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铁站希岸酒店涨价到2888# #希岸酒店就郑州高铁站店涨价道歉# #河南加油河南挺住# 【原本二三百1晚的郑州希岸酒店,暴雨夜暴涨10倍,网友:良心泯灭】
文\江湖小舞
暴雨夜滞留在高铁站,急需一间客房栖身的你,面对溢价十倍的酒店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网友“艺梵梵梵”的选择是,先花2000元高价买一晚连窗子都没有的大床房,第二天再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讨伐酒店“轰然起价”,“赚国难财”。
“在郑州高铁站,整个高铁站候车大厅都在漏雨,列车停运,部分乘客被困在其中。一行少年团为了安定人心,演奏起《我和我的祖国》。这真是现实版泰坦尼克号啊,郑州地铁那一幕和电影里如出一辙。但是每一个郑州人都团结着渡过难关。这时候任何赞叹的语言都略显苍白。河南人的勇敢善良,温暖着所有人。遭遇特大暴雨后,郑州许多酒店不约而同都降价了。”
这是20日暴雨夜发生在河南省会郑州的感人瞬间,一幕幕让人热泪盈眶,倍感温馨,河南人的善良确实温暖着每一个滞留在这里的人。不过,同样是在郑州,有人却趁着暴雨漫天要价,原本一晚只需要二三百块钱的酒店,却在那一夜暴涨至近3000块钱,甚至最高要价5000元。
21日,曾于20日夜天价入住郑州希岸酒店高铁东站店的一名网友“艺梵梵梵”在社交平台上控诉该酒店,“轰然起价,太不道德!”
“艺梵梵梵”在社交平台上描述道,“7月20日晚,好多人被困回不了家,但是高铁站希岸酒店借此赚国难财,二三百一晚的酒店直接涨价到两千多三千多!本身大家都被雨水冲得全身都湿透了,又都没有电,她们在这个时候轰然起价,太不道德!我于当晚2000一晚的价格,开了个大床房,有转账记录!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在一段当晚拍摄于希岸酒店郑州东站店现场的视频显示,有滞留旅客询问酒店前台两人房间到底多少钱,酒店工作人员回答说“2888”。“艺梵梵梵”还透露,当晚酒店有三十多间空房,但滞留的旅客起码有几百人。
另外,同样在那一天滞留在郑州高铁东站的网友跟帖称,“当晚也曾问过这家酒店的价格,最高时喊到5000元一晚。”
确实,僧多肉少,根据房源情况酒店经营一方适当调价大家都可以理解,毕竟,平时大家在网络上订房,也会随时关注酒店价格的变动情况,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平常几百块钱的酒店房间,却在暴雨夜暴涨近十倍到2888元的天价,难怪网友会在愤怒之余发帖曝光,想必,在大多数人看来,郑州希岸酒店高铁东站店已经不是适当调价问题,而是“趁火打劫”,“趁灾涨价”,“发国难财”。
笔者注意到,“艺梵梵梵”在社交平台的控诉发布于21日19:29,当晚22:20,她就在社交平台再次发布了希岸酒店官方账号通过私信联系她,并烦请她“提供姓名、联系电话、投诉具体门店”等信息,以便“专人为你跟进”。不过,“艺梵梵梵”表示,“不方便提供电话、姓名,我怕你们骚扰我。”
对此,希岸酒店进一步表示,“这边是希岸总部,目前正紧急安排相关人员调查这件事,请您放心我们是正常调查,届时会有专人跟进。”
担心希岸酒店“调查完就会销毁证据”的“艺梵梵梵”随后将这段对话发布在了自己的社交平台,22日凌晨4点多,她再次发布信息称,“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希岸酒店的人联系我 是在7月21日晚上十一点半的时候,让高铁站希岸酒店的某个管理人联系的我。他们发的声明我刚刚看到了,在此我不做任何回应。”
不得不说的是,隶属于航母级酒店集团铂涛集团,全国首家拥有女性客房区域的中端连锁酒店希岸酒店方面对公关非常重视,发现网友的反馈后第一时间跟进联系,未果后在22日凌晨发布致歉声明,并将责任第一时间推给“加盟店”,称“经过对希岸酒店郑州高铁东站店全面调查”,“此次事件是由于品牌总部在发出不得涨价、能接尽接的规定后,该加盟店不遵守有关规定所致。”
此外,希岸酒店还表示,已开放河南地区所有门店大堂作为有需求民众的休息场所,希岸酒店郑州东站店将开放所有客房,“免费为受灾民众提供住宿”。
不过,笔者22日上午在一家订房软件发现,稍早时这家“郑州舒适型热卖酒店第4名”酒店,房价显示为382元起,但随后又显示为“该日期暂无可预订房型”,更换其它日期仍是这样提示,不知道希岸酒店郑州高铁东站店如总部声明所言“免费为受灾民众提供住宿”,还是暂停营业?
