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忧民情怀,主要言论有:
“平素关心政治,是因为权力所代表的支配关系,会深刻地影响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政治永远都是不会忘记关心我们的。”
“法律始终是在社会的框架之中运行。在我看来,首先必须要能判断社会在往什么方面发展,并弄清一个良善的社会应当具备哪些价值,在此基础上,再来考虑法律制度究竟如何建构的问题。”
“推动制度向良性方向发展,无论如何值得你我拼尽全力。”
“中国社会为什么会在近代走向衰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顺利转型成一个现代社会?”
“这个社会需要善良而较真的人。有基本的善良,同时愿意像法治社会的公民那样,花费时间去较真,逼使现有的不合理规定做出相应的改变。”
“只要仍然存在能够努力的空间,就绝不轻言放弃。”
“平素关心政治,是因为权力所代表的支配关系,会深刻地影响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政治永远都是不会忘记关心我们的。”
“法律始终是在社会的框架之中运行。在我看来,首先必须要能判断社会在往什么方面发展,并弄清一个良善的社会应当具备哪些价值,在此基础上,再来考虑法律制度究竟如何建构的问题。”
“推动制度向良性方向发展,无论如何值得你我拼尽全力。”
“中国社会为什么会在近代走向衰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顺利转型成一个现代社会?”
“这个社会需要善良而较真的人。有基本的善良,同时愿意像法治社会的公民那样,花费时间去较真,逼使现有的不合理规定做出相应的改变。”
“只要仍然存在能够努力的空间,就绝不轻言放弃。”
新书速递:赵刘洋 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赵刘洋,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 荣休教授)。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共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成员,同时担任复旦大学任重书院导师、复旦大学望道导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社会学、海外中共学、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赵刘洋,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 荣休教授)。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共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成员,同时担任复旦大学任重书院导师、复旦大学望道导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社会学、海外中共学、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
[元宵]#鱼跃学术部# #鱼跃八点半#|第47期
#五院四系论文速递# #刑法#
论文题目:《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司法误识与纠偏》(杨绪峰,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许愿虎]多宝鱼荐语:本文是基于《刑法》第134条第2款形成的研究,其问题提出的基本背景是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适当应用,本研究即意在对此条款及其实践情况进行探究,进而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正确且恰当地运用该条款。在对该罪名演变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该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使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司法异化现象,并认为这些问题背后有实践与理论方面的广泛成因。随后,作者将研究视角聚焦在对该罪中的“危险”这一关键词,从强令行为的界定、“违章”和“冒险”的关系等方面对危险创设类型、危险维持类型分别进行刑法解释学分析,相信能为读者理解和使用该罪名提供较好的参考。
附《刑法》第134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国赞]作者简介:杨绪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教义学。
*作者简介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官网
*“鱼跃八点半”栏目简介:https://t.cn/A6xxeSRw[/cp]
#五院四系论文速递# #刑法#
论文题目:《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司法误识与纠偏》(杨绪峰,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许愿虎]多宝鱼荐语:本文是基于《刑法》第134条第2款形成的研究,其问题提出的基本背景是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适当应用,本研究即意在对此条款及其实践情况进行探究,进而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正确且恰当地运用该条款。在对该罪名演变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该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使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司法异化现象,并认为这些问题背后有实践与理论方面的广泛成因。随后,作者将研究视角聚焦在对该罪中的“危险”这一关键词,从强令行为的界定、“违章”和“冒险”的关系等方面对危险创设类型、危险维持类型分别进行刑法解释学分析,相信能为读者理解和使用该罪名提供较好的参考。
附《刑法》第134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国赞]作者简介:杨绪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教义学。
*作者简介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官网
*“鱼跃八点半”栏目简介:https://t.cn/A6xxeSRw[/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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