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家庭老年照料对女性劳动就业的影响】
我国由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传统的家庭照料一直延续至今,来自 2010 年第三次全国老年人口状况跟踪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中,只有0.8%入住专门养老机构,84. 3%依靠家庭成员提供照顾,其中女性承担着主要责任。那么,从事家庭老年照料究竟会对女性就业产生怎样影响?程度有多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关于家庭老年照料与就业之间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多。约翰逊 (Johnson) 和罗萨索 (Lo Sasso) 利用美国健康和退休调查 (HRS) 数据分析家庭老年照料对全年劳动时间的影响, 发现年龄在53—63岁的家庭照料者比未照料者的劳动时间减少23%-28%。刘岚等利用1993—2006年中国CHNS数据和IV-Probit模型, 发现城镇女性照料公婆 (而不是父母) 对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具有显著负向影响。
研究发现,女性平均劳动参与率为79.6%,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为72.4%, 低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8.4个百分点。 在有工作的女性中,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为29小时, 低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1.8小时。相对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 我们发现从事照料活动的女性年龄较大、受教育年限较高、多与父母 (公婆) 同住以及父母 (公婆) 更有照料需求。在儿童照料方面, 35.4%的女性有照料6岁以下儿童, 而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照料儿童的比例高于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另外,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相比, 在户籍、健康状况、家庭人口数与丈夫月收入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年龄与女性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的关系均是呈现倒“U”型变化, 即随着年龄的增大, 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上升, 但是到达一定年龄界限后, 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又开始下降。受教育年限对女性就业具有促进作用, 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 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0.4个百分点, 劳动时间增加0.4小时左右;照料儿童对女性就业具有消极影响, 照料6岁以下儿童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5.2个百分点, 劳动时间减少5.4小时。另外, 虽然户籍与家庭人口数对劳动参与率没有显著影响, 但在劳动时间上则有显著影响, 城镇户口的女性比农村户口的女性每周劳动时间增加6.6小时, 家庭人口数每增加1人使女性每周劳动时间减少0.7小时。
对于与父母 (公婆) 同住的女性,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会使劳动参与率显著下降5.5%, 高强度的照料活动会使劳动参与率显著下降8.6%, 明显高于不同住的女性。对于劳动时间的影响, 提供照料活动只对不同住女性有显著影响, 使其每周劳动时间减少2.9小时, 提供高强度的照料活动会使每周劳动时间减少5.4小时。可见, 同住对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影响更大, 同住女性由于在日常照料和情感慰藉上投入更多, 更倾向于放弃工作来照料老人;但是对于工作中的女性来说, 不同住对其劳动时间的影响更大, 由于与父母 (公婆) 距离较远, 不同住女性照料老人因花费更多的路途时间而使劳动时间减少。
我国老年抚养比由1995年的9.2%上升至2015年的14.3%, 少儿扶养比由1995年的39.6%下降至2015年的22.6%。总抚养比先降后升, 在2010年下降到最低点34.2%左右, 此后随着老年抚养比的上升而回升到了2015年的37.0%。据预测, 2015年后,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 老年抚养比加速上升, 总抚养比也逐步上升, 并在2035年左右回到50%以上。人口老龄化加重了家庭照料老年人的负担。同时照料儿童和老年人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7.8%, 而照料儿童同时又参与高强度的老年照料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18.3%。对于劳动时间的影响, 同时照料儿童和老年人的女性将会使每周劳动时间显著减少7.9小时, 而照料儿童同时又参与高强度老年照料会使女性每周劳动时间显著减少20.3小时, 影响程度远高于未照料儿童但照料老人的女性。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 我国今后5年将迎来一定程度的生育潮, 因此, 对于未来5年既需要照料儿童又需要照料老年人的女性的就业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
面对家庭老年照料对女性就业的抑制作用, 政府应该着手制定公共政策来帮助家庭照料者平衡工作与家庭,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为家庭老年照料者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政策, 保障家庭照料者的权益。同时, 对照料者的审批、护理补贴的申请、照料者的职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家庭老年照料者的社会价值。
2. 制定家庭老年照料者的支持性政策,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 帮助照料者获得暂时性的休息。
3. 鼓励企业制定帮助员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为家庭老年照料者提供更多富有弹性的工作机会, 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时间, 制定灵活的请、休假制度, 帮助他们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矛盾, 制定并实施家庭友好型政策。
