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有效吗?
夫妻之间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也就是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案例一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王某(男)与赵某(女)登记结婚,婚内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4年秋,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二人分居。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离婚诉讼中赵某提出王某应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对此,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重审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
忠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分居期间王某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某遭受精神伤害。王某违反协议约定,亦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赵某予以赔偿。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06年,杨某(女)与陈某(男)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后因陈某婚内出轨,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陈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法院裁判
1.《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杨某与陈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协议》应当有效。陈某上诉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根据杨某、陈某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于婚后确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杨某与陈某之间产生离婚纠纷,故根据双方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所有并无不妥。
2. 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法律规定跟婚生子女本人意愿及父母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处理恰当。
案例三(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可以总结出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以下三种判断:
一、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一方出现出轨等忠诚协议约定的事项时,应当按照忠诚协议约定的金额承担责任。
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法律并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当事人以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从典型案例以及裁判指引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否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因为即使以忠诚协议为依据,当忠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超出过错方承受范围,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履行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的法定义务时,过错方也是可以向法院主张调低赔偿金额的。
因此,夫妻之间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不一定有效。建议夫妻之间在签署忠诚协议时,首先,应保证签订双方是平等自愿的;其次,忠诚协议不得约定排除抚养权、人身伤害等内容;最后,忠诚协议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合理适当、公平。
夫妻之间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也就是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案例一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王某(男)与赵某(女)登记结婚,婚内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04年秋,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二人分居。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离婚诉讼中赵某提出王某应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对此,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重审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
