记员徐某办理的,徐某按程序办完交给财务室后,在微信群向领导进行了汇报。
原本接触不到这笔钱的张帅,从原所在办案组微信群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财务室,谎称徐某交来的材料有点问题,需要更改。随后张帅将领款审批表备注栏中的“执行费”三个字用白纸挡住,重新复印,变成了执行款的领款审批表,再附上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就这样原本转给国库的钱流进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本想暴富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
从2019年3月至7月,短短4个月时间,张帅先后分14次将涉及10个案件的案件执行款、执行费转入自己银行卡中,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最终,输多赢少,他通过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也只退还了31万余元。
本想暴富却变成了暴“负”,张帅惶惶终日寝食难安,但却没能幡然醒悟,仍旧幻想着有朝一日能够翻本。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多次催要案件执行款。原本6月份就已经审批的案款,为什么一个多月了还没有转到?这让张帅所在办案组负责人感到事情不对劲,立即到财务处查看执行款发放手续,这才发现11万余元的执行款已经分两批转到了张帅的卡上。
面对领导的质询,张帅自知已无法隐瞒,在单位领导正面教育及家人劝说下,带着悔恨主动到该区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手机网络赌博的犯罪问题。
“当时只想着早日翻本,赢钱后马上补齐公款的窟窿,没想到越陷越深,赌本没有翻回来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现在说啥都晚了……”张帅悔恨不已。
张帅违法案件发生后,该区纪委监委启动“一案双查”,因监管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认真等问题,给予6名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向该法院下发监察建议书、以案促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张帅挪用公款问题进行专项“以案促改”工作,及时堵塞漏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链接: https://t.cn/A6bJGFaB
此前,张帅因严重违法问题接受监察调查。经查,张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8月,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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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的张帅家庭条件不错,作为家中独子,深受父母宠爱,妻子贤淑,两个儿子聪明可爱,生活十分幸福。2017年5月,张帅经劳务公司派遣至湛河区法院执行庭担任书记员,负责协助执行法官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张帅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过超市、房地产等行业,深知生活艰辛,刚刚入职法院时,他对这份工作十分珍惜。他曾身穿法院制服,胸戴天平法徽自豪地对亲戚朋友说:“我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
事情变化起源于张帅经网友介绍注册了一个手机网络赌博账号。“刚开始赢了不少”,尝到甜头的张帅似乎看到了快速致富的捷径,下注金额越来越高,但好运并没有一直青睐他。“输了就继续充钱进去,想着翻本。”越挫越勇的张帅输光了二十多万积蓄后,开始千方百计向亲戚、朋友、同事去借,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但这些远远不够他用来翻赌本。
“每天上班,都在盘算着怎么弄点钱。”沉迷其中的张帅始终坚信自己可以翻本。可借钱越来越不容易,也不是长久之计,急于“东山再起”的他打起了法院案件执行款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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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该区某建筑模具租赁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7500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抱着“借出来用用、翻了本再还上”的想法,张帅踏出了违法的第一步。
“挪用公款之前,思想上也有过斗争,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最后诱惑战胜了理智。”张帅先根据卷宗信息制作了一套案件领款审批表,模仿案件承办法官的笔迹签字同意,再附上伪造落款是申请领款人名字的收条、申请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张帅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用“完备的手续”骗取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在送去财务室之前,张帅再把申请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换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又重新写了一张落款为本人名字的收到条。将更换过的审批材料送给财务室,又谎称“申请领款人在外地,着急用钱,先把款项打到我的卡内,由我给他转过去。” 就这样,一笔案件执行款“顺利”地转入了张帅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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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挪用更多资金,张帅可谓是煞费苦心。2019年4月,有一笔20万元的案件执行款在领款时,需要走网络和线下两个流程进行审批,比第一次挪用公款的审批程序要麻烦得多,但张帅决定铤而走险。他盗用案件承办法官、主管领导的内网账号、密码,将申请领款人姓名、申请领款人银行账号等填写成自己的信息进行网上登记,自己审核批准,又偷偷使用案款发放登记员的电脑进行登记备案,走完网上审批程序。再用第一次挪用公款时的手法伪造一套线下审批材料,20万的案件执行款就这样到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案件执行款是给申请领款人的,执行费是需要转到财政局国库账户的,而执行费张帅也照样不放过。2019年7月,一笔46526元的执行费需要交到国库账户。这时张帅已经调离到其他办案组,相关手续是由另一名书记员徐某办理的,徐某按程序办完交给财务室后,在微信群向领导进行了汇报。
原本接触不到这笔钱的张帅,从原所在办案组微信群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财务室,谎称徐某交来的材料有点问题,需要更改。随后张帅将领款审批表备注栏中的“执行费”三个字用白纸挡住,重新复印,变成了执行款的领款审批表,再附上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就这样原本转给国库的钱流进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本想暴富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
从2019年3月至7月,短短4个月时间,张帅先后分14次将涉及10个案件的案件执行款、执行费转入自己银行卡中,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最终,输多赢少,他通过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也只退还了31万余元。
本想暴富却变成了暴“负”,张帅惶惶终日寝食难安,但却没能幡然醒悟,仍旧幻想着有朝一日能够翻本。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多次催要案件执行款。原本6月份就已经审批的案款,为什么一个多月了还没有转到?这让张帅所在办案组负责人感到事情不对劲,立即到财务处查看执行款发放手续,这才发现11万余元的执行款已经分两批转到了张帅的卡上。
面对领导的质询,张帅自知已无法隐瞒,在单位领导正面教育及家人劝说下,带着悔恨主动到该区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手机网络赌博的犯罪问题。
“当时只想着早日翻本,赢钱后马上补齐公款的窟窿,没想到越陷越深,赌本没有翻回来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现在说啥都晚了……”张帅悔恨不已。
张帅违法案件发生后,该区纪委监委启动“一案双查”,因监管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认真等问题,给予6名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向该法院下发监察建议书、以案促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张帅挪用公款问题进行专项“以案促改”工作,及时堵塞漏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链接: https://t.cn/A6bJGF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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