来源:《家庭老年照料对女性就业影响的异质性》 吴燕华,刘波,李金昌
我国由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传统的家庭照料一直延续至今,来自 2010 年第三次全国老年人口状况跟踪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中,只有0.8%入住专门养老机构,84. 3%依靠家庭成员提供照顾,其中女性承担着主要责任。那么,从事家庭老年照料究竟会对女性就业产生怎样影响?程度有多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关于家庭老年照料与就业之间关系的研究逐渐增多。约翰逊 (Johnson) 和罗萨索 (Lo Sasso) 利用美国健康和退休调查 (HRS) 数据分析家庭老年照料对全年劳动时间的影响, 发现年龄在53—63岁的家庭照料者比未照料者的劳动时间减少23%-28%。刘岚等利用1993—2006年中国CHNS数据和IV-Probit模型, 发现城镇女性照料公婆 (而不是父母) 对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具有显著负向影响。
研究发现,女性平均劳动参与率为79.6%,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为72.4%, 低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8.4个百分点。 在有工作的女性中,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为29小时, 低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1.8小时。相对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 我们发现从事照料活动的女性年龄较大、受教育年限较高、多与父母 (公婆) 同住以及父母 (公婆) 更有照料需求。在儿童照料方面, 35.4%的女性有照料6岁以下儿童, 而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照料儿童的比例高于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另外,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与未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的女性相比, 在户籍、健康状况、家庭人口数与丈夫月收入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年龄与女性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的关系均是呈现倒“U”型变化, 即随着年龄的增大, 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上升, 但是到达一定年龄界限后, 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时间又开始下降。受教育年限对女性就业具有促进作用, 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 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0.4个百分点, 劳动时间增加0.4小时左右;照料儿童对女性就业具有消极影响, 照料6岁以下儿童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5.2个百分点, 劳动时间减少5.4小时。另外, 虽然户籍与家庭人口数对劳动参与率没有显著影响, 但在劳动时间上则有显著影响, 城镇户口的女性比农村户口的女性每周劳动时间增加6.6小时, 家庭人口数每增加1人使女性每周劳动时间减少0.7小时。
对于与父母 (公婆) 同住的女性, 从事家庭老年照料活动会使劳动参与率显著下降5.5%, 高强度的照料活动会使劳动参与率显著下降8.6%, 明显高于不同住的女性。对于劳动时间的影响, 提供照料活动只对不同住女性有显著影响, 使其每周劳动时间减少2.9小时, 提供高强度的照料活动会使每周劳动时间减少5.4小时。可见, 同住对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影响更大, 同住女性由于在日常照料和情感慰藉上投入更多, 更倾向于放弃工作来照料老人;但是对于工作中的女性来说, 不同住对其劳动时间的影响更大, 由于与父母 (公婆) 距离较远, 不同住女性照料老人因花费更多的路途时间而使劳动时间减少。
我国老年抚养比由1995年的9.2%上升至2015年的14.3%, 少儿扶养比由1995年的39.6%下降至2015年的22.6%。总抚养比先降后升, 在2010年下降到最低点34.2%左右, 此后随着老年抚养比的上升而回升到了2015年的37.0%。据预测, 2015年后,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 老年抚养比加速上升, 总抚养比也逐步上升, 并在2035年左右回到50%以上。人口老龄化加重了家庭照料老年人的负担。同时照料儿童和老年人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7.8%, 而照料儿童同时又参与高强度的老年照料会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18.3%。对于劳动时间的影响, 同时照料儿童和老年人的女性将会使每周劳动时间显著减少7.9小时, 而照料儿童同时又参与高强度老年照料会使女性每周劳动时间显著减少20.3小时, 影响程度远高于未照料儿童但照料老人的女性。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 我国今后5年将迎来一定程度的生育潮, 因此, 对于未来5年既需要照料儿童又需要照料老年人的女性的就业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
面对家庭老年照料对女性就业的抑制作用, 政府应该着手制定公共政策来帮助家庭照料者平衡工作与家庭,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为家庭老年照料者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政策, 保障家庭照料者的权益。同时, 对照料者的审批、护理补贴的申请、照料者的职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家庭老年照料者的社会价值。
2. 制定家庭老年照料者的支持性政策,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 帮助照料者获得暂时性的休息。
3. 鼓励企业制定帮助员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为家庭老年照料者提供更多富有弹性的工作机会, 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时间, 制定灵活的请、休假制度, 帮助他们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矛盾, 制定并实施家庭友好型政策。
来源:《家庭老年照料对女性就业影响的异质性》 吴燕华,刘波,李金昌
别再尬吹特斯拉2014年开放了所有的新能源专利了!