忠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分居期间王某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赵某遭受精神伤害。王某违反协议约定,亦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赵某予以赔偿。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06年,杨某(女)与陈某(男)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后因陈某婚内出轨,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陈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法院裁判
1.《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杨某与陈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协议》应当有效。陈某上诉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根据杨某、陈某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于婚后确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杨某与陈某之间产生离婚纠纷,故根据双方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所有并无不妥。
2. 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法律规定跟婚生子女本人意愿及父母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处理恰当。
案例三(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可以总结出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以下三种判断:
一、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一方出现出轨等忠诚协议约定的事项时,应当按照忠诚协议约定的金额承担责任。
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法律并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当事人以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从典型案例以及裁判指引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否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因为即使以忠诚协议为依据,当忠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超出过错方承受范围,影响过错方基本生活、履行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的法定义务时,过错方也是可以向法院主张调低赔偿金额的。
因此,夫妻之间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不一定有效。建议夫妻之间在签署忠诚协议时,首先,应保证签订双方是平等自愿的;其次,忠诚协议不得约定排除抚养权、人身伤害等内容;最后,忠诚协议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合理适当、公平。
【#央企高管加价200万售卖私留项目别墅# 现任领导:可向中建纪委反映】中建八局在西安西郊开发一楼盘,高层、洋房、别墅混住。中、省三令五申管控房地产市场,作为央企本该公开透明向市民出售。然而,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领导刘某,提前将数百万楼王别墅指标“隐藏”,销售电脑系统无法显示房源。两年后随着房价上涨,刘某因未签房管局的制式合同,他通过中介加价两百多万出售别墅指标,要求对方一把付,因要价“太狠”,无人接盘。
出售房源指标就能轻松赚取上百万?对此,新任分公司一负责人称,“他们开发的楼盘是公开出售不能私自留,业主可以多渠道向中建纪委反映此事”。
<小区楼王一套最佳别墅 被公司高管私留>
西安昆明澜庭小区,一直有套“神秘”的小区楼王别墅,因在整个小区里位置最佳,成为小区“楼王”,而楼王中两边东、西“把头”位置的两套别墅位置更佳。其中西边一套一年多来,“业主”加价两百多万卖别墅指标,曾引起小区业主热议。近日,有业主反映,该套别墅其实际幕后操纵者为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高管刘某。
该小区是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全资开发,开发公司名字为“西安佳枫置业有限公司”。
据中建八局知情人介绍,作为开发商,房子本该是公开出售,但这套别墅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显示,如果不是刘某亲自出来出售这套别墅指标,员工根本想不到会是公司领导所为。
<公司领导抢房源 员工敢怒不敢言?>
对于“隐藏”别墅房源,销售人员介绍,以前这房子不好卖,他们压力很大。2018年左右,西安房价涨价后,她们销售员盯着房源。只有卖出房子才能有奖金,把房子“隐藏”起来,就少了房源,而这些房源还都是好的位置和户型,所以他们也非常抵制这种行为,但他们基层销售根本无法干预。因为销售电脑里不显示,所以根本看不到后面的“关系户”。
怎么会没有房源显示?该工作人员称,这套房子肯定没有正规出售,如果正规出售,他们这里会显示,同时财务部门会有相应的交钱票据。同时售楼部会打印房管局正规的“售卖合同”。只有一种可能,有人在电脑上作了“手段”,故意把这套别墅“隐藏”了。
楼王别墅加价两百多万出售指标
2021年1月份,小区周边的房屋中介开始在群里发出消息称,小区“楼王别墅”出手,因为没有网签,电脑不显示,只要在原房价基础上加两百万就可直接更名。
因为这套房子是小区第一套出手的“楼王别墅”,立即引起周边购房者围观,同时,也成为小区高层、洋房、别墅业主的热议话题。
中建八局西安某公司领导加价出售房源,不仅在小区业主群里,特别是中介公司都引发热议。
有中介公司告诉记者,中建八局作为央企,本应带头严格遵纪守法。然而,作为分公司领导,却将本单位开发的别墅提前隐藏起来,高价出售。从去年下半年,刘某曾委托多个中介加价,原本四百多万的别墅,加价到六百五十万出售,而且还是一次性付款方式,一时没有人拿出那么多钱。
期间多家中介公司带着几批人去看过别墅,最终只因刘某坚持要价近两百万,又是一把付,实在太高、“太狠”,就没有人敢接盘。其中一位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来看过,谈了很多次,对方一口要价650万,还要求一把付,本来四百多万的房硬要加两百多万,又不能贷款,所以没有能力下手。
<央企高管提前占房很少见 出售指标是否算二手房?>
