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给jojo换一个喂食器,因为之前尾巴生活那个经常卡粮,目前看中了小佩这个和米家这个,正好把尾巴生活这个淘汰给猫猫用。
米家这个写了不支持放冻干粮,但是我觉得应该可以正常用。
小佩这个支持冻干粮,但是有点贵了[泪],看评论倒是说山姆价格便宜几百块,看了下非官方店铺也便宜两三百,倒是可以入手,但还是觉得米家这个方便一点,万物皆可mi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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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我看到9314楼有人发了bighit管频的播放列表,特地去核对了一下,这个应该不是官方,而是私人上传的非官方播放列表,官方的账号有两个,一个是公司号Hybe Labels,里面套人的列表有BTS (방탄소년단),还有一个是套人自己的BANGTANTV,里面也没有找到那个forever列表,不管是视频分类还是音频分类,都没有,可以放心,官方最新更新也都没有看到所谓的forever,而且公司频道已经不叫bighit了,是hybe lab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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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女子在某平台非官方店买了一盒坚果,怀疑买到假货,便给了个差评,商家让她删除差评,女子没删。谁曾想到,商家竟将女子告上法庭,向她索赔5万元。
(来源:环球网)
王女士拍下坚果后,第二天就收到货物已在驿站的短信,王女士很高兴,速度一如既往的快。然而,当王女士打开包裹时,却怀疑买到了假货,这次的坚果,看上去比之前买的差了很多。
确认收货后,王女士对坚果进行了评价,首先,王女士肯定了快递的速度,她说:“速度快,包装跟往常都一样。”
紧接着,王女士来了一句但是,“但是打开后……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品质下降?看着坚果有坑的,都比较害怕,会不会是老鼠磕掉的?蔓越莓干看着很差劲。”
这还没完,王女士开始劝消费者不要购买他们家的产品,“记得之前有曝光卖假……介意的亲,慎拍,不差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
为此,王女士上传了5张图片。
商家看到后,非常生气,我们卖的是正品行货,王女士怎么能这样造谣呢?必须把差评给删了,否则会影响店内生意!
随后,商家开始联系王女士,请求她删除评价,王女士也是个心善的人,商家说说好话后,王女士就准备把差评删了。
当王女士准备删除差评的时候,系统却说,已经过了可以删除的时间,现在已经无法删除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在差评后面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证实确实是正品,我就放心啦,这次又过来买啦,发货很快。”
后面,王女士还给商家道歉,“给卖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下次还来他们家买。”
即便如此,商家仍然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庭上,商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商家认为,王女士的造谣行为,已侵犯店铺名誉权,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带来的负面效应。
商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具体到本案,如果王女士打差评的行为,存在过错,且已经给商家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采用的是填平原则,造成多少损害,赔偿多少钱。也就是说,给商家造成了多少损害,就应当赔偿多少钱。
本案中,王女士给商家造成了多少损害呢?无法确定。因为这种事情,无法量化。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造成的影响、时间等综合判断,然后酌情判给一定金额。
2、王女士在商铺买坚果后,对坚果不满意,打差评,存在过错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当消费者认为商品存在问题时,有批评的权利,也有监督的权限。在网上买商品后,对商家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的、善意的、合理的差评受法律保护。
王女士是在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的评价,是基于货品和服务本身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对坚果的主观感受和个人体验的论述。
换而言之,王女士对坚果的差评,是基于坚果实物进行的评价,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因此判定王女士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评价的内容,没有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王女士的差评不构成侵权。
最终,店铺一审、二审都败诉。
(来源:环球网)
王女士拍下坚果后,第二天就收到货物已在驿站的短信,王女士很高兴,速度一如既往的快。然而,当王女士打开包裹时,却怀疑买到了假货,这次的坚果,看上去比之前买的差了很多。
确认收货后,王女士对坚果进行了评价,首先,王女士肯定了快递的速度,她说:“速度快,包装跟往常都一样。”
紧接着,王女士来了一句但是,“但是打开后……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品质下降?看着坚果有坑的,都比较害怕,会不会是老鼠磕掉的?蔓越莓干看着很差劲。”
这还没完,王女士开始劝消费者不要购买他们家的产品,“记得之前有曝光卖假……介意的亲,慎拍,不差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
为此,王女士上传了5张图片。
商家看到后,非常生气,我们卖的是正品行货,王女士怎么能这样造谣呢?必须把差评给删了,否则会影响店内生意!
随后,商家开始联系王女士,请求她删除评价,王女士也是个心善的人,商家说说好话后,王女士就准备把差评删了。
当王女士准备删除差评的时候,系统却说,已经过了可以删除的时间,现在已经无法删除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在差评后面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证实确实是正品,我就放心啦,这次又过来买啦,发货很快。”
后面,王女士还给商家道歉,“给卖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下次还来他们家买。”
即便如此,商家仍然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庭上,商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商家认为,王女士的造谣行为,已侵犯店铺名誉权,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带来的负面效应。
商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具体到本案,如果王女士打差评的行为,存在过错,且已经给商家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采用的是填平原则,造成多少损害,赔偿多少钱。也就是说,给商家造成了多少损害,就应当赔偿多少钱。
本案中,王女士给商家造成了多少损害呢?无法确定。因为这种事情,无法量化。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造成的影响、时间等综合判断,然后酌情判给一定金额。
2、王女士在商铺买坚果后,对坚果不满意,打差评,存在过错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当消费者认为商品存在问题时,有批评的权利,也有监督的权限。在网上买商品后,对商家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的、善意的、合理的差评受法律保护。
王女士是在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的评价,是基于货品和服务本身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对坚果的主观感受和个人体验的论述。
换而言之,王女士对坚果的差评,是基于坚果实物进行的评价,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因此判定王女士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评价的内容,没有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王女士的差评不构成侵权。
最终,店铺一审、二审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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