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在他的《道德经》之中,对于“朴”的描述共有6章,分别是15、19、28、32、37、57章。

《说文解字》认为朴是木之皮;《楚辞•九章•怀沙》有“材朴委积兮”,可作质朴解;

《荀子﹒性恶》有“生而离其朴”,作质朴解;又古“樸”(朴)字通“素”,有物不假修饰之意由此可见,“朴”当做质朴、简洁、朴素解。

在《道德经》的这些章句中,“朴”的意蕴大致相同,是指人的一种纯洁状态,这种人的心灵没有受到外物的污染,他简单而不杂乱,朴素而不假修饰,其人格具有纯粹的真实。

第15章的原句是“敦兮其若朴”,这句话接前面几句“长古之善为士者……故强为之容”,用来形容善于为士的人,这种人的生存状态蒙昧纯朴,他的举止在一般人眼中深奥莫测,俗人的眼光无法辨识他。老子对这种状态洋溢着热切的赞美。

第19章的原句是“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上文接“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之有所属”,意指人们除了不要做某些有为的事情之外,他们的行为还要有所归依,归依于“朴”,

老子告诫说,机谋和智巧只会导致社会动荡、灾难频发,人不要为情欲所迷、利禄所陷,应该把这些外染都去除,保持人纯真的本色,即无色。

第28章见“复归于朴”,归于本色、本真,与上文同义。

第32章见“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简本作“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与通行本同义。”

此文意指“朴”是道所运行的一种状态,因为“道”在老子的语境中是模糊、混沌、不可认识的,无限的道没有形态、不可知、不可解,所以不能把“朴”理解为道的状态,而是道运行之时呈现的状态。

“朴”是一个概念,“天下”也是一个概念,在同等的层面上它们才可以对应。

第37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此句原意是指统治者侯王若能守“道”以治天下,万物将自化,矛盾自行化解,如春天冰雪消融。

万物自化之后,就依靠这个“朴”来镇治万物,使矛盾不能够再次复苏。

在这句话里面,“朴”是某种形态,这种形态可以镇治万物,除了形而上无限之“道”以外,形而下的东西没有这样的能力。

而“朴”,恰是道的呈现,是道在运行,所以“朴”才有这么大的力量。

第57章“我无欲而民自朴”。此处应作朴素解。

从上述章句里面可知,在老子的语境里“朴”有两重含义,一种是简单的朴,即民众的朴,在被统治中懵懵懂懂;一种是有“道”的朴,这种“朴”使天下莫敢臣。

老子主要讲的、希望自己达到的状态,正是有“道”的朴。这种意态非同一般,他与道同在,他的意象是存在于无限之中的。

老子认为一旦这个人得道了,得到了这个无限的、不可知、不可见的道,他就获得了自主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真正的自主,是世间最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天下莫敢臣”、“万物自将宾”。

从这种自主中,老子认为他将得到心灵的自由,“朴”就是这种状态。

二、老子之“朴”与心灵的自由

这种属于“朴”的,老子所追求的自由,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之于自我而言

他解体了自己,他心中没有“我”,他的“我”和道在一起,他像一个婴儿,所以固有的凡尘俗见在他那里并不存在,他是最纯真的人。

这种纯真在社会生活意义上,就是说这个人他不虚伪、不做作、不贪心、不执迷,名利对他如浮云。他把这些外染放下了、忘记了,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

在这种境界中,他得到了自由,这是一种从内向外,源自内在发现的自由,这种意态首先从他的内心出发,然后改造他的人格,既而改变他的行为。

这种自由在庄子那里被称作“逍遥”,他不是我要得到什么,不是焦灼于什么东西我得不到,而是舍弃和放下,舍弃无用的负担,放下多余的包袱。

2、之于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由于“我”已经解体了,这个人的自我和他人之间不会发生矛盾(在心灵的层面上)。

这个人不会介意:他开的工资比我的多、他吃的水果比我吃的多、他干的活比我干的少,这些芸芸众生最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很无聊。