中介一位工作人员称,中建八局开发的这个小区,刚开始房价不到两万每平方米。在2019年底才开始涨价,当时销售部显示全部出售完毕,房子也全部交了。当时有人传言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领导手里可能还有房源隐藏起来了,实在没有想到是该公司刘某,而且隐藏的是一套楼王别墅指标。
该中介经理介绍,刘某提前占房源而不签订房管局的制式合同,在电脑系统中做手脚,这种操作在业内时有发生,多发生在私人房地产开发商,但像中建八局这样的央企地方公司领导敢这样干,他从业20年以来还是第一次听说。
该经理介绍,开发商不提交这套房子的资料,刘某没有通过网签,房管局交易网上就不显示。通过出售提前占的别墅指标,加价后再将占的房源更改一下,这样就能轻松赚两百万,还不算是二手房,不用交二手房相关的税费。
该工作人员介绍,此事非常好查,小区公开出售和交房的时间是一定的,刘某占房的时间肯定在前。后期刘某通过几次交款,公司财务发票有时间显示,何时签订的房管局合同,也会有时间显示的,所以查起来很简单。
<别墅在物业公司显示“租户”数年物业费未交>
11月初,刘某开始装修,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关注。
小区业主称,小区开发、建设、物业(中建东孚物业)全部隶属中建八局。在业主提供一份物业费用一栏显示,刘某的别墅自2019年开始,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暖气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等一律未交。
记者在采访物业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打开电脑显示,这些费用的确没有交,而仅此一项按正常业主数万元。这些费用没有交清,为何刘某别墅开始装修?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业主提供的房屋信息上,该户显示“西安佳枫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正常租户”。
为何房子还是属于公司?还是租户性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说明这套房子虽然已出售给刘某,但实际还没有走收手续,还在开发公司户下。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交房子,不显示业主,产生的巨额费用就无从查起,更无法收取。
12月15日,记者再次到该小区物业处核实刘某的物业费用时,工作人员称,该小区多位业主强烈反映刘某多年不交物业费,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下,刘某名下物业费通过微信转账,谁交的费用他们不清楚。
<希望退房源 房管部门公开摇号出售>
中建八局地方公司领导占有房源欲加价出售指标,连基本的物业费用都不交就开始装修,此举引起小区业主的公愤。
业主张先生介绍,作为物业公司本是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但面对他们自己上级或本体系人员,连句公道话都不敢讲。楼盘虽然是中建八局开发的,但不是某个领导自留地,如此特权,连续多年不交物业费用,顺带他们的亲戚也不及时交物业费用,就是侵占了小区其他业主共同的利益,希望中建八局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果查处违规将其清退房源,还给房管部门,公开摇号出售,这样才能显出央企担当。
业主李先生介绍,开发、建设、物业,一条龙全是隶属中建八局,其中小区居住多位中建系统领导,小区“中建势力”太大,而普通业主明显属于弱势,根本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希望小区尽早成了业主委员会,在强大的中建氛围中,维护一些合法权益。
目前,该小区业主已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提前占房如果属于违规 希望清退还于公众>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建员工拿出一份资料介绍,自2018年西安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摇号购房的政策。
5月份,网上曝出了一份“南长安街壹号”购房者信息的截图,从这份疑似的登记表上来看,“南长安街壹号”房地产项目的很多房源,貌似摇号之前就已经被人给内定,而内定的人员涉及到建设规划,房管、土地供电等多家跟房地产关系非常密切的单位。
西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开发商立即进行整改,对其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惩戒计分,暂停受理其新申请预售许可限制其未售房源的网签销售,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对116人请托违规销售的106套房屋重新进行公开摇号销售,这些参与违规销售的购房者不得参加重新摇号。对企业销售经理、摇号系统操作员等七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事件中由于有35名公职人员打招呼进行购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牵涉其中的公职人员中,八人被免职,五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八人受到记大过处分,14人受到记过处分,35人中有六人同时被调整管理岗位。
业主孙先生介绍,中建八局开发的“昆明澜庭”二期,刘某的别墅是2019年3月份开始出售,2019年6月份开始交房,当时一房难求,刘某正是房管部门管理最严的时候将20-03-0102楼王别墅进行隐藏。2021年6月份,事情才公开化,希望中建八局纪委介入调查,还本人一个清白,如果的确属于违规,就要参照“南长安街壹号”,清退后,将房源还给房管部门,进行第二次公开销售,不能“护短”,毕竟,中建八局开发的楼盘,不能成为自家人的“自留地”。
<“此房早已定,只是一直没有办手续”>
在刘某别墅家,张贴了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显示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刘某的妻子正在房子指挥装修。从目前装修的情况来看,已经开工约三个月左右。
因为属于未交房装修,小区物业一位负责人介绍,他们已连续下达十几份“违建通知书”,但刘某家仍然在装修,对于他们物业公司来讲实在没有办法。
