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揭批疫情震惊体网文#:骇人标题引发老年人恐慌】#疫情下的震惊体网文引老年人恐慌# “震惊!”“速看!”“万分危急!”当你点开一篇“震惊体”网文时,也许有人正在收割利益。记者近日跟踪一起制作“标题党”虚假推文的网络黑产案件,揭秘流量变现背后的“生意经”。
疫情期间造谣“封城”,骇人标题引发老年人抢购物资
《万分紧急!广州明日一个不留!》《广州危急!明日戒严封城》……今年6月,广州疫情形势吃紧,一些标题惊悚的信息在部分老年人群体中快速扩散,广州增城区的不少超市、肉菜市场突然迎来了大量抢购物资的老年人。
这一异常情况引起警方重视。经查,这些推文来自当地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炮制大量带有“封城”“戒严”噱头标题的推文。
“这是一个制作‘标题党’虚假推文引流变现的网络黑产团伙。”增城公安分局网警大队副大队长石明锐说,该团伙发布与疫情形势完全不同的推文,引发部分区域社会恐慌。7月14日,警方对该公司进行查封。据查证,该团伙自3月份以来,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发布“标题党”推文1300余篇,其中谣言文章600多篇,涉及国家政策、疫情防控工作,浏览量超500万,获利约30万元。
“标题党”引流变现的乱象并不鲜见。广州警方打击的另一个网络水军团伙同样在微信公众号上炮制网络“爆文”,发布大量涉疫谣言。参与现场办案的广州市公安局民警古悦雄说,收网时窝点随处可见“粉丝为王、买车买房”“成功只有不停地加粉、加粉、加粉,才有钱,才有真爱”的条幅。
“这些公司通过‘养号’、炮制网络‘爆文’,赚取流量、收取广告费,用户每点击一次,公司就能赚取几毛钱。但他们发布的内容多数都是不实的虚假信息。”古悦雄说。
流量变现“秘笈”:抓眼球、善伪装、设暗门
挂着“信息科技”的招牌,却干着虚假流量的生意。门道在哪里?
其一,抓眼球——抓时事热点,寻找非官方渠道发布的“网文”,复制后加上夸张的字眼,配以标题和图片,甚至“造谣不怕事大”。有时甚至只制作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内文就是一张写满“中国人看完都转发”等口号性标语的图片。“广州疫情形势明显好转后,该团伙仍在散布‘形势危急’谣言。”石明锐说。
其二,善伪装——记者注意到,为增强迷惑性,这些推文善于假冒权威来源,比如标题图画面等常盗用、剪辑权威媒体的素材。
除此之外,为链接广告引流盈利,公司专门研究老年人的阅读偏好,经常推送股票、健康养生类、心灵鸡汤类内容以增强阅读粘性,吸引老年人点击转发。
其三,设暗门——“返回”变“跳转”,广告页面难以关掉。石明锐说,这些推文不仅自动植入广告,还暗藏机关,“页面右上角‘多措并举加强治理,呵护清朗网络环境
据微信团队介绍,近年来微信上的谣言以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热点等为主。防疫阶段,围绕疫情相关谣言与诈骗行为增多。
“在互联网平台个人或官方账号发布广告是许可的,但如散布谣言就会违法。一些‘标题党’以夸张的标题吸引流量变现,很多人对此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加强普法宣传。”石明锐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网络上大量“标题党”致力于打造“爆文”,不惜编造虚假信息甚至谣言,是一种典型的网络空间失序乱象。
当前,国家加大了对虚假流量等网络空间失序乱象的治理力度。国家网信办今年1月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重点强调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受访专家建议,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坚决对编造虚假信息、非法引流推广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惩治;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共同治理。此前,工信部已要求对移动App端开屏弹窗、电脑PC端弹窗中广告“关不掉”“乱跳转”进行整治,专家建议继续关注次级网页“关闭难”的现象,为用户提供清晰、有效、显著的信息关闭选项,不得采用虚假或过小关闭按钮误导用户。
此外,受访人士呼吁“重视老年人用网安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60岁以上网民约1.2亿人,占比12.2%,“银发低头族”比例不断上升。
在子女多陪伴、引导的同时,朱巍建议手机操作系统、社交和资讯App等可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干净模式”,通过技术模型自动过滤不实信息,不断挤压“标题党”虚假流量空间。(新华社)
疫情期间造谣“封城”,骇人标题引发老年人抢购物资
《万分紧急!广州明日一个不留!》《广州危急!明日戒严封城》……今年6月,广州疫情形势吃紧,一些标题惊悚的信息在部分老年人群体中快速扩散,广州增城区的不少超市、肉菜市场突然迎来了大量抢购物资的老年人。
这一异常情况引起警方重视。经查,这些推文来自当地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炮制大量带有“封城”“戒严”噱头标题的推文。
“这是一个制作‘标题党’虚假推文引流变现的网络黑产团伙。”增城公安分局网警大队副大队长石明锐说,该团伙发布与疫情形势完全不同的推文,引发部分区域社会恐慌。7月14日,警方对该公司进行查封。据查证,该团伙自3月份以来,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发布“标题党”推文1300余篇,其中谣言文章600多篇,涉及国家政策、疫情防控工作,浏览量超500万,获利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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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受访人士呼吁“重视老年人用网安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60岁以上网民约1.2亿人,占比12.2%,“银发低头族”比例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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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异常情况引起警方重视。经查,这些推文来自当地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炮制大量带有“封城”“戒严”噱头标题的推文。
“这是一个制作‘标题党’虚假推文引流变现的网络黑产团伙。”增城公安分局网警大队副大队长石明锐说,该团伙发布与疫情形势完全不同的推文,引发部分区域社会恐慌。7月14日,警方对该公司进行查封。据查证,该团伙自3月份以来,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发布“标题党”推文1300余篇,其中谣言文章600多篇,涉及国家政策、疫情防控工作,浏览量超500万,获利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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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加大了对虚假流量等网络空间失序乱象的治理力度。国家网信办今年1月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重点强调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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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受访人士呼吁“重视老年人用网安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60岁以上网民约1.2亿人,占比12.2%,“银发低头族”比例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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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来付“故意伤害”一案在法院卷宗疑点重重。
江苏盐城亭湖法院法官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作出的(1997)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和盐城市中级法院(1998)盐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弄虚作假、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在1995年4月3日与孙海亚发生口角纠纷致孙的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为由无辜的判了我五年冤狱。给我造成数年蒙冤,冤案假案的确凿事实。
二、事实与理由:1、该案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有关材料明显存在很多疑点,同时《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2、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①.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有关人员的势力有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②.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③.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