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2020年春天过后的面粉、蔬菜、口罩、消毒液价格变动,还是突发灾害后的物价变动,有关方面都会第一时间“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而郑州这家酒店却顶风而上,而且溢价10倍,确实不地道,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同时,也影响了郑州形象。
希望就像率先曝光此事的网友“艺梵梵梵”希望的那样的,“等大家平安把洪灾度过去,这件事肯定会有一个结果的”,有关方面能够给公众一个交代。
百科资料显示,希岸酒店的名字“取自西方文化中富含文学意蕴的‘Xanadu’一词,一个记忆永远不会被遗忘的神奇地方,一个为自己搭建的宫殿”,但愿希岸酒店被大家记住,不是因为这家郑州门店的“肆意涨价”。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艺梵梵梵”在当晚选择高价入住,就是接受了酒店涨价行为,但享受了稀缺资源后却选择事后曝光讨要说法的做法,也并不光明磊落。
对此,你怎么看?#郑州头条# #郑州酒店雨夜涨价到2888致歉#
文\江湖小舞
暴雨夜滞留在高铁站,急需一间客房栖身的你,面对溢价十倍的酒店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网友“艺梵梵梵”的选择是,先花2000元高价买一晚连窗子都没有的大床房,第二天再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讨伐酒店“轰然起价”,“赚国难财”。
“在郑州高铁站,整个高铁站候车大厅都在漏雨,列车停运,部分乘客被困在其中。一行少年团为了安定人心,演奏起《我和我的祖国》。这真是现实版泰坦尼克号啊,郑州地铁那一幕和电影里如出一辙。但是每一个郑州人都团结着渡过难关。这时候任何赞叹的语言都略显苍白。河南人的勇敢善良,温暖着所有人。遭遇特大暴雨后,郑州许多酒店不约而同都降价了。”
这是20日暴雨夜发生在河南省会郑州的感人瞬间,一幕幕让人热泪盈眶,倍感温馨,河南人的善良确实温暖着每一个滞留在这里的人。不过,同样是在郑州,有人却趁着暴雨漫天要价,原本一晚只需要二三百块钱的酒店,却在那一夜暴涨至近3000块钱,甚至最高要价5000元。
21日,曾于20日夜天价入住郑州希岸酒店高铁东站店的一名网友“艺梵梵梵”在社交平台上控诉该酒店,“轰然起价,太不道德!”
“艺梵梵梵”在社交平台上描述道,“7月20日晚,好多人被困回不了家,但是高铁站希岸酒店借此赚国难财,二三百一晚的酒店直接涨价到两千多三千多!本身大家都被雨水冲得全身都湿透了,又都没有电,她们在这个时候轰然起价,太不道德!我于当晚2000一晚的价格,开了个大床房,有转账记录!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在一段当晚拍摄于希岸酒店郑州东站店现场的视频显示,有滞留旅客询问酒店前台两人房间到底多少钱,酒店工作人员回答说“2888”。“艺梵梵梵”还透露,当晚酒店有三十多间空房,但滞留的旅客起码有几百人。
另外,同样在那一天滞留在郑州高铁东站的网友跟帖称,“当晚也曾问过这家酒店的价格,最高时喊到5000元一晚。”
确实,僧多肉少,根据房源情况酒店经营一方适当调价大家都可以理解,毕竟,平时大家在网络上订房,也会随时关注酒店价格的变动情况,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平常几百块钱的酒店房间,却在暴雨夜暴涨近十倍到2888元的天价,难怪网友会在愤怒之余发帖曝光,想必,在大多数人看来,郑州希岸酒店高铁东站店已经不是适当调价问题,而是“趁火打劫”,“趁灾涨价”,“发国难财”。
笔者注意到,“艺梵梵梵”在社交平台的控诉发布于21日19:29,当晚22:20,她就在社交平台再次发布了希岸酒店官方账号通过私信联系她,并烦请她“提供姓名、联系电话、投诉具体门店”等信息,以便“专人为你跟进”。不过,“艺梵梵梵”表示,“不方便提供电话、姓名,我怕你们骚扰我。”
对此,希岸酒店进一步表示,“这边是希岸总部,目前正紧急安排相关人员调查这件事,请您放心我们是正常调查,届时会有专人跟进。”
担心希岸酒店“调查完就会销毁证据”的“艺梵梵梵”随后将这段对话发布在了自己的社交平台,22日凌晨4点多,她再次发布信息称,“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希岸酒店的人联系我 是在7月21日晚上十一点半的时候,让高铁站希岸酒店的某个管理人联系的我。他们发的声明我刚刚看到了,在此我不做任何回应。”
不得不说的是,隶属于航母级酒店集团铂涛集团,全国首家拥有女性客房区域的中端连锁酒店希岸酒店方面对公关非常重视,发现网友的反馈后第一时间跟进联系,未果后在22日凌晨发布致歉声明,并将责任第一时间推给“加盟店”,称“经过对希岸酒店郑州高铁东站店全面调查”,“此次事件是由于品牌总部在发出不得涨价、能接尽接的规定后,该加盟店不遵守有关规定所致。”
此外,希岸酒店还表示,已开放河南地区所有门店大堂作为有需求民众的休息场所,希岸酒店郑州东站店将开放所有客房,“免费为受灾民众提供住宿”。
不过,笔者22日上午在一家订房软件发现,稍早时这家“郑州舒适型热卖酒店第4名”酒店,房价显示为382元起,但随后又显示为“该日期暂无可预订房型”,更换其它日期仍是这样提示,不知道希岸酒店郑州高铁东站店如总部声明所言“免费为受灾民众提供住宿”,还是暂停营业?
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2020年春天过后的面粉、蔬菜、口罩、消毒液价格变动,还是突发灾害后的物价变动,有关方面都会第一时间“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而郑州这家酒店却顶风而上,而且溢价10倍,确实不地道,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同时,也影响了郑州形象。
希望就像率先曝光此事的网友“艺梵梵梵”希望的那样的,“等大家平安把洪灾度过去,这件事肯定会有一个结果的”,有关方面能够给公众一个交代。
百科资料显示,希岸酒店的名字“取自西方文化中富含文学意蕴的‘Xanadu’一词,一个记忆永远不会被遗忘的神奇地方,一个为自己搭建的宫殿”,但愿希岸酒店被大家记住,不是因为这家郑州门店的“肆意涨价”。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艺梵梵梵”在当晚选择高价入住,就是接受了酒店涨价行为,但享受了稀缺资源后却选择事后曝光讨要说法的做法,也并不光明磊落。
对此,你怎么看?#郑州头条# #郑州酒店雨夜涨价到2888致歉#
威法案例|受害人治疗超9个月才死亡,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陈凯佳律师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罪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尤其是在繁华异常、具有四通八达交通网络的国际都市内,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希望能够带给大家一定的启示及警醒。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12时许,司机林某(化名)驾驶皖S*****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新塘大道西进广虎路西112米,在新塘大道西南侧路边商铺门前倒车时刮撞行人易某,造成受害人易某(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受害人易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易某符合因自身心脏疾患及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的基础上继发双肺感染和营养不良,最终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再后,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
检察院起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因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综合考量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具体因素等情节,导致量刑过重,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案件评析
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林某涉嫌犯罪的量刑具有不同意见,检察院建议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而法院最后判决六个月拘役并使用缓刑。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相差较大的量刑结果,是因为存在对受害人最终死亡原因的不同评价和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检察院某些检察官“宁可错过也不放过”的僵硬办案思维,拘泥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不敢主动施为。
在法院判决结果方面,可看出法院对该类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的裁判倾向,即如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多因性,且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认定成立犯罪事实的唯一客观方面内容,则一般倾向对被告人进行减轻、从轻量刑考量。
拓展延伸
这个案件由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迫于身体和心理压力而选择认罪认罚,最终在判决结果博弈方面,可以说还是进行了一定的妥协,从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上看,法院最终选择判处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无可厚非。
但笔者作为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禁会想,如从完全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角度,在被告人未被实际羁押且支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或许笔者将选择无罪辩护,主要思路如下:
首先,从鉴定结果反映,林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易某的伤害程度尚未达到需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
其次,林某的肇事行为尽管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在历经9个月治疗后仍死亡,故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林某。