对于房子的来源,刘某告诉记者,这套别墅算是小区的楼王别墅,他在西把头,东把头也是他们中建内部人员。刘某称,房子早在2019年就定了,只是一直没办手续,所以这个指标一直是他的。2021年上半年他的确想通过中介出售,因为看到后期能通地铁,位置越来越好,所以他就不卖了,今年6、7月份才办的手续。对于记者提出为何销售部电脑系统不显示?为何小区其它业主都是三年前办的手续,为何刘某家里可以一直不办手续?作为央企,建好的房子不对外出售,利用职务之便,这样隐藏是否合理,这算不算违规或违法提前占用房源?为何物业公司内容电脑收费栏不显示?
对此,刘某称,类似他这种情况, 中建系统又不只是他一人,他同时还列举了其他人。
<新负责人:提前占房源多可向中建纪委举报>
11月底,有业主直接向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实名举报,称该公司刘某提前占房源、高价出售房子。
该负责人称,他是六月份才来西安工作,对此事他不知情。对于开发的楼盘该不该提前占房源高价出售?该负责人称,房子建好就是对外出售的,应该公开透明房源,公开、公平出售。对于刘某的情况,他需要了解。作为业主,可以多渠道向中建八局或中建纪委举报。华商报记者 佘辉
出售房源指标就能轻松赚取上百万?对此,新任分公司一负责人称,“他们开发的楼盘是公开出售不能私自留,业主可以多渠道向中建纪委反映此事”。
<小区楼王一套最佳别墅 被公司高管私留>
西安昆明澜庭小区,一直有套“神秘”的小区楼王别墅,因在整个小区里位置最佳,成为小区“楼王”,而楼王中两边东、西“把头”位置的两套别墅位置更佳。其中西边一套一年多来,“业主”加价两百多万卖别墅指标,曾引起小区业主热议。近日,有业主反映,该套别墅其实际幕后操纵者为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高管刘某。
该小区是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全资开发,开发公司名字为“西安佳枫置业有限公司”。
据中建八局知情人介绍,作为开发商,房子本该是公开出售,但这套别墅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显示,如果不是刘某亲自出来出售这套别墅指标,员工根本想不到会是公司领导所为。
<公司领导抢房源 员工敢怒不敢言?>
对于“隐藏”别墅房源,销售人员介绍,以前这房子不好卖,他们压力很大。2018年左右,西安房价涨价后,她们销售员盯着房源。只有卖出房子才能有奖金,把房子“隐藏”起来,就少了房源,而这些房源还都是好的位置和户型,所以他们也非常抵制这种行为,但他们基层销售根本无法干预。因为销售电脑里不显示,所以根本看不到后面的“关系户”。
怎么会没有房源显示?该工作人员称,这套房子肯定没有正规出售,如果正规出售,他们这里会显示,同时财务部门会有相应的交钱票据。同时售楼部会打印房管局正规的“售卖合同”。只有一种可能,有人在电脑上作了“手段”,故意把这套别墅“隐藏”了。
楼王别墅加价两百多万出售指标
2021年1月份,小区周边的房屋中介开始在群里发出消息称,小区“楼王别墅”出手,因为没有网签,电脑不显示,只要在原房价基础上加两百万就可直接更名。
因为这套房子是小区第一套出手的“楼王别墅”,立即引起周边购房者围观,同时,也成为小区高层、洋房、别墅业主的热议话题。
中建八局西安某公司领导加价出售房源,不仅在小区业主群里,特别是中介公司都引发热议。
有中介公司告诉记者,中建八局作为央企,本应带头严格遵纪守法。然而,作为分公司领导,却将本单位开发的别墅提前隐藏起来,高价出售。从去年下半年,刘某曾委托多个中介加价,原本四百多万的别墅,加价到六百五十万出售,而且还是一次性付款方式,一时没有人拿出那么多钱。
期间多家中介公司带着几批人去看过别墅,最终只因刘某坚持要价近两百万,又是一把付,实在太高、“太狠”,就没有人敢接盘。其中一位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来看过,谈了很多次,对方一口要价650万,还要求一把付,本来四百多万的房硬要加两百多万,又不能贷款,所以没有能力下手。
<央企高管提前占房很少见 出售指标是否算二手房?>
中介一位工作人员称,中建八局开发的这个小区,刚开始房价不到两万每平方米。在2019年底才开始涨价,当时销售部显示全部出售完毕,房子也全部交了。当时有人传言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领导手里可能还有房源隐藏起来了,实在没有想到是该公司刘某,而且隐藏的是一套楼王别墅指标。
该中介经理介绍,刘某提前占房源而不签订房管局的制式合同,在电脑系统中做手脚,这种操作在业内时有发生,多发生在私人房地产开发商,但像中建八局这样的央企地方公司领导敢这样干,他从业20年以来还是第一次听说。
该经理介绍,开发商不提交这套房子的资料,刘某没有通过网签,房管局交易网上就不显示。通过出售提前占的别墅指标,加价后再将占的房源更改一下,这样就能轻松赚两百万,还不算是二手房,不用交二手房相关的税费。
该工作人员介绍,此事非常好查,小区公开出售和交房的时间是一定的,刘某占房的时间肯定在前。后期刘某通过几次交款,公司财务发票有时间显示,何时签订的房管局合同,也会有时间显示的,所以查起来很简单。
<别墅在物业公司显示“租户”数年物业费未交>
11月初,刘某开始装修,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关注。
小区业主称,小区开发、建设、物业(中建东孚物业)全部隶属中建八局。在业主提供一份物业费用一栏显示,刘某的别墅自2019年开始,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暖气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等一律未交。
记者在采访物业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打开电脑显示,这些费用的确没有交,而仅此一项按正常业主数万元。这些费用没有交清,为何刘某别墅开始装修?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业主提供的房屋信息上,该户显示“西安佳枫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正常租户”。
为何房子还是属于公司?还是租户性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说明这套房子虽然已出售给刘某,但实际还没有走收手续,还在开发公司户下。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交房子,不显示业主,产生的巨额费用就无从查起,更无法收取。
12月15日,记者再次到该小区物业处核实刘某的物业费用时,工作人员称,该小区多位业主强烈反映刘某多年不交物业费,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下,刘某名下物业费通过微信转账,谁交的费用他们不清楚。
<希望退房源 房管部门公开摇号出售>
中建八局地方公司领导占有房源欲加价出售指标,连基本的物业费用都不交就开始装修,此举引起小区业主的公愤。
