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答案和解析作者:祁春轶,前司考命题人。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她是有考试命题经验、考点把握准确的专家,是讲解法学院苹果酒屋法则的老师,也是一个充满爱和生命气息的老师。因此她才会带着澄麽的理性思考、明睿的人文解读将抽象、厚重、晦涩的法理讲解得条理清晰,将趣味盎然、百变多端的考题解读得生动精妙。所有真实的生活在于相遇。在携手祁老师备考的过程中,你会体验“一片寂静降落下来”那投入专注的时刻,她将带着自己求知路上的全部真传,陪伴你们走这一段需要热切和勇气的路。 https://t.cn/A6xGnL7o
【2020年#法考主观题# 商法真题回忆版答案来啦!】你做对了几道题?一起来评论区吐槽一下!#桑磊法考#
本题答案和解析作者:任启明,前司考命题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2005年考入北京大学元培计划实验班,2009年保送至法学院读研,2011年免试硕博连读。2015年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要讲授公司法、证券法等课程。授课广受好评,2019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之一。善于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知识的传承、升华和再创造;深入实际而不浮躁,独立思考而不跟风;对法考命题特点、规律有深入的研究。
【答案与解析】
周某与赵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无效。周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给赵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参照民法关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1)受让是善意;(2)以合理价格转让;(3)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根据本题的事实,赵某属于公司外部人,而周某是工会委派在甲公司的董事,赵某属于不知情的主体,但是从题目后续事实来看,该股权尚未变更登记,因此转让无效。
难度:中
考点:股权的无权处分
职工大会撤销对周某的董事委派的决议,能否导致其董事资格的丧失?为什么?
答案:
答案一:不能。周某虽然为职工大会委派的董事,但是属于工会作为股东向公司委派的董事,其选举与变更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职工大会撤销周某的决议,并不发生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周某的董事资格的丧失仍须股东会决议作出。
答案二:能。周某是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但是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是非职工代表董事。因此,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所以职工大会撤销周某的决议,会导致其董事资格的丧失。
难度:难
考点:董事的罢免
3. 甲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决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甲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包括:第一,对乙公司的定向增资;第二,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
针对增资事项,公司法规定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通过,在本题中,持股合计80%的张某和工会同意该决议。同时该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该部分决议有效。
针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部分。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就公司新增出资,如果想要达成全部由乙公司认缴,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题中王某、李某均表示反对,因此该部分决议无效。
难度:中
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新股优先认缴权
李某和刘某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1)关于李某的请求答案一:
不能成立。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本案中李某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因此针对公司新增资本3000万元,只能在5%的部分行使优先认缴权即对150万元的新增资本。李某要求优先认购500万元,已经超出了其优先认缴权的数额范围。
答案二:
成立。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自身不行使优先认缴权时,允许第三人认缴增加的效果相当于股权转让,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故李某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享有优先认缴权。
(2)关于刘某的请求
不成立。刘某虽然是原集体企业职工,但是该部分股权由工会名义代持,因此刘某并非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认缴权。
难度:难
考点:新股优先认缴权、股权代持
5.潘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这一行为属于关联交易,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难度:中
考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的责任
6.甲公司原股东在没有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
首先,从决议内容上看:公司股东资格,只有在股东全部履行出资责任或抽逃全部出资时,方可经股东会决议解除。因为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问题,股东会无权解除公司资格。这侵害了乙公司的股权,因违法而无效。
其次,从决议程序上看:
(1)有限公司股东会除特别决议外,应经过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案事实中,乙公司并未参会,因此该决议并未经过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属于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因而不成立的情形。
(2)有限公司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集,而只有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本题事实中,甲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推知该股东会未经法定程序召开。
综上,由于该公司股东会未达表决比例,决议不成立。
难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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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和解析作者:任启明,前司考命题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2005年考入北京大学元培计划实验班,2009年保送至法学院读研,2011年免试硕博连读。2015年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要讲授公司法、证券法等课程。授课广受好评,2019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之一。善于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知识的传承、升华和再创造;深入实际而不浮躁,独立思考而不跟风;对法考命题特点、规律有深入的研究。
【答案与解析】
周某与赵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无效。周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给赵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参照民法关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1)受让是善意;(2)以合理价格转让;(3)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根据本题的事实,赵某属于公司外部人,而周某是工会委派在甲公司的董事,赵某属于不知情的主体,但是从题目后续事实来看,该股权尚未变更登记,因此转让无效。
难度:中
考点:股权的无权处分
职工大会撤销对周某的董事委派的决议,能否导致其董事资格的丧失?为什么?
答案:
答案一:不能。周某虽然为职工大会委派的董事,但是属于工会作为股东向公司委派的董事,其选举与变更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职工大会撤销周某的决议,并不发生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周某的董事资格的丧失仍须股东会决议作出。
答案二:能。周某是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但是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是非职工代表董事。因此,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所以职工大会撤销周某的决议,会导致其董事资格的丧失。
难度:难
考点:董事的罢免
3. 甲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决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甲公司就增资扩股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包括:第一,对乙公司的定向增资;第二,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
针对增资事项,公司法规定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通过,在本题中,持股合计80%的张某和工会同意该决议。同时该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该部分决议有效。
针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部分。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就公司新增出资,如果想要达成全部由乙公司认缴,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题中王某、李某均表示反对,因此该部分决议无效。
难度:中
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新股优先认缴权
李某和刘某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1)关于李某的请求答案一:
不能成立。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本案中李某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因此针对公司新增资本3000万元,只能在5%的部分行使优先认缴权即对150万元的新增资本。李某要求优先认购500万元,已经超出了其优先认缴权的数额范围。
答案二:
成立。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自身不行使优先认缴权时,允许第三人认缴增加的效果相当于股权转让,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故李某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享有优先认缴权。
(2)关于刘某的请求
不成立。刘某虽然是原集体企业职工,但是该部分股权由工会名义代持,因此刘某并非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认缴权。
难度:难
考点:新股优先认缴权、股权代持
5.潘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这一行为属于关联交易,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难度:中
考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的责任
6.甲公司原股东在没有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
首先,从决议内容上看:公司股东资格,只有在股东全部履行出资责任或抽逃全部出资时,方可经股东会决议解除。因为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问题,股东会无权解除公司资格。这侵害了乙公司的股权,因违法而无效。
其次,从决议程序上看:
(1)有限公司股东会除特别决议外,应经过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案事实中,乙公司并未参会,因此该决议并未经过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属于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因而不成立的情形。
(2)有限公司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集,而只有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本题事实中,甲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推知该股东会未经法定程序召开。
综上,由于该公司股东会未达表决比例,决议不成立。
难度:难
考点:公司决议、股东会程序#法考##法考[超话]#https://t.cn/A6xbWBmE
湖北浠水籍优秀外交官仙逝,愿天堂没有病痛……
徐宏,男,1963年11月生,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法学博士。
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
1985-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科员、随员、三秘
1992-1996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三秘、二秘
1996-1997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二秘、副处长
1997-2000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处长
2000-2001四川省绵阳市市长助理
2001-2004驻泰王国大使馆参赞
2004-2011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副司长
2011-2013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
2013-2019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2019-2021年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
……… https://t.cn/RJqeOl7
徐宏,男,1963年11月生,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法学博士。
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
1985-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科员、随员、三秘
1992-1996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三秘、二秘
1996-1997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二秘、副处长
1997-2000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处长
2000-2001四川省绵阳市市长助理
2001-2004驻泰王国大使馆参赞
2004-2011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副司长
2011-2013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
2013-2019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2019-2021年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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