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关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百度等签订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责任书】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在中国互联网大会“2019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论坛”上,组织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字节跳动、拼多多、新浪微博、58同城、美团、世纪佳缘、网宿科技11家单位,签订“重点互联网企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责任书”,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积极净化网络通信环境。
【扫黑除恶特辑】全国扫黑办: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发布
2019年4月10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1、恶势力---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套路贷---实施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3、软暴力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4.财产处置---涉案财产无法找到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4月10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1、恶势力---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套路贷---实施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3、软暴力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4.财产处置---涉案财产无法找到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扫黑除恶特辑】全国扫黑办: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发布
2019年4月10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1、恶势力---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套路贷---实施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3、软暴力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4.财产处置---涉案财产无法找到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4月10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1、恶势力---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套路贷---实施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3、软暴力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4.财产处置---涉案财产无法找到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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