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力度有温度讲方法 营造文明养犬氛围
市执法局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依法文明养犬是城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文明城市、文明街区建设的重要指标。如何依法文明养犬,维护文明和谐宜居环境?市执法局给出这样的答案。
有力度——成立养犬执法专班,加大对违规养犬、遛犬不牵绳、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讲方法——创建“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新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区居民养犬自治模式,不断增强小区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有温度——有效宣传与柔性劝导双管齐下,努力营造全社会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昨日,市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度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今后我市养犬执法的重点工作进行解读。
【2021年·回顾】
四大关键词看养犬执法工作亮点
关键词1 严格
成立养犬执法专班
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
不久前,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法规的通过,使厦门全市养犬有了更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们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为依据,严格对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本级执法范围查处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有效规范依法文明养犬。”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整治不文明养犬,严格执法尤为关键。
为此,市执法局成立养犬执法专班,通过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流协作,建立起“公安+城管”联合执法机制,并总结出“联合执法+立案处罚+强制免疫+督促办证”的规范依法养犬有效模式。“我们还与思明、湖里两区城管局各属地中队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在涉犬案件办理上提供全时指导,在辖区流浪犬收容上配齐人员车辆随叫随到。”该负责人补充道。
截至12月20日,专班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开展联合执法11次,指导配合辖区中队174次,受理市民诉求28起,回复满意率达100%。
关键词2 创新
指导社区建立养犬管理自治制度
首创“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进一步推动全市依法文明养犬风尚形成,切实提升环境品质,市执法局一直在创新、在努力。
今年,通过“依法文明养犬进社区”宣传,市执法局指导帮助社区、物业小区建立完善养犬管理自治制度。在深入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社区、物业小区依法文明养犬模式。如建立“文明养犬公约”和“养犬互助微信群”,聘请“社区(小区)养犬管理督导员”、召开“依法文明养犬座谈会”等方式,强化社区养犬治理。分别在思明、湖里两个区打造出全国首创的“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如今,走进我市不少小区,都能看到社区在执法人员引导下,设置好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栏,还有一些小区贴心地设置了“狗厕所”、投放“狗厕纸”等便民配套服务,从细节构建起文明养犬环境。
关键词3 高效
破解难题勤走访
持证养犬人单年新增9638人
今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执法局联合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进社区为民服务活动。100天内,“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开进岛内165个社区,出动2000余名工作人员,累计免费为9740只犬只免疫接种、植芯办证。
为破解养犬管理难题,市执法局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在养犬管理执法和法规修正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破解办证率低、犬只伤人(扰民)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流浪犬犬尸处理问题,市执法局积极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相关部门,对接依托东部固废中心批量处理犬尸工作基本达成,提高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在一系列努力下,市执法局不断强化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助力养犬免疫、办证数量明显上升。今年截至目前,全市“智慧养犬平台”已登记持证养犬人22891人,与2020年之前相比,单年新增9638人,比增42.1%。
关键词4 走心
带动市民主动参与监督
执法宣传有“新”更有心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4年来,执法过程中仍有部分市民对法规要求不太清楚。
“为此,我们注重借助平台,今年以来先后9次参与市公安局组织的养犬管理服务进社区、市110联动宣传日、精神文明卫生示范月等大型宣传活动,通过搭台宣传、上台互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同时,该局积极协调在公共交通的显示屏上,频繁宣传文明养犬要求,让文明养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为全方位、多角度做好养犬执法宣传工作,11月中旬,市执法局召集我市爱犬人士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也宣传工作情况,有效化解了爱犬人士的“焦点”和“疑点”,执法与宣传并行的模式,不仅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也带动更多市民主动参与监督,不断营造出共治共管的良好治理氛围。
【2022年·解读】
四个同步
让养犬管理更温暖
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修正,法规适用范围从岛内两区扩展到全市,意味着我市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下一步,市执法局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推动专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养犬管理四个同步
宣法与执法同步推进
2022年,为了更好落实新法规、扩大宣法覆盖面,市执法局将全面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高效的宣传方案。同时,一如既往坚持严抓执法和处罚,积极研究新法规出台后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高效查处各类违法养犬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提升养犬管理执法工作成效。
服务和管理同步开展
养犬执法,与群众密切相关,疏堵结合至关重要。市执法局将继续落实“721”工作法,服务和管理一起抓,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有针对性地落实错峰检查巡查模式,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推行劝导在先、处罚在后的养犬执法管理模式,达到劝导有力、处罚有理的成效,促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主动巡查和联动整治同步组织
整治工作如何开展,影响着专项工作的成效。市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辖区中队的交流协作,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推进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整治及区级公安、城管部门联合执法活动,重拳整治重点区域和投诉热点问题,促进市民依法文明养犬。
建立犬只认养制度
依照新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执法局将联合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慎规范我市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相关操作规程,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积极推动,为符合领养条件的流浪犬找到温暖的家。
法规升级让养犬行为更规范
据了解,修正后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厦门全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全区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明确,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违反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违反办法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数据】
今年来,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抓“宣传带动、部门协同、完善配套”入手,厘清“执法与管理”“法治与自律”等关系,破解“投诉多、处罚难”等难题。
全系统累计开展执法巡查1200余次,查处违法养犬及不文明遛犬行为35起,处以罚款12850元,收容流浪犬1386只。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进社区、进校园大型宣传活动13次,召集养犬人士代表座谈4次,发放宣传材料38700余份。
市执法局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依法文明养犬是城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文明城市、文明街区建设的重要指标。如何依法文明养犬,维护文明和谐宜居环境?市执法局给出这样的答案。