最后,林某在本案存在赔偿受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综上,如坚持依然认为林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追究林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能被一般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林某在本案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执业理念:有难相帮,尽心尽责,不负重托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及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均有涉猎,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
#法律知识#
作者|陈凯佳律师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罪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尤其是在繁华异常、具有四通八达交通网络的国际都市内,今天笔者给大家分享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希望能够带给大家一定的启示及警醒。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12时许,司机林某(化名)驾驶皖S*****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新塘大道西进广虎路西112米,在新塘大道西南侧路边商铺门前倒车时刮撞行人易某,造成受害人易某(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受害人易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易某符合因自身心脏疾患及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的基础上继发双肺感染和营养不良,最终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再后,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
检察院起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因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综合考量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具体因素等情节,导致量刑过重,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案件评析
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林某涉嫌犯罪的量刑具有不同意见,检察院建议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而法院最后判决六个月拘役并使用缓刑。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相差较大的量刑结果,是因为存在对受害人最终死亡原因的不同评价和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检察院某些检察官“宁可错过也不放过”的僵硬办案思维,拘泥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不敢主动施为。
在法院判决结果方面,可看出法院对该类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的裁判倾向,即如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多因性,且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认定成立犯罪事实的唯一客观方面内容,则一般倾向对被告人进行减轻、从轻量刑考量。
拓展延伸
这个案件由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迫于身体和心理压力而选择认罪认罚,最终在判决结果博弈方面,可以说还是进行了一定的妥协,从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上看,法院最终选择判处被告人拘役并适用缓刑,无可厚非。
但笔者作为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禁会想,如从完全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角度,在被告人未被实际羁押且支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或许笔者将选择无罪辩护,主要思路如下:
首先,从鉴定结果反映,林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易某的伤害程度尚未达到需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
其次,林某的肇事行为尽管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在历经9个月治疗后仍死亡,故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林某。
最后,林某在本案存在赔偿受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综上,如坚持依然认为林某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追究林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能被一般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林某在本案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执业理念:有难相帮,尽心尽责,不负重托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及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均有涉猎,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
#法律知识#
《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的应用实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众多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应运而生,即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在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探讨中,多数人认为“恶意注册”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恶意”的含义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即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在笔者看来,“恶意注册”中的恶意应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认识主义,即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仍然施行相关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知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的不当行为;
2. 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与刑法中的主观恶意类似,即指动机不良的主观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施行某种行为。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人大量抢注或囤积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真实目的即通过转让、侵权索赔等牟取高额费用。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价值,如纵容该种行为,将对企业创新造成损害。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根源
据了解,2020年全年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其中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
这一社会现象背后原因包括:
1. 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低廉;
2. 商标审理周期短: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可很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市场交易;
3. 恶意注册商标的获利高:多数恶意注册人已经对品牌有所了解,便坐等真正权利人前来谈判沟通,或通过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取高额不当费用;
4. 恶意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小:即便恶意注册人遭遇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诉讼等措施,也可选择不答辩,而即便真正权利人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也经常会被裁定认为“证据不充分”,这也使得恶意注册人几乎不必投入便可获得有利结果。
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被当作一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得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将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一项创收的举措,这便进一步促使了恶意注册行为的激增。