也是一种自由,在获得这种自由之前的状态是一种被绑架的状态,被谁绑架呢?被人自己的种种念想、心思绑架了。所以在这一刻,这个得道之“朴”的人解脱了,他不在痛苦中挣扎了。

3、之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而言

“朴”的到来和“我”的解体带来了一个变化,意味着这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脱出了社会,他身上具有非社会属性的特征。

这种对社会的超脱或者说超越,减轻了社会内部的矛盾,他没有输出负面的能量给社会,所剩下的仅仅是对社会的贡献,这种贡献是透过他向别人进行给予来实现的,是付出而不求回报。至于别人是否给予回报,那不是他所真正关心的事情。

“朴”在老子的语境中代表简洁、没有负担,老子直接把这个观点指向了人类的心灵。

从心灵的状态上来说,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或者说解放,具有彻底的意义,这是一般人类或者说社会从来没有实现过的完美状态。

三、西行出关,老子的逍遥

老子通过“朴”而得道,因此得到了心灵的自由,精神上的洒脱必然体现在了行为上。

司马迁的《史记》记载他“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至关……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而去,莫知其所终”。

这一段话是说老子舍弃了他那个史官的职位。首先他并不在乎史官在当时所拥有的一定的荣誉,其次我们从孔子问礼这件事可以知道,老子在当时应该有一定的名望,尽管司马迁说他是隐君子。

老子的这种舍弃是对名望的舍弃,对一个著名的思想家、学者而言,在我们今天的环境中是不可想象的,在我们这里名望就是知识分子的生命。

然而老子,他把这么重要的东西放下了,以一种道家独有的优雅姿态,实践了“朴”的真意,彻底的自由。

他终于走出了函谷关,使世人有幸旁观什么是彻底的自,心灵的解放。

老子面向的是苍茫的秦岭和广袤的群山,在更远的西边,那里有传说中这个民族的起源:昆仑山。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老子在他的《道德经》之中,对于“朴”的描述共有6章,分别是15、19、28、32、37、57章。

《说文解字》认为朴是木之皮;《楚辞•九章•怀沙》有“材朴委积兮”,可作质朴解;

《荀子﹒性恶》有“生而离其朴”,作质朴解;又古“樸”(朴)字通“素”,有物不假修饰之意由此可见,“朴”当做质朴、简洁、朴素解。

在《道德经》的这些章句中,“朴”的意蕴大致相同,是指人的一种纯洁状态,这种人的心灵没有受到外物的污染,他简单而不杂乱,朴素而不假修饰,其人格具有纯粹的真实。

第15章的原句是“敦兮其若朴”,这句话接前面几句“长古之善为士者……故强为之容”,用来形容善于为士的人,这种人的生存状态蒙昧纯朴,他的举止在一般人眼中深奥莫测,俗人的眼光无法辨识他。老子对这种状态洋溢着热切的赞美。

第19章的原句是“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上文接“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之有所属”,意指人们除了不要做某些有为的事情之外,他们的行为还要有所归依,归依于“朴”,

老子告诫说,机谋和智巧只会导致社会动荡、灾难频发,人不要为情欲所迷、利禄所陷,应该把这些外染都去除,保持人纯真的本色,即无色。

第28章见“复归于朴”,归于本色、本真,与上文同义。

第32章见“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简本作“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与通行本同义。”

此文意指“朴”是道所运行的一种状态,因为“道”在老子的语境中是模糊、混沌、不可认识的,无限的道没有形态、不可知、不可解,所以不能把“朴”理解为道的状态,而是道运行之时呈现的状态。

“朴”是一个概念,“天下”也是一个概念,在同等的层面上它们才可以对应。

第37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此句原意是指统治者侯王若能守“道”以治天下,万物将自化,矛盾自行化解,如春天冰雪消融。