北汽和北京理工专门有一份研究报告,针对2014年特斯拉开放的专利做了整体的分析和梳理。
2014年特斯拉仅仅只申请了671个专利,其中51%为锂离子电池专利,6%为电机专利,10%为整车专利,12%外观类专利,2%为金属电池专利,19%为其他专利。
基本上所谓开放所有专利更多是一个噱头,而没有那么多实际价值——很简单,锂锂离子电池专利主要是基于1860电池的,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是用这个标准的电池。外观专利就更不可能用了!
所以那些说因为特斯拉开放了新能源电动车的专利,所以才让别的企业有机会发展新能源?
真的不知道这些观点都是从何而来?
还自信满满的认为特斯拉做的有多牛?
大都是跪久了站不起来的。
#微博新知博主##新能源汽车#
北汽和北京理工专门有一份研究报告,针对2014年特斯拉开放的专利做了整体的分析和梳理。
2014年特斯拉仅仅只申请了671个专利,其中51%为锂离子电池专利,6%为电机专利,10%为整车专利,12%外观类专利,2%为金属电池专利,19%为其他专利。
基本上所谓开放所有专利更多是一个噱头,而没有那么多实际价值——很简单,锂锂离子电池专利主要是基于1860电池的,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是用这个标准的电池。外观专利就更不可能用了!
所以那些说因为特斯拉开放了新能源电动车的专利,所以才让别的企业有机会发展新能源?
真的不知道这些观点都是从何而来?
还自信满满的认为特斯拉做的有多牛?
大都是跪久了站不起来的。
#微博新知博主##新能源汽车#
#轨道交通# 政府采购又添新方式 3月1日起实行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重点信息
1、《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
3、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5、《办法》还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其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官方答疑
问: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问: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滥用,以免妨碍市场秩序,冲击项目采购。对前述第一种适用情形,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前述第二种适用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二是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前述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问: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都要通过公开征集程序订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一种适用情形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二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三种适用情形中,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如果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就可以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是国际通行的竞争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公平、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有利于推动明确产品的需求标准。例如,电脑等产品有明确的标准,采用价格竞争既保障了基本功能和质量,也有效控制了高价问题。
使用价格优先法要注意结合实际需要,细分领域和等次,合理确定需求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定会计、审计等服务需求标准有一定的难度,主管预算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要共同努力,推进服务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逐步确立针对产品质量、能够开展竞争评判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依靠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行业通用规范。
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直接选择,也可以通过顺序轮候或者二次竞价的方式来确定。
《办法》对质量优先法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仅适用于两类项目:一是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二是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一些检测、实验设备,主要是为了满足科研需要,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应用,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价格因素的考虑。使用质量优先法应当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需求标准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和质量竞争因素。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以不再竞争价格。
问:供应商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如何救济?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属于质疑和投诉范围。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措施,以及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重点信息
1、《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
3、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5、《办法》还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其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官方答疑
问: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问: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滥用,以免妨碍市场秩序,冲击项目采购。对前述第一种适用情形,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前述第二种适用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二是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前述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问: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都要通过公开征集程序订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一种适用情形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二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三种适用情形中,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如果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就可以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是国际通行的竞争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公平、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有利于推动明确产品的需求标准。例如,电脑等产品有明确的标准,采用价格竞争既保障了基本功能和质量,也有效控制了高价问题。
使用价格优先法要注意结合实际需要,细分领域和等次,合理确定需求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定会计、审计等服务需求标准有一定的难度,主管预算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要共同努力,推进服务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逐步确立针对产品质量、能够开展竞争评判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依靠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行业通用规范。
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直接选择,也可以通过顺序轮候或者二次竞价的方式来确定。
《办法》对质量优先法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仅适用于两类项目:一是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二是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一些检测、实验设备,主要是为了满足科研需要,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应用,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价格因素的考虑。使用质量优先法应当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需求标准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和质量竞争因素。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以不再竞争价格。
问:供应商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如何救济?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属于质疑和投诉范围。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措施,以及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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