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朱小伟开始反击,发千字长文抨击陈亚男,背后疑有高人指点不愿意“好聚好散”的陈亚男,终究还是不想这么草草了事,选择了在网上“开撕”朱之文。不但在直播中暗指自己婚后不生子是朱小伟的原因。还爆料朱之文明明用智能机,却以“老年机”打造人设。甚至还在事后表现出一副“我是好人”的姿态,用一纸声明为朱小伟开脱。可网友们却觉得陈亚男此举更多是在拉踩朱小伟,借此拉开两家人的“互撕大战”。面对陈亚楠的“冷嘲热讽”,原本想息事宁人,只是清空了社交账号上与陈亚男的结婚照及作品,修改简介、头像和背景的朱小伟,终于站出来回击。直接发千字文抨击陈亚男,揭露了两人婚后实情,怒怼陈亚男“不说实话”。从朱小伟的发文中可以看到,对于朱小伟的结婚,朱之文夫妇非常看重,不惜花重金为儿子朱小伟置办婚礼,这足以说明朱家人一开始是非常重视陈亚男的。可婚后的陈亚男并没有展现出儿媳该有的姿态,不但想卖两人的婚房,甚至婚后的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娘家,而不是朱家,没有做到当儿媳的责任。甚至于,陈亚男直播收入和成立公司也都对朱小伟和朱之文夫妇避而不谈,隐瞒收入等等,包括这次退还彩礼也一样,丝毫未提直播收入的分配问题。而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朱小伟和陈亚男有没有同房?朱小伟表示陈亚男和自己结婚一开始就是一场阴谋,就是在借助朱之文的名气打开自己的直播带货之路。还表示两人婚后并不是自己不配合,而是陈亚男一直不愿意和自己同房,就算同房也是同床不同被,对自己非常冷淡,一直持续了7个月。包括陈亚男和陈亚男爸爸对自己也恶语相向,说自己好吃懒做、烂泥扶不上墙等,父女一唱一和,各种对自己冷嘲热讽。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对朱小伟这一则逻辑清楚、文风犀利的声明产生质疑,觉得这并非出自小学毕业的朱小伟之手,背后疑有高人指点。至于是谁?这无从得知,但归根究底这更多属于朱小伟内心的真实表述。最重要的是,随着朱小伟的发声,绝对会让陈亚男的名声再一次受到冲击,再结合陈亚男的“瞬间翻脸”,如今怕是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豪门虐爱:她出狱那天,他等在监狱门口“在牢狱呆了三年,滋味如何?”大家好,听说大家又书荒了,但又找不到感兴趣的,今天给大家推荐几本好看的,喜欢的别错过哦!书荒的赶紧收藏!#推荐#今天给大家推荐豪门虐爱:她出狱那天,他等在监狱门口“在牢狱呆了三年,滋味如何?”《真爱代码》简介:夫妻六年,她做梦都想让陆渊多看她一眼,可她越是努力,陆渊越是冷淡。 直到她被折磨得奄奄一息,心如枯槁,陆渊疯了一般将她禁锢在身边。 自此,纠缠不休,宠溺无边。精彩片段:林浅夕放下,心中隐隐不安,但眼下最紧要的是查出真相,她没有时间胡思乱想。一晚上心力交瘁,她忍住嗓子眼里的尖叫和恐惧,林浅夕将查到的名单多次备份,隐藏在机密邮箱里,才嘱咐钟翰:“今晚的事烂在肚子里,我没提起这件事之前,不许轻举妄动!”她似乎摸到了这场阴谋真相的边沿。不光是永安市,国内知名的商界大鳄、跨国公司的老总、各界名流都有向乔家注资,先锋科技为其研发的系统,就是点燃这个项目的引线。这其中牵扯太广,钟翰也一脸肃穆:“是!林总!”高强度的用脑过后,林浅夕眼球遍布血丝,疲惫感铺天盖地的涌了上来。推开家门,她摇摇晃晃的在玄关换,余光扫过客厅,心跳一滞,本该在国外的陆渊竟然已经回来了!坐在黑暗客厅里的男人没有开灯,吓了她一大跳。陆渊:“怎么?看到我很惊讶?”“没有,怎么不说一声就回来了?”林浅夕愣了一下,迟钝的大脑没有察觉到陆渊的异常,反而误以为他提前归期是和好的信号,拉过陆渊的行李箱,边帮他收拾边问,“早餐想吃什么?枫糖松饼?培根煎蛋?”回答她的是沉默,林浅夕停下动作,一抬头,正对上陆渊静静看着她的墨眸。“林浅夕,”他唤她的名字,声音不紧不慢,“关于昨晚,你就没有需要向我解释的事情?”
以案说法|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
案情简介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 END —
案情简介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
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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