万物自化之后,就依靠这个“朴”来镇治万物,使矛盾不能够再次复苏。

在这句话里面,“朴”是某种形态,这种形态可以镇治万物,除了形而上无限之“道”以外,形而下的东西没有这样的能力。

而“朴”,恰是道的呈现,是道在运行,所以“朴”才有这么大的力量。

第57章“我无欲而民自朴”。此处应作朴素解。

从上述章句里面可知,在老子的语境里“朴”有两重含义,一种是简单的朴,即民众的朴,在被统治中懵懵懂懂;一种是有“道”的朴,这种“朴”使天下莫敢臣。

老子主要讲的、希望自己达到的状态,正是有“道”的朴。这种意态非同一般,他与道同在,他的意象是存在于无限之中的。

老子认为一旦这个人得道了,得到了这个无限的、不可知、不可见的道,他就获得了自主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真正的自主,是世间最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天下莫敢臣”、“万物自将宾”。

从这种自主中,老子认为他将得到心灵的自由,“朴”就是这种状态。

二、老子之“朴”与心灵的自由

这种属于“朴”的,老子所追求的自由,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之于自我而言

他解体了自己,他心中没有“我”,他的“我”和道在一起,他像一个婴儿,所以固有的凡尘俗见在他那里并不存在,他是最纯真的人。

这种纯真在社会生活意义上,就是说这个人他不虚伪、不做作、不贪心、不执迷,名利对他如浮云。他把这些外染放下了、忘记了,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

在这种境界中,他得到了自由,这是一种从内向外,源自内在发现的自由,这种意态首先从他的内心出发,然后改造他的人格,既而改变他的行为。

这种自由在庄子那里被称作“逍遥”,他不是我要得到什么,不是焦灼于什么东西我得不到,而是舍弃和放下,舍弃无用的负担,放下多余的包袱。

2、之于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由于“我”已经解体了,这个人的自我和他人之间不会发生矛盾(在心灵的层面上)。

这个人不会介意:他开的工资比我的多、他吃的水果比我吃的多、他干的活比我干的少,这些芸芸众生最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很无聊。

也是一种自由,在获得这种自由之前的状态是一种被绑架的状态,被谁绑架呢?被人自己的种种念想、心思绑架了。所以在这一刻,这个得道之“朴”的人解脱了,他不在痛苦中挣扎了。

3、之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而言

“朴”的到来和“我”的解体带来了一个变化,意味着这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脱出了社会,他身上具有非社会属性的特征。

这种对社会的超脱或者说超越,减轻了社会内部的矛盾,他没有输出负面的能量给社会,所剩下的仅仅是对社会的贡献,这种贡献是透过他向别人进行给予来实现的,是付出而不求回报。至于别人是否给予回报,那不是他所真正关心的事情。

“朴”在老子的语境中代表简洁、没有负担,老子直接把这个观点指向了人类的心灵。

从心灵的状态上来说,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或者说解放,具有彻底的意义,这是一般人类或者说社会从来没有实现过的完美状态。

三、西行出关,老子的逍遥

老子通过“朴”而得道,因此得到了心灵的自由,精神上的洒脱必然体现在了行为上。

司马迁的《史记》记载他“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至关……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而去,莫知其所终”。

这一段话是说老子舍弃了他那个史官的职位。首先他并不在乎史官在当时所拥有的一定的荣誉,其次我们从孔子问礼这件事可以知道,老子在当时应该有一定的名望,尽管司马迁说他是隐君子。

老子的这种舍弃是对名望的舍弃,对一个著名的思想家、学者而言,在我们今天的环境中是不可想象的,在我们这里名望就是知识分子的生命。

然而老子,他把这么重要的东西放下了,以一种道家独有的优雅姿态,实践了“朴”的真意,彻底的自由。

他终于走出了函谷关,使世人有幸旁观什么是彻底的自,心灵的解放。

老子面向的是苍茫的秦岭和广袤的群山,在更远的西边,那里有传说中这个民族的起源:昆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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