三、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以及《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范围
01.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及适用困境
近年来,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并涌现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指导案例,现就适用法条总结如下:
由上分析可知,改法前在适用上述法条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困境:
① 目前针对“恶意注册”并无单独的法条予以规制,仍需要受到知名度,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等其他因素的约束;
② 基于如上法条主张“恶意注册”过程中,仍需真正权利人证明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在先使用,且多数法条需证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这便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③ 在相对理由条款适用过程中,对权利主张的提出主体资质具有要求,这也缩小了社会监督的范围,使得恶意占有公共资源的现象频发。
02.《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内容及适用范围
在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经分析,该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几点为此条修正的亮点及意义所在:
① “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出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时,该恶意注册人应不仅局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也应包括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③ 作为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化
在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的修改的立法意义即在于增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根据后续的关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④ 该条款以依职权审理为要旨
以第四条的文理解释可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故该法条可适用于商标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依据自身职权,参考第三方举报信息作出驳回决定。此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03.参考案例
通过如上适用情形分析可知,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在先案例等因素。
如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参考: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在商评字[2020]第0000004186号关于《第35702039号“XBWolfCl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此案为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外贸相关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注册近900枚商标,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可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数量等)。
在商评字[2019]第0000150255号《关于第29290309号“漓江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共申请150余枚商标,其中包含了大量‘漓江情’、‘中原情’、‘浦江情’、‘西湖情’等类似组合形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且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知名度商标近似状况、申请数量等)。
商评字[2019]第0000306744号《关于第3012093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申请商标与相关公众已在社交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情标识在构图、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本案中为典型的恶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与他人企业字号、名称等近似性程度等)。
在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075号关于《第28882012号“夏熙XIAXI0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夏熙”并非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异议人商号及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使用范围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何碧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注册了184枚商标,其中涉及了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服饰鞋帽等多个领域,并且其中部分商品存在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情形,故判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实践审理中,越来越多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并通过该举措,自2019年4月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自13368件,截止到2020年9月的2747件来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实现了79.5%的下降幅度,足以可见,该条修改与适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
1.关联公司分别少量申请商标,或者分批少量多次申请商标如何规制?2.随着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急剧增加,如何减轻审理压力,更有效率地依职权针对性打击恶意注册?3.由于主动驳回请求案件缺乏质证程序,是否会存在“错杀”的风险?4.由于第四条主要规制的仍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针对大量抢注特定民事主体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修法都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应用到所有具体案件中。而针对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更应着重讨论,探寻出一条较为通用的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通过依职权审查审理,公众自主举报等双向措施结合,不断针对涌现出的问题及挑战探索解决之道,逐步确立完善针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我们终将抑制恶意注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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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众多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应运而生,即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在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探讨中,多数人认为“恶意注册”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恶意”的含义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即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在笔者看来,“恶意注册”中的恶意应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认识主义,即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仍然施行相关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知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的不当行为;
2. 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与刑法中的主观恶意类似,即指动机不良的主观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施行某种行为。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人大量抢注或囤积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真实目的即通过转让、侵权索赔等牟取高额费用。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价值,如纵容该种行为,将对企业创新造成损害。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根源