有力度——成立养犬执法专班,加大对违规养犬、遛犬不牵绳、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讲方法——创建“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新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区居民养犬自治模式,不断增强小区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有温度——有效宣传与柔性劝导双管齐下,努力营造全社会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昨日,市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度我市养犬执法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今后我市养犬执法的重点工作进行解读。
【2021年·回顾】
四大关键词看养犬执法工作亮点
关键词1 严格
成立养犬执法专班
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
不久前,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法规的通过,使厦门全市养犬有了更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们以《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为依据,严格对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本级执法范围查处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有效规范依法文明养犬。”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整治不文明养犬,严格执法尤为关键。
为此,市执法局成立养犬执法专班,通过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流协作,建立起“公安+城管”联合执法机制,并总结出“联合执法+立案处罚+强制免疫+督促办证”的规范依法养犬有效模式。“我们还与思明、湖里两区城管局各属地中队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在涉犬案件办理上提供全时指导,在辖区流浪犬收容上配齐人员车辆随叫随到。”该负责人补充道。
截至12月20日,专班累计组织执法巡查485次,开展联合执法11次,指导配合辖区中队174次,受理市民诉求28起,回复满意率达100%。
关键词2 创新
指导社区建立养犬管理自治制度
首创“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进一步推动全市依法文明养犬风尚形成,切实提升环境品质,市执法局一直在创新、在努力。
今年,通过“依法文明养犬进社区”宣传,市执法局指导帮助社区、物业小区建立完善养犬管理自治制度。在深入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社区、物业小区依法文明养犬模式。如建立“文明养犬公约”和“养犬互助微信群”,聘请“社区(小区)养犬管理督导员”、召开“依法文明养犬座谈会”等方式,强化社区养犬治理。分别在思明、湖里两个区打造出全国首创的“依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
如今,走进我市不少小区,都能看到社区在执法人员引导下,设置好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栏,还有一些小区贴心地设置了“狗厕所”、投放“狗厕纸”等便民配套服务,从细节构建起文明养犬环境。
关键词3 高效
破解难题勤走访
持证养犬人单年新增9638人
今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执法局联合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进社区为民服务活动。100天内,“流动养犬办证服务车”开进岛内165个社区,出动2000余名工作人员,累计免费为9740只犬只免疫接种、植芯办证。
为破解养犬管理难题,市执法局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在养犬管理执法和法规修正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破解办证率低、犬只伤人(扰民)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流浪犬犬尸处理问题,市执法局积极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相关部门,对接依托东部固废中心批量处理犬尸工作基本达成,提高处理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更高的环保要求。
在一系列努力下,市执法局不断强化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助力养犬免疫、办证数量明显上升。今年截至目前,全市“智慧养犬平台”已登记持证养犬人22891人,与2020年之前相比,单年新增9638人,比增42.1%。
关键词4 走心
带动市民主动参与监督
执法宣传有“新”更有心
在新闻发布会上,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说,《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4年来,执法过程中仍有部分市民对法规要求不太清楚。
“为此,我们注重借助平台,今年以来先后9次参与市公安局组织的养犬管理服务进社区、市110联动宣传日、精神文明卫生示范月等大型宣传活动,通过搭台宣传、上台互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称,同时,该局积极协调在公共交通的显示屏上,频繁宣传文明养犬要求,让文明养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为全方位、多角度做好养犬执法宣传工作,11月中旬,市执法局召集我市爱犬人士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也宣传工作情况,有效化解了爱犬人士的“焦点”和“疑点”,执法与宣传并行的模式,不仅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也带动更多市民主动参与监督,不断营造出共治共管的良好治理氛围。
【2022年·解读】
四个同步
让养犬管理更温暖
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修正,法规适用范围从岛内两区扩展到全市,意味着我市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下一步,市执法局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推动专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养犬管理四个同步
宣法与执法同步推进
2022年,为了更好落实新法规、扩大宣法覆盖面,市执法局将全面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科学高效的宣传方案。同时,一如既往坚持严抓执法和处罚,积极研究新法规出台后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高效查处各类违法养犬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提升养犬管理执法工作成效。
服务和管理同步开展
养犬执法,与群众密切相关,疏堵结合至关重要。市执法局将继续落实“721”工作法,服务和管理一起抓,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有针对性地落实错峰检查巡查模式,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推行劝导在先、处罚在后的养犬执法管理模式,达到劝导有力、处罚有理的成效,促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主动巡查和联动整治同步组织
整治工作如何开展,影响着专项工作的成效。市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辖区中队的交流协作,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推进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整治及区级公安、城管部门联合执法活动,重拳整治重点区域和投诉热点问题,促进市民依法文明养犬。
建立犬只认养制度
依照新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执法局将联合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慎规范我市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相关操作规程,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积极推动,为符合领养条件的流浪犬找到温暖的家。
法规升级让养犬行为更规范
据了解,修正后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厦门全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全区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明确,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违反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违反办法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数据】
今年来,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抓“宣传带动、部门协同、完善配套”入手,厘清“执法与管理”“法治与自律”等关系,破解“投诉多、处罚难”等难题。
全系统累计开展执法巡查1200余次,查处违法养犬及不文明遛犬行为35起,处以罚款12850元,收容流浪犬1386只。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进社区、进校园大型宣传活动13次,召集养犬人士代表座谈4次,发放宣传材料38700余份。
【《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调研、座谈、发函、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人民群众、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04条,部分予以采纳,起草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四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承担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协调的职责。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管、卫健、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犬只饲养情况调查和强制免疫、病害及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犬只疫情应急处置和控制的协助工作。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二)登记管理