业主张先生介绍,作为物业公司本是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但面对他们自己上级或本体系人员,连句公道话都不敢讲。楼盘虽然是中建八局开发的,但不是某个领导自留地,如此特权,连续多年不交物业费用,顺带他们的亲戚也不及时交物业费用,就是侵占了小区其他业主共同的利益,希望中建八局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果查处违规将其清退房源,还给房管部门,公开摇号出售,这样才能显出央企担当。
业主李先生介绍,开发、建设、物业,一条龙全是隶属中建八局,其中小区居住多位中建系统领导,小区“中建势力”太大,而普通业主明显属于弱势,根本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希望小区尽早成了业主委员会,在强大的中建氛围中,维护一些合法权益。
目前,该小区业主已自发组建业主委员会。
<提前占房如果属于违规 希望清退还于公众>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建员工拿出一份资料介绍,自2018年西安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摇号购房的政策。
5月份,网上曝出了一份“南长安街壹号”购房者信息的截图,从这份疑似的登记表上来看,“南长安街壹号”房地产项目的很多房源,貌似摇号之前就已经被人给内定,而内定的人员涉及到建设规划,房管、土地供电等多家跟房地产关系非常密切的单位。
西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开发商立即进行整改,对其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惩戒计分,暂停受理其新申请预售许可限制其未售房源的网签销售,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对116人请托违规销售的106套房屋重新进行公开摇号销售,这些参与违规销售的购房者不得参加重新摇号。对企业销售经理、摇号系统操作员等七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事件中由于有35名公职人员打招呼进行购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牵涉其中的公职人员中,八人被免职,五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八人受到记大过处分,14人受到记过处分,35人中有六人同时被调整管理岗位。
业主孙先生介绍,中建八局开发的“昆明澜庭”二期,刘某的别墅是2019年3月份开始出售,2019年6月份开始交房,当时一房难求,刘某正是房管部门管理最严的时候将20-03-0102楼王别墅进行隐藏。2021年6月份,事情才公开化,希望中建八局纪委介入调查,还本人一个清白,如果的确属于违规,就要参照“南长安街壹号”,清退后,将房源还给房管部门,进行第二次公开销售,不能“护短”,毕竟,中建八局开发的楼盘,不能成为自家人的“自留地”。
<“此房早已定,只是一直没有办手续”>
在刘某别墅家,张贴了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显示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刘某的妻子正在房子指挥装修。从目前装修的情况来看,已经开工约三个月左右。
因为属于未交房装修,小区物业一位负责人介绍,他们已连续下达十几份“违建通知书”,但刘某家仍然在装修,对于他们物业公司来讲实在没有办法。
对于房子的来源,刘某告诉记者,这套别墅算是小区的楼王别墅,他在西把头,东把头也是他们中建内部人员。刘某称,房子早在2019年就定了,只是一直没办手续,所以这个指标一直是他的。2021年上半年他的确想通过中介出售,因为看到后期能通地铁,位置越来越好,所以他就不卖了,今年6、7月份才办的手续。对于记者提出为何销售部电脑系统不显示?为何小区其它业主都是三年前办的手续,为何刘某家里可以一直不办手续?作为央企,建好的房子不对外出售,利用职务之便,这样隐藏是否合理,这算不算违规或违法提前占用房源?为何物业公司内容电脑收费栏不显示?
对此,刘某称,类似他这种情况, 中建系统又不只是他一人,他同时还列举了其他人。
<新负责人:提前占房源多可向中建纪委举报>
11月底,有业主直接向中建八局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实名举报,称该公司刘某提前占房源、高价出售房子。
该负责人称,他是六月份才来西安工作,对此事他不知情。对于开发的楼盘该不该提前占房源高价出售?该负责人称,房子建好就是对外出售的,应该公开透明房源,公开、公平出售。对于刘某的情况,他需要了解。作为业主,可以多渠道向中建八局或中建纪委举报。华商报记者 佘辉
【民营企业家告赢公安局后,被以"寻衅滋事"获刑入狱】在广东佛山经商、办厂多年的民营企业家杨刚,没有想到:2016年12月,发生在自己公司大门外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斗,会导致他在2017年7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记者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称,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原文链接 https://t.cn/A6xC78fU)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记者,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司法材料显示: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原文链接https://t.cn/A6xC78fU)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记者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称,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原文链接 https://t.cn/A6xC78fU)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记者,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司法材料显示: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原文链接https://t.cn/A6xC78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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