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公布#【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并指导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事件发生以来,调查人员除在我省开展调查工作外,还赴云南、河南等相关省开展实地调查,共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阅读全文,点击查看链接→(央视新闻)https://t.cn/A66Py5sR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阅读全文,点击查看链接→(央视新闻)https://t.cn/A66Py5sR
“设置导航不是浏览电子设备,这罚款我不服!”上海虹口,娄先生在等红灯时设置导航线路,被交警队以“妨碍行车安全”为由罚款200元。娄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汽车杂谈#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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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沟通又称为爱的语言、长颈鹿语言,由马歇尔·卢森堡博士提出,使用它来谈话和倾听,能使人们情意相通,和谐相处。
非暴力沟通很简单,只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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