1、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养区指机关、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指随州市主城区的规划建成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限养区的范围。除警用犬、导盲犬等特定情形经批准外,限养区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收养流浪犬的可不受数量限制)。限养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
一般管理区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警用犬、导盲犬等特定情形经批准外,一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2、犬只登记管理: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犬只饲养者应当将犬只送至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犬只登记。收养流浪犬的自收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养犬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养犬人有固定住所;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取得免疫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养犬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文明养犬行为
1、携犬只出户时必须为犬只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犬链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2、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3、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政务便民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5、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6、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禁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犬只经营与收容
1、犬只经营户应当有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和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犬只还应当接种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办理养犬登记并年检。
2、犬只收容留检所负责接收被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养犬人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回犬只的,或者未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均视为流浪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规定办理免疫、登记等手续后,被收容救助的犬只可以被领养,但不得销售或用于经营活动。
3、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流浪犬。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在限养区养犬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及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遗弃饲养的犬只的,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7)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予以处罚。
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来源:随州日报)
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调研、座谈、发函、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人民群众、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04条,部分予以采纳,起草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四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承担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协调的职责。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管、卫健、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犬只饲养情况调查和强制免疫、病害及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犬只疫情应急处置和控制的协助工作。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处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二)登记管理
1、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养区指机关、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指随州市主城区的规划建成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限养区的范围。除警用犬、导盲犬等特定情形经批准外,限养区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收养流浪犬的可不受数量限制)。限养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
一般管理区指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警用犬、导盲犬等特定情形经批准外,一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2、犬只登记管理: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犬只饲养者应当将犬只送至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犬只登记。收养流浪犬的自收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养犬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养犬人有固定住所;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取得免疫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养犬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文明养犬行为
1、携犬只出户时必须为犬只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犬链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2、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3、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政务便民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5、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6、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禁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犬只经营与收容
1、犬只经营户应当有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和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的,犬只还应当接种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办理养犬登记并年检。
2、犬只收容留检所负责接收被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养犬人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回犬只的,或者未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均视为流浪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规定办理免疫、登记等手续后,被收容救助的犬只可以被领养,但不得销售或用于经营活动。
3、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区域(场所)救助流浪犬。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在限养区养犬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及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遗弃饲养的犬只的,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7)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予以处罚。
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来源:随州日报)
最近在抖音也好,快手也好,都时不时刷到因某些狗主没素质的行为牵起一些借题发挥要立法禁止养狗的言论,说让狗肉代替猪肉……看到我今夜无法入眠。我现在养的就是一条领养回来的流浪狗狗,我爱它,所以我为狗狗领证,出门我会牵绳,我会清理狗粑粑,过马路我会抱着它走斑马线,如果爱狗养狗请不要让狗受到伤害,不要让狗无意伤害到人。立法是用来约束狗主,请那些像我一样真心爱狗养狗之人也自我约束,做有素质的狗主。别让某群人诋毁真正有爱心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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