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太原人注意!这些给疫情防控添乱的行为都属犯罪】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有十多个省份报告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8月10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主任王勇杰律师表示,疫情防控中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逃离隔离点负什么责任?
7月31日,男子赵某伟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经核查,赵某伟系菲律宾回国人员,此前曾先后于国外、国内做过四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霍州当地通报,此人到达霍州与程某见面,并一起到网吧上网,后以程某的名字入住酒店。因赵某伟从郑州市隔离点未经批准离开,性质极其恶劣,已被疾控中心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实施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据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据通报,毛某宁的居住地为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7月21日至27日,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8月1日,江苏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被殴打的防疫管理人员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谣传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报称,当地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30日晚,刘某(男,3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将网上看到的其他地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中的地市名改为“朔州市”,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后被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来源:山西晚报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有十多个省份报告出现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8月10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主任王勇杰律师表示,疫情防控中的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擅自逃离隔离点负什么责任?
7月31日,男子赵某伟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经核查,赵某伟系菲律宾回国人员,此前曾先后于国外、国内做过四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霍州当地通报,此人到达霍州与程某见面,并一起到网吧上网,后以程某的名字入住酒店。因赵某伟从郑州市隔离点未经批准离开,性质极其恶劣,已被疾控中心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实施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据扬州警方通报,7月29日,扬州市公安部门已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据通报,毛某宁的居住地为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达扬州。7月21日至27日,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8月1日,江苏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被殴打的防疫管理人员属于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谣传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月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通报称,当地一男子散布疫情谣言,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警方通报称,7月30日晚,刘某(男,3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将网上看到的其他地方非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中的地市名改为“朔州市”,在其微信群中发布后被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来源:山西晚报
这方郭虚己墓志铭1997年出土于中国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如今,收藏于偃师商城博物馆,墓志高160.5厘米,宽105厘米,为青石质地,盖顶刻有,唐故工部尚书曾太子太师郭公墓志铭,16个字。专家说,此墓志上的墓志铭,是公元749年,由中国唐代著名书法家颜真卿书写的,为楷书,共35行,1150字,字体端庄秀劲,此墓志因深埋地下,所以完好如新,颜真卿所写的碑文,大多已残缺损坏,所以《郭虚己墓志铭》显得更为珍贵。它记载了墓主人郭虚己的生平事迹,郭虚己是山西太原人,他先后任中丞使、工部侍郎、户部侍郎、工部尚书等职位,在守卫唐朝边境的战役中,郭虚己亲率士卒在战场上拼杀,屡立战功,受到了皇帝的嘉奖,他还对边境地区的不安定因素进行了整治,唐天宝八年,也就是公元749年,郭虚己去世,终年五十九岁,他死后,皇帝下令为其举行国葬。从志文看,颜真卿对郭虚己的才学品德十分钦佩,墓主刚正不阿的气节以及衷心赤胆的正气,都是颜真卿所倾慕的,所以志趣相投是颜真卿为郭虚己撰书墓志的原因,郭虚己去世后,她的妻子请颜真卿书写了《郭虚己墓志铭》。
#遇见艺术##这就是中国风##以字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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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石【岫雲】,高48宽40厚25。傅山(1607.8.11[1][2]-1684.8.2)明清之际道家思想家、书法家、医学家。初名鼎臣,字青竹,改字青主,又有浊翁、观化等别名,汉族,山西太原人。傅山自称为老庄之徒,他自己也在很多场合与作品中反复强调、自陈:“老夫学老庄者也”、“我本徒蒙庄”、“吾师庄先生”、“吾漆园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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