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说,乌克兰排名前100名富豪,已经跑掉了96个,还剩4个因涉嫌贪腐等罪行无法出境。还以为这些没跑的,是对这片土地爱得太深舍得走…太讽刺了!

很多人都在取笑乌克兰,但殊不知,其实天下富豪都一样。去年印度疫情“崩盘”,该国富豪就连夜包机飞往英国!这个世界的丛林法则,有钱人随时能跑,没钱的生死就看命了。所以战争,普通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根本没有选择。

#租房#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晏公子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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