据了解,2020年全年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其中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
这一社会现象背后原因包括:
1. 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低廉;
2. 商标审理周期短: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可很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市场交易;
3. 恶意注册商标的获利高:多数恶意注册人已经对品牌有所了解,便坐等真正权利人前来谈判沟通,或通过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取高额不当费用;
4. 恶意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小:即便恶意注册人遭遇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诉讼等措施,也可选择不答辩,而即便真正权利人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也经常会被裁定认为“证据不充分”,这也使得恶意注册人几乎不必投入便可获得有利结果。
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被当作一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得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将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一项创收的举措,这便进一步促使了恶意注册行为的激增。
三、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以及《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范围
01.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及适用困境
近年来,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并涌现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指导案例,现就适用法条总结如下:
由上分析可知,改法前在适用上述法条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困境:
① 目前针对“恶意注册”并无单独的法条予以规制,仍需要受到知名度,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等其他因素的约束;
② 基于如上法条主张“恶意注册”过程中,仍需真正权利人证明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在先使用,且多数法条需证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这便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③ 在相对理由条款适用过程中,对权利主张的提出主体资质具有要求,这也缩小了社会监督的范围,使得恶意占有公共资源的现象频发。
02.《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内容及适用范围
在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经分析,该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几点为此条修正的亮点及意义所在:
① “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出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时,该恶意注册人应不仅局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也应包括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③ 作为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化
在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的修改的立法意义即在于增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根据后续的关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④ 该条款以依职权审理为要旨
以第四条的文理解释可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故该法条可适用于商标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依据自身职权,参考第三方举报信息作出驳回决定。此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03.参考案例
通过如上适用情形分析可知,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在先案例等因素。
如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参考: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在商评字[2020]第0000004186号关于《第35702039号“XBWolfCl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此案为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外贸相关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注册近900枚商标,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可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数量等)。
在商评字[2019]第0000150255号《关于第29290309号“漓江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共申请150余枚商标,其中包含了大量‘漓江情’、‘中原情’、‘浦江情’、‘西湖情’等类似组合形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且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知名度商标近似状况、申请数量等)。
商评字[2019]第0000306744号《关于第3012093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申请商标与相关公众已在社交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情标识在构图、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本案中为典型的恶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与他人企业字号、名称等近似性程度等)。
在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075号关于《第28882012号“夏熙XIAXI0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夏熙”并非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异议人商号及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使用范围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何碧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注册了184枚商标,其中涉及了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服饰鞋帽等多个领域,并且其中部分商品存在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情形,故判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实践审理中,越来越多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并通过该举措,自2019年4月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自13368件,截止到2020年9月的2747件来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实现了79.5%的下降幅度,足以可见,该条修改与适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
1.关联公司分别少量申请商标,或者分批少量多次申请商标如何规制?2.随着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急剧增加,如何减轻审理压力,更有效率地依职权针对性打击恶意注册?3.由于主动驳回请求案件缺乏质证程序,是否会存在“错杀”的风险?4.由于第四条主要规制的仍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针对大量抢注特定民事主体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修法都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应用到所有具体案件中。而针对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更应着重讨论,探寻出一条较为通用的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通过依职权审查审理,公众自主举报等双向措施结合,不断针对涌现出的问题及挑战探索解决之道,逐步确立完善针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我们终将抑制恶意注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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