④.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
3、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①.报警记录登记表日期都被改动。
②.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4、法医鉴定书显示:
①法医鉴定自述,95年4日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
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3日,右眼外伤1小时,1小时前右眼被秤砣碰伤,
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4日15:15分,右眼外伤20小时余,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不知凭什么认定我用铁链条锁挥舞致伤孙海亚右眼?。
5、根据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专家认定,
①.法医鉴定的基础应当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病历材料。法院卷宗只是一份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抄件病历与法医鉴定书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健。
②.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
6、根据法医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
①.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
②.鉴定成员组不得少于2人以上。
③.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秤砣、铁链条不但没有作出鉴定,同时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
然而蔡玉良、王加东对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
本案的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怀疑的态度。
公诉人徐斌另称:“有关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均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相关医疗证据是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责而遗失”,丢失的重要物证和遗失的主要医疗证据,是否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判决吗?。
可当时审判长蔡甲友宣布,因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庭不作定案,五天后重新开庭。但随后并未重新开庭,然而直接判了我五年冤狱。
7、该案明显显示孙海亚出生年龄不一:
①.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孙海亚42岁。
②.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
③.法院卷宗手抄件病历的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
④.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孙海亚45岁。
上述都是法院卷宗明显显示的疑点 https://t.cn/A6cniQtY
江苏盐城亭湖法院法官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作出的(1997)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和盐城市中级法院(1998)盐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弄虚作假、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在1995年4月3日与孙海亚发生口角纠纷致孙的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为由无辜的判了我五年冤狱。给我造成数年蒙冤,冤案假案的确凿事实。
二、事实与理由:1、该案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有关材料明显存在很多疑点,同时《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2、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①.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有关人员的势力有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②.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③.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
④.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
3、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①.报警记录登记表日期都被改动。
②.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4、法医鉴定书显示:
①法医鉴定自述,95年4日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
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3日,右眼外伤1小时,1小时前右眼被秤砣碰伤,
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4日15:15分,右眼外伤20小时余,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不知凭什么认定我用铁链条锁挥舞致伤孙海亚右眼?。
5、根据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专家认定,
①.法医鉴定的基础应当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病历材料。法院卷宗只是一份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抄件病历与法医鉴定书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健。
②.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
6、根据法医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
①.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
②.鉴定成员组不得少于2人以上。
③.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秤砣、铁链条不但没有作出鉴定,同时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
然而蔡玉良、王加东对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
本案的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怀疑的态度。
公诉人徐斌另称:“有关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均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相关医疗证据是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责而遗失”,丢失的重要物证和遗失的主要医疗证据,是否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判决吗?。
可当时审判长蔡甲友宣布,因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庭不作定案,五天后重新开庭。但随后并未重新开庭,然而直接判了我五年冤狱。
7、该案明显显示孙海亚出生年龄不一:
①.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孙海亚42岁。
②.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
③.法院卷宗手抄件病历的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
④.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孙海亚45岁。
上述都是法院卷宗明显显示的疑点 https://t.cn/A6cniQ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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