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10种情形、零售药店9种情形不予纳入定点!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何纳入定点?河北实施细则出台!其中,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存在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就《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两份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份《意见稿》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的申请原则、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考核评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原则包括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等。

此前在2020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而河北此次两份细则的出台,也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提供了指引。

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稿》明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技术好、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五项原则。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申请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专网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真实、全面准确、实时向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结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次均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遵循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考察评估方面,《意见稿》要求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

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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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改工作任务划重点!四个时间节点需注意

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涉及四方面二十项任务。
《通知》指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另外,有几个关键时间点需注意:
加大度推进国谈药品落地使用,2021年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2021年9月底前印发政策文件
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2021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2021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的意见
一、进一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快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一)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在三明市建设全国深化医改经验推广基地,加大经验推广力度。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降药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对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的指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利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2021年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标准。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地方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加大指导督促力度。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地方依法依规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和相关成本监审听证目录,允许定价部门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和听取意见。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2021年9月底前印发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推动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和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费渠道。
允许医院自主设立薪酬项目,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价机制,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促进精细管理,适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完善基层机构医保政策,引导恢复期和康复期患者到基层就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深入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考核结果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与公立医院新增薪酬总量挂钩。

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第二批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建设项目,统筹谋划推进“十四五”时期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完善合作方式和引导机制,推动试点医院与输出医院同质化发展。

针对省、市、县诊疗需求,规划推进“十四五”时期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加快补齐服务短板。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积极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2021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强化网格化建设布局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县域医共体引导政策,提高县域疾病防治水平。推进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引导医疗联合体更加注重疾病预防、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加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加强“十四五”时期统筹谋划,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推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均衡发挥作用。制定加快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开展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持续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
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社区医院。推动采取灵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周期。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探索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指导地方做好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掌上办”、“网上办”等便民服务。(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支持打造一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实施名医堂工程,提升县级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
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发布中医优势病种。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2021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的意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十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提升接种能力,保障疫苗批签发质量和效率,提升企业有效供给能力。

推动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国家疾控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提升早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能力。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创新科研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强国家级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和实验室建设,提升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和防控能力。

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完善人才评价,主要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持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建立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兜售保健品、坑蒙拐骗等行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扩大高发癌症筛查覆盖范围,启动县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中心建设试点。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超重肥胖防控。

加强艾滋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推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慢性病综合防治方面业务融合。强化县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内部管理,提供防治结合的医疗保健服务。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升省级、地市级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能力。加强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培养医防融合人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实施方案,破除信息壁垒,促进数据共享互认。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技术应用。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严格实行监管,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机制。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广多学科诊疗、日间手术等服务模式,优化预约诊疗。推动医疗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

推进先诊疗后结算或一站式缴费改革试点。明确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具体办法。加强胸痛、卒中、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创伤等重大急性病救治中心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医学人才培养和使用。加强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实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将定向生违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加强校医队伍建设。(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推进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加快创新药、临床急需药品上市。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机制。加强儿童用药供应保障。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优化目录遴选调整程序,适时启动目录调整工作。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用药衔接。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大力推行医疗卫生行业“互联网+监管”,加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精准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制定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敢于触碰利益,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持续深化医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谋划和跟踪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并按季度通报。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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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最新发文,这一市场要爆发

院外市场,要爆发了

5月24日,湖南省卫健委联合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下称《试行方案》),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实现各医疗机构处方数据流转,开展医院处方外延、智能线上审方、慢性病续方、合理用药监测等工作。

图片
  
  据了解,首批试点医院包括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和石门县人民医院。试点后再逐步向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推广。
  
  湖南要求,可外延的药品应以慢性病、常见病的口服或外用制剂为主,注射剂(自用胰岛素针除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处方流转范畴。
    
明确药店接入条件与退出机制
严禁违规统方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改善居民就医购药体验,提升医疗健康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办《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湖南省制定了该《试行方案》。
  
  《试行方案》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实现各医疗机构处方数据流转,开展医院处方外延(包括医院 HIS系统、互联网医疗服务系统等)、智能线上审方、慢性病续方、合理用药监测等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处方流转工作的线上监管。
  
  同时,开展处方服务体系建设。基于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创新传统配药发药服务模式,建立处方服务系统,连通患者端、医师端、药店端和管理端,为广大患者提供处方外延、预约购药、用药咨询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患者可凭医院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从具体实施来看,试点医院要结合实际,明确本机构可开展处方流转工作的医师、药师以及可外延的药品目录。零售药店可依据药店接入条件自愿参与流转与监管平台,连接零售药店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零售药店接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湖南要求,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接入,采取承诺制申请,且应具备以下条件: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具备向处方共享平台即时上传各门店储备药品编码、价格等信息的基本条件;营业时间内,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或零售连锁药店符合《湖南省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规范》确定的远程审方条件,并可实时开展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未开展远程审方的零售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执业中药师(具有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双证资格的配备1名即可),实时指导用药;营业场所有标识明显的药学服务区域;提供与医院流转处方相符的药品等。
  
  湖南也对接入处方流转平台的药店提出严格要求,若存在:拒绝开放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擅自更改调剂医院流转处方所列药品;存在药品储备不足导致患者无法到店取药情况,经调查核实年度累计达10次及以上;违规统方;未按规定进行处方药审核;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与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处方外流提速
院外市场迎利好
  
  近年来,类似湖南的处方流转平台模式陆续在部分地区上线,山东、江西、甘肃、广东等多个省市都在积极探索建立在政府监管下的处方流转模式。
  
  3月2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医保局等28个部门研究制定的《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提出将出台电子处方流转指导性文件,完善技术路线设计,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随着未来指导性文件政策的出台,电子处方流转模式落地或将提速。
  
  在业界看来,处方流转平台也将成为处方外流的主要载体。随着覆盖省级的处方流转平台落地,将对区域市场的处方药流动产生巨大影响,也给承接的零售药店带来更多的流量机会。
  
  处方流转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随着药占比、零差率、分级诊疗、一致性评价、医保控费、带量采购等一系列医改措施实施,以及“互联网+”模式不断创新,互联网+“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模式逐步形成。从2020年以来,叠加疫情影响,医药分开、医院处方外流明显提速,院外市场持续扩容。
  
  有调研机构报告称,到2028年,处方外流的市场规模将超过7200亿元,连锁药房将承接5000亿元。随着“医药分开”政策的进一步推行,未来处方外流将直接惠及医保门店、院边店及DTP药房。也有观点认为,随着医改政策推进,未来医院门诊药房或将取消。
  
  值得关注的是,在很多医保谈判药品无法进入医院渠道下,创新药的处方外流成为大趋势。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提供的一项数据,近两年上市的创新药,其销售渠道主要是在DTP药房(销售占比可达90%)而非医院。米内网数据显示,2020年,在城市实体药店中,抗肿瘤用药以高价、多种新药加入等特点呈高增长态势,以高达60.8%的复合增长速度进入药品亚类的第一名。
  
  基于此,日前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这也被业界视为院外市场迎来新的起点。“双通道”管理机制同样提到,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对于企业来说,院内、院外市场亦面临新的布局策略。以跨国药企为代表的工业企业,尤其针对国采未中标品种,纷纷加大院外零售市场的投入。越来越多医药工业企业、创新药企也宣布启动处方药新零售战略。与此同时,国控、上药、华润等医药流通巨头,大型连锁药店作为承接处方外流的重要力量,持续积极布局,做足承